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伟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孙中伟:高级法院上报最高法院《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孙中伟:高级法院上报最高法院《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的内容有哪些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摘自孙中伟著《死刑辩护操作指引》之“新刑诉法下的死刑复核”【法律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三)案件侦破情况。
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以及与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四)第一审审理情况。
包括控辩双方意见,第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五)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情况。
包括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七)处理意见。
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孙中伟律师提示与操作指引】高级人民法院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报请复核的报告》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重要材料,高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潜意识”中也会争取让最高人民法院将自己承办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核准,因此其人性的弱点导致在这二个报告时多少会有主观的、人为的偏见或不够客观的地方,律师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应当尽力去“还原”事实的真相。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特别明确要求写明“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死刑复核律师对一、二审过程中证据采集有异议或对法院没有采纳的律师意见部分应当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重复”,以免被高级人民法院上报时“遗漏”掉。
“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过程中要重点审核的、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综合报告》中要重点报告的,可见此问题的重要性,虽然上面二个问题并不直接是法律问题,并且“案件有无重大影响”并无客观的标准,仅凭二审法官的主观判断,有时难免会出现二审法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有意识地作出案件“案件有无重大影响”的判断,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客观公正地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989年10月14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上略)(三)正确掌握《通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下同。
——编者注)从宽处理幅度应明确的几个政策界限。
1.按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1)项的规定,对个人贪污、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死刑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不论数额多大,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律不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但是,也一律不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使投案自首、全部退赃或者有立功表现,也一律不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2.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应当判处重刑处罚,不能免予刑事处分。
只有在限期内主动投案自首,退出全部赃款,没有给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有立功表现的,才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分,并要逐级报请最高法院审查。
3.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符合《通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4.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已构成犯罪。
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即使被告人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或者有立功表现,也不能作无罪处理。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晋高法〔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晋高法〔2017〕74号机关各部门:经2017年8月8日第1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为规范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审判委员会是我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有全面总结审判经验,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讨论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本院裁判标准,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由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督促检查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落实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审判委员会的职能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一)讨论、研究、总结以下审判工作经验:1.具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2.本院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工作经验;3.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孙中伟评:最高法院宽严相济的新闻发布稿

孙中伟评:最高法院宽严相济的新闻发布稿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孙中伟律师评论】期望全国法院都能把本内容落到实处,那将是全国人民的福址。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2月新闻发布会材料一关于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3年2月27日)各位记者: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一脉相承,是当前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制度机制等各种方式,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同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千人规模的“全国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培训班”,对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具体部署。
2011年3月和2012年5月,又先后组织“全国法院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培训班”和“全国法院贯彻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培训班”,对全国法院严格执行立法规定、进一步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全国性、大规模的集中培训。
各地法院切实转变观念,认真贯彻实施,做了大量努力。
一、依法从严,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实践证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对于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重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2008-2012年五年间,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爆炸罪、抢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严重犯罪判处的重刑率始终处于高位(参见图表一:全国法院部分严重犯罪重刑率(2008-2012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法发[201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1.01.06【实施日期】2011.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月6日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总目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审判管理概述1.加强审判管理,是践行“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人民法院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宪法法律高度负责、对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管理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作用。
2.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要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审判管理基本要求3.开展审判管理,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审判管理的职责,处理好管理与审判的关系,既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又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依法办案。
