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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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婚内析产协议书(3篇)

房产婚内析产协议书(3篇)

房产婚内析产协议书(3篇)房产婚内析产协议书(精选3篇)房产婚内析产协议书篇1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甲方、乙方双方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在新城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

甲乙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

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现有房产一处,位于_______________,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方。

该房屋共计35万由甲方支付25万元首付款,其余办理按揭。

装修及家具、电器的购买由甲方出资。

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及房内家具电器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到乙方的手续,房屋过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三、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1.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2.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对于共同财产的保管约定: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全部收入情况(包括除工资外的额外收入),并定期将各自全部收入的95%集中存放于共同的账户,视为共同财产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

其余的5%视为个人财产与对方无关。

共同的账户由女方保管进行统一支配,用做家庭开支,女方有定期向男方告知的义务。

五、对于离婚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1.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婚外性、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_________________(1)、男方自愿放弃家庭全部财产,净身出户。

房产析产协议怎么写5篇

房产析产协议怎么写5篇

房产析产协议怎么写5篇第1篇示例:房产析产协议是指夫妻离婚或者家庭成员分家时,就共同拥有的房产进行分割的协议。

在房产析产协议中,双方需要明确拥有的房产的具体情况,分割的比例及方式等具体内容。

下面是一个关于房产析产协议怎么写的示例:一、背景与目的因双方现就共同拥有的房产分割事项达成一致,避免未来发生分歧与争执,特制定本房产析产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分割比例和方式。

二、房产信息1. 房产地址:(具体填写房产地址)2. 房产面积:(填写具体房产面积)3. 房产现状:(填写现属于共有,出租,空置等具体情况)4. 房产产权:(填写房产产权是否共有或分别归属)三、分割方式1. 房产价值评估:由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房产的市场价值。

2. 分割比例:按照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的贡献情况,确定分割比例。

如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基本相同,则按照合理方式确定分割比例。

3. 分割方式:根据分割比例,一方可以选择分得一定比例的房产所有权,也可以选择放弃对房产的部分所有权,或者以其他财物等方式进行弥补。

四、协议条款1. 双方自愿达成本协议,均保证协议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

2. 双方保证对房产的所有权状况和真实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确认,如有不实之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当相互尊重协议内容,如有违反协议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如果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提交相关司法机构进行调解、裁决。

五、生效与结束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至分割完毕终止。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是关于房产析产协议的一个示例,具体签署协议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希望双方在分割房产时能够遵守协议内容,保持和谐,顺利分割,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顺利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第2篇示例:房产析产协议是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共同所有的房产进行分割和处理的协议。

婚内夫妻析产协议书范本(3篇)

婚内夫妻析产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姓名),性别:____,身份证号码:____,住址:____。

乙方:(姓名),性别:____,身份证号码:____,住址:____。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地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财产较多,为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避免日后因财产分割产生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协议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财产界定1. 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位于____市的房屋,产权登记人为双方共同所有,房产证号为____。

- 车辆:车牌号为____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双方共同所有。

- 存款:双方共同存款总额为____元,存款账户为____。

- 投资股票、基金等:双方共同投资于____股票、____基金等,投资总额为____元。

- 家电: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等家用电器,共计____件。

- 价值较大的物品:如金银首饰、高档手表等,价值共计____元。

- 其他共同财产:____。

2. 甲方个人财产:- 房屋:位于____市的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方所有,房产证号为____。

- 车辆:车牌号为____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甲方所有。

- 存款:甲方个人存款总额为____元,存款账户为____。

- 投资股票、基金等:甲方个人投资于____股票、____基金等,投资总额为____元。

- 价值较大的物品:如金银首饰、高档手表等,价值共计____元。

- 其他个人财产:____。

3. 乙方个人财产:- 房屋:位于____市的房屋,产权登记人为乙方所有,房产证号为____。

- 车辆:车牌号为____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乙方所有。

- 存款:乙方个人存款总额为____元,存款账户为____。

- 投资股票、基金等:乙方个人投资于____股票、____基金等,投资总额为____元。

婚内析产典型案例

婚内析产典型案例

婚内析产典型案例婚内析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解决财产问题的一种方式,通常是在离婚或分居时对财产进行划分。

下面是一些典型的婚内析产案例,旨在通过真实的故事,向读者展示不同夫妻在面对财产分割时的选择和决策。

1. 爱情的保障小明和小芳是大学时代的恋人,在毕业后结为夫妻。

他们共同努力工作,购买了房屋、车辆和各种家庭资产。

然而,小明在事业上取得了较大的成功,而小芳则一直从事普通职业。

当他们决定离婚时,小明主动提出放弃房屋和车辆的所有权,以保障小芳的生活质量。

2. 平等分割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多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由于两人的收入来源相对平等,他们决定在离婚时将房产和汽车均分给双方,以保证每个人都能独立生活。

3. 保护子女权益王先生和刘女士育有一子。

在离婚时,他们决定将子女的抚养权交给刘女士,并由王先生负责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此外,夫妻双方还商定将房产划分为两份,一份归刘女士所有,另一份用于子女的教育和成长。

