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引言简述电子汇兑业务的重要性,以及制定本操作规程的目的和预期效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阐述本规程的制定目的,以及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条适用范围明确本规程适用于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的电子汇兑业务。
第三条业务原则提出电子汇兑业务应遵循的原则,如合规性、安全性、效率性等。
第二章业务管理部门和职责第四条管理部门明确负责电子汇兑业务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岗位职责详细列出电子汇兑业务涉及的各个岗位职责。
第三章业务操作流程第六条业务申请规定客户申请电子汇兑业务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第七条业务审核明确业务审核的内容、标准和责任人。
第八条业务处理详细说明电子汇兑业务的具体操作步骤。
第九条资金划转规定资金划转的方式、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控制第十条风险识别明确电子汇兑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类型。
第十一条风险预防制定风险预防措施,包括内部控制和客户教育。
第十二条风险处置明确风险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五章业务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业务监督建立电子汇兑业务的监督机制,确保业务合规运行。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规定对电子汇兑业务进行定期检查的频率和内容。
第十五条问题整改明确检查发现问题后的整改要求和时限。
第六章信息管理与保密第十六条信息管理规定电子汇兑业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存储和管理。
第十七条信息保密强调业务过程中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和措施。
第七章业务培训与考核第十八条业务培训定期对涉及电子汇兑业务的员工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考核机制建立业务操作的考核机制,提升业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激励与惩罚明确对业务操作优秀和失误的员工的激励与惩罚措施。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规程修订明确本规程的修订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二条规程解释权规定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属。
第二十三条规程生效时间规定本规程的生效时间和废止旧有规程的时间。
结语强调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号召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提升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水平。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境内银行按照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外汇局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办理赋码工作。
境内银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外汇局应当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业务的开通/关闭设置。
第五条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第六条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银行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汇兑业务,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银行进行的全部汇兑业务。
第三条汇兑业务指客户在本行进行的跨境转账、结汇、售汇、外汇汇票、电汇、信汇及汇票贴现等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外汇、人民币在境外的买卖、国际金融结算代理、汇票贴现等业务。
第四条本行汇兑业务应依法依规开展,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
第二章业务篇章第五条银行汇兑业务的办理,应根据客户的资质、身份信息和资金交易情况进行严格的核实和审批。
除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不需要核准外,所有资金转账和结汇、售汇业务必须经过银行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客户开户时,在客户资料中应记录客户的汇兑业务需求、目的和预估金额等信息,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审批过程中进行验证。
对于金额异常、用途不明或者接受方不正常的汇款,应当进行特别审批。
若资料不真实或者客户资质存在风险,应予以拒绝或者限制业务量。
第七条对于汇率异常或者非正常汇率的操作,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说明情况,得到客户的同意方可进行业务。
第八条客户的资金需求、用途和对象发生变化,本行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核实。
对于存在风险的客户或者资金交易需要的专项审批的情况,必须在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办理,同时应收取相关手续费。
第九条汇款业务办理时,应确认汇款人身份信息和汇款用途的真实性,对于超出个人收支范围的资金转移,应进行详细的核实和审批。
汇款人提出的汇款金额应该与其身份证明材料的数额一致,如有超额汇款需求,应当另行提交相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外汇汇票贴现业务中,应核对持票人身份证明和汇票条款。
如发现贴现者不具备贴现资格,应当拒绝贴现业务。
贴现过程中,要求持票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如识别贴现汇票影像不清楚、汇票背书不规范等情况,应进行补正或者拒绝贴现。
第十一条汇兑业务的数据处理和审核,应在系统操作中进行,数据应存档,以便进行查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报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2]第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3]124号)
《关于明确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计算机软件推广使用中具体要求的通知》(汇国函(1999)31号)
13.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
14.金融机构吸收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
15.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一)
16.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二)
17.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
18.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
《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1997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7年9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6.外债变动反馈表
7.资本项目及附属项目流动和汇兑月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资本项目重点监测制度的通知》(汇发[2003]36号)
8.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统计表