开展审判管理,要正确界定管理职能与其他职能的职责范围,管理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属于审判管理的职责事项要大胆管理,审判管理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孙中伟评】最高法院沈德咏个案的错判是不可避免的

【孙中伟评】最高法院沈德咏:个案的错判是不可避免的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孙中伟律师评论】“个别案件的裁判错误是客观存在的,有的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我很敬佩、很欣赏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不回避、直面这一问题的勇气!但是法官们不可避免、客观存在的每一起错案,哪怕这个错案率只是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一旦落到哪位当事人及律师的身上,对他们就意味着是百分之分的灾难。
希望和期待法官们能多有一点耐心,多听听律师的辩护意见,多认真看看律师们的辩护词,也许,这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个案错误就会少一点。
个案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错案的特点不能成为原谅法官的借口和理由。
(信息来源:新浪新闻中心)十八大新闻中心今日举办网络访谈活动,主题为“中国的司法公正”,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沈德咏,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胡泽君,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党委副书记杨焕宁,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赵大程与网友交流。
以下为文字实录:[中国广播网记者]:我想问沈院长,你们对个别司法不公的案件是如何纠正的?对司法不公的法官又是怎样追究责任的呢?谢谢。
[沈德咏]:前面我回答问题的时候讲到,个别案件的裁判错误是客观存在的,有各种原因导致法官认识上的错误、事实判断上的错误,以及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有的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有了错误,首先要直面错误的存在。
作为一个法官来讲,办了错案是应该感到耻辱的。
我刚才也说到,古今中外的司法制度之下,不可能完全杜绝司法个案的错误。
比如河南的赵作海案件,这是大家非常关心的。
赵作海被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八年之后宣布无罪。
不光是中国有这种情况,国外也有这样的情况。
我可以举两个例子。
一个是澳大利亚林蒂(音)谋杀案,这个案件在澳大利亚炒了几十年,著名的午夜婴啼案,事情发生在1981年,警方控告林蒂,这是一个女的,在露营地,杀死了两个半月大的女婴,并把她供奉给了她信奉的神,实际上有点邪教性质,露营的地方实际上是祭神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02•【文号】法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部署,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实行民主集中制。
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确保审判委员会委员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切实发挥民主集中制优势。
3.遵循司法规律。
优化审判委员会人员组成,科学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健全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建立权责清晰、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
4.恪守司法公正。
认真总结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组织构成5.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可以设专职委员。
6.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是审判委员会的一种会议形式和工作方式。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1.会议召集应当提前通知各成员,并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2. 召集人应当尽可能确保所有成员都能够参加会议,如果有成员无法出席,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尽快通知其他成员。
3. 如果会议召集人无法履行召集职责,应当由其他成员代为召集。
第二条:会议议程
1. 会议议程应当事先制定并通知各成员。
2. 会议议程应当包括讨论的问题、决策的事项和需要审议的文件等。
3. 如果成员有其他议题需要加入到议程中,应当提前通知召集人并获得同意。
第三条:会议程序
1. 会议应当按照议程顺序进行,确保每个议题都得到充分讨论和决策。
2. 在讨论某个议题时,应当尊重每个成员的发言权,并确保所有成员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
3. 会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和决策结果,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第四条:会议决策
1. 会议决策应当经过讨论和投票,确保决策结果得到所有成员
的认可。
2. 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尽可能争取所有成员的支持,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应当尽可能寻求共识,确保决策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条:会议纪律
1. 会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会议应当遵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确保会议的高效性和准时性。
3. 会议成员应当尊重其他成员的权利和意见,确保会议的和谐性和合作性。
以上为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策的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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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孙中伟律师评论】很多的死刑复核案件最后都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每一位优秀的死刑辩护律师以及被告人家属都应认真学习、研究本《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真正内涵,对提高死刑的改判率及不核准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0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11日以法发〔1993〕23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为使审判委员会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以充分发挥其国家最高审判组织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的任务(一)总结审判经验。
(二)讨论、决定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提交的下列案件:本院审理的第一审、第二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类推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其他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
(三)讨论、通过院长或副院长提请审议的司法解释草案。
(四)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司法解释和案例。
(五)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
(六)讨论、通过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七)讨论、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定期于每星期二、五上午各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也可
以延期召开。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如到外地出差或休假及临时有事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院长或受委托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副院长请假。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文件资料,并由审判委员会秘书在开会一日前发送各委员和列席人员。
第八条本院承办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有关庭、室的负责人、承办人,应当到会,承办人对讨论的事项应当预作准备,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承办人要在会前写出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应当文字简练,表达准确,书写清楚。
合议庭和承办人要对案件事实负责,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写明有关的法律根据。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对议题应当展开充分讨论。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法院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经院长或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须作出会议纪要。
纪要稿须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委员和有关庭、室。
承办单位应将会议纪要附卷备查。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设秘书,负责会前准备、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秘书和书记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属机密文件,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外传。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