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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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了有效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制定和实施保护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保存我们的文化遗产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是我们过去的历史和文化积淀的见证。

下面将重点讨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所涉及的重要内容。

一、规划目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确保历史建筑、风貌和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还要结合城市发展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布局,提高城市品质,促进经济发展与文化传承相协调。

二、规划范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内所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空间、景点等,以及周边环境。

在规划范围内,要确保景观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避免新建筑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

三、保护原则1. 保护优先原则。

对于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和景点,要给予更高级别的保护,严格控制改建和拆除行为。

2. 历史文化价值与功能结合原则。

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要注重其功能的合理利用,使其融入城市发展,实现历史与现代的有机结合。

3. 整体保护原则。

在城市更新和改造中,要综合考虑历史建筑、环境和空间的整体关系,避免片面保护或单一开发,确保整体保护效果。

四、规划内容1. 城市规划。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和定位,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合理控制城市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保护历史风貌和城市绿地。

2. 文物保护。

制定文物保护规划,对历史建筑、古迹等文物进行分类、编制保护名录,加强文物修缮和保护工作。

3. 文化传承。

通过开展文化活动、传统节日等,激发城市居民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认同感,传承和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四、实施措施1. 加强规划宣传。

通过城市展览、宣传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介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重要性和内容,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2. 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规划执行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3. 加强人才培养。

培养专业的历史文化保护人才,提高他们的文化保护意识和专业素养,推动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历史文化名城探讨文物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案

针对历史文化名城探讨文物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案

针对历史文化名城探讨文物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案中国拥有众多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城市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宝贵的文化财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历史文化名城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文物保护问题。

本文将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问题分析1.不适应现代社会需求。

很多历史文化名城的原有建筑、街道等不符合现代社会的需求,这使得其难以顺利地进入现代化发展轨道,文物保护也面临困难。

2.城市化进程对文物造成破坏。

城市化进程中的建设、扩建、改造等活动,往往会对历史文化名城中的文物造成破坏,例如拆除老建筑、掩埋古遗址等。

3.缺乏有效的文物保护措施。

很多历史文化名城缺乏完善的文物保护措施,导致文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修复,进一步加剧了文物保护问题。

二、解决方案1.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

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应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的目标和措施,确保文物得到有效的保护。

这需要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

2.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应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破坏文物的打击力度,对违规建设、拆除老建筑等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确保历史文化名城的完整性。

3.加强文物保护意识。

要加强对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教育,提高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可以通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活动、加强学校教育等方式实现。

4.加大投入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的资金投入,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还可以引入社会资本,通过合作模式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

5.加强国际合作。

可以与国际组织、外国专家学者进行合作,借鉴他们的经验和技术,提升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的水平。

也可以通过国际合作增加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宣传和推广,吸引更多的游客。

三、总结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护不仅关乎我们的历史文化传承,也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发展和形象。

针对文物保护问题,需要政府、专家学者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规划,加强执法力度,加强文物保护意识,增加资金投入,并加强国际合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方案.doc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方案.doc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目录1总则2基础资料搜集3保护规划4规划文件和图纸附录:名词解释1总则1.0.1为子贯彻执行部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统一我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与深度,提高规划成果的质量水平,便于技术管理,特制订本技术措施。

1.0.2本技术措施适用于本院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参照本措施执行。

1.0.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主要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称名城)保护的宏观控制原则和目标、保护内容和重点、保护范围和措施。

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要进行深化,以避免建设对重点保护地段产生不利影响1.0.4 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和重要标志物,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充分认识和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形态、文物分布等特点和价值,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目标、重点和要求,突出名城的历史环境特征。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没。

(5)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

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它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6)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当前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

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要坚持以保护为主,采取保护、整治和进行必要的改造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力求避免大拆大建,以假代真(以仿古建筑取代古建筑)的做法。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为了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提高城市文化品位和人居环境质量,建设优美和谐的历史文化名城而制定的一项规划。

