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外汇保证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外汇交易履约保证金协议书

外汇交易履约保证金协议书本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名称](下称“交易商”)和[乙方名称](下称“客户”)。
鉴于1. 客户拟通过交易商进行外汇交易;2. 为保证交易的履约,双方约定支付和使用保证金;根据以上鉴于,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 保证金支付1.1 客户须向交易商支付保证金作为交易履约的担保。
1.2 保证金金额将根据客户的交易合同规模和特定要求进行确定。
1.3 客户应在交易执行前支付保证金,并保证该款项的合法性和来源的合法性。
2. 保证金使用2.1 保证金将被交易商用于担保客户的交易履约义务。
2.2 交易商有权决定是否将保证金用于客户交易履约的其他相关成本。
2.3 交易商有权根据市场波动和风险状况,调整保证金的使用比例和金额。
3. 保证金计算3.1 保证金的计算方法将基于交易商的政策和规定固定下来。
3.2 交易商有权随时根据市场条件调整保证金的计算方法。
3.3 交易商有权要求客户补充支付保证金,以满足交易的要求。
4. 保证金返还4.1 交易结束后,若客户无任何交易违约,交易商应返还保证金给客户。
4.2 保证金的返还将在交易执行后合理期限内进行,具体时间根据交易商规定为准。
5. 风险提示5.1 客户确认知悉外汇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交易可能导致资金损失。
5.2 客户应承担自身所有的交易风险。
6. 免责条款6.1 交易商对客户的行为和交易结果不承担责任,客户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6.2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交易失败或风险增加,交易商不承担责任。
7. 争议解决7.1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
7.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8. 适用法律和管辖8.1 本协议受到相关法律和法规的约束。
8.2 协议签订地点为[签订地点]。
9. 协议生效9.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到交易结束。
9.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后生效。
银行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汇兑业务,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银行进行的全部汇兑业务。
第三条汇兑业务指客户在本行进行的跨境转账、结汇、售汇、外汇汇票、电汇、信汇及汇票贴现等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外汇、人民币在境外的买卖、国际金融结算代理、汇票贴现等业务。
第四条本行汇兑业务应依法依规开展,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
第二章业务篇章第五条银行汇兑业务的办理,应根据客户的资质、身份信息和资金交易情况进行严格的核实和审批。
除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不需要核准外,所有资金转账和结汇、售汇业务必须经过银行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客户开户时,在客户资料中应记录客户的汇兑业务需求、目的和预估金额等信息,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审批过程中进行验证。
对于金额异常、用途不明或者接受方不正常的汇款,应当进行特别审批。
若资料不真实或者客户资质存在风险,应予以拒绝或者限制业务量。
第七条对于汇率异常或者非正常汇率的操作,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说明情况,得到客户的同意方可进行业务。
第八条客户的资金需求、用途和对象发生变化,本行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核实。
对于存在风险的客户或者资金交易需要的专项审批的情况,必须在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办理,同时应收取相关手续费。
第九条汇款业务办理时,应确认汇款人身份信息和汇款用途的真实性,对于超出个人收支范围的资金转移,应进行详细的核实和审批。
汇款人提出的汇款金额应该与其身份证明材料的数额一致,如有超额汇款需求,应当另行提交相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外汇汇票贴现业务中,应核对持票人身份证明和汇票条款。
如发现贴现者不具备贴现资格,应当拒绝贴现业务。
贴现过程中,要求持票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如识别贴现汇票影像不清楚、汇票背书不规范等情况,应进行补正或者拒绝贴现。
第十一条汇兑业务的数据处理和审核,应在系统操作中进行,数据应存档,以便进行查证。
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账户操作规程模版

xx市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账户操作规程xx银[xx]78号附件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操作,根据《xx市商业银行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所有经办对公外汇业务的支行和部门。
第三条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办理,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我行;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我行留存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人、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章开户受理第四条开立外汇账户的受理受理人员根据账户种类不同对附件一中所要求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核准要项是否为“账户开立”,是否为开户地外汇局签发;2、应提交原件的相关证明是否提交了原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与营业执照中的法人是否一致;4、预留印鉴卡是否预留法人名章,如预留其他人员名章是否提交法人给其他人员的授权书原件;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是否通过年检。
