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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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例文(5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例文(5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例文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党和国家颁布的《劳动法》等有关政策和法规、法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人事调配管理制度第2条人事调配,要本着需要、适合、精简、效能的原则。

用人单位需要调入人员,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合理编制本单位的用人计划,提交矿人力资源部审定。

第3条机关科室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原则上自找单位。

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职工调动审批-1括借调)。

第10条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例文(2)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煤矿全体员工的劳动用工管理。

第三条劳动用工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原则进行。

第四条煤矿应加强对劳动用工管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五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用工机制,确保用人合理、用人适当,并建立劳动用工管理的监督机制。

第六条本制度由煤矿总经理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七条煤矿应根据生产需求制定用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招聘。

第八条煤矿招聘岗位应根据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等条件进行岗位设置。

第九条煤矿应对招聘人员进行面试和考核,确定是否适合岗位。

第十条煤矿在招聘人员时应公正、公平、公开,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十一条煤矿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留员工的工资、福利等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煤矿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员工的工作时间制度,加强对员工的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煤矿应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并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

煤矿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煤矿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煤矿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保障矿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煤矿安全生产,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的职工用工管理,包括招聘、聘用、考核、培训、福利、安全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招聘、使用劳动者,遵守劳动合同法,确保用工合法合规。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并向全体职工告知、培训。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职工应当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招聘管理第八条煤矿企业招聘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主动开展招聘工作,建立健全用工需求预测机制,确保用工供需平衡。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招聘计划,明确职位需求、薪酬待遇等具体条件。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对招聘人员应当进行岗位面试、考核等程序,公正评价,严格筛选。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对招聘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确保符合相关工作岗位的健康要求。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录用职工提供规范的入职培训,了解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招聘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招聘材料和录用信息,做到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招聘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歧视。

第三章聘用管理第十六条煤矿企业聘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引进技术人才、海外高层管理人员等特殊人才,根据工作需要签订特殊劳动合同,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慎重考虑期,与职工协商确定用工方式。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和用工需求,确定职工的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不得私自调整。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并建立工资发放制度,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2023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

2023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

2023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保障职工权益,提高生产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的职工用工、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用工原则:公平、公正、公开、自愿。

第四条用工目标:确保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五条煤矿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定期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用工程序第六条招聘考试:煤矿应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开展面试或笔试等考试环节,择优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用工合同:招聘的职工应与煤矿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入职手续:新聘人员应按规定完成劳动合同、档案、人事介绍等入职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上岗。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假第九条工作时间:煤矿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定,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保障职工的休息和休假。

第十条休假安排:煤矿应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和相关规定,合理安排职工的年休假、事假、病假等休假事项。

第四章工资福利第十一条工资支付:煤矿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工资。

第十二条福利待遇:煤矿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奖惩制度:煤矿应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五章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责任:煤矿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稳定生产。

第十五条劳动保护:煤矿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和实施职业卫生、职工安全等保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

第十六条岗位培训:煤矿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六章审批管理第十七条绩效考核:煤矿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对职工按照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评定,并据此作为升职、晋级、调岗等事项的参考。

第十八条职称评定:煤矿应按照国家职称评定规定,建立职称评定制度,对具备条件的职工进行职称评定。

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

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

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动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全省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以及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煤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四条全省煤矿企业推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经授权,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监察。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直接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和晋煤集团)全资及控股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它煤矿企业的劳动用工实行属地化管理。

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

煤矿企业是劳动用工的主体,承担劳动用工管理主体责任。

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对其全资及控股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必须设臵专门的机构或部门(以下通称: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负责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按监管权限对煤矿企业统一履行劳动用工的日常监督管理服务职能。

煤矿企业必须设臵劳动用工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和完善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在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煤矿劳动用工,维护劳动安全,确保生产稳定,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煤矿内的所有员工,包括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遵守是每个员工的基本责任,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煤矿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五条煤矿在招聘员工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违法招用未成年人或超龄工人。

