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学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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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保险缴交政策(五险一金)

成都市社会保险缴交政策(五险一金)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工资收入低于职工平均工 资60%的缴费基数(元/
月)
工资收入在职工平均工资 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元/月)
1428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00% 的缴费基数(元/月) 7140 6819 6819 6819 6819 6819
注: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函》(成社险[2007]17号 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91号)、《成都市人 互助补充保险按实际工资申报,按60%保底,300%封顶后作为缴费基数。
二○
眉山市社会 眉社
眉山市社 关于征收2010
各区、县社保局(中心),市属以上参保单位: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问题的通知》(川 会保险参保缴费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以企业在岗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最低按1429元,最高按714 (二)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4572元、5148元、5724元。2010年度缴费截止时间统一确定为2010年10月31日。超过规定时间缴费的,按规定加收利息。 (三)2010年当年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28563元核定,涉及养老金补发的,在2010年8月补发到 (四)2010年度内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人员,其丧葬费计发基数按28563元核定,涉及丧葬费补发的,在2010年10月前补发到位

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解读2011.03.07

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解读2011.03.07

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解读之一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1〕5号)精神,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简称综合保险,下同)从2011年4月1日起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的老年补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011 年 3 月 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历年综合保险老年补贴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 12% ,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历年综合保险缴费基数,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四、医疗保险关系转移2011 年 3 月 31 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只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医疗保险基金。

五、缴费年限(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六、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及其用人单位,从2011年4月1日起按规定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七、其他事项(一)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3〕7 号)从 2011 年 4 月 1 日起废止。

都江堰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都江堰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都办发…2002‟18号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有关单位:《都江堰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实施。

二00二年二月五日都江堰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减轻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的住院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和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都江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所有人员( 不包括离休人员)。

第三条缴费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以年度计算。

2002年度每人一次性缴纳120元,以后每年每人按上一年缴费基数累计递增10%的标准缴纳。

第四条缴费时间:每年3月31日前为参保与缴费时间。

续保、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参保人员花名册,个体工商户持本人身份证和医保卡,到市社会保险局补充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续保、投保手续,并一次性缴清当年补充医疗保险费。

逾期未缴的视为脱保,不得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住院医疗费赔付以年度计算,赔付标准按“三段式”分列赔付:一段:基本医疗保险未报销基数(起付标准)的费用按70%赔付,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额1300元。

二段: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未报销的费用按80%赔付,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额10000元。

三段: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未报销的费用按90%赔付,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额200000元。

第六条住院医疗赔付方式补充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承保和理赔。

保险公司在都江堰市社会保险局设立理赔办公室,负责办理理赔工作。

被保险人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市社保局审核,并按规定比例报销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后,剩余部分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按“三段式”分列赔付。

成都市医保报销有什么政策最新

成都市医保报销有什么政策最新

成都市医保报销有什么政策最新成都市的医保是有什么报销的政策呢?成都有没有最新的医保报销政策?小编为你带来了“成都市医保报销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成都最新医保政策出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流程成都市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三类,基本医疗保险包含成人高档、成人低档和学生儿童档三个缴费档次,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包含高档和低档两个缴费档次。

其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而不需个人单独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在筹资期内按年度一次性征缴,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根据参保人群的身份,医疗保险筹资情况分为以下四类:(一)城乡成年居民和散居儿童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成年居民(不含现役军人),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散居儿童,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村(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

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待遇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

(二)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不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凡在辖区内的大学、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就读的学生均在学校或幼儿园参保缴费。

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儿童的待遇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大学生待遇有效期为每年的9月1日0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

(三)新生儿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新生儿在出生60天内,可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缴费,60天内未能参保则只能参加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

如新生儿出生当年,其母亲参保了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家长只需登记参保而不用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需要自行购买。

新生儿参保后,待遇有效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

(四)特殊人群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城乡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分别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资助参保。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4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4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4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文 件 号】成办发[1999]83号【颁布部门】成都市政府【颁布时间】1999-09-06【实施时间】1999-09-06【时 效 性】有效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国多层次的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国务院、四川省政府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和部署,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分别从1992年和1996年起,组织开展了建立两项补充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一批用人单位和职工试行了两项补充保险,使职工在享受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待遇的基础上获得了更多的保障,受到普遍欢迎,试点成效明显。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市劳动局对两项补充保险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成都市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一》、《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二》、《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三》4个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两项补充保险所需费用的额度和列支渠道,分别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一 第一条为了减轻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的住院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下同)可以自愿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除前款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也可以自愿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医保协议培训