4. 婚前协议的约定张先生和李女士在结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在离婚时将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划分。

根据协议,两人将共同拥有的财产按照比例分割,并各自保留各自的个人财产。

5. 公正的评估陈先生和王女士在离婚时决定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他们的财产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划分。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财产的公正分配,避免争议和不满。

6. 债务分担李先生和王女士在婚姻中共同承担了一笔债务,当他们决定离婚时,他们商定按照各自能力分担债务。

这样做的目的是减轻双方的经济负担,避免债务成为离婚后的纠纷。

7. 共同财产的保护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婚姻中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由于张先生的经济状况较差,他无法承担房屋的维护和日常开销。

在离婚时,李女士同意承担房屋的全部费用,并将房产归属给自己。

8. 灵活的解决方案王先生和刘女士在离婚时没有明确规定财产划分的比例,而是根据双方的实际需求和利益进行协商。

最终,他们决定将房产归刘女士所有,但王先生将支付刘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

分割家庭析产协议书范本(3篇)

分割家庭析产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男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置了以下财产:一、房产:1. 房产一: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产证号:________。

2. 房产二: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产证号:________。

二、车辆:1. 车辆一:车牌号________,购车日期:________,购置价格:________元。

2. 车辆二:车牌号________,购车日期:________,购置价格:________元。

三、存款:1. 银行账户一:开户行:________,账号:________,余额:________元。

2. 银行账户二:开户行:________,账号:________,余额:________元。

四、股票:1. 股票一:股票代码________,购买日期:________,购买价格:________元,现市值:________元。

2. 股票二:股票代码________,购买日期:________,购买价格:________元,现市值:________元。

五、其他财产:1. 珠宝首饰:________,价值:________元。

2. 家具电器:________,价值:________元。

鉴于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分割家庭析产协议:第一条房产分割1. 房产一归甲方所有,乙方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2. 房产二归乙方所有,甲方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第二条车辆分割1. 车辆一归甲方所有,乙方放弃对该车辆的所有权。

家庭内部析产协议书范本(3篇)

家庭内部析产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乙方、丙方共同拥有一套房产,位于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_室,房产证号为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房产”。

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涉案房产的基本情况1. 涉案房产为甲方、乙方、丙方共同所有,所有权比例为:甲方占_______%,乙方占_______%,丙方占_______%。

2. 涉案房产的产权登记情况如下:(1)甲方:姓名: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2)乙方:姓名: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3)丙方:姓名: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二、析产方式1. 甲乙丙三方同意将涉案房产进行析产,析产方式为:按照各方的所有权比例进行分割。

2. 析产后的房产分配情况如下:(1)甲方分得的房产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2)乙方分得的房产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3)丙方分得的房产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

三、析产费用及税费承担1. 析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公证费、过户费等,由甲乙丙三方按照所有权比例共同承担。

2. 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由甲乙丙三方按照所有权比例共同承担。

四、析产时间及程序1. 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日内,甲乙丙三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

2. 评估结果确定后,甲乙丙三方在_______日内共同到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3. 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甲乙丙三方各自领取相应的房产证。

五、违约责任1.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论婚内析产的内涵与完善

论婚内析产的内涵与完善

论婚内析产的内涵与完善王乐【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学界的普遍讨论,其中第四条规定的“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某些特殊情形或某些重大理由可以进行财产分割”的规定,打破了人们传统的“同财共居”的观念。

婚内析产的概念及特征亟待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婚内析产制度的理论基础需要从理论方面寻找依据。

此外,有关婚内析产制度与分别财产制、非常财产制和离婚财产分割衔接的制度设计亦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

%"Explanations on the Application of Marriage Law Ⅲ" published by the supreme people court has aroused wide public concern and heated academic discussion. According to the fourth item, during the existence of marriage, in some special situations or for some important reasons, property could be divided, which breaks the traditional idea of "living together and sharing property". In this paper, the concept and features of property division during the existence of marriage is discussed in depth, and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such division is analyzed. Moreover, how to connect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with respective property system, special property system and divorced property division is also explored.【期刊名称】《黄山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40)006【总页数】5页(P38-42)【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内涵;完善【作者】王乐【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房山1024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2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为婚后所得共同制。

李某蒋某1蒋某分家析产纠纷(分拆迁房)判决书

李某蒋某1蒋某分家析产纠纷(分拆迁房)判决书

李某蒋某1蒋某分家析产纠纷(分拆迁房)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9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裘霞王瑜张百元【审理法官】裘霞王瑜张百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彩珍;蒋林峰;蒋建勇【当事人】李彩珍蒋林峰蒋建勇【当事人-个人】李彩珍蒋林峰蒋建勇【代理律师/律所】朱泽云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泽云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泽云【代理律所】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彩珍;蒋林峰【被告】蒋建勇【本院观点】本案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地籍档案查询单、建房审批表等证据已经可以反映涉案房屋的审批、建造、以及取得权证的相应事实,本院对上诉人李彩珍、蒋林峰的申请调取的证据不再予以调取。

