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法院2008-2010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通报白皮书
2013-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共33页)

2021-2021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随着我国经济布局的转型升级和鼎新开放的不竭深入,人力资源市场亦开展迅速。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也相应地呈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综合反映近四年来上海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情况,构建人力资源市场的良性运行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开展,维护和谐不变的劳动关系,特制作本白皮书,以期在对2021-2021年上海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数据和特点阐发的根底上,总结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审理特点和难点,对妥善措置劳动争议纠纷提出合理建议。
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根本情况本白皮书所称劳动争议案件包罗两大类:一类是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即当事人因不服基层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二中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另一类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即用人单元不服劳动听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本白皮书不包罗劳务纠纷,即不具有劳动合同签订资格的主体雇佣人员提供劳动而发生的纠纷。
2021-2021年,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概况如下:〔一〕收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案件措置难度加大2021-2021年,上海二中院受理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数量别离为1525件、1634件、1593件、1831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别离为828件、750件、621件、509件。
可见,上海二中院持续四年案件受理数均冲破了2000件,收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案多人少矛盾比拟突出,具体情况见下表图:表一:上海二中院2021-2021年劳动争议案件收案统计表图一:上海二中院2021-2021年劳动争议案件收案示意图2021-2021年,在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的前提下,单件案件的措置难度却有必然程度加大,主要暗示为:案件调整撤诉率持续下降,劳动关系双方在纠纷中矛盾越发锋利,法院调整工作盘旋余地进一步缩小。
此中,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调整撤诉数量别离为465件、295件、201件、301件;劳动争议二审案件调整撤诉数量别离为340件、388件、266件、371件,占全年收案总数比例别离为:34.21%、28.65%、21.09%、28.7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沪高法[2008]181号【发布日期】2008.07.08 【实施日期】2008.05.01【类别】劳动人事/ 司法【文件代码】1724345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8]181号)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做好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衔接工作,现就两法适用中涉及的有关程序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审理案件时参考。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00八年七月八日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1、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一裁终局标的额标准的把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此,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该申请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
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时,据以确定仲裁程序的申请仲裁标的额自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进行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新受理的案件应当以新标准确定裁决效力。
3、一裁终局事项标准的把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因此,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
4、争议内容既有一裁终局又有非一裁终局事项时的处理当事人双方在同一起仲裁案件中的争议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其中既包含属于法定一裁终局的争议,又有非法定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事项的,该裁决一般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依法化解各类劳动争议纠纷,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
随着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提高劳动保护水平,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
我院在上级统一部署下于20xx年初新组建了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经过一年的运行,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化审理工作有序展开,专业化审理机制和诉调对接机制进一步完善,较好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透明度,加强与劳动行政部门的良性互动,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劳动者依法维权,现将我院20xx 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20xx年,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xx件,同比上升17.12%,占我院受理案件总数的15.87%。
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473件,同比上升xx.35%。
全年劳动争议案件绝对数量依然保持在高位。
20xx年全年劳动争议案件以劳动合同纠纷为主,收案量持续增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较往年增加明显。
集团诉讼案件呈现出数量上升、案情复杂化的趋势。
表120xx-20xx年我院劳动争议案件收结数走势图(单位:件)(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继续增加(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继续增加全年共受理申请撤销劳动仲裁案件151件,同比增长17.05%,但增幅较去年67.53%有所下降。
全年共审结申请撤销仲裁案件147件,同比增长8.09%。
其中,撤回申请及双方达成调解共计119件,占该类案件的78.8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小额经济纠纷和因执行劳动基准而引发纠纷的解决程序做特殊处理(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服则只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目的在于缩短案件处理周期,使利益受损的劳动者尽快得到经济补偿。
