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有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或放射性材料的特殊要求(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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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通用17篇)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通用17篇)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通用17篇)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篇11、总则1.1目的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瑞科化工有限公司的各个车间及部门的防治污染的责任。

2.2、公司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3、职责3.1、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成员: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各主管4、管理要求4.1、安环部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车间部门。

4.2、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技术部对本部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部门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4.3、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厂规及环保管理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

4.4、各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极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环部的指导和监督。

4.5、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4.5.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新版)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全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法律规章标准,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行政区域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适用本规范。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告知的形式包括合同告知、培训告知、公告栏告知、个人体检结果书面告知以及作业岗位告知等。

(一)合同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劳动保健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可以增加附页加以说明。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变更后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存在或产生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写入劳动合同。

(二)培训告知在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

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内容,学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操作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公告栏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一、前言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是确保工作环境安全的重要途径。

以减少
因使用化学品引发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保护职工健康及成果的完好。

本规定适用于在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所有人员及职能部门。

二、定义
1、化学品:指含有有害物质的任何液体、气体或固体,包括所有已
知的化学组合物以及改性物质,如原子、离子、酸、碱、溶剂等。

2、安全使用:指不受毒性物质、危险物质或有害物质影响,确保职
工及其他相关人员健康安全的使用。

三、安全要求
1、使用化学品前,所有使用者必须接受仔细的安全培训,了解化学
品的性质、危险性及操作步骤,正确使用、存放、贮存,以及处理其它与
化学品有关的安全措施。

2、使用危害性较大的危险物品时,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1)必须对可能产生的毒物进行风险评估,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2)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
(4)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采取自动控制系统,确保所有操作人员的
安全;
3、使用化学品时必须穿防护服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资料一、什么是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规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以第60号主席令颁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单行法律。

二、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职责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健康保障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职业卫生管理义务;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义务;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8项权利(一)知情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卫生法律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法律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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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有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或放射性材料的特殊
要求(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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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9730-96 对使用有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或放射性材料的特殊要求(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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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验室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这批原材料没有中文说明书,只有外文说明书,外文说明书也没有翻译成中文,实验室的职业人员看不懂。

因此,一直无法了解其产品特性、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也不了解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由于职业人员不了解上述情况,很可能使人体受到放射线的照射,随着射线作用剂量的增大,有可能随机地出现某些有害效应。

例如可能诱发白血病、甲状腺癌、骨肿瘤等恶性肿瘤;也可能引起人体遗传物质发生基因突变和染色体畸变,造成先天性畸形、流产、死胎、不育等病症。

万一人体在较长时间内受到超剂量限值的射线作用,还可能导致慢性放射病,造
成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的全身慢性放射损伤。

一天,某职业人员通过阅读医学杂志,懂得了工作中的上述职业危害隐患,于是他向单位领导提议,将外文说明书翻译成中文,以便大家了解该批材料的特性、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只有这样,”这位职业人员对领导说:“我们才能知道安全使用这批材料应注意什么、应采用什么样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以及怎样制定应急救援措施等。


单位领导采纳了这位职业人员的建议,马上就请专业人士将外文说明书翻译成中文,并根据翻译过来的说明书中的要求,在该批材料包装上设置了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单位领导的做法,使职工产生了一种自身健康权益受到尊重的感觉。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一些职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比过去有了提高,发现单位在职业防护方面不到位就敢于大胆提出;同时,案例中的单位领导做得很好,能按照下述枟职业病防治法枠第26条的规定,
及时纠正单位的不合法行为。

我国枟职业病防治法枠第26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这是关于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从下列几方面全面理解
和执行这一法律规定:
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来源,化学品毒性和放射性是人们难以从感官上辨别的。

提供上述材料的,应当提供说明书,并且说明书必须是中文的。

目的是让用人单位能够读懂,让每一个劳动者能够读懂,这样才能了解如何对该种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

这是针对实践当中,有些进口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全部用的是外文,使用者无法了解该化学品的情况,使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所作的规定。

一般来说,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的特性。

(2)该产品的主要成分。

产品的职业病危害在产品的成分中可有所体现,因此,要求供应商必须注明产品的主要成分,这也是判断该产品有无职业病危害的主要依据。

(3)该产品中存在的有害因素及可能产生的危
害后果。

即产品中存在的有害因素是化学因素、物理因素还是生物因素,以及这些因素所具体包括的内容。

(4)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即安全使用这些产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5)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即对该种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应当采取什么样的防护措施,如何进行预防以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采取怎样的应急救治措施。

(6)其他必须注明的注意事项。

对于产品的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警示标识不能模糊不清,必须易于辨认。

除此之外,包装上还应当有中文的警示说明。

除产品本身应当有本条规定的标识和说明外,在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也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必要的标识,如危险品标识和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这里讲的首次进口,是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其未曾在中国登记过的化学材料,
即使同种化学材料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进行了登记,仍被视为化学材料首次进口。

这里讲的与职业病有关的化学材料,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材料。

这里讲的国家规定,包括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4年发布的枟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枠。

按照该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审批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时,对符合规定的,准予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发给准许进口的枟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枠。

经审查,认为中国不适于进口的化学品不予登记发证,并通知申请人。

同时,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在依法经批准后,还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包括国家环境保护局发给的枟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
证枠等资料。

国家已经制定枟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枠以及相关规章,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监督管理进行规范,所以对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进口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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