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变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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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合同增值税税率的补充协议.doc

补充协议 甲方 : 乙方 :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合同(简称“原合同” )【合同额(含税): 项目,已签订《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 》 元, 税额元,合同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文件,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 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 。 鉴于以上条件,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对以下内容协商一致, 签订此补充协议: 1、经双方确认,甲方收到乙方于11%税率的发票元(不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元,税额2019 年 4 月 1 日前开具的发票共计元。其中元,税额元);10%税率的发票元元)。 2、2019 年 4 月 1 日前,甲方已收发票未支付的款项,甲方按照已收发票金额支付。 如乙方所提供的发票有误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票被退回,则甲方按照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及 最新税率调整应付款。 3、2019 年 4 月 1 日(含)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税率为9 %的增值税(专用/ 普通)发票。 4、按原合同不含税金额及相应税率调整合同价款,写:;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额调整金额:¥-元(含税)调整后合同价款为 元) 元(大 明细如下: 序 单位不含税金额增值税额增值 备注 发票类型含税金额号税率

1 增值税发票元11% 2018年5月 1 日前收票额 2 增值税发票元10% 2019年 4月 1 日前收票额 3 增值税发票元9% 2019年4月 1 日(含)后 4 合计元 5 原合同额元 6 补充协议调整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5、2019 年 4 月 1 日(含)后,合同产值计量方式: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 * ( 1+9%);原合同未明确税率、税金的,以乙方提供发票所注计算; 2019 年 4 月 1 日前已确认未收票的产值,按照本条所列方式调整增值税额,并按照调 整后的金额进行支付。 6、原合同最终产值计量方式为: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税金【 2019 年 4 月 1 日前的税金按乙方提供的发票中的税金计算,2019 年 4 月 1 日(含)后的税金按 9%计算】。 7、如国家税收政策再次调整,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8、本协议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执行原合同约定。 9、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 10、本补充协议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1、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 法》调整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计税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 (一)附件调整 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0%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0%”。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 (三)有关说明 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 (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 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 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 (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

调整合同增值税税率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项目,已签订《》合同(简称“原合同”)【合同额(含税):元,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合同增值税税率: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 鉴于以上条件,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对以下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此补充协议: 1、经双方确认,甲方收到乙方于2019年4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共计元。其中11%税率的发票元(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10%税率的发票元(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 2、2019年4月1日前,甲方已收发票未支付的款项,甲方按照已收发票金额支付。如乙方所提供的发票有误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票被退回,则甲方按照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及最新税率调整应付款。 3、2019年4月1日(含)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税率为 9 %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4、按原合同不含税金额及相应税率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后合同价款为元(大写:;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 调整金额:¥ - 元(含税) 明细如下:

5、2019年4月1日(含)后,合同产值计量方式: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1+9%);原合同未明确税率、税金的,以乙方提供发票所注计算; 2019年4月1日前已确认未收票的产值,按照本条所列方式调整增值税额,并按照调整后的金额进行支付。 6、原合同最终产值计量方式为: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税金【2019年4月1日前的税金按乙方提供的发票中的税金计算,2019年4月1日(含)后的税金按9%计算】。 7、如国家税收政策再次调整,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8、本协议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执行原合同约定。 9、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 10、本补充协议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1、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完整word版)4月1日减增值税2019年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全文

4月1日减增值税2019年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全文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018年增值税税率调整 增值税税率表一览

2018年增值税税率调整增值税税率表一 览 。 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低至16%,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的税率从11%降至10%。此外,工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认定标准从过去的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对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这几项措施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 首先,增值税是我国当前税制中的第一大税种。2017年,国内增值税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比重40%左右。由增值税这一“带头大哥”领衔我国的这场减税降费“大戏”再合适不过了。 其次,增值税税率的降低无疑会“纲举目张”,最终惠及广大企业和终端消费者。例如,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无疑将促使2018年7月1日起取消流量漫游费“板上钉钉”。 最后,增值税通常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等三种类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消费型的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最低。对于纳税人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过去规定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这次明确对于部分企业予以退还的政策,无疑将进一步为相关行业“减负”,引爆他