下面是我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一些见解。

首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

对于具有历史意义和文化价值的建筑和景观,要精心保护,采取必要的修缮和维护措施,使其能够延续下去。

同时,要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工作,提升保护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其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注重保护城市的文化传统和特色。

每个城市都有其独特的文化传统和特色,这些传统和特色反映了城市的历史和人文环境。

保护这些文化传统和特色,可以提升城市的文化软实力,吸引更多的人们来参观和研究。

再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注重保护城市的人居环境质量。

一个好的历史文化名城必须有一个宜居的环境。

因此,保护城市的人居环境质量是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

要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持城市的良好和谐局面,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位。

最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注重保护和传承城市的社会历史记忆。

社会历史记忆是城市的精神支柱和文化符号,是文化传承的重要依托。

因此,保护和传承城市的社会历史记忆是保护规划的重要任务。

要加强对社会历史记忆的研究和保护工作,加强对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的宣传和普及,提升城市居民的历史文化自觉性和自豪感。

综上所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关乎城市的历史遗产和文化传承,也关乎城市的发展和可持续性。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规划,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我们可以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提高城市的文化品位和人居环境质量,建设优美和谐的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方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方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方案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历史文化名城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威胁。

为了保护这些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始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方案。

本文将探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必要性、制定过程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必要性历史文化名城是一个城市的精神和文化根基,是城市的灵魂。

这些城市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代表着一个地区的文化传统和历史发展。

然而,由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许多历史文化名城面临着被破坏和遗忘的危险。

保护这些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不仅是对过去的尊重,更是对未来的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城市的文化精神。

通过制定保护规划,可以规范城市的发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原貌和风貌,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和形象。

同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也可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推动城市经济的繁荣。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过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过程,需要政府、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下面将介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过程的几个关键步骤。

1. 问题识别和调查研究首先,需要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了解城市的历史背景、文化遗产和现存问题。

通过调查研究,可以确定城市的保护需求和重点,为后续的规划制定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2. 目标确定和规划编制在问题识别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需要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编制的方向。

目标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可行性的目标和措施。

3. 方案设计和评估在目标确定和规划编制的基础上,需要进行方案设计和评估。

方案设计包括城市的整体布局、保护措施和发展策略等方面的考虑。

评估阶段需要对方案进行可行性和风险评估,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 实施和监测规划方案的实施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键环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抢救性保护濒危文物及历史建筑,突出遗产资源活化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弘扬优秀文化、延续历史文脉、保护文化基因、彰显城市特色的建设理念,以城市特色文化为主线,依托重点历史资源空间载体,推进重点项目高品质建设,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历史文化保护和展示体系,彰显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强化城市格局风貌塑造,提高历史资源利用水平,打造具有内涵丰富、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之都。

二、工作任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框架下,突出清文化、民国文化、抗战文化、工业文化四条主线,从文物修缮与发掘、历史建筑主体抢救性修缮、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提升、历史片区更新利用四个方面,完善规划、政策、工作、运营管理四个体系,建立“166+N”项目库。

2019年至2021年共计实施88个文化项目。

(一)文物修缮与发掘41处(35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6项主动性考古发掘)。

2019年计划启动29处(28处文物修缮、1处考古发掘)。

28处文物修缮包括北大营营房遗址、中共满洲省委纪念馆、周恩来少年读书旧址、肇新窑业办公楼旧址、奉天咨议局旧址、同泽中学男校旧址、中山广场、张廷枢公馆旧址、锡伯族家庙、王明宇公馆旧址、辽滨塔、新民清真寺、法库吉祥寺、日俄奉天会战沙俄纪念碑、沈阳故宫太庙、沈阳故宫油饰彩画、沈阳故宫大政殿组群台明、清福陵、清昭陵、张学良旧居东围墙基础加固及墙体修缮、张学良旧居红楼群修缮、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旧址、叶茂台辽墓群、中东铁路建筑群——悦来栈旧址、于济川公馆附属建筑(3号楼)、奉天海关大楼旧址、盛京城址、东北工学院建筑群(机电馆);1处考古发掘为北崴遗址。

