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管理制度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4篇)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业企业内劳务用工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劳务用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用工的招聘与管理第五条建筑业企业招聘劳务用工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招聘规定,公平竞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劳务用工管理由建筑业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包括用工计划的制定、招聘、培训、考核、离职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制定用工计划,并及时向劳务公司提供需要用工数量和要求,并明确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等。
第八条劳务用工应当经过严格的面试和考核程序,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经过劳务公司的推荐后可以录用。
第九条劳动者的录用需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措施等。
第十条劳务用工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劳务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凡属劳动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再行实施。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对新录用的劳务用工进行入职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文化、工作规定、安全操作等。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对劳务用工进行上岗培训,确保其了解工作内容和操作流程,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对劳务用工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工作能力和素质,增加其对企业的归属感。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劳务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其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劳务用工,对于表现优秀的劳务工作应当予以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劳务工作应当进行纠正和培训。
第四章劳动用工的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保障劳务用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劳动时间、劳动保护、休假等。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及时发放劳务工作的工资。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范本为规范和加强项目的劳务管理工作,促进劳务队伍和劳务工的稳定,打造和谐平安项目,尊重劳务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务工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劳务队施工生产积极性,推进项目的施工进度,确保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
结合项目劳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1、项目部成立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并对小组成员作具体的分工,明确各人的管理目标和责任。
2、对进场的劳务工进行逐一登记,将本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____号码等录入劳务工《花名册》,将劳务工____及《花名册》一并交项目部财务科存档。
3、劳务工自进场之日,用工单位应明确其工作及工资标准,并按项目部要求详细填写相关资料备案。
4、项目部应当督促、协助用工单位合法用工。
对于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活动。
5、用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劳务工的考勤,对劳务工每日出勤情况进行逐日登记,作为当月劳务工工资发放的依据。
6、项目部不定期的对各用工单位进行检查,对劳务人员往来情况进行核对,对工程施工中新增人员和辞退人员及时更改变动情况,实行劳务人员动态管理。
7、项目部应当督促、协助劳务用工单位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现场配备急救医药用品和急救人员等。
每周定期对农民工宿舍进行内务检查,改善并保持农民工有较好的生活休息环境。
8、对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署劳动合同情况要定期检查,督促、协助劳务用工单位对每一个劳务工工资的发放。
9、项目部监督并协助用工单位,根据每个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和考勤记录,做到“月支付、季结算”。
工资发放时工资表上要有劳务工本人以及班组长签字,不得一人代签代领。
同时用工单位加盖公章,并定期公示工资发放情况。
部分现金发放工资的应留存发放时的影像资料。
10、项目部应当督促用工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项目部应当督促用工单位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____和个人。
建筑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制度范例(5篇)

建筑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工地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建筑工地劳务队管理第二条建筑工地劳务队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
第三条建筑工地劳务队应当按照工地施工总进度和需要,组织合理的人员配置,并确保工人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培训。
第四条建筑工地劳务队应当按照工地施工管理要求,严格执行施工计划和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五条建筑工地劳务队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工人技能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建筑工地劳务队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工器具,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建筑工地劳务队应当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管理人员,负责全面、持续地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地劳务队应当定期向项目负责人汇报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等情况。
第三章农民工管理第九条建筑工地劳务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确保农民工了解相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
第十条建筑工地劳务队与农民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资、工时、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十一条建筑工地劳务队应当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建筑工地劳务队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劳动保障制度,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第十三条建筑工地劳务队应当定期开展农民工劳动条件检查,确保劳动环境安全卫生。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劳务队应当严禁使用童工,保障未成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安排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第十七条建筑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也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处理结果反馈。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建筑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责任人员负责解释。
建筑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制度样本(三篇)