《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6.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
7.涉外收入统计表
8.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
9.对外付款日结单
10.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日报表)
《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6号)
11.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月报表)
12.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3号)
2.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
3.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
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一、基本规定(一)境内机构或个人通过银行向境外的支出款项(包括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或通过银行从境外获得的收入款项必须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
(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分为五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汇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汇申报单(对私)。
(三)所有申报单的填写必须确保申报质量,要求申报信息范围完整,数据准确,传送及时。
(四)各支行应由专人从市分行清算中心领取各种统计表及申报单(凭证),企业或个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同时从银行领取,企业领用贸易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应逐笔登记。
二、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写(一)银行对于初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对公单位,应要求其填写《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审核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款或对外付款,同时应及时将基本情况表录入系统。
(二)银行应审核对公单位提供的如下材料并将有关复印件留存:1、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2、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复印件3、外汇使用证复印件或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三)单位名称应填写营业执照的中文名称不能有空格;非居民对公单位可用英文名称。
(四)银行录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时,必须查验开户单位的代码证书,对没有代码证书的单位,应要求其到当地技术监督局申领,银行不得随意编制单位代码。
(五)企业属性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企业所属行业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主营业务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六)应填写和录入企业在本银行开立的所有各币种账户号码(包括人民币账户号码)。
所属外汇局代码应填写和录入对公单位所在地区的外汇局代码。
如企业更换单位名称或地址,银行及时录入更新,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不得有空缺。
三、涉外收入申报(一)各支行会计部门要根据省行的报文按时处理当天的收汇业务,及时通知收款人,并按要求填写“涉外收入统计表”,(通过查询此系统可查涉外收入款是否进入待核查帐户)统计表必须载明收款人名称、收汇币种、金额、收汇国别、结算方式及银行业务编码。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国际收支指一个国家在一段时间内,将一切对外的交易记录编成的表式。
下文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第一条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负责国际收支统计的管理部门。
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以各种支付方式(包括本外币电子支付手段和现钞等)进行的对外交易和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三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解付行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中国居民未在申报期内按操作规程进行申报的,之后其在外汇局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从境外收入的款项,应当在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之后,解付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四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付款行在受理其申报后,方可为其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并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五条收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和付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邮政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中国境内办理外币兑换人民币以及人民币兑换外币业务的兑换机构应当填写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
第七条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应当填写直接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间的所有者权益、债权债务状况以及分红派息等情况。
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汇兑业务操作规程一、基本规定1、定义。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我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旳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旳多种款项旳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汇兑凭证包括信汇凭证和电汇凭证。
汇兑凭证旳委托日期应为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旳当日,如当地人行有尤其约定旳,从其约定。
汇兑凭证旳委托日期、收款人账号及户名、金额不得更改。
汇款旳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旳根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旳证明。
3、收费。
(1)在我行开立银行账户旳客户(包括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转账办理异地汇兑业务时,应向汇款人收取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
电子汇划费旳收费原则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如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旳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
根据客户书面委托(由客户在汇兑凭证“汇款用途”栏下方空白处注明“本汇款规定为2小时内到账旳加急汇划”),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旳加急即时业务,可以上述规定收费原则为基数加收30%。