从我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理情况看,用人单位经过法官的释法与调解后大多能够理解并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
闵行劳动法律服务案件(3篇)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障。
然而,在现实工作中,仍有不少劳动者因不了解法律法规、缺乏维权意识等原因,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闵行区劳动法律服务中心作为劳动者权益的守护者,近年来处理了多起劳动法律服务案件,以下是其中一起典型案例的纪实。
案件背景原告张先生,男,35岁,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2019年6月,张先生入职该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先生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2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然而,在张先生入职后的几个月里,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
案件经过张先生发现工资未按时发放后,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如“财务周转困难”、“公司资金紧张”等。
张先生无奈之下,向闵行区劳动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接到张先生的求助后,闵行区劳动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张先生工资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了解案情后,闵行区劳动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向该公司发出了劳动法律文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张先生的工资。
然而,该公司依然置若罔闻。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闵行区劳动法律服务中心决定采取法律手段。
他们协助张先生向闵行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工资拖欠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该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张先生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张先生拖欠的工资及相应的赔偿金。
案件结果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下,该公司最终支付了张先生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张先生对闵行区劳动法律服务中心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认为他们为劳动者维权做出了巨大贡献。
这起劳动法律服务案件反映了当前我国劳动法律服务的现状。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9年6月—2012年2008年起,先后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对原有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和企业用工制度带来了全新的变革与挑战,更加具体明确的刚性条款和创新性的惩罚性条款,旨在规范企业用工,强化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企业违法用工的惩处,明显改善了劳资双方原有博弈中的不平等地位。
但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冲击和经济形势的下滑,劳资纠纷开始频发,劳资矛盾日益突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飙升,案件审理难度日趋复杂。
针对此种状况,区法院在2009年6月设立了劳动争议审判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发挥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集中化管理、专业化审判的优势,公正高效的化解各类劳动争议,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
四年来,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明显下降,案件审结呈良性循环,企业用工日趋规范。
但同时,更需要正视的是,辖区内劳资矛盾还十分尖锐,大量中小企业用工尚不规范,部分劳动者过度维权现象更加突出,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仍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一、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特点及原因分析(一)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化管理,收案总数回落明显劳动争议审判庭成立之前,区法院2006年至2008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分别为406件、611件、1378件,呈逐年急剧上升的态势。
虽然劳动争议审判庭成立的当年即2009年,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仍然较为可观,达到1084件(其中6月至12月616件),但之后因为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实行集中化管理、专业化审判,以及在审判中密切与劳动仲裁的衔接、指导和加大对企业、劳动者的法制宣传,大调解、中仲裁、小诉讼的诉讼纠纷处理格局基本形成,2010年开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开始大幅度下降。
区法院2010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77件,2011年为658件。
2012年在其他各地劳动争议案件再度呈大幅上升态势的情况下,区法院当年受理案件下降至467件。
2024→2024上海这家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

2024→2024上海这家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上海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公布了一系列典型案例,以便为劳动者和雇主提供参考。
以下是其中一些案例的介绍。
案例一:劳动合同变动纠纷该案例涉及一家电子公司和一名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变动纠纷。
员工在公司服务十年,公司要求其从原来的岗位转岗到生产线上,并对工资进行相应调整。
员工认为这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拒绝了公司的变动要求。
员工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员工的岗位,但需要提前通知员工并征得其同意,同时还需支付相应的工资和职位调整补偿费。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供书面通知,也未与员工商议相应的调整补偿费,因此被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费和经济补偿费。
案例二:工资拖欠纠纷该案例是一名劳动者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因为工资长期拖欠,而起诉公司要求支付欠薪。
公司辩称由于项目拨款等原因,暂时无法支付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虽然公司存在项目拨款延迟的问题,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独立于此,并不能作为不支付工资的理由。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欠薪并追加支付拖欠工资的违法赔偿金。