们扩大投资的积极性。 在5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将会进行调整。 那么你知道调整后,哪些情况下使用新税率吗?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适用税率从原来的17%调整为16%,原来11%调整为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从原来的11%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对应农产品的扣除率从原来的13%调整为12%。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0%。 2018最新增值税税率一览表

财税〔2016〕3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3)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

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

增值税的概念类型和税率

增值税的概念和类型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注意单选题)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都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 例题:关于增值税概念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 B.实行增值税时,对每一生产流通环节征收的增值税之和,实际上是按货物最终销售额征收的增值税,或者说是销售税。 C.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都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 D.增值税一般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二、增值税的类型(熟悉)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表(新) 2009-6-5 16:52【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2009年新变动: 1、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3、取消原增值税政策中对于矿产品的13%优惠税率,对其恢复17%的法定税率。 4、小规模纳税人取消了工业与商业的差别,增值税税率降为3%。

续表

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6%,10%,6%、0%调整成税率13%、9%、6%、0%

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6%,10%,6%、0%调整成税率13%、9%、6%、0%。 具体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13%,纳税人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13%的税率基本都是和货物相关的,比如货物的销售、货物的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租赁、货物的进口。 但凡货物相关的一些行为,除特殊情况外,都使用13%的税率。 特殊情况要例外 1、涉及货物的这种特殊行为,那就是出口,税率0%。 2、这类23类特殊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税率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9%,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23类货物,税率为9% 9%的税率基本就是正列举了,9%的税率主要和货物没有太大关系,大部分都是涉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 不是所有的服务都是9%税率。 1、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它适用13% 2、除了9%正列举的服务和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的其他服务,适用6%。 3、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0%。 9%也不是完全不涉及货物,我们23类的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就适用9%的税率。 那么剩下的6%、0%,其实就很好记忆了,其实基本前面都说了。 6%主要就是适用于销售服务的,除了9%正列举的服务,还有动产的租赁服务,其他服务适用6%。比如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租赁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生活服务。0%,主要就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附件1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改要点及填报注意事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改要点及填报注意事项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简并,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相应修改。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纳税人不但需要关注有关修改要点,还要注意填报说明的相应变化,避免出现错误。 变化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企业需要注意梳理其适用11%税率的收入是否同时包括这两栏,如果是,应当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分别核算,以便申报时准确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变化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之前按13%的扣除率或税率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都改按11%抵扣,但是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和销售17%税率的货物;或用于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的货物,可以仍然按照13%的扣除率或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会出现加计抵扣2%的情形,这部分进项税额需要填到“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一栏,而不能填到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根据19号公告附件三《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以下简称“附件三”)的规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一栏不必填写发票份数、金额。 变化三 按照财税﹝2017﹞37号要求,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填报说明针对“分别核算”与“未分别核算”两种情况作了规定。按照附件三要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1-3栏(认证相符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第25-27栏(认证相符但本期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这仅是针对分别核算情况而言的例外规定。对于未分别

增值税税率表大全

最新增值税税率表大全 增值税税率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税率征收。 四、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按6%的税率征收。

五、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按6%乃奥收魇铡六、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注:“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税率为6%,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6%。 九、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一、工厂回收的废旧物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沪建市管[2016]42号--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6〕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 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

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特此通知。 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

2019年最新最全税率调整(增值税税率)

2018年5月1日税率调整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扣除率表 ☆☆如何记忆?☆☆ 一、16%,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瞧似比较散乱,但就是从记忆角度,我们可以找一些规律。 16%得税率基本都就是与货物相关得,比如货物得销售、货物得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得租赁、货物得进口。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来记忆,但凡货物相关得一些行为,除特殊情况外,都使用16%得税率。 特殊情况要例外 1、涉及货物得这种特殊行为,那就就是出口,税率0%。 2、这类23类特殊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税率10%。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二、10%,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23类货物,税率为10% 10%得税率,基本就就是正列举了,只要记住这些就行。10%得税率主要与货物没有太大关系,基本都就是涉及销售服务、不动产得。 当然,不就是所有得服务都就是10%税率。 1、有形动产得租赁服务,它适用16%; 2、除了10%正列举得服务与有形动产得租赁服务得其她服务,适用6%; 3、境内单位与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0%。 10%也不就是完全不涉及货物、无形资产,我们23类得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就适用10%得税率。 转让土地使用权就适用10%税率 三、那么剩下得6%、0%,其实就很好记忆了,小编已在前面都说了。 6%主要就就是适用于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得。 除了10%正列举得服务,还有动产得租赁服务就是16%,其她服务适用6%。比如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租赁服务以外得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除了转让土地使用权,其她销售无形资产适用6%。 0%,主要就就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与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 内得服务、无形资产。 1、增值税适用税率表

