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信证券治理实践及案例分析

中外上市公司治理实践及案例分析——中信证券一、中信证券介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于1995年10月25日在北京成立, 注册资本6630467600元。
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股票代码为“600030”, 2011年10月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 股票代码为“6030”。
上市以来, 中信证券进行了两次增资扩股,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公司总资产1685.08亿元, 净资本404.72亿元, 是国内规模最大的证券公司。
中信证券多次被《新财富》、《亚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债权融资行”、“中国最佳股权融资行”等;研究业务连续七年荣获新财富“本土最佳研究团队”第一名。
2012年, 公司各项主营业务排名继续位居中国证券行业前列。
公司依托第一大股东——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与中信银行、中信信托、信诚人寿保险等公司共同组成中信控股之综合经营模式, 并与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共同为客户提供境内外全面金融服务。
二、公司治理的规范运作中信证券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治理结构如图所示:(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股东大会充分享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时间、通知方式、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决议内容等完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到2013年9月30日为止, 中信证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集团, 持股比例为20.30%;第二大股东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为10.69%;其余股东持股则都在6%以下。
因此中信集团享有对中信证券的控制权, 但在独立性方面, 中信集团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权利, 没有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或经营活动, 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公司做到了明确分工。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一、总则1.1 本规则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旨在规范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程序、会议议事程序等事项。
1.2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权合法用。
二、会议召集2.1 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董事会全体成员通知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会议形式等有关情况。
2.2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董事会全体成员通知,并说明召开临时会议的原因、议题、会议时间、地点等有关情况。
三、会议主持3.1 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主持,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则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持人。
3.2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向与会董事全体介绍议程安排和会议流程,并严格控制会议时间,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四、会议议程4.1 公司董事会会议议程应当事先由主持人或秘书长或公司法务部门起草,根据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提交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审定。
4.2 公司董事会会议议程包括:听取有关工作报告,审议董事局各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选举、罢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
4.3 董事会会议议程须在会议召开前及时向所有董事发放,并按照有关规定邮寄送达。
五、会议表决5.1 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分为现场表决和非现场表决。
5.2 现场表决应当由主持人对议题进行逐一提出,董事根据自己的意见或代表意见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采用手势或舞台灯光进行计数,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宣读后予以公布。
5.3 非现场表决应当在公司成员进行质疑及讨论后,在出席董事的书面签字同意下,计入会议录音(或会议记录)并遵循有关程序进行表决。
六、会议记录6.1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记录董事会会议讨论的各类议题、决议内容等有关工作。
6.2 会议记录应当由一名或多名秘书长或法务人员负责,对关键点进行摘要性汇总,提交给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审定后正式正本存档。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2013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监局制定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等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第一节环境控制第六条环境控制包括授权控制和员工素质控制两个方面。
第七条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中信证券绩效考核制度(精)

1中信证券绩效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公司法》、《证券法》,维护股东利益最大化,建立有效的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整体人力资源管理框架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薪酬与公司整体业绩挂钩;(二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三薪酬激励与薪酬约束相统一;(四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五薪酬分配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六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改革同步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落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金融及证券行业的特点,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并执行适合市场环境变化的绩效评价体系、具备竞争优势的薪酬方案以及与经营业绩相关联的奖惩激励措施;(二薪酬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根据董事会审定的薪酬方案,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负责员工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具体承办有关薪酬管理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确定第七条员工薪酬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特殊奖励和保险福利构成。
第一节基本年薪第八条基本年薪是员工年度基本收入。
基本年薪的确定通过员工的岗位职级工资标准套定得到,岗位职级工资标准主要根据工作职责、承担责任、重要性、经营规模、同业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公司按照特殊薪酬待遇引进的关键人才,可不套定岗位职级工资标准,具体薪酬标准(含工资和奖金,及其他福利通过劳资双方协商确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7年11月17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四)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五)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六)对会员进行监管;(七)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八)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九)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中信证券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