案例三:工伤认定纠纷该案例是一名建筑工人在工作中受伤,申请工伤认定的纠纷。
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但用人单位却拒绝进行工伤认定,并不支付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建筑公司对因工作伤残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应承担责任,包括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在本案中,工人受伤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及相应的工伤赔偿金。
这些案例只是白皮书中的几个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的介绍,劳动者和雇主都可以更好地了解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这也提醒了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法规定的遵守,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总结起来,上海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通过典型案例的介绍,帮助劳动者和雇主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正确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向和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1998年4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几个问题1.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企业人才流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2.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有争议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3.劳动者死亡后其家属为补助等福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家属可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劳动争议诉讼。
4.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住房条款,双方为该有关条款的履行发生争议的,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处理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双方确已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以综合下列情况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1)劳动者已实际付出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3)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
6.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并继续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双方仍维持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可视为双方延续了原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该延续的劳动合同以双方实际不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日期为劳动合同终止日期。
7.职业介绍所或其他劳动就业介绍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协议,将劳动者介绍到用人单位劳动的,以接受劳动者劳动的单位为用人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区政府实事项目、重点工作的通知-闵府发[2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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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区政府实事项目、重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区政府实事项目、重点工作的通知(闵府发[200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2008年区政府实事项目》、《2008年区政府重点工作》已经区委第24次常委会及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牵头领导代表区政府加大跨部门协调力度,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确保项目推进有序有效;各有关单位要迅速拟订工作措施,抓紧推进,确保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此项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请于每月30日前,将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通过“区网上政务督查工作平台”报送。
附件一:《2008年区政府实事项目》附件二:《2008年区政府重点工作》二ОО八年三月二十日附件一:2008年区政府实事项目(10项)序号项目名称牵头领导牵头落实单位1新增1000张养老床位张辰区民政局新增2000名享受政府补贴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困难独居、残疾、无子女、独生子女特殊家庭老人开展午餐配送张辰区民政局区人口计生委2新增本地劳动力就业岗位3万个,其中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5000个,双困人员全部得到安置,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完成1万名本地劳动者技能培训,其中农村和征地劳动力3000人;完成2万名来沪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张辰区劳动保障局完成5万名来沪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蔡小庆区安监局3实施200万平方米旧小区“平改坡”综合改造和旧住房综合整治连正华区房地局建设来沪从业人员宿舍20万平方米左右金士华区房地局、规划局4完成10个自然村落环境综合整治阎祖强连正华区政研室、农绿局、水务局新辟和调整25条城乡公交线路,基本实现行政村“村村通公交”;完成50座农村厕所达标改造连正华区建管局整治200条(段)村宅河道(72公里)连正华区水务局全区村卫生室纳入社区卫生中心一体化管理张辰区卫生局5实施肉类、乳制品、豆制品等28类食品安全准入检查蔡小庆区质监局食药监分局建立10个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菜场)食品安全检测室蔡小庆区经委、工商分局、食药监分局对全区所有的大型超市、盒饭生产企业实行食品实时监控蔡小庆区食药监分局序号项目名称牵头领导牵头落实单位6签约社区居民全部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张辰区卫生局在各社区卫生中心内设立残疾人康复站张辰区卫生局、区残联为退休和困难妇女、60岁以上农村居民及重残无业人员提供免费健康检查程向民张辰区妇儿办、卫生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残联、人口计生委7完成500户农村困难家庭有线电视安装,实现有线电视全覆盖;扶持培育50支社区特色文艺团队张辰区文广局8实施万名来沪从业人员第二代综合服务计划程向民张辰区青年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建立听障、智障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2个)和特教学生职业培训中心张辰区教育局、残联9完成8家菜市场标准化建设蔡小庆区经委新增50处银行网点、邮政服务点、电话亭和医保结算点(包括药店、社区卫生点)金士华张辰区经委、地区办、卫生局新增100个社区警务室金士华区综治办、公安分局10建设50万平方米公共绿地;完成10万平方米城市立体绿化连正华区农绿局、房地局附件二:2008年区政府重点工作(八大类59项)序号项目类别主要任务牵头领导相关牵头单位一坚持好字优先,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1、确保区财政总收入增长12%左右,区级财政收入增长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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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法院2008-2010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通报白皮书日前,闵行区法院发布2008-2010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通报白皮书,该区总工会、人保局、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私营企业协会、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以及20多家企业代表出席参加通报会。
