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处罚管理条例
员工管理处罚规章制度

员工管理处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秩序,提高员工素质,加强管理,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等。
第三条员工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规章制度,严禁违法乱纪行为。
第四条本规章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执行。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相应处罚
第五条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受到相应处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本企业的规章制度的;
(三)违背工作原则、纪律的。
第六条员工违纪行为的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降职或降薪;
(四)停职检查;
(五)开除。
第三章处罚程序
第七条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出现违纪行为,应当立即向直接主管报告,并调查核实。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员工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有明确的证据;
第九条如果员工的违纪行为属实,应当根据情况和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员工对处罚有异议时,可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章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
第十二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员工管理处罚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望员工们严格遵守,共同维护企业的良好秩序。
员工处罚管理条例

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第三条公司违反本条例的员工实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经济处罚采用罚款方法,行政处罚分为停止工作(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开除厂籍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
第四条开除厂籍留厂察看时间为一年,留厂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公司所在地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章经济处罚第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处罚20-50元;1.上班迟到,工作时间提前吃饭、买饭、打瞌睡、串岗、听收(录)音机、看电视、打游戏、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2.工作记录不及时、不准确,不按规定进行巡检(主要指:生产技术科、材料供应科、安全科);3。
进入工地或安装现场不戴安全帽、未按规定穿戴劳动护具、不系安全带(项目安装、家装);4.车间生产期间,女工未将长发放入工作帽内或穿戴不整齐的;5。
进出厂门拒绝出示证件、骑自行车不下车推行,出厂不按规定办理出门证,携带物品出厂拒绝接受检查,在厂区自行车乱停乱放、二人共乘,带与工作无关人员入厂,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擅自入厂;6.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带非本公司人员在宿舍住宿;7.早退、迟到、睡岗者(第一次发现);8.损坏花草树木(首次);9.工作时间打闹、大声喧哗,经提醒后仍不注意改正者;10.拾遗不报的;第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罚款100-200元;1.工作时间擅自从事文体娱乐活动(首次);2.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始记录、台账以及各种原始凭证丢失或损坏(首次);3。
登高或进入缺氧危险场所作业,未办理安全作业票(证)、无人监护、未落实安全措施先作业;4.擅自使用电炉子、电饭煲、电热器等(首次);5.机动车强行闯入厂门。
在厂区无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乱停乱放,违章行驶,擅自进入进行区域;6.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首次违反交通法律相关管理规定的,(如闯红灯、道路逆行、不按规定停车、等等);7。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秩序,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员工素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罚第四条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3. 违反职业道德;4. 违反劳动纪律;5. 违反保密规定;6. 违反公司财产管理制度;7.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8. 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对违纪行为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1. 警告:对轻微违纪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2. 记过:对严重违纪行为给予书面记过,并扣减当月工资的10%-20%。
3. 留用察看:对违纪行为较重,但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留用察看,并扣减当月工资的20%-30%。
4. 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纪行为,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等,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对违纪行为的处罚,应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决定。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七条发现违纪行为,应立即报告给相关部门或领导。
第八条相关部门或领导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调查核实后,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条处罚决定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受处罚员工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员工的申诉,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五条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车间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间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员工权益,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车间内所有员工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违反本处罚条例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1. 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超过5分钟,每次扣罚半天工资;迟到或早退超过10分钟,每次扣罚一天工资;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视为旷工,按旷工处理。
2.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每次扣罚半天工资;连续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视为旷工,按旷工处理。
3. 串岗、顶岗:每次扣罚半天工资;连续两次串岗、顶岗,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4. 非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每次扣罚半天工资;连续两次非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反操作规程的处罚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2. 违反设备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每次扣罚设备维修费用的一半;连续两次违反设备操作规程,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 未经培训擅自操作设备:每次扣罚半天工资;连续两次未经培训擅自操作设备,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违反保密制度的处罚1. 泄露公司秘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2. 故意篡改、伪造公司文件、资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四、其他违反管理制度的处罚1. 违反公共秩序、损坏公共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2. 职业道德败坏,损害公司声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五、处罚执行1. 本条例的处罚由车间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2. 受到处罚的员工有权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3.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六、附则1. 本条例由车间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车间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公司管理制度罚款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罚款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条例的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罚款种类及标准第四条罚款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记过、降职、辞退等。