审核无误后,在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中开立账户,开户后,应将账号、币种、开户日期等开户信息如实填写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相应栏目中,加盖我行业务公章,第二联返还单位。
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在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注明开户银行、账户启用日期、开户币种及账号,加盖我行业务公章。
在单位填写的账户开立申请表银行填写栏内注明账户种类、科目代号、账号、计息情况,加盖我行业务公章,返还单位一联,另一联由受理人员保管;1在单位提供的印鉴卡上,注明账号和启用日期,加盖经手人和主管名章,一份留受理人员保管,一份退还单位。
印鉴卡的份数由支行根据业务需要确定。
上述操作完毕,外汇账户即可正式启用。
如属于境内机构在我行同一营业网点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纳入境内机构在该营业网点已经外汇局核准的原有核准件下统一管理。
保证金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保证金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一、接单在保证金业务进行操作前一个月(必须掌控时间,否则不做)由业务部门和企业接触,了解企业需求;将业务信息传递给担保部和风控部,三个部门共同研究是否要接受这一笔业务;如果不接受此案则形成流单,由业务部门出面向企业回复拒绝;(在部门间共同讨论时必须形成一票否决,全票才能通过);如果全票通过则继续。
二、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三个部门至少各派一位人员和公司至少一位副总以上级别共同到企业去考察(考察队伍最少有四人组成且一旦组成就必须负责到该笔业务完美结束,中途不得换人);考察必须有以下几项内容(考察期间不得由企业招待吃饭及其他娱乐活动):1 生产厂房及办公室内外拍照2 生产设备及流水线拍照,至少和一名车间工人共同拍照并留下其姓名及电话;询问日加工能力及开工率,计算其日或月产值;3 原料库的存料进行拍照;了解原料的源头、价格及总价值4 和每一个部门至少一个人进行谈话,交换名片或互留电话;部门包括:生产部、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品控部、研发部、行政部、总经办、集团办等5 上月实际工资表及花名册对照(和新认识的人名及工资)实地考察结束后,三部门再次共同讨论是否和该企业进行合作(讨论原则如前,以后不在赘述),否的话结束;是的话继续三、要求企业提供资料:1 法人和至少一位其他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2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拍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业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准许经营资格证,企业其他荣誉证书和资格证书3 企业背景和行业背景情况说明4 由财务部提供近半年真实的财务报表,销售部提供销售报表5 企业在贷款时向银行提供的所有的资料(最好由王经理提供都是哪方面的资料)6 银行的授信表原件或拍照件四、还款保障及第二还款计划企业必须提供除承兑汇票以外第二种还款计划和质押,三个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共同讨论,达成一致则继续,否则就结束该笔业务五、签订借款协议,出保证金前准备工作:1 以前贷款敞口还款存单2 保证金账户存款通知书(客户经理或主管行长签字)3 承兑汇票协议4 承兑汇票面额及张数通知单5 银行方面的确认,客户经理哪怕是口头的承诺(录音)6 和企业签订汇票贴现利率,以防票开出后扯皮。
银行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银⾏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国际收⽀业务收⽀申报1、《国际收⽀实例分析》2、《交易编码和交易附⾔指导⽬录》(1货物贸易)(2服务贸易)(3初次收⼊)(4⼆次收⼊)(5资本账户、6直接投资)(7、证券投资及⾦融衍⽣⼯具)(8、其他投资)3、国际收⽀申报业务100问4、《单位基本情况表》5、⾏业分类6、经济类型7、企业⽹上申报8、交易编码使⽤说明(⾸页发送相关交易编码获取。
如发送121010,就可得到使⽤说明)⼆、结售汇业务1、新版国际收⽀交易分类与结售汇项⽬对照表2、银⾏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说明3、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及业务管理基本原则4、即期结售汇准⼊管理5、⼈民币外汇衍⽣产品业务管理6、银⾏⾃⾝结售汇业务7、⼈民币与外汇衍⽣产品业务(简称衍⽣产品)管理8、⼈民币与外汇衍⽣产品业务(简称衍⽣产品)审核要点9、结售汇综合头⼨管理10、国别与地区代码对照表)三、外汇账户开⽴和信息登记、变更管理1、经常项⽬账户(含待核查账户)开⽴和销户流程2、资本项⽬⼀前期费⽤外汇账户开⽴3、外汇资本⾦账户开⽴4、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开⽴5、境内再投资专⽤账户开⽴6、境外汇⼊/境内划⼊保证⾦专⽤外汇账户开⽴7、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8、结汇待⽀付账户开⽴9、境外放款专⽤账户开⽴10、外债专户开⽴11、外汇贷款专户开⽴12、外汇账户的变更13、外汇账户的销户14、境外机构境内账户(NRA账户)开⽴和变更等流程15、资本项⽬—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的开⽴16、碳交易--特殊交易保证⾦外汇账户的开⽴货物贸易项下进⼝及售付汇管理四、四、货物贸易项下进⼝及售付汇管理1、货物贸易外汇业务问答汇总货物贸易项下进⼝及售付汇1、货到付款项下2、预付货款3、进⼝开证、进⼝代收银⾏加保4、进⼝信⽤证、进⼝代收(银⾏加保类)对外付汇5、进⼝代收(⾮银⾏加保类)对外付汇6、转⼝贸易项下开证7、转⼝贸易项下信⽤证付汇8、转⼝贸易付汇(不含信⽤证付汇)9、货贸收汇退汇⽀付(错误汇⼊导致)10、货贸收汇退汇⽀付(其他原因导致)11、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12、代理进⼝项下划转13、进⼝项下贸易融资货物贸易项下出⼝及收结汇14、货物贸易项下出⼝收⼊存放境外资⾦调回15、待核查账户出⼝收汇资⾦结汇/划转16、待核查账户转⼝收汇资⾦结汇/划转17、待核查账户离岸转⼿收汇资⾦结汇/划转18、待核查账户退汇资⾦结汇/划转19、误⼊待核户资⾦结汇/划转20、待核查账户