2020年计划启动8处(6处文物修缮、2处考古发掘)。

6处文物修缮包括满铁奉天公所旧址、汉卿体育场、南满医学堂旧址、朝鲜银行奉天支店旧址、奉天商务总会旧址、康平天主堂;2处考古发掘包括康平张家窑林场辽墓群相关遗址、塔山山城。

城市规划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建设方案

城市规划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建设方案

城市规划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建设方案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规划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建设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城市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和载体,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这些遗产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城市规划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建设方案,并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建议。

一、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与意义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的瑰宝,它承载着丰富的历史记忆和文化内涵,是城市的魅力所在。

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的文化根基,是城市身份认同和文化自信的重要来源。

通过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可以增强城市的文化认同感,提升城市的软实力。

其次,历史文化遗产是人们了解历史和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

通过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可以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感受历史,增强历史文化的传承意识。

再次,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的旅游资源,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带动经济增长。

因此,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规划是密不可分的。

城市规划是对城市空间的合理布局和功能配置,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对城市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城市规划中应当充分考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

首先,城市规划应当将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来对待,合理规划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使其成为城市的亮点和特色。

其次,城市规划应当尊重历史文化遗产的原貌和历史内涵,不应将其作为简单的装饰品或道具,而是要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利用和开发。

再次,城市规划应当将历史文化遗产与现代城市发展相结合,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有机融合,创造具有时代特色的城市景观。

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建设方案1. 制定保护规划: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的范围和目标,制定保护的措施和计划。

保护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历史文化遗产的特点和价值,合理规划保护区域的用途和功能。

浅析当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当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当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当前,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众多,这些城市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成为了我们宝贵的文化资源。

在现代化进程中,这些历史文化名城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有效保护和传承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城市规划、建设、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需求,往往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存在矛盾,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甚至面临着被现代化建设所“淹没”的风险。

市场化开发对传统文化的冲击也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有效保护当前历史文化名城,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建设的有机结合,成为了亟待思考和解决的课题。

通过深入分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讨缺乏全面规划与统一标准、市场化开发对传统文化的冲击、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等问题,我们可以寻找有效的对策和建议,促进历史文化名城的持续健康发展。

1.2 问题意识当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城市的文化传承和历史风貌的保护,更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这些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正视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对策,以实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长远目标。

当前的城市保护现状需要进行深入分析,了解各个历史文化名城的具体情况和保护程度。

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例如缺乏全面规划与统一标准、市场化开发对传统文化的冲击、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加剧了城市环境的恶化和文化资源的流失。

我们需要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包括建立全面规划和统一标准、制定保护政策和措施、加强公众参与和意识培养等方面。

只有通过积极的行动和有效的措施,我们才能实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长远目标,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文化传承作出应有的贡献。

2. 正文2.1 城市保护现状分析当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在我国各地已经展开,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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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目录1 总则2 基础资料搜集3 保护规划4 规划文件和图纸附录:名词解释1 总则1.0.1 为子贯彻执行部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统一我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与深度,提高规划成果的质量水平,便于技术管理,特制订本技术措施。

1.0.2 本技术措施适用于本院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参照本措施执行。

1.0.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主要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称名城)保护的宏观控制原则和目标、保护内容和重点、保护范围和措施。

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要进行深化,以避免建设对重点保护地段产生不利影响1.0.4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和重要标志物,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充分认识和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形态、文物分布等特点和价值,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目标、重点和要求,突出名城的历史环境特征。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没。

(5)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

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它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6)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当前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

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要坚持以保护为主,采取保护、整治和进行必要的改造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力求避免大拆大建,以假代真(以仿古建筑取代古建筑)的做法。

1.0.5 保护规划工作应与当地的规划局、文物局、园林局、城建局、旅游局、环保局等相互协调和充分协商。

1.0.6 编制保护规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的工程措施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规范。