第五条罚款标准如下:1. 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不涉及经济处罚。
2. 罚款:(1)迟到、早退:每次迟到或早退罚款50元。
(2)旷工:每日旷工罚款100元。
(3)工作时间聊天、玩手机:每次罚款50元。
(4)工作场所吸烟:首次罚款100元,第二次加倍罚款。
(5)损坏公司物品:按物品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
(6)擅自离岗:每次罚款100元。
(7)泄露公司机密: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元至5000元。
3. 记过: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记过,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罚款。
4. 降职:对于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员工,给予降职处理,并可能伴随经济处罚。
5. 辞退: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员工,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第三章罚款程序第六条发现员工违规行为,由部门负责人或直属上级进行核实。
第七条核实后,部门负责人或直属上级填写《罚款通知单》,提交人力资源部门。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对《罚款通知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通知员工到财务部门缴纳罚款。
第九条员工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罚款收据》。
第十条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如扣除工资等。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三条本条例的修改、废止,需经公司管理层批准。
第十四条员工对罚款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罚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1、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任。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第三条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四条人员1、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班组长、组长的工长、工长的主任等。
3、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工长、组长的主任等。
4、首席负责人:车间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车间或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行为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
具体有:1 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 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 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 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其它岗位人员作不该作的事情的行为,如私自替岗,代他人考勤,到别的岗位上作与业务无关的事情等。
5 旷工:没有履行请假程序不在工作岗位的、私自让他人替岗的、没有按时销假的、或没有履行审批程序脱岗20 min及以上、迟到30min 及以上、或早退20min及以上的行为。
员工违纪与处罚管理制度

员工违纪与惩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订立旨在规范员工的行为纪律,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本制度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及实习生。
第二章违纪行为与惩罚方式第三条违纪行为分类依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违纪行为分为五个等级:细小违纪、一般违纪、重点违纪、严重违纪、特别严重违纪。
第四条细小违纪惩罚1.违纪行为:细小违纪是指员工在工作中显现疏忽、不小心等细小错误。
2.惩罚方式:口头批判、书面警告。
第五条一般违纪惩罚1.违纪行为:一般违纪是指员工违反公司规定进行细小违法行为,或未经许可离开岗位等。
2.惩罚方式:书面警告、罚款、停职等惩罚。
第六条重点违纪惩罚1.违纪行为:重点违纪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造成较大经济和声誉损失等。
2.惩罚方式:罚款、降职、解聘等惩罚。
第七条严重违纪惩罚1.违纪行为:严重违纪是指员工有意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重点经济或信誉损失。
2.惩罚方式:解聘、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特别严重违纪惩罚1.违纪行为:特别严重违纪是指员工涉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
2.惩罚方式:解聘、追究刑事责任,并向相关机构报案。
第九条惩罚决议的程序1.惩罚决议的程序应当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员工在发生违纪行为后,将会经过以下程序进行惩罚:–收集证据–进行调审核实–审查并订立惩罚方案–进行惩罚决议2.在惩罚决议过程中,员工有权供应申辩料子并享有被听证的权利。
第三章违纪与惩罚记录第十条违纪与惩罚记录的建立与保管1.公司将建立员工违纪与惩罚记录,认真记录员工的违纪行为和相应惩罚。
2.违纪与惩罚记录将保管至员工档案中,以备查阅。
第十一条违纪与惩罚记录的使用1.公司可以依据员工的违纪与惩罚记录,评估员工的绩效和晋升机会。
2.员工在离职时,企业有权向新雇主供应员工的违纪与惩罚记录。
第四章违纪与惩罚的申诉第十二条申诉途径与条件1.员工对惩罚有异议时,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的处罚

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的处罚第一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是每位员工的基本义务,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员工在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或私放公文,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员工应当尊重上级领导和同事,不得言语或行为上有侮辱或挑衅之举,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员工在工作中要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六条: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私自接私活,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不得擅自关闭安全设备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有私自挪用公款或贪污之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员工应当服从公司领导的指挥,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有敷衍塞责之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出现员工纠纷或矛盾时,应当通过内部渠道解决,不得采取暴力或恶意报复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将根据违反情节的轻重和后果严重性,对违规员工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警告、降职、停职、解雇等。
第十四条:员工应当接受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惩罚,公司保留对员工做出处罚决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员工如对公司的处罚不服,可向公司管理部门申诉,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并进行处理。
以上规定为公司员工规章制度,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如有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公司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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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违反本条例的员工实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经济处罚采用罚款方法,行政处罚分为停止工作(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开除厂籍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