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强制执⾏21、货物贸易项下企业外币现钞结汇22、代理出扣项下划转23、货物贸易出⼝项下贸易融资五、服务贸易项下外汇管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1、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2、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国际运输项下外汇收⽀;3、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程项下外汇收⽀;4、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对外承包⼯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对外⽀付;5、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专有权利使⽤费和特许费项下外汇收⽀6、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7、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所得利润项下对外⽀付8、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9、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外汇收⽀10、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技术进出⼝项下外汇收⽀11、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国际赔偿款项下外汇收⽀12、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项下外汇收⽀13、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外汇收⽀14、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其他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15、境内机构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划转运费及相关费⽤(境内划转)16、对外承包⼯程项下总承包⽅向分包⽅划转⼯程款(境内划转)17、对外承包⼯程联合体巳指定涉外收付款主体的,收付款主体与联合体其它成员之间划转⼯程款(境内划转)18、服务外包项下总包⽅向分包⽅划转相关费⽤(境内划转)19、境内机构向个⼈归还垫付的公务出国项下相关费⽤(境内划转)20、外汇保险项下相关费⽤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21、其他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22、国际海运船长借⽀项下提取外币现钞23、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程项下提取外币现钞24、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境外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提取外币现钞25、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提取外币现钞⾦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26、其他服务贸易外币现钞业务捐赠业务外汇管理27、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捐赠28、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接受或向境外捐赠29、境外⾮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外汇⼊账30、其他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税务备案管理31、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与银⾏相关要点32、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六、资本项⽬业务1、资本项⽬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版)2、2017资本项⽬直接投资业务指引3、资本项⽬业务问答资本项⽬部分外汇业务操作流程外债管理及对外担保1、外债管理2、外保内贷3、内保外贷及外汇质押4、外汇贷款外商直接投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5、外商直接投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6、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基本信息登记7、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8、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9、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10、开⽴外汇保证⾦账户的主体信息登记、变更11、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2、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账登记13、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14、外汇资本⾦汇⼊⼊账15、资本项⽬外汇收⼊直接付汇16、资本项⽬外汇收⼊⽀付结汇17、资本项⽬外汇收⼊意愿结汇18、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汇出19、境内机构及个⼈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资⾦汇出20、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先⾏回收投资资⾦汇出21、外国投资者前期费⽤外汇账户资⾦原币划转2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账户资⾦原币划转2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划转24、境内再投资专⽤账户资⾦境内原币划转25、保证⾦专⽤外汇账户资⾦原币划转26、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