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汇划费。
汇划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等,每笔收取2元。
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旳汇款人办理汇兑业务手续费旳收费原则为每笔0.5元。
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业务免收汇款手续费。
转账收取单位客户汇兑业务旳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时,应由单位出具加盖预留印鉴旳收费单。
如当地人行规定汇款人无需在收费凭证上加盖预留印鉴旳,从其规定。
(2)以交存现金方式存入在异地开立旳单位账户旳现金汇兑业务,按照汇兑业务旳原则收费。
个人客户未在我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通过交存现金方式办理现金汇兑业务旳,汇款金额在5000元如下旳,按汇款金额1%收取手续费,局限性1元收1元;5000元(含)以上收取50元,不再收取电子汇划费。
(3)办理退汇业务比照汇兑业务收取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其费用可以向汇款人收取现金,也可以从款项中扣收,并出具收费收据。
统计业务操作规程

统计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是指企业或组织在进行业务操作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旨在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效率性和一致性。
下面是统计业务操作规程的一般内容,供参考:一、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规程1. 统计数据收集范围和方式的明确规定。
2. 统计数据采集工具和访谈指导的编制与维护。
3. 统计数据的录入、汇总和整理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化要求。
4. 统计数据核对、核实和审查的程序和要求。
5. 统计数据报表的编制与发布规程。
二、统计数据分析与报告规程1. 统计数据分析的方法和工具的指导。
2. 统计数据的解读和分析过程的规范化要求。
3. 统计报告的编制与撰写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求。
4. 统计报告的审查与批准的程序和要求。
5. 统计报告的发布与交流的规程和流程。
三、数据安全与保密规程1. 统计数据的保密与安全措施的规定。
2. 数据备份与恢复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3. 统计工作人员权限分配与管理的规范化要求。
4. 数据泄露及违规行为处理的规程与流程。
四、数据质量管理规程1. 数据收集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的保障要求。
2. 数据标准化与校验的流程与要求。
3. 数据清洗与纠错的程序与标准化要求。
4. 数据质量评估与监控规程与指标。
5. 数据质量改进与持续优化的流程与方法。
五、统计项目管理规程1. 统计项目的立项与评估的流程与要求。
2. 统计项目计划与进度管理的规程与指导。
3. 统计项目执行与监控的程序与要求。
4. 统计项目评估与终结的标准化要求。
5. 统计项目风险管理与处理的规范化流程。
六、统计技术与工具规程1. 统计软件与工具的选购与使用的规定。
2. 统计分析方法与技术的培训与推广的规程与安排。
3. 统计技术规范与规范的修订与发布流程与要求。
4. 统计技术问题与疑难解答的处理与解决方法。
七、岗位职责与培训规程1. 统计工作岗位职责的分工与具体要求。
2. 统计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的规定与制度。
3. 统计工作人员绩效评估与奖惩制度的规范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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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1.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本规程所称汇兑系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的、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本规程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3.所有在中国境内开办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均须按照本操作规程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分外汇兑换人民币和人民币兑换外汇两种)(见附件1)以申报其汇兑业务情况。
4.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设计、修改《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5.各金融机构负责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下发的格式自行印制申报表,并向其下设的各类代兑点发放。
6.各代兑点须逐日填报申报表(日报表)一式两联并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月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汇总填制申报表(月报表)一式两联,将第一联报其所属的金融机构。
各金融机构须逐日填报申报表(日报表)一式两联并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月自身及所辖代兑点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汇总填制申报表(月报表)一式两联,将第一联报送至当地外汇管理局。
第二联由填报单位留存24个月备查。
各金融机构填报的申报表(日报表)由各金融机构留存备查24个月。
7.各一级外汇管理局须于月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所辖各外汇管理局及各金融机构报送的申报表进行汇总并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总工作应按(附件二各表均为一式两联)的要求进行。
二级分局的报送时间由一级分局确定。
8.本规程所涉及的折算问题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同期《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进行,即每日填报本申报表时,按该折算率对“其他币种”进行折算,每月将各日填报的申报表汇总填制本申报表(月报表)。
9.《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中的地区标识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银行标识码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最后两位为同一银行在同一地区多家机构的顺序号。
地区标识码和银行标识码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参见《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1995年12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县级地区标识码参见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6-21(GB/T2260-1995)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顺序号由外汇管理局各处分局编制、分配,并报外汇管理局总局备案。
同一地区、同一银行不同机构的顺序号不得重号。
10.各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须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的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和处罚工作。
11.自本规程实行之日起,《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所规定的“出国取现”项目不再根据该规程进行申报而按汇兑业务进行申报。
12.本操作规程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