第四条开除厂籍留厂察看时间为一年,留厂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公司所在地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章经济处罚第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处罚20-50元;1.上班迟到,工作时间提前吃饭、买饭、打瞌睡、串岗、听收(录)音机、看电视、打游戏、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2.工作记录不及时、不准确,不按规定进行巡检(主要指:生产技术科、材料供应科、安全科);3.进入工地或安装现场不戴安全帽、未按规定穿戴劳动护具、不系安全带(项目安装、家装);4.车间生产期间,女工未将长发放入工作帽内或穿戴不整齐的;5.进出厂门拒绝出示证件、骑自行车不下车推行,出厂不按规定办理出门证,携带物品出厂拒绝接受检查,在厂区自行车乱停乱放、二人共乘,带与工作无关人员入厂,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擅自入厂;6.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带非本公司人员在宿舍住宿;7.早退、迟到、睡岗者(第一次发现);8.损坏花草树木(首次);9.工作时间打闹、大声喧哗,经提醒后仍不注意改正者;10.拾遗不报的;第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罚款100-200元;1.工作时间擅自从事文体娱乐活动(首次);2.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始记录、台账以及各种原始凭证丢失或损坏(首次);3.登高或进入缺氧危险场所作业,未办理安全作业票(证)、无人监护、未落实安全措施先作业;4.擅自使用电炉子、电饭煲、电热器等(首次);5.机动车强行闯入厂门。
在厂区无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乱停乱放,违章行驶,擅自进入进行区域;6.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首次违反交通法律相关管理规定的,(如闯红灯、道路逆行、不按规定停车、等等);7.擅自携带塑料桶、铁桶等容器入场不声明,出厂不报告;8.进入仓库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明火、手机、对讲机等;9.翻越厂区栏杆、围墙等,视情节而定;10.在宿舍内打击斗殴的,一旦发现,参与者视情节处罚;11.违反环保和环境卫生规定,乱排放污水、污油、污物或有毒有害气体;12.采购质量不过关的物品(设备、材料、厨房用具、办公用具等)视情节处罚;13.无特种作业证、高空作业证的,且没有相关持证人员陪同进行操作的;14.拉帮结派,拨弄是非的;15.挑工作、抢工作的;16.首次发现传播谣言,背后议论争吵,中伤同事,扰乱人心的;17.强迫、教唆他人违纪的;18.阻挠、干扰公司调查违纪违规行为的;19.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客户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的,造成不良影响的;20.在公司的各类考试、竞赛中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成绩弄虚作假,视情节而定;21.散布或传播谣言(留言)、造谣中伤、谩骂侮辱同事,捏造事实进行诋毁他人的;22.采用非正常途径和手段,向组织或个人进行要挟、侮辱、人身攻击或聚集他人无理取闹的,视情节而定,严重的可按照第八条实行;第三章行政处罚第七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给予停止工作(责令检查)、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
1.纠缠、谩骂、威胁管理者(领导);2.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秩序;3.第一次发现搞非组织活动,组织、串联、煽动、挑唆员工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制造事端和矛盾,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社会稳定;4.谎报考勤;5.请假未准,擅自离岗或工作时间脱岗外出(包括区公司分配宿舍);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或调动;7.擅自更改工艺路线或进行操作试验;8.违章指挥,违章操作;9.未按规定办理用火证、高空作业证、专用技能证进行操作的,或监管人不在现场的;10.因测量或分析错误以及采购、包装、储存等原因造成产品或原材料质量下降;11.工作时间喝酒(包括午休时间)或酒后上岗;12.对重大安全隐患,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不改;13.在厂区内燃放烟火爆竹;14.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和危险品管理规定;15.在公司内打人、骂人、赌博、损坏公物,扰乱生产工作秩序;16.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损害公司利益;17.擅自动用公司设备、机动车辆以及其它生产资料干私活;18.偷盗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不包括200元);19.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入厂;20.在盘点中提供虚假数据,在报销中伪造票据、冒充领导签字,虚报冒领报销费用;21.首次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回扣,现金或物品折扣价在5000元以下(不包括5000元);22.第一次提供错误数据,造成产品销售定价、物资采购价格失误,损害公司利益;23.首次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处理各类废旧物资;24.出厂物资手续不全,第一次擅自放行;25.泄露公司机密;26.经营过程中,为牟取私利高价采购、压价销售、以次充好、虚开票据,损害公司利益;27.购进假冒伪劣物资;28.不履行合同会签、审批程序,盲目签订合同,擅自变更合同,未签合同就付款或为对方提供贷款担保、提前付货、赊欠货款、预付货款以及其他形式被骗,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9.在供、销、运、储物资过程中,错发、丢失、损坏、野蛮卸载,造成经济损失;30.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包括1000元);31.发生各类事故不及时上报和处理;3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开除厂籍。
33.违反公司其他规定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34.未履行保密条例,根据泄密大小及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处罚,严重不良影响的可按第八条执行;35.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全的,造成不良后果的;36.首次持公务证执行非公务任务,或者持非公务证照执行公务任务的;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被本单位自行查处的,给予大过处分):1.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以上刑罚的;2.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3.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4.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5.被相关部门劳动教养的;6.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开除厂籍,解除劳动合同:(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影响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言论,组织或参加未经允许批准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2)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的,损坏公司形象的;(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4)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境的,损坏公司形象的;(5)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严重损坏公司形象的;7.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给公司造严重经济损失的;8.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造成公司经济严重损失的;9.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托给不具有相应自制的单位或个人的;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10.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造成公司经济严重损失的;11.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责令整改后无效或拒不整改的,使公司严重亏损的;12.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按流程和规范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按流程和规范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13.违反预算、决算管理规定及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14.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算、决算的,致使公司严重亏损的;15.其他违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严重损失的;16.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无故造成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17.