的分⽀、代表机构和境外个⼈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27、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的分⽀、代表机构和境外个⼈将因未购得退回的⼈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28、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的分⽀、代表机构及境外个⼈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购付汇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2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登记3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3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3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33、境内居民个⼈特殊⽬的公司外汇(补)登记34、境内居民个⼈特殊⽬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35、境内居民个⼈特殊⽬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36、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37、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汇出、汇回38、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汇出39、境外资产变现账户⼊账、结汇40、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42、境外放款资⾦汇出43、境外放款资⾦汇回⼊账44、特殊⽬的公司项下境内个⼈购付汇境外融资和有价证券45、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资⾦汇兑管理46、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证券投资47、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外汇账户资⾦结汇;如果采⽤意愿结汇请参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结汇(意愿结汇)”48、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划转全国社保基⾦49、境内公司使⽤境内资⾦回购其境外股份付汇50、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增持股票购付汇51、境内公司向境外的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境外机构⽀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52、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基础额度内的投资额度备案53、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兑管理54、QDII相关账户管理及汇兑内陆与⾹港证券投资基⾦跨境发⾏销售资⾦管理-----55、⾹港基⾦内陆发⾏/内陆基⾦⾹港发⾏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间债券市场56、资⾦汇出和结售汇及风险管理资本项⽬外汇管理政策⼿册——碳交易57、资本项⽬—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的开⽴58、碳交易--特殊交易保证⾦外汇账户的开⽴59、碳交易---收、付款业务七、七、个⼈外汇业务个⼈外汇业务1、居民个⼈购买外汇和汇出、存取现钞等知识汇总!2、出⼊境可以携带多少现钞!3、现钞还是现汇,这个⼀定要明⽩。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推动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发展,规范操作流程,防范相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及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融资性对外担保,即“内保外贷”,是指为应申请人真实、合理、合法的业务需求,由本行作为担保人开出以境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融资类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境外金融机构据以向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提供融资(包括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的业务。
本行保证在被担保人未履行特定融资项下偿还义务时,本行将依据保函条款向境外金融机构履行偿付/付款义务。
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项下的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外汇管理政策认定的其他融资合同。
根据业务需求,本行可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以境内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函,由境内金融机构转开融资性对外担保到境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纳入对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授信额度的审批、使用和管理参照《银行贸易融资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业务审批权限参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根据《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号)或《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等国际惯例和《银行外汇保函业务管理办法》开立,并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行办理融资性对外担保(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融资性对外担保(内保外贷)合同。
