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集团型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集团型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8.01.12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集团型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
品标志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集团型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问题的通知》(质检质函〔2004〕3号)要求,已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集团型企业,在有效期内,其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产的使用同一商标的产品,可以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但必须注明生产企业的厂址、厂名、联系电话。
你单位如果有上述情况,请及时将其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产的厂名、厂址、产品规格、联系人、邮编、电话、传真等,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报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并必须保证所有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产品执行统一的质量标准,达到同样的质量水平,以维护中国名牌产品的信誉。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龙翔路甲7号
邮编:100083
电话:************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名牌办)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长乐路1227号1105室
邮编:200031
电话:************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下半年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下半年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2.15•【字号】沪质技监监〔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下半年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沪质技监监〔2018〕72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2017年下半年,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电器、婴幼儿用品、文具、文体用品、日用产品、皮制品、纺织品、服装、鞋类、车辆及车辆配件、信息技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音频、视频设备、其他日用消费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劳防用品、消防、防爆产品、能源相关产品、通用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低压电器、开关、电机、工具、其他工业生产资料、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等17类99种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
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总体情况。
下半年共抽查了2716家企业生产的3276批次产品。
经检验,2888批次产品合格,388批次产品不合格,属于质量问题严重的有90批次,抽查合格率88.2%。
其中,抽查日用消费品66种2220批次,合格率为85.0%;工业生产资料23种706批次,合格率为97.3%;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9种345批次,合格率为90.1%;农业生产资料1种5批次,合格率为80.0%。
具体见《2017年下半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下半年监督抽查共发现388批次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发现率为11.8%。
其中,电灭蚊器具、便携式电磁灶、废弃食物处理器、加湿器、书包、老视镜、定配眼镜、嵌入式LED灯具、皮鞋、旅行箱包、背提包、棉皮靴、老年人手机、耳机、GSM移动电话机、电源适配器(电信终端设备用)、延长线插座(转换器)、防火门、内墙涂料的不合格发现率超过20%;电风扇、嵌入式电磁灶、剃须刀、电推剪及类似器具产品、电热毯、电热褥垫、学生用品圆珠笔、毛针织品、皮腰带、羊绒针织品、皮革服装、车载GPS导航仪、家用无线路由器、机顶盒、电源适配器(信息技术设备)、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车用尿素)、木门、建筑用夹层玻璃、化肥的不合格发现率超过10%。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8〕461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8〕461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现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原沪质技监监〔2016〕279号文作废,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10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为进一步改革产品质量监管方式,合理配置产品质量监管资源,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产品质量监管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原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2012年第74号公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13号)等规定,现就上海市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能,推进监管方式转变,以“产品分级、企业分类、风险监控、差异化监管”为总体思路,实施产品风险分级和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差别化运用监管措施,推进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
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已经实施分类监管工作的基础上,以消费品为重点,采取部分行业先行突破,逐步实现对全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20•【文号】质技监局认发[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3月20日质技监局认发〔20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1995年印发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执行五年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备案150余家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对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起到了一定作用。
随着质量认证的发展,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也迅猛增加。
为进一步加强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的有关精神,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将修改后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技监认函〔1995〕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附件: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维护质量认证咨询活动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备案登记及其监督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量认证咨询机构是指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或者健全管理体系的机构。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含境外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具备必要的从事咨询活动的资源,进行必要的备案登记。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后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沪质技监量[2010]648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后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沪质技监量[2010]6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760ef2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3d.png)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后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后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沪质技监量〔2010〕648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为加强对本市获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证后监管工作,提高证后监管的有效性,我局决定对本市各区、县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后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10年度各区、县局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工作。
二、检查内容(一)获证企业年度情况报告的审查情况1.获证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网上年度情况报告填报;2.对企业的填报内容是否进行及时审查。
(二)证后监管日常监督检查的开展情况1.是否制定《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2.是否采用《计量器具许可证后监管记录表》;3.日常监督检查的完成情况(包括计划的完成情况、对不合格企业的处理情况);4.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文书的使用是否规范;5.市局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开展情况(热能表、汽车衡)6.通过金质工程区域监管系统模拟证后监管的情况(三)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抽查情况1.区县局组织开展的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抽查情况;2.市局移送的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开展情况(流量计)(四)对获证企业分类管理情况1.是否通过综合评价对获证企业进行分类管理;2.是否根据分类情况进行分类监管;3.是否将发证情况、证后监管情况进行归档,做到一企一档。