第六条煤矿应向聘用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第七条煤矿应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和福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煤矿应定期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员工进行批评和培训。

第九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的劳动纪律,监督员工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十条煤矿应建立完善的岗位评价和晋升制度,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煤矿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煤矿应对生产设备和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和场所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煤矿应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煤矿应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准备,快速响应,有效应对各种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煤矿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演练,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第四章纪律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应建立严格的纪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保持工作秩序。

第十七条煤矿应对员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建立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煤矿应对员工进行教育,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纪律意识,促进员工的素质提升。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煤矿应建立奖惩机制,对表现优异的员工进行奖励,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条煤矿应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根据违规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工管理第三章劳动合同签订与终止第四章工资福利管理第五章工作时间管理第六章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确保煤矿的用工管理有序、规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煤矿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煤矿的所有劳动用工,包括职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开展用工管理工作,确保用工管理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五条政府部门和行政机关应当对本制度的执行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六条煤矿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用工政策,对用工进行管理,不得违反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

第七条煤矿应当按照用工管理的需要制定并落实各项制度,并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修改。

第八条煤矿应当严格按照职工的入职程序,进行甄别和录用。

第九条煤矿应当在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之前,向职工提供聘用合同或者书面受雇证明。

第三章劳动合同签订与终止第十条煤矿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二)劳动合同的期限或者工作任务的时间期限;(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六)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保健措施;(八)劳动纪律和权利义务;(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情形;(十)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职工协商续签或另行签订续聘协议,确保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第十二条煤矿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经过与职工协商一致或者提前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章工资福利管理第十三条煤矿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制定并落实工资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确保职工获得应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拖欠或以任何形式扣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

煤矿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煤矿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煤矿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劳动用工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矿山职工安全生产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煤矿所有职工,包括领导干部、技术工人、劳务工、临时工等,在职工的招聘、聘用、培训、考核、激励、保险等方面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煤矿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用工制度,明确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保障用工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煤矿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发展需求,合理确定职工用工计划,确保用工合理、稳定和安全。

第五条煤矿应当对职工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职工技能、素质和安全意识,确保生产安全和高效生产。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考核和激励机制,依据职工工作绩效、安全生产情况等进行考核,激励合格职工,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七条煤矿应当规范用工行为,严格执行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工资、福利、休假等各项权益。

第八条煤矿应当为职工购买相应保险,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确保职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地点安全,一旦发生事故,能够给予合理的赔偿和救助。

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保障职工的安全生产权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生产设备和环境的安全管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因工资、福利、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引发的纠纷,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矿山职工安全生产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本制度落实和监督检查制度,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煤矿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维护劳动用工秩序。

煤矿员工劳动管理制度

煤矿员工劳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煤矿员工的劳动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劳动组织管理1. 煤矿必须严格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

2. 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

3.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4. 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以外伤害保险。

三、劳动纪律管理1. 实行8小时工作制,三班轮流上岗,保持24小时有人在岗,特殊情况由矿领导另行通知。

2. 请销假制度:矿长、工程师离矿必须向公司分管领导、煤管站请假批准同意后方能离矿,离矿期间工作必须下委托书。

其他岗位员工请假,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矿长审核批准后,方可离矿。

3. 考勤制度: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需经领导批准。

4. 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

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四、劳动保护与福利1. 煤矿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 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应及时治疗。

3. 员工依法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煤矿应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4. 建立健全员工福利制度,为员工提供住房、医疗、养老等福利保障。

五、培训与考核1. 煤矿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技能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2. 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技能水平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矿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煤矿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煤矿劳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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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使我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更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起到调动、保护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我公司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第一条人事调配,要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适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或招入人员时,必须遵照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员核定编制内。

第二条平面及管理人员的调配,要根据岗位定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写出书面申请,经煤业公司同意,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调配(包括井上、下人员调动)。

