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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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等。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
⑴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⑵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⑶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三、知识产权主要范围:
1、著作权和邻接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海关监管条件》海关监管的依据

《海关监管条件》海关监管的依据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海关监管条件》海关监管的依据【海关监管条件】海关监管的依据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对进出口货物由经贸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等方式来实施管理的一项制度。

它是海关监管和验放进出口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这在《海关法》里有明文规定。

进出口许可证是保护和稳定国内经济免受国际市场冲击的一项有效措施。

但随着我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出口许可证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如何控制并减少其管理范围,已成为我国外贸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和顺利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敏感问题。

商检制度商品检验制度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残损等依法进行检验,出具检验证书。

此外,商检机构还负责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疫和向非协议国家出口动物产品的病虫害检疫,对进口货物的环保状况进行鉴定。

国家出入境检验疫局是我国负责检验进出口商品的主管机构,由该机构制定、调整并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后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涉及编码商品4113个。

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4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

法定检验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均属法定检验商品;进口时,海关凭商检机关拓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

出口时,报验手续在向海关申报之前进行。

海关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凭其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动植物检疫制度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保障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我国的对外信誉,国家规定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

凡属应当施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货物,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进出境,都应当在报关前报请入境或出境口岸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由动、植物检疫机构发给《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检疫放行章后,再向海关申报。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You have to make friends with people who dare to accuse you of your shortcomings, criticize you face to face, and stay away from people who flatter your shortcomings and who have been joking about you!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主要有知识产权保护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管理条例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制度。

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包含的范围也比较多,所以不同的知识产权对应的法律制度也不一样。

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等。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⑴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⑵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⑶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三、知识产权主要范围:1、著作权和邻接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报关员考试海关主要法律法规考试真题与答案

报关员考试海关主要法律法规考试真题与答案

报关员考试海关主要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单选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稽查条例》的规定,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多少年内保管好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A. 1年B.2年C.3年D.永久2. 下列陈述中,其中一项是错误的,请予以指出。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实施。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由海关总属发布实施。

C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实施。

D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列》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列行为中,不属走私罪的行为是:A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者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B. 以暴力抗拒检查走私物品的,数额不大的C .以牟利、传播为目的,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D •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境的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何时缴纳税款。

A. 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7 日内B .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7 日内C .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0 日内D.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10日内5. 某进出口公司经海关实施稽查后,于1 998年1 0月8日收到海关的稽查报告,该公司向海关送交其对稽查报告的书面意见的最后有效期限是:A. 1998 年10 月14 日B. 1998 年10 月23 日C. 1998 年10 月15 日D. 1998 年11 月9 日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营保税货物下列哪组业务,有关记录不真实或者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A. 收存、交付、加工、装配、核销B. 运输、交付、加工、抵押、转让C .储存、交付、加工、装配、寄售D. 储存、运输、加工、装配、寄售7. 海关在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18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18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183号发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收发货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

海关要求申报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海关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知识产权备案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总担保保函(格式)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总担保保函(格式)

1 / 1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总担保保函(格式)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1.01.10
【实施日期】2011.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1号)
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修改后,有关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为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海关总署2006年第31号公告及其附件所引用的原《条例》第二十九条,即指现行《条例》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三章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及完善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及完善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及完善□张永亮,徐金锋(浙江林学院,浙江临安311300)摘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用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跨国交易进行规制,目的在于将侵权货物阻止在海关边境外,不让其进入一国或一单独关税区的商业流通,以免破坏正常的经济贸易秩序。

我国已建立起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但在具体制度方面存在不合理的方面,不利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本文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对其不足进行探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完善措施。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护模式;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8)07-0119-03收稿日期:2008-05-05作者简介:张永亮(1975—),男,河南方城人,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徐金锋(1979—),男,浙江诸暨人,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

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也是《TRIPS协议》对成员国的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贸对于一个国家越来越重要,而货物进出境也越来越成为国际商贸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这一环节上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后,自1994年起海关开始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后,经过10多年的探索和努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这10多年里,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和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从执法实践到理论研究,都日渐丰富。

1992年1月17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概念在我国开始使用,中美在华盛顿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这是在有关双边协定中,中国政府首次承诺在进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994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宣布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货物禁止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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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9号)
【发布日期】1995年7月10日
【生效日期】1995年10月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9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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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李鹏
1995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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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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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禁止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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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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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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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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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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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备案
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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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
(二)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
(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
(四)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
(五)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
(六)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
(七)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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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附送下列文件: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件的复制件或者登记注册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制件;
(二)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制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制件;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制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
(三)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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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准予备案。

海关总署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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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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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
案。

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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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法律保护期届满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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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变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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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
第十二条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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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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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名称、海关备案号;
(二)侵权嫌疑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
(三)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有关情况;
(四)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等有关情况;
(五)有关侵权的证据;
(六)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
(七)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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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申请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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