医保协议培训

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服务对象】
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
【医保服务医生管理】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适时推进医保服务医生管理和建立医保服 务医生库。 应将医保服务医生名单报送医保局,医保局按规定纳入管理。医保服务 医生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自觉规范诊疗行为,诚信履行职责。医 院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医生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且注册地应在医院。 一个自然年度内医院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保协议约定被注销的医保 服务医师占比超过10%。不足20%的(医保服务医师总数10以下,被注销1人, 医保局有权终止协议2月,超过20%(医保服务医师总数10以下,被注销2 人,)医保局有权终止协议4月,超过30%(医保服务医师总数10以下,被注 销3人),医保局有权终止协议6月,超过40%直接解除协议。
对参保人员用药应当遵循药品说 明书,严格掌握目录内特殊限定 药品的使用范围并留存用药依据 便于医保局核查。超出药品适应 症或特殊限定范围、缺乏相关依 据的费用,医保局不予支付
【合理性】
【出院带 药】
参保人员出院时,可提供与疾 病治疗有关15天量,品 种数不得超过5个。
病历书写时限要求
时限要求 8小时内完成的项目 6小时内完成的项目 48小时内完成的项目 项目名称 首次病程记录 抢救记录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
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 72小时内完成的项目 单击此处输入您的文本,单处输入 称)首次查房记录 您的文,本单击此处输入您的文本, 10分钟内完成的项目 急会诊 本单击此处输入您的文本 术后即时记录 住院期间每周一次病程 记录 每天1次病程记录 每2天1次病程记录 术后首次病程记录 上级医师日常查房记录 病危患者 病重患者

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 实行医疗补助

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在成都市实施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贴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发[2000]209号市级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后,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基本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市政府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纳入市事业单位管理的市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它市级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司法、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二、医疗补助的经费采源根据现行财政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安排。

未来几年,可根据中央和省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及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市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缴费所需资金,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缴费的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没有缴费的单位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三、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门诊医疗费的补助市劳动局将部分医疗补贴用于公务员门诊医疗补贴。

公式为:(符合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活期个人账户记录金额-符合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20%)×80%,单位应:,根据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和政府部门出具或监督的医疗费用专用单、双处方,按季度到市社保局按上述补贴公式办理职工门诊医疗费用的补贴分配人每季门诊医疗费最高补助不超过600元。

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93号令)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12月12日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春城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以及其他已就业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行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

鼓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创业就业和非全日制就业。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所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的具体事务。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支持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依法自主决定招用人员的时间、方式、条件和数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

国家机关录用、事业单位聘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制订招用人员简章,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予公布。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动报告空岗情况,并接受空岗调查。

用人单位空岗情况和招用人员信息,通过成都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发布。

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保转城乡社保流程

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保转城乡社保流程1.登陆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管理局网站,下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资格审核申请表》。

2.打印并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资格审核申请表》,并附上身份证明、户口簿、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3.带上所需材料,前往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递交和审核。

4.等待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资格审核结果通知书》。

5.准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6.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7.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8.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完成后,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

9.登陆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管理局网站,查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填写要求。

10. Fill in the "Application Form for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of Urban Workers'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and submit the required materials to the social security agency for review.11. After the review is approved, obtain the "Notice of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Results for Urban Workers' Basic Medical Insurance".12. Prepare the "Registration Form for Rural and Urban Residents'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and related materials.13. Go to the village (neighborhood) committee or township social security agency where the household is registered to complete the "Registration for Rural and Urban Residents' Basic Medical Insurance".14. Fill in the "Registration Form for Rural and Urban Residents'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and submit the relevant materials for review.15. After the social security agency completes the review, obtain the "Insurance Certificate for Rural and Urban Residents' Basic Medical Insurance".16. Log on to the website of the Chengdu Municipal Urban Employee Social Insurance Administration to check the requirements for filling in the "Registration Form for Rural and Urban Residents' Basic Medical Insurance".17.填写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后,前往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成府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含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一)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一)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三)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业务。

第五条(统筹模式)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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