所有合同文本必须按照行内规定进行法律审查。
第六条本行在办理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登记、担保履约及对外债权登记工作。
(一)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贵金属交易业务管理,规范业务程序和业务行为,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业务交易规则》及《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定了银行开展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交易操作流程、确定各流程环节中的风险控制点、明确在流程过程中各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职责与权限,从而控制自营交易的操作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贵金属交易所涉及各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发起、资金清算、风险控制和稽核监督等。
第二章基本定义第四条本规程中所指的资金限额指标,是指交易所使用资金(折算成人民币)的最大额度。
本规程中所指的累计损失上限,是指特定时间周期内,自营交易累计亏损(包括未实现的浮动亏损)的最大额度。
本规程中所指的净敞口限额指标,是指自营交易持有的头寸区分贵金属类别按多头和空头统计相减后取绝对值,并按市场价估值(折算成人民币)的最大额度。
第三章上海黄金交易交易所操作流程第五条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执行的交易包括资金准备与划拨、发起成交、交易审批、资金清算和保证金管理五个步骤。
第六条资金准备由贵金属交易台根据实际情况发起,向货币市场部询价,包括资金总额和使用期限。
货币市场部回复资金成本,交易台确认无误后申请拆借资金。
资金划拨由贵金属交易台发出资金划拨指令,由总行营运管理部将资金划转至交易所的指定交易账户。
第七条交易员向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出资金划回指令,待资金到账后由总行营运管理部依据划回指令和实际收款金额,确认无误后并完成账务处理。
第八条贵金属交易员在授权范围内,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交易员在发起交易前,应核实资金账户有足额的资金,严禁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随意扩大持仓。
第九条已完成的交易由交易员维护录入内部业务管理系统。
其它书面订立合约的交易,交易员必须保证交易确认书上有双方交易有权人的签字确认。
外汇保证金交易简明教程

为每一单都设好止损,这是大比例杠杆操作能长期生存在市场上的原则。 & ]7 q1 I( e1 n7 x: Y9 u
1 H, Z& f5 Z# Y, ?* B3 U
九、关于“何时买入,何时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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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b$ s7 V1 s四、对于国外外汇保证金公司的看法:
5 ~9 n0 z& v$ c) C, b% S3 z1、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证,瑞富公司就是最好的例子。近来,外汇市场谈论最多的不是行情带来的潜在风险,而是突如其来的“瑞富事件”。瑞富公司前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菲利普·班尼特涉嫌证券欺诈,隐瞒了4.3亿美元的债务,这笔债务是瑞富公司借给由班尼特控制的另外一家公司的。该事件公开后,瑞富股票大幅下挫,曾经在瑞富公司操作外汇保证金的客户暂时不能拿回本金。目前,国内投资者认为风险控制就是设置止损,资金管理就是操作超短线,而忽视了选择可靠稳健的交易商。瑞富事件用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教育投资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选择外汇经纪商时,要看其所在国是否有监管机构,经纪商是否在监管机构注册。投资者可以通过经纪商的网站或监管机构网站查询经纪商的注册情况、客户起诉备案等信息。多花些时间对经纪商进行充分的考察,才能防患于未然。
) U+ D* V* n# g; ?* w E5 O( \# ?
Z- I4 M1 e; o+ D0 W三、保证金交易的准备工作。
3 J- ?. S( Y2 `" g1、实盘交易先做好,如果实盘不能稳定赢利,做保证金等于送钱。
# J1 F1 [/ @ O# M+ }1 ]# N2、学习,努力学习前人的经验教训,可以少走弯路,多看书,对技术分析,基本分析要形成自己的观点,最好能遇到好的老师。' E N3 @6 b& o+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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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外汇保证金业务操作规程
xx银[xx]78号附件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外汇保证金业务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相关外汇规章制度,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外汇保证金存款账户,是客户预先存放我行用于我行开立信用证、或保函、或外汇资金交易项下支付的外汇资金专用账户,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信用证、或保函、或外汇资金交易时,应按照我行规定,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并存入规定金额的保证金。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保证金仅指外汇保证金,人民币保证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账户的开立
第四条客户在我行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我行申请办理进口信用证、或保函、或外汇资金交易等相关业务,且以外汇形式缴存保证金,可以申请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
开立保证金账户时,应持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账户开立申请表一式二份;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保证金账户不预留印鉴。