新增岗位或人员参照集团公司相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招聘或录用,新招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
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录用手续。

第三条对于直接从事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

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煤业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定员人数的;
2、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第四条员工申请调动,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力资源处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条员工跨单位借调,需经煤业公司同意,并到人力资源处办理借调手续。

借调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原矿委同意后,方可办理续借手续。

第六条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条被调员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报到上班。

第八条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员工调
动(包括借调)。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九条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与员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无固定期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员工签订首次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没有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

(二)能够证明与其它公司无劳动关系的各种可信材料。

一经查实,将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录用条件”当即解除劳动关系。

(三)符合公司招聘要求,达到录用标准。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告本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经考核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者。

(六)因员工欺诈、隐瞒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对各矿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动档案的建立进行监督,并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员工的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到期时,人事部门要及时办理合同的续签手续;临时工合同到期时,如果确因生产用工的需要,可根据员工的技能水平、劳动表现、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情况,考虑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第四章用工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员工定编定员方案。

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机械化程度、职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员工的年龄及体质状况、员工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

第十六条定编定员方案,由人事部门牵头,生产、企管等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编制。

第十七条各矿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委讨论通过并报煤业公司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各单位按照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的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

对纪律松弛、技能差、工作消极的人员,报送职工培训中心按待定岗位进行教育培训。

培训期一个月,期满考试合格后定岗工作。

员工在待岗期间,享受待岗工资(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对新招收的员工,按照相关制度要求严把体检关、年龄关,素质关,一律实行培训上岗制度,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录用。

第二十条禁止录用与集团公司直属及控股企业签订辞职协议且已领取补偿金的人员,或由于违规违法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自分配工作之日起,从事井下工作的为三个月,地面工作的为半年。

第二十二条新招收的员工在试用期间,如果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不听从指挥,劳动表现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者,由所在部门报送劳资部门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新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先安排从事生产一线工作,再根据其工作表现择优调配。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禁止各单位随意招收,更不允许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对相应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并通报批评,若在冒名顶替期间出现工伤及其它伤害,对责任人警告处分,并承担50%的医疗费。

第二十五条新招收录用的人员,均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劳动合同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职工退休、调离,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由人事部门及时办理注销、解除、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为防止粉尘污染,减少职业危害,须加强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体检;同时,做好离职人员的离岗前体检、备案工作,杜绝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

第二十七条员工自行离职或被辞退时,须到人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并解除劳动关系;逾期没办理相关手续者,按照《企业职工惩罚条例》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刑事处理(制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对一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
旷工超过30天者,按国家、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条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及法定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员工请、休假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按各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女工请假超过30天者,例行请销假程序完成审批外,再由计生办和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第三十一条对连续请假超过3个月或一年累计请假超过6个月者,其不再属原岗位职工。

期满返岗后按待岗处理,送职工培训中心按待定岗位进行教育培训。

培训期一个月,期满考试合格后顶岗工作。

第三十二条确因工伤、身体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办理休假手续。

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病假享受病假工资,但病假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1、员工因病非住院治疗者,必须出具县(市)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及辅助检查材料(化验单、B超、心电图、X光片、CD片、核磁、胸透等);
2、员工住院治疗,需提供医生诊断证明、入院证、出院证、出院结算单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病假工资
1、病假在一个月以内者,根据病休天数按日资计发标准工资,并享受工龄工资及各项补贴;
2、病休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基本工资的百分比计发(生产一线员工基本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工龄不满二年者,按60%发放;满二年不满四年者,按70%发放;满四年不满六年者,按80%发放;满六年不满八年者,按90%发放;八年以上者按100%发放;
3、病休超过六个月者转入最低保障,按基本工资的百分比计发;工龄不满一年者,按40%发放;满一年不满三年者,按50%发放;三年以上者按60%发放;
4、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员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无故旷工。

严格按各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与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相悖
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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