保护规划中的关键名词应与国内法定名词统一。

2 基础资料搜集2.0.1 编制保护规划,首先要搞好对历史古城及市(县)域范围内的综合考察及资料搜集工作。

要确保调查资料的质量和可靠性。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市区为重点,并包括市(县)域内的主要历史文化遗存。

2.0.2 保护规划编制所需资料,一般应包括历史和殃状基础资料;有关文件和规划以及调查、座谈记录等参考资料。

2.0.3 基础资料的内容应包括:(1) 城市历史:●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古城址兴废变迁;应有建置年代、建制变化;主要建城和兴废史实;●城市在历史上的政治、经济作用及影响,相关重要的历史事件等。

●城市的历史文化作用及影响,文化特点、相关的历史名人。

(2) 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名称、类别(文物分类)、级别(国家级、省、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在位置。

●历史情况:兴建及重建年代、原有规模、制式、主要内容及特点。

●现状情况:现存规模,完好程度(完好,基本完好,严重损毁,尚存残迹),使用情况(使用性质、方式)。

(3)历史地段及民居●名城及所在位置,用地规模,用地性质,人口及产权状况;●历史形成布局和空间特点,整体文化特色和价值;(4)古城格局:城垣形制,路网、轴线、水系、地貌和内外部空间环境特色;(5)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风景名胜的主要内容、特点及与城市的空间关系;●风景名胜区或风景区的范围。

其中的重要文物古迹分布状况;●古树名木的名称、位置、价值和保护状况:(6)革命纪念地和重要近现代建筑;●已经鉴定列为保护项目情况;●尚需鉴定是否列为保护项目情况;(7)传统文化:包括地方传统文化艺术、手工、艺、传统产业、民俗节庆等;(8)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的有关社会经济基础资料,设施状况,防火防灾能力等。

现存需保护内容及其环境遭受破坏或潜在破坏威胁的状况:如城市用地发展和布局,大型工业、交通干线的影响等。

2.0.4 文件、规划以及调查资料包括:(1)文件:国家、省市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规、规定、决定、报告、计划等,(2)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有关的其它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资料。

(3)规划、文物、园林、环保、旅游部门等的座谈记录材料;社会调查和现场调查的有关记录材料。

3 保护规划3.1 保护内容3.1.1 确定保护内容要全面系统反映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遗存和文化内涵,突出城市的主要特色。

3.1. 2 保护内容一般可分为以下5大类和12中类及若干小类,具体分类可参照下表。

说明:1、以上分类仅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各个城市可根据情况选用和调整3、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古典园林重复时,可根据其主要内容选列一类。

3.2 宏观保护控制3.2.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就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宏观保护措施提出控制性要求.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协调,3.2.2 城市现状用地布局调整和发展用地选择; 道路、工程管网及其它大型工程设施的选线和选址应符合《文物保护法》和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要特别注意避开大遗址和重要地下遗存。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外围的用地性质要做明确界定,安排与之相关连或与之相容的内容。

确保无干扰或将干扰减少到允许的最小程度,反之,应对用地性质和界线做相应调整。

对现状和规划用地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即应视为需要进行调整之列:(1)侵占和切割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有损保护内容所在用地完整;(2)因防火、防爆、防洪、防震、防污染和侵蚀文物古建及其重点保护的环境,而未达到相应的安全距离,已经造成破坏或确有潜在破坏威肋;(3)严重影响保护区的环境景观和历史形成的格局、轴线、脉向、通道、及视廊等历史文脉的延续;(4)严重影响改善城市文化、居住和旅游环境。

3.2.3对历史古城区的功能应做必要疏解,包括:适当降低人口规模;增加绿化用地;确定合理的高度控制和容积率;避免交通干道穿越历史古城和盲目拓宽古城内道路。

3.2.4 提出建筑风格、古城风貌要求。

一般可按保护区、旧城区和新区提出不同要求;但其重点应放在保护区及旧城区。

3.2.5 编制保护规划中发现有关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问题,应及时与规划、文物和有关部门协调,并在调整布局上提出不同的可供选择方案。