两会关于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内容

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重磅减税政策的出台,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普遍关注。但是,与增值税税率降低相关的,还有几个问题,值的朋友们持续关注。 一、新税率何时开始实施? 因为是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降税措施,所以具体政策的落地,还需要经过财税部门发文予以具体贯彻落实。从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的部署,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7%降为16%,原适用11%降为10%。 由于降低税率在贯彻执行层面需要解决诸多技术问题,所以,预计最早也要等到2019年4月1日开始实行,最迟不会超过2019年5月1日。 二、降税率是覆盖全部行业还是部分行业? 政府工作报告的表述为“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所以,目前适用16%增值税税率的行业,全部降为13%;目前适用10%增值税税率的行业,全部降为9%。目前适用6%的行业保持不变,依然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对目前适用6%税率的行业,会“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具体会出台哪些增长加税收抵扣的配套措施,值得期待。 三、对不同行业的税收影响有几何? (一)农副产品种养殖业 农产品种、养殖业,对自产初级农产品的销售,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增值税税率从10%降低为9%,几乎不会对该行业的增值税产生影响。 但是对于下游购进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的行业,能够抵扣的进项税从购进金额的10%,降低为购进金额的9%,所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将减少1%的税率水平。

最新增值税税率表2019 增值税税率下调新政策

引进试点阶段(1979~1993):税种设立。我国于1979年引进增值税进行试点工作,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仅对12机器、机械等12类商品改征增值税,标志着增值税正式纳入我国税种。 此后纳税范围逐渐扩大,截至1994年4月以涵盖原260个工业品税目中的174个税目。1994年国内增值税税收收入2308.34亿元,同比增长113.4%。 初步建立阶段(1994~2003):征收范围扩大。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以完善增值税制度为主。本次改革使得增值税的增收范围扩大到全部工业生产环节和商品流通领域。 1994至1999年增值税增速缓慢下滑,2000年受国内需求增加与原油价格与国际接轨等因素影响增值税增速上升至17.3%,直至2003年增速基本在17%左右波动。 转型改革阶段(2004~2011):向消费型过渡。由于此前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已经具有抑制消费和投资的效应,2004年7月起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 2008年国务院颁布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机器设备等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2009年增值税同比增速降至2.7%。 全面推广阶段(2012~2016):以营改增为主要任务。因增值税、营业税并存导致重复征税的现象仍存,我国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铺开,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企业新增不动产也可进行增值税抵扣。 改增的实行使增值税在2016和2017年都达到了超30%的增速。

深化改革阶段(2017至今):以减档降税为主。2017年开始的增值税改革主要以减税并档为主,根据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 我国增值税此前经历过3次重要降税/并档。2012年后我国基本完成了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过程,但增值税、营业税并存导致重复征税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在2016年我国开始进行营改增,总计为社会减税9186亿元,至此增值税已实现征收行业和抵扣范围的全覆盖。 第一次下调/并档:2014年起7月1日起,将6%、4%和3%的税率统一调整为3%,2015年增值税收入同比增速由7.1%下降为0.8%; 第二次下调/并档:营改增后,增值税四档的税率档次和各种税收优惠使得整体税制还是显得冗杂,因此,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率从四档降低为三档,取消13%的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下调至11%; 第三次下调/并档: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下调1个百分比。目前我国增值税的三档税率分别为6%、10%和16%,其中,采掘、制造业多数在16%档,10%档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农林牧渔、房地产、建筑装饰和通信业,金融服务业则多数在6%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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