闵行区地处本市城郊结合部,辖区地域广阔,企业数量众多,就业人口密集。
近年来,伴随《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新法)的相继实施,暴露出部分企业用工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规范情形,加之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以及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导致社会劳资矛盾集中爆发并大量转化为诉讼纠纷,令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总体而言,闵行区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案件数量呈现高位递增态势,涉外来务工人员纠纷频发,制造、服务业成为劳动争议高发区和私营、中小型企业劳动争议发生率较高的现状。
一、劳动争议案件产生原因分析1、劳资双方固有利益冲突明显用人单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营思维与劳动者希望以最少劳动力获取最大劳动报酬这对矛盾的存在,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固有利益冲突不可避免。
一是用人单位为减少成本支出,不遵守法律法规,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待遇。
二是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发生争议时双方各执一词,都以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理解主张权益。
三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提出不合理的用工要求,劳动者为不失业隐忍接受,导致劳资关系紧张,易产生纠纷。
四是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过严,处罚失当等,要求争取权益。
五是劳动者维权过度,隐瞒、虚构事实,意图通过诉讼从用人单位处多获取利益;六、法律规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法条理解发生偏差,由此产生纠纷。
2、新法实施对收案数量变化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同时对用人单位应负义务作了更为严格和细化的规定。
例如:除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一新增规定使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上升。
不少用人单位为规避新法的影响,赶在新法实施之前与劳动者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发大量劳资纠纷。
这也使部分用人单位拖欠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保费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易触发的潜在矛盾提前凸显,导致劳动争议在2008年上半年集中爆发。
2008年5月,随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实施,仲裁申请时效由原来的60天延长为1年,带来相当数量的发生于2008年中后期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未在当年申请仲裁,致2008年下半年劳动争议收案数有所下降。
但进入2009年后,面临发生于上述时间段案件的大量涌入,2009年、2010年上半年的劳动争议收案数与同期相比均创新高。
3、受金融危机波及引发劳资纠纷由于区内存在较多劳动力密集型及低附加值型企业,这类企业多处于产业链的低端,对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十分敏感,一旦经济形势出现调整,便会首当其冲的受到影响。
在金融危机的波及下,部分中小企业面临严峻的经营困难和生存压力,不少企业为降低用工、运营成本而采取各种应对措施,部分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缩减经营规模,或改变经营方向,或搬迁至劳动力成本更低廉的省市,部分企业因经营亏损无以为继而停产、倒闭、破产,由此出现大量裁员和劳动者失业。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拖薪、欠薪现象普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基本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产生的矛盾纠纷日渐突出,直接引发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其中还包括相当数量的群体性纠纷。
一些规模小的企业,当经营发生异动以致停产倒闭后,负责人甚至是一走了之,置劳动者利益于不顾,此类案件缺席判决率高,执行难度更大。
该院曾受理涉及同一家公司的50余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庭审中单位方均未到庭应诉,缺席判决后,单位也未履行义务,劳动者申请执行,单位亦不配合,最终法院依靠强制手段方才执结。
4、仲裁与诉讼门槛大大降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不论标的大小,均只收10元诉讼费,简易程序审理、调解结案的仅收5元;劳动仲裁则分文不收。
仲裁、诉讼门槛的降低对劳动者维权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某些滥诉、恶意诉讼现象。
此外,有些人以“诉讼零成本”为诱惑提出风险代理,甚至以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为主业,寻觅、挖掘适合诉讼的劳资纠纷,使本不突出的劳资矛盾进一步尖锐化直至成讼,从而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代理作为其增加收入的主要来源。
这也是引发案件数量增加的原因之一。
二、用人单位:违法用工与管理失范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劳动报酬引发的纠纷数量居于首位。
其中,又以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纠纷最为多见。
尽管有的案件系因劳动者对加班存在曲解而引起,有的劳动者因为对加班事实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充分而无法得到支持,但大部分案件中,用人单位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拖欠或者少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情况。
这反映出,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超时工作时,未依法计算并支付相应加班工资的情况较为普遍,甚至还有的用人单位利用行政部门批复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安排劳动者超长时间工作,而规避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的法定义务。
2、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部分用人单位一味追求低人力成本,逃避缴费义务。
此类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曾口头约定,由用人单位以支付现金方式作为补贴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后因单位未履行口头协议或者劳动者要求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费而涉诉;二是用人单位以较低的缴费基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按实际工资基数补缴;三是部分小型企业直接逃避法定义务,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现后要求补缴。