经协调统一意见后,纳入保护规划或作为专项建议由城市主管部门上报确定。

3.3 保护区划3.3.1 保护规划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村镇、建筑群等应划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对分散的单幢或规模较小的古建(构)筑群,可视其等级划为保护点。

保护区和保护点均需划定保护范围。

3.3. 2 有一定用地规模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重点保护范围(一级保护区,亦即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区)。

一般以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为准,如有必要调整应与文物部门协调并按程序呈报。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按风景区规划。

城郊文物古迹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文物古迹均应纳入保护规划;对市(县)域范围内以自然风景为主的大型风景名胜区,在保护规划中,可以只反映其中与城市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文物古迹和以人文景源为主的景区部分。

3.3. 3 保护区分级,一般分为三级保护,每一级均需明确范围和要求。

(1)重点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保护区内,一切修缮和新的建设行为均要求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地段)的重点保护范围内,应以保存、修缮和维修为主,必须完整保留其中尚存的历史真迹部分;地段内允许局部改造、加固危房和改善内部设施;严格控制恢复和拆除重建的比例;改建、恢复和重建要与地段格局及整体风貌相协调。

(2)建设控制地带(二级保护区或一般保护区)除规模较小的一般保护项目外,均应划出建设控制地带。

划定该区的目的是保障重点保护区的环境不受新的建设影响,严格控制的内容包括用地和建筑性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及风格;建筑密度;绿化环境及重要地形地貌。

(3)环境协调区可根据需要划定。

主要控制严重影响保护区的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及风格;古城格局;山川形胜特征和重要地形地貌。

3.3.4 划定保护范围应当科学合理,符合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其主要依据和要求是:(1)保持历史文化遗存的完整古建筑群和主要附属建筑、构筑物;历史形成的格局和形制;(2)历史文化遗存的安全防护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防火、防爆、防洪要求: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列为重点保护的建(构)筑物,标准规范未有明确规定的,不得低于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标准,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按高于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标准。

防振要求:凡机场、铁路、公路干线和有强烈振功的工矿业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影响者,应要求委托方进行实测或模拟测试后,分别确定重点保护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防震防雷按古建维修和维护标准执行。

古建(构)筑物的外沿(围墙散水或铺装地面的外沿)至重点保护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一般不小于8米,特殊情况不小于3米;地下遗址的最小距离一般不得小于遗址底部埋深加8米绿带;在土质松散易滑塌地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大。

(3)环境景观要求:重点保护区的范围,应包括与主体建筑构成整体的历史环境核心部分和构成景观特色的紧邻山体、台地、水面和林木。

(4)可界定性和实施管理要求:明确标出以……为界,或距……米的四至界限,并在地形图上有可识别的标志物。

产权归属及进行管理或调整的可能。

3.4 古城格局和视廊3.4.1 保护古城格局和城市主要历史性标志物的视廊及一定的视域,以展示古城的整体形象和空间特色。

3.4.2 保护构成古城格局的主要要素:路网、轴线、城垣、河湖水系、重要古建筑和制高点与古城的空间关系等。

保护要求:保持各主要要素的历史延续不致中断和破坏;保持重要古建筑和制高点在古城天际轮廓线的突出地位。

3.4.3 城市主要历史性标志物之间,或与主要观景点之间,应划出必要的通视走廊(视廊)范围,以保持历史形成的相互通视和对景、借景不被现代高层建筑遮蔽。

视廊的宽度宜以两组古建筑群的视线连线为界,以保持可视景面完整;但视廊的最小宽度必须保持古建筑群的主体建筑部分可视景面完整;独立的塔(亭)建筑.视廊的最小宽度不得小于塔(亭)体宽度的4倍。

在空间高度上,由主要观景点看可视景面中主体建筑基座以上部分(城门楼的门楼部分,寺庙建筑檐部,塔身的三分之二)一般即为可通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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