中信证券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
中信证券作为一家上市券商,在各个机构内部都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用于规范员工的行为和业务操作。
以下是中信证券各机构内部常见的规章制度:
1. 组织机构设置规程:规定中信证券各个机构的名称、职责、权限和层级关系。
2.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授权和审批流程等,确保业务操作和决策的合规性。
3. 业务操作规程:规定中信证券各业务部门的运作流程、操作要求和信息披露规定等。
4. 内部风控制度:确保中信证券各项业务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政策,包括业务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5. 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中信证券员工在处理机构和客户信息时应遵循的保密原则和措施,以保护信息安全。
6. 内部交易管理规定:规定中信证券员工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应严格遵循的内部交易制度,杜绝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7. 激励与约束制度:包括员工薪酬激励制度、考核绩效的评定标准和惩罚措施等,以调动员工积极性并促进业务发展。
8. 违规处分办法:规定中信证券内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将被处以何种处分,例如警告、罚款、辞退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中信证券各机构常见的规章制度,实际上,每个机构和部门可能会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需求制定更具体的规章制度。
此外,这些规章制度也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制定和修订的,以确保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中信证券职务

中信证券职务中信证券是中国最大的证券公司之一,其职务分为多个层级,每个职务都有不同的职责和要求。
1. 董事会主席中信证券的董事会主席是公司最高领导人,负责公司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
他/她需要了解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变化和趋势,引领公司顺应市场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董事会主席还要监督公司其他高管的工作,并通过管理团队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确保公司高标准地落实实施。
2. 董事长中信证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公司的重要决策和业务开拓工作。
董事长需要统筹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落实公司战略规划,同时传达公司的使命和价值观,带领千余名员工共同前进。
3. 总经理中信证券的总经理是董事长的主要助理,具有公司授权部分运营管理的职责。
总经理需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并协调解决公司内部的各种问题,推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提高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
这个岗位有一定的风险,需要处理突发事件和风险控制。
4. 首席信息官中信证券的首席信息官是负责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和IT 战略管理的核心部门。
作为公司最重要的信息技术专家之一,他/她需要协助公司管理层决策和制定IT战略,确保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性。
5. 高管中信证券的高管是公司各部门的具体负责人,包含财务,业务,市场,风控等各个方面。
他们需要具有出色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理解金融市场的规律和变化,协调各部门资源,确保公司运作的高效性和市场竞争力。
总的来说,中信证券职务分为多个层级,每个职务都有不同的职责和要求。
其中最高的职务是董事会主席,需要在公司各个层面提供战略方向和支持;而在下一级别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则需要从战略层面理解公司的成长需求、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在各部门高管中则需要协调解决具体的问题,确保公司平稳运营。
不同职务间互相配合,共同推动公司的稳步发展,不断提升中信证券在金融领域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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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委员会的行为,确保执行委员会委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为公司常设机构,是公司为贯彻、落实董事会确定的路线和方针而设立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条第三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推荐和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董事长、总经理是当然的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相同,任职前必须取得相关任职资格。
期满之后可以续聘。
第二章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分管公司业务时,应以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或纪要方式明确分工、划分职责,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同时分管两项及两项以上业务或存在交叉分管时,不能存在利益冲突,须遵守隔离墙制度。
第六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公司经营方针,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
(二)拟订并贯彻执行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三)拟订公司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方案及发行债券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拟订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方案,并按权限报董事会批准;
(七)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制定和批准职工薪酬方案和奖惩方案;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直接对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
第三章第三章 议事制度议事制度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总经理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执行委员会会议安排、文件保管、监管报备等事宜。
第十第十一一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召开时,由委员会秘书记录,并负责将会议议定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报董事长签发,自签发之日起保存15年。
第十第十二二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形成决议采取逐项表决通过的方式。
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第十三三条 执行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执行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重大问题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重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公司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方案;按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十四条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成员,应严守秘密。
在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前,不得向其他任何同事、客户、亲属或其他人员泄露执行委员会研究事项及所作出的相关决议或决定。
第四章 附则附则
第十第十五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若本规则与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文件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十六第十六条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执行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第十七条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中信证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