对用人单位而言,少缴或漏缴社会保险费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企业自身的权益亦有损害,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将会因此支出更多费用。
同时对社会而言,企业的少缴或漏缴行为使社会保险费的缺额进一步增大而影响其统筹使用。
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实践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仍时有发生,劳动者以此主张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约占15%。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
如果系单位原因导致未签订合同的,则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如单位已尽到诚实磋商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等原因导致合同未签订,则单位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我院曾处理过一个典型案件:劳动者在单位担任执行经理,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后该劳动者以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起诉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单位认为执行经理的职责之一就是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其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了通知书、照片等材料证明执行经理就是签订劳动合同事宜的负责人,召开员工大会时其还就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及要求向员工进行过宣讲。
法院认为,劳动者担任执行经理之职,负责进行劳动合同的培训及签订事宜,其应当明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过错不应归因于单位一方,故未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4、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通过审理发现,部分用人单位在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保管等环节存在疏漏亦是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
例如,《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某单位为依法规范管理,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半年后,陈某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起诉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单位拿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抗辩。
庭审中,陈某申请对劳动合同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结果显示该合同上并非陈某签名,且单位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陈某发放过劳动合同书的事实,故最终单位败诉。
又如,某用人单位被劳动者起诉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单位抗辩认为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却无法拿出书面合同以证明该事实,尽管其又提供与其他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在该案中显然不具证明作用,最后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请。
庭后,单位承认其确实在管理合同方面存在疏漏,部分劳动合同在单位搬迁时遗失。
为避免类似案件发生,用人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措施,在发放空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签订时,可以让劳动者办理签收手续,以确认其收到该份书面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可以此为据,证明非因单位原因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加强对劳动合同的保管工作,可以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5、劳动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事项。
但实践中,一些私营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对工资的具体组成约定不明,甚至没有工资数额的约定。
对于工作时间的安排(如固定的做六休一,或每周有固定的延时加班等情况),用人单位仅口头告知劳动者工资中含有加班费,但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导致发生争议后,双方对工作时间、工资数额分歧较大,难以协商解决。
例如,某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月工资2000元,每周做六休一,奖金另计”等事项。
后双方因加班工资事宜发生争议,劳动者认为合同约定的仅是基本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而单位则认为合同约定的月工资即对应每周工作六天的劳动报酬。
而双方亦未提供能够证明劳动者工资结构组成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条款中对“加班工资”未予明确约定,单位亦无法证明其支付的工资数额中已经包含相应的加班工资,故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6、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新增规定。
部分用人单位由于对新法不了解,认为合同到期终止不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引发纠纷。
例如,张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要求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协商过程中,双方对劳动合同中有关提成协议的相关内容无法达成共识,张某认为该协议约定的提成比例与原先相比有所下降,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据此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嗣后,张某起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未协商一致,协议约定提成比例实际亦未下降,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判决支持张某主张经济补偿请求中的合理部分。
7、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亦对其适用条件作了相关限制。
尤其对用人单位而言,须严格适用法定解除的实体与程序条件,以避免承担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责任或被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此类案件中,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行为主要集中在: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充分、调动岗位未协商一致而强行解除、错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尚处医疗期或“三期”内的职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