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0)
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

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2005年修正本)第四十四条,处以: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30天;2、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
主动履行
2019 年9月4 日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渝永川市监械处字〔2019〕4号
永川区李忠浩眼镜店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永川区李忠浩眼镜店
92500118MA60914X5K
李忠浩
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并销毁无证经营的三类医疗器械;2、罚款。
重庆市永川区桐君阁李琴药店
91500118MA5UQWG47X
李琴
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以: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2、罚款
主动履行
2019年1月26日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永川)药罚〔2018〕81号
重庆市永川区巨琪平康药店超范围经营中药饮片案
主动履行
2019年12月24日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渝永川市监药罚字〔2019〕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
125003834506402166
苏公祥
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中药饮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处以: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2、罚款。
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2020年)填表单位:玉环市财政局行政处罚情况(件)重大处罚决定备案情况(件)适用处罚程序情况(件)处罚执行情况(件)执法监督情况(件)行政救济情况(件)国家赔偿情况(件)上报备案一般程序其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中其中听证程序其中其中告知听证程序数实际适用听证程序数承办案件数︵件︶办结案件数︵件︶罚没款总额︵元︶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拘留︵人︶其他处罚应上报备案数实际上报备案数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较大数额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10日以上行政拘留其他经审查纠正数简易程序总数总数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其他总数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其他当事人自行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数执行数未执行自行纠正上级机关予以撤销或改变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变更原处罚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撤回申请审理中提起行政诉讼维持原处罚决定变更原处罚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撤诉审理中申请数决定赔偿数赔偿金额︵元︶本单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罚没款总额:以元为单位,包括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变)卖价款。
4.行政处罚情况:(1)按办结案件实际适用行政处罚种类情况以件统计(以处罚决定书为准);(2)其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也是按适用该项处罚的案件以件统计(不是财物额);(3)鉴于一个案件可能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故八项处罚情况总和应等于或大于办结案件数。
5.适用程序情况:(1)以办结案件实际适用程序情况统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适用一般程序案件数=办结案件数;(2)听证程序适用情况,以当事人实际提出听证申请,启动听证程序统计,并分别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计入较大数额罚款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听证、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听证、其他听证,四项总和应等于或大于实际适用听证程序数。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分期缴款履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5日
2
盐市监罚〔2019〕 4号
盐津柿子程菊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盐津柿子程菊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KJX448H
程菊
2019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县柿子镇黄毛坝火车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盐津柿子程菊百货店内售货架上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食品:名称为达利园法式软面包,规格为360克,生产厂家为达利食品集团,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保质期为6个月,数量为6袋。
文化场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情况汇总表

文化市场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情况汇总表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填报人员:姜媛联系电话:0411--83627991 填制日期:2017372 2016年12月20日10时50分,(连)文罚字〔2016〕第F-000050 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天津)大连湾街道爱鸿音像书店孙汉东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三大队因日常巡查,对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大连湾街的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爱鸿音像书店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在场所西北角的货架上发现有正在销售的《快乐5+2金卷(语文六年级上)》等九种共计57本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当事人未能提供岀以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岀版物的进销货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财物:57本盗版《快乐5+2金卷》自觉履行15日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2017 年2月10日(连)文罚字〔2016〕第F-000051 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天津)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家街市场内小二郎文化书苑二部刘福运2016年12月20日11时50分,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三大队因日常巡查,对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家街市场内的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家街市场小二郎文化书苑二部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在场所西北角的货架上发现有正在销售的《快乐5+2金卷(语文五年级上)》等七种共计36本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岀版物进销货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没收非第三十六条法财物:36的规定,应本《快乐当给予当事5+2金卷》人行政处罚。
自觉履行15日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2017 年2月10日4(连)文罚字〔2016〕第发行其他非法岀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岀版、印刷或大连市图书城绿茵书店辛秀芳2016年12月7日10时35分,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三大队因日常巡查,对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107号(大连市图书城)的大连图书城绿茵书店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统计报表【模板】

屈会荐
2016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微山县品而思食品有限公司抽取甜仔-蜜辣带鱼(生产日期:2016.09.08,保质期:12个月,规格:(16克×20袋)/盒,商标:甜仔)6盒用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检验。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统计报表
案件
类别
序号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
业名称
或违法
自然人
姓名
违Hale Waihona Puke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
注
监督抽检
1
(微)食药监食罚〔2016〕97号
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五香糟鱼”、“ 四鼻鲤鱼”案
微山县龙泰食品有限公司
李建霞
2016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微山县龙泰食品有限公司抽取五香糟鱼(生产日期:2016.8.29,保质期:12个月,规格:1.2kg(150克×8袋)/盒,商标:莲韵)3盒、四鼻鲤鱼(生产日期:2016.09.03,保质期:12个月,规格:1.1kg(4条)/盒,商标:莲韵)3盒。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锌项目不符合GB14939-200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叁佰玖拾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2017.5.8
自动履行
微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11.1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资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资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资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120
【处罚日期】2022.01.14
【处罚机关】资阳银保监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资阳监管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资阳市
【处罚对象】肖文德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2.22 13:53:59
(肖文德)
(肖文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资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
肖文德(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单
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乐至农村商业银行未按规定审查股东资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
(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资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1月14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综合执法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实施细则