三、检查要求及时间安排1.接本通知后,各区、县局应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明确计量器具许可证后监管要求,强化证后监管力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7•【文号】国质检质[2003]246号•【施行日期】2003.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3年8月7日国质检质[2003]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含仪器设备)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参与防伪技术产品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协调工作;(三)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工作;(四)负责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和防伪检测机构的资格确认,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五)负责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注册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六)负责境外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使用的注册登记管理;(七)参与组织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八)负责管理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信息发布;(九)协调处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防伪技术评审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事宜;(十)对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十一)处理与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质监网办[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通信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质监网办〔200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切实做好企业产品入网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及《关于2008年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部署的通知》(国质检质[2008]83号)要求,推进办编写出《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细化了产品入网工作流程,明确了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
现将此细则发给你们,于2008年5月20日实施,望各局认真执行,抓好落实,以确保企业产品顺利入网,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推进步伐。
附件:《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试行)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办公室编目录前言第一部分监管网简介第二部分职责分工一、总局推进办职责二、省推进办职责三、编码中心及编码分支机构职责四、中信国检公司职责第三部分产品入网流程一、入网说明二、入网流程图三、入网流程说明第四部分入网信息变更一、管理信息的变更二、服务信息的变更三、一般信息的变更第五部分入网资格注销第六部分监管码质量服务一、质量检测二、质量调查附件1:生产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附件2:入网产品信息登记表附件3:首批入网产品最小赋码单元参照表附件4: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印制规范附件5:入网常见问题附件6:总局推进办及各省推进办一览表附件7: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分支机构一览表附件8:中信国检公司及分公司一览表前言为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2008年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部署的通知》(国质检质〔2008〕83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切实做好产品入网工作,现根据《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入网、赋码、查询、通报操作指南》编写此工作细则,明确产品入网工作流程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确保符合入网条件的产品顺利入网,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推进步伐。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沪质技监特〔2013〕316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13〕316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以下简称新规则)已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结合本市实际予以贯彻落实,现就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衔接的具体要求1.各考试机构(含考点,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在2013年6月1日前未达到新规则和相关项目考试大纲等规定要求的条件,不得开展相关考试。
2.2013年6月1日之前,申请人已经按原规则报名考试的,其申请表有效。
2013年7月1日之后,应全部按新规则附件一的要求填写申请表。
二、关于考试机构1.各考试机构应满足新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各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新规则提出的应当具备符合考核大纲要求的实物化(模拟化)条件、考评人员条件等方面的新要求。
2.各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新规则第十、十一条规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并认真贯彻实施今年即将发布的上海市地方标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我局将加强对考试机构能力的评价,并结合场(厂)车司机考试的相关要求,试点推进绩效评价工作。
3.各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新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开展本机构所考项目的培训工作,并严格禁止相关培训、辅导人员参与培训、辅导对象的命题和监考工作。
4.各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新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强化对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资质和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资料的审查,不得接受不在公布名单内的培训机构报送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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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沪质技监监[2008]36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7.21
【实施日期】2008.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质技监监〔2008〕369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
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质检质[2003]246号)的有关规定,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实行备案公告制度,使用单位自愿持《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手续。
为做好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现就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可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手续: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方与使用方签定的合同副本;
(三)使用防伪技术的产品名称、型号、防伪标志的图样;
(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五)可公开的、用于用户识别的防伪特征及用于执法识别的防伪特征资料。
二、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程序如下:
(一)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条件审查,审查合格者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表(一式3份)(见附表),准予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方加以整改。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材料后,统一向社会公告。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月末必须将使用备案公告及产品防伪特征资料报全国防伪办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机构,纳入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供社会查询,避免重复备案,同时对使用备案单位给予法律保护。
三、本市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的牵头部门为市局监督处(联系人:倪敏,电话:54261764),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开展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于2008年7月31日前将区、县局开展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信息登记表(见附表2)报送市局监督处。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文件内容可从国家质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