第五条根据保证对象的不同,保证金存款账户分信用证保证金账户、保函保证金账户、外汇资金交易保证金三种。
信用证和外汇资金交易保证金按客户设明细账户,客户的信用证或外汇资金交易保证金可以在该账户累计存放,存入的保证款项只能用于对应的保证项下支付,实行逐笔核销。
保函保证金账户根据保函逐笔开立明细户,仅用于该保函项下的支付。
信用证保证金账户开立在“信用证保证金”科目下,外汇资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开立在“其他保证金”科目下。
第六条客户可以开立不同币种的多个保证金账户。
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与对外的保证义务如非同一币种,因汇率变化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时,客户应根据我行要求及时补足资金。
第三章保证金存款账户的使用
1
第七条保证金账户资金可以自客户的经常项目结算账户或外汇资本金账户转入,符合提前购汇条件的,也可以购汇后存入。
其他性质的外汇收入不得直接入客户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账户余额不占用客户结算账户最高限额。
第八条对于已由我行给予授信额度,核定保证金比例的客户,可以按比例交存保证金,但不得低于最低比例。
如该客户核定的保证金比例发生变化,则在变化前存入的保证金项下的支付仍使用原比例。
第九条在我行开立进口信用证并缴存信用证保证金的客户,如同时在我行办理该笔信用证项下的外汇资金交易,如远期外汇买卖等,其缴存的开证保证金可以视同外汇资金交易保证金,但须客户另外签署文件进行声明。
管理仍由开立信用证业务部门管理,外汇资金交易达成后,外汇资金交易部门应及时通知信用证业务部门。
第十条保证金账户资金,是客户为履行担保项下的义务而提供的担保,在担保期间客户不再拥有对这部分资金的支配使用权利,不得要求在保证义务未被解除前退还保证金,不得因交存客户的经济纠纷而被冻结、罚没或被执行,银行对保证金拥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一条保证金账户的贷记凭证客户回单联,用普通收账通知代替,但不作为客户的权利凭证。
摘要应逐笔注明“仅作对账使用,非权利凭证”字样。
第十二条当发生保证项下的支付时,业务人员可以根据有效单据或凭证,直接从有关保证金账户中支付,而不必取得该保证金交存客户的许可,付款指令做为账户借记凭证附件。
如客户按核定保证金比例交存保证金,则支付时也应按比例借记保证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客户填制支付凭证从客户其他可用资金账户支付或转入。
第十三条如已具备信用证或保函项下的付款条件,而客户拒赎单据或拒付款,我行有权使用保证金账户资金对外支付,并对不足部分行使追索权。
第十四条允许客户以非保证金账户资金,支付已交存保证金项下款项;当客户已交存的某笔保证金,因某种原因形成余额或被解除保证责任,应按原转入渠道转回或结汇。
即自结算账户转入的,退回其结算账户,资本金账户转入的,退回其资本金账户,购汇存入的,凭原购汇回单结汇后,退回其人民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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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保证金存款账户按照客户活期外汇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原则上不得做定期或通知存款。
计息时,如该客户在我行开有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存款利息存入其经常项目结算账户,如未开有经常项目结算账户,利息入该保证金账户。
第十六条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该保证项下的支付,不得用于非保证项下的其他任何用途,保证金账户不得透支。
第四章保证金业务的内部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保证金的管理,由办理信用证、外汇资金交易和保函业务的业务部门管理,保证金账户的核算,由会计部门实施。
第十八条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保管的保证金,应逐户建立台账,信用证、外汇资金交易项下按客户设户,一户内的收支,注明信用证号码或资金合同编号,保函项下按保函号码设户,逐笔登记保证金的收支明细,保证金转入时,须注明转入的来源,转出须注明用途。
第十九条客户办理保函、信用证、外汇资金交易业务,需缴存保证金的,客户应提出开立保证金账户的申请,经业务人员审查同意后,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开立保证金账户”字样,交会计部门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条保证金账户的入账凭证,须经业务人员审查同意,方可入账。
保证金存入后,如属信用证保证金,会计人员凭开证合同,按信用证号码建立保证金子户,冻结该笔信用证项下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自保证金账户中对外支付该保证项下款项时,由业务人员在有效支付凭证上注明支付金额,并注明信用证号码/保函号码/外汇资金交易合同编号,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交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凭以缮制特种转账凭证一借二贷,注明转出的用途,有效支付凭证作为附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办理保证资金的转出。
如属信用证保证金,会计人员须首先办理保证金子户撤销,再自保证金账户转出相应保证资金。
多余保证金款项退回时,由业务人员缮制特种转账凭证一借二贷,按原转入方向原路退回,多余款项系保证金利息时,可以转入结算账户或直接结汇。
第二十二条客户需撤销保证金账户时,提出销户申请,经相关业务人员确认保证项下责任已解除时,在销户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撤销保证金账户”字样,交会计部门办理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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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会计出纳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保证金帐户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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