综合执法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实施细则综合执法是指由多个执法部门共同参与的执法活动,旨在解决交叉执法、协同执法等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推进综合执法的规范化和规范化发展,制定综合执法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实施细则十分必要。
一、公开范围1. 综合执法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主动公开。
包括但不限于受处罚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等。
2. 具体的公开范围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确定。
二、公开媒体1. 综合执法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可以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电视台、电台等渠道公开发布。
2. 政府官方网站应当设立专门栏目,定期更新综合执法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三、公开程序1. 综合执法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公开。
2.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内,将相关信息整理完备后公开发布。
四、公开方式1. 公开材料要求简明扼要,易于公众理解。
2. 公开方式可以采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以满足公众审查的需求。
五、公开机制1. 综合执法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平等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综合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明确公开责任人,确保信息公开的效果和质量。
六、公开管理1. 综合执法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信息公开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
2. 公开信息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存储和备查。
七、监督机制1.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信函、网络投诉等方式,对综合执法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监督。
2.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公众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综合执法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将有助于加强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推动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化和规范化发展。
一、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

一、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二、行政案件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共页第页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被调查人(单位):性别:出生年月:地址:邮编:证件名称:证件号: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邮编:被调查人意见:被调查人签名:调查人签名:记录员签名:2、卷内格式卷内文件目录三、行政案件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案件现场检查笔录共页第页被检查人:性别:出生年月:地址:邮编:证件名称:证件号: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被检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邮编:被检查单位代表人:职务:证件号:见证人:职业:证件号: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场所: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人)对检查情况意见:被检查单位(人)签名:见证人意见:签名:检查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四、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发文字号: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发文字号:案由:受案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案件调查人员及调查经过:查明的主要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和建议:签名:年月日承办机构意见:签名:年月日领导审批意见:签名:年月日备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发文字号:案由:受案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案件调查人员及调查经过:查明的主要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和建议:签名:年月日承办机构意见:签名:年月日领导审批意见:签名:年月日备注:六、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发文字号: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文字号::经调查确认,你(单位)的以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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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0)
2019年11月7日,我局接到布拖县小郎酒经销商举报,张维军涉嫌在拖觉镇销售假冒小郎酒。
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到拖觉镇开展检查,发现车牌号为川J65225的车辆上有:1、莎麦鸡精调味料6件;2、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生产商:漯河豫膳堂饮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SC(略),生产日期2019/10/07,净含量250ml/罐,共36件;3、生产商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郎酒,酒精度45%vol,净含量:100ml*24瓶,共计26件;4、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酒精度40%vol,净含量:100ml*24瓶,共计两件。
5、在拖觉镇个体工商户商店中查到已销售小郎酒4件,销售价格为260元/件,共计货值金额1040元。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货物进行当场扣押,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销售的小郎酒26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肆拾圆整(¥1040.00);
3、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叁拾圆整(¥273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
自动履行
布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6日
2
布市监物罚〔2020〕0001号
布拖县云海精品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案
布拖县云海精品店
92513429MA66X4YY9B
2020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布拖县云海精品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内查到一次性无纺布口罩:生产商:广东省东莞市以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市万江街道简沙洲社区清水凹第
十座厂房.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2日,保质期:5年,执行标准GB15979—2002,共76个。
当事人告知售价3.00元/个,进价为0.8元/个,共进了4000个,2000个未到,此批次口罩为2000个,仅剩76个。
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柒圆叁角(¥1847.30);
2、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柒圆叁角(¥1847.30);
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仟陆佰玖拾肆圆陆角(¥3694.6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的规定。
自动履行
布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
3
布市监食罚〔2020〕0004号
布拖县觉撒乡中心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布拖县觉撒乡中心校
(略)
2019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布拖县觉撒乡中心校开展学校食堂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要求其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布市监食责(2019)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要求整改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13号)。
2020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布拖县觉撒乡中心校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1、留样柜未实行双人双锁管理;2、从业人员未持健康证上岗;3、从业人员晨检记录不全,未见从业人员培训记录;4、未见清洗消毒记录;5、未建立进货台账;6、从业人员佩戴首饰上岗;7、明厨亮灶未开;8、未见食品安全应急预案;9、蔬菜切割机未清洗干净,
有陈旧残渣;10、未见食盐使用记录。
综合两次检查发现改单位并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布市监食责(2019)13号)要求整改的内容整改完善。
处罚种类:
1、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的规定。
自动履行
布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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