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造成公司严重经济损失的;18.违反相关规定,内外勾结,以权谋私的,造成公司经济严重损失的;19.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或到货前工作,致使材料损坏、损失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21.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2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及时作出答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23.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24.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25.伪造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26.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27.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28.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29.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使公司形象严重损坏的;30.其他违反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形象受毁或经济严重损失的;31.公章管理人员使用公章未履行审批程序、未建立登记台账,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32.公章使用人员用印未履行相关手续,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33.未经公章管理人员的同意,私自取用、加盖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34.未经印章管理部门领导的批准,于空白件上加盖公章,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35.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36.未经审批许可,将内设机构印章对外使用的;37.公章管理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致使印章丢失,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38.公章管理人员未按照相关文件刻制、作废、废止相关公章,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39.采用欺骗、涂改等方式用印,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公司严重经济、名誉损失的;40.在组织市场营销活动时,缺乏周密策划和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41.直接或指使他人(下属、渠道)利用强开业务、养卡、养终端、使用员工卡或测试卡高额消费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收入或指标造假,达到虚增业务收入目的,使公司经济严重亏损;42.与合作伙伴勾结,套取公司渠道酬金、业务结算费用、有价卡及实物,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43.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各种方式套取公司的终端、话费、现金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44.在日常市场营销中,工作和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公司形象严重损毁的;45.在日常工作中,利用公司系统漏洞及公司管理的疏漏侵害公司利益或谋取私利的,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46.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的;47.盗窃、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公司财务或造成资金不能收回的,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48.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财物被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或资金不能收回等,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49. 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全的,造成严重影响的;50.泄露或交易客户信息的,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名誉损失的;51.未经客户确认且不按业务规定擅自为客户开通或变更业务的,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52.串通、包庇、纵容增值服务,给提供商泄露客户信息、擅自为客户开通数据及信息化业务或实施其他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严重损坏公司形象的;53. 串通、包庇、纵容渠道或系统合作商泄露客户信息、侵吞客户资金、擅自过户或销号、倒卖客户的其他信息(如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严重损坏公司形象的;54.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55.蓄意虚列或者隐瞒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随意调节利润,或通过不合规的财务收入帐方式调节业务收入分摊比例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5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丢失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57.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记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58.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严重损坏公司形象的;59.拒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等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60.违反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者公款私存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61.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捐赠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62.采用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或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的”,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63.须以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致使公司经济严重亏损的;64.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他机构理财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65.不按照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公司资产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66.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者公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67.偷逃国家税款的,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68.在公司经营、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工作过程中私分、侵占公司资产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69.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资金的,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70.偷盗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包括200元),或价值不到200元,但多次偷盗;71.在禁烟区内吸烟,造成严重后果的(如火灾、爆炸等);72.一年内违反本条例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之一达三次以上(包括三次),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7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情节严重,且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74.受到行政处理后一年内二次违纪受到处罚,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75.因违纪,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包括30000元);7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不适合继续在公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