建筑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制度样本一、建筑工地劳务队管理制度范本1. 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地劳务队队伍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2. 组织管理2.1 劳务队长由项目经理指定,负责整个劳务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2.2 劳务队长应具备相关岗位资质证书,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业务能力。
3. 人员安全3.1 劳务队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具备相关证书,才能上岗。
3.2 劳务队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安全。
3.3 劳务队员需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劳动合同4.1 劳务队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双方权益。
4.2 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务队员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时等要求。
4.3 劳务队员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劳务公司的信誉和实力。
5. 劳动保护5.1 劳务队员在施工现场必须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工作安全。
5.2 施工现场应设有安全警示标识,提醒劳务队员注意安全。
5.3 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由劳务队员和监理人员共同负责。
6. 工时管理6.1 劳务队员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2 加班工资应按照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定支付。
6.3 严禁强迫加班,确保劳务队员的合法权益。
7. 薪酬福利7.1 劳务队员在劳务公司工资结算期限内领取工资。
7.2 工资支付应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或克扣。
7.3 劳务公司应为劳务队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8. 纪律管理8.1 劳务队员应严格遵守建筑工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8.2 违反劳动纪律者,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8.3 善于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问题并改进工作。
二、农民工管理制度范本1. 入职管理1.1 企业应按照招聘需求,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1.2 入职前应进行身体检查,确保农民工身体健康。
1.3 农民工入职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明材料。
2. 工资管理2.1 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建筑工程劳务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劳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劳务管理,提高劳务工作效率,保障劳务工作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程的劳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劳务队伍管理人员、劳务工人等。
第三条建筑工程劳务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充分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筑工程劳务管理应促进劳动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劳动者扎实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五条建筑工程劳务管理应强调安全生产,并重视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六条建筑工程劳务管理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劳务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建筑工程劳务管理应积极开展劳资协商,保证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建筑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道路、桥梁、隧道、地铁、水利工程等。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九条建筑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劳务管理部门,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劳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劳务队伍的招聘、管理、培训和考核;做好劳务工人的工资福利发放和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员工活动、文体活动等。
第十一条公司领导应关注和支持劳务管理工作,明确劳务管理部门的重要性和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领导要严格遵守用工政策,不得任意减少和拖欠工人工资,确保工人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三条劳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合格的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四条劳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归档、更新和存档劳务工人的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劳务管理部门应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好与项目部门、财务部门、行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领导和劳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劳务队伍的日常管理,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规行为,保持公司形象和声誉。
第三章人力配置第十七条公司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劳务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合理配置劳务人员。
第十八条公司应通过招聘、内部调配等方式,及时补充和调整劳务人员的人力资源。
建筑劳务公司管理制度范文(5篇)

建筑劳务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劳务公司的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员工权益,树立公司形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劳务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建筑劳务公司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合规。
第四条建筑劳务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经营。
第五条建筑劳务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第六条建筑劳务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总体工作规划、决策和管理。
总经理办公室下设各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项目管理部等。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和福利待遇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审计、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负责公司施工项目的组织管理、安全监管和质量控制工作。
第十条公司员工应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和岗位要求进行工作,服从公司的管理和调度。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劳务公司要根据实际需要,选拔合适的人才加入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应制定招聘程序和标准,依法招聘员工,并提供合理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公司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提升,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五条公司要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机会,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建筑劳务公司要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做好财务账目的记录和报表的编制。
第十七条公司要加强成本控制和预算管理,合理安排公司的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公司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及时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九条建筑劳务公司要根据实际项目的需求,合理组织项目队伍,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条公司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公司要完善施工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建筑劳务公司要定期修订和完善本管理制度,与时俱进。
建筑公司劳务管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劳务管理工作,规范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施工质量和施工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劳务用工管理活动,包括劳务用工招聘、培训、派遣、使用、考核及解除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劳务用工招聘与培训第三条劳务用工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需求进行。
第四条招聘劳务用工时,应审查其身份证明、技能证书等相关证件,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五条对新招聘的劳务用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岗位技能、企业规章制度等。
第三章劳务用工派遣与使用第六条劳务用工派遣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劳务用工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
第八条定期对劳务用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安全生产等方面。
第四章劳务用工工资与福利第九条劳务用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及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执行,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为劳务用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按时足额支付劳务用工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第五章劳务用工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建立劳务用工考核制度,对劳务用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三条对表现优秀的劳务用工给予奖励,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劳务用工进行处罚。
第六章劳务用工解除与终止第十四条劳务用工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劳务用工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依法解除劳务用工合同。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我公司劳务用工管理,提高劳务用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为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建筑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制度范本(5篇)

建筑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的各类行为。
第三条建筑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安”的原则,并依法按照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条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应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工地享受到合法权益和保护。
第五条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应强调安全生产,保证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注册制度,确保劳务队员和农民工的身份合法。
第七条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应建立健全人员档案,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培训记录等。
第八条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应对劳务队员和农民工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应对劳务队员和农民工进行考勤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十条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应建立劳动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技能人员培训第十一条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应加强对技能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应建立技能人员岗位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技能人员积极性。
第十三条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应建立技能人员岗后培训制度,不断提升技能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应鼓励技能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整体技术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和权限。
第十六条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应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工地劳务队及农民工管理应加强工地环境监测和危险源治理,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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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1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2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第10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4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3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15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6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5人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7(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3条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2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未履行1年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未履行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第25条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8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26条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7条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8条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 00:00--00:00,下午 00:00--00:00第29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30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9第31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2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其中计件工资单价的计算公式:式中:G是计件单价;G a是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Gb是当地企业平均工资;2和168是常数,2代表最低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的中间值,168是月法定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T是以小时为单位的劳动定额,即工时定额。
第33条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4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5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6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10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7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9条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社会保险第40条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