本案中,上诉人李彩珍、蒋林峰认为被拆迁房屋审批建造时户内人口为六人,此后被上诉人蒋建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家取得被拆迁房屋六分之五的房屋份额,该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权责关键词】共同共有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李彩珍、蒋林峰认为被拆迁房屋审批建造时户内人口为六人,此后被上诉人蒋建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家取得被拆迁房屋六分之五的房屋份额,该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该房屋系被上诉人蒋建勇之父蒋国泰于××××年6月1日审批建造,并在蒋建勇婚前建造完成,此后涉案房屋于1993年4月完成产权登记并登记于蒋建勇名下。

上诉人主张其中六分之五的房屋份额为受赠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产权登记时村委调查涉案房屋人口数为二人的记录仅能证明当时涉案房屋由蒋建勇、李彩珍二人居住,不能证明蒋建勇的父母存在将涉案房屋赠与蒋建勇、李彩珍二人的事实,且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蒋建勇之父蒋国泰当时在其自有的宅基地以外,又以“人多屋少、子女长大、居住不下"为由另行审批宅基地建造了二间二层房屋,其中一间二层分给了蒋建勇、另外一间二层分给了蒋建勇的兄弟,故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蒋建勇在婚后受赠取得了六分之五的房屋份额的意见亦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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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笔者认为,在适用和理解该条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本条规定其实是依据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条件的规定,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关于何谓重大理由,法律没有规定,根据相关论文和著作,一般认为可能是指医疗、夫妻财产制度变化等原因。

本条规定中也用了“等”的表述,涵盖范围比较宽,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还会进一步列举。

当然此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在立法时也有颇大争议,因此,相信实践也会比较谨慎。

2、该条款仅仅适用于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夫妻之间,即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在离婚时及之后分割,但同居者或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不受此限制。

因为根据已有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更大而言之,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共同共有财产。

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就没有形成家庭关系,原则上相互之间的财产至多构成按份共有,如无其他证据或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而共同共有的财产,只有在共有基础丧失时或者有其他重大理由时,才可要求分割共同共有财产。

3、法律明确规定一方请求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不等于说双方请求则可。

首先,双方请求在立案中不会出现,一般来说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

其次,双方共同请求,实际上可能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如果双方确实协商一致,就不必通过诉讼途径,法律也已经明确给与当事人双方自由约定财产的权利,即夫妻财产约定,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将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共有,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个人所有、为共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个人所有财产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范畴,而属于赠与,而赠与方式,根据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实际过户或公证之前是可以撤回的。

但是存有疑问的是,是否夫妻可否为规避此规定,而约定,以一方所有房产为共有,其中原所有人只占5%。

此条款笔者留待后续讨论。

4、该条款规定的好处在于,一,当事人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必以同时离婚为先决条件,这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财产风险控制两目的可以兼得。

而以往,两者捆绑在一起,仅仅因为经济上的分歧,就要求当事人为了解决经济分歧而不得不选择离婚,要么破坏了家庭和婚姻幸福,要么是的当事人不得不人寿财产上的损害危险。

二,适用该条,当事人为了分割财产,只要起诉一次就可以解决问题,高效迅捷;比较而言,走离婚诉讼的道路,往往需要起诉两次方可实现,至少需要一年时间,而本条的目的正在于要消除迫在眉睫的经济损失的风险,让当事人花一年时间去实现这个正义,未免太晚了。

5、虽然如此,然而此规也有令人烦恼之处,似会起不到降低离婚率的意图。

何故?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行为的,可少分或不分。

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此种惩罚性规定仅在离婚诉讼中或者此后的诉讼中适用,故适用本条款即不请求离婚而分割财产就不能引用婚姻法的惩罚条款从而震慑对方,看来法律还是要让受害者从惩罚和遏制恶意转移财产的冲动与财产的及时分割之间被迫作痛苦的抉择。

6、应当看到,婚姻法对侵害夫妻财产的惩罚条款是以当事人有侵害夫妻财产意图为前提的,但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婚内财产分割却无此要求,从“损害”要件而不是“侵害”要件的措辞中也可以看到这种区别。

那么,即使没有侵害的故意,换言之,过失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得到配偶同意的擅自转移、变卖、处分,甚至连投资失败,失误致损也可能带来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的危险。

那么,以后夫妻关系是否将变成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好像不是没可能。

为杜绝此一违背婚姻和睦的引申,对此条款的把握在司法实践中似以从严为宜。

或者说,其实损害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防范,一种是分割财产,另外,如果仅仅是非故意的水平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调整夫妻财产的管理权来解决,而不废必须通过分割方式解决。

7、关于债务,婚姻法惩罚条款称伪造债务,本条款称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似乎更准确科学,其实不然,反而开脱了侵权人。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婚姻法律体系中,共同债务的法律概念存在一些混乱。

可能存在两种含义,需要区别对待,一为对内共同或实质共同,双方应当分担此种债务;另一为仅对外共同或连带,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另一方主张,无过错一方可以在偿还债权人之后向另一方追偿。

现在司法解释的限定排除了其他债务,也有可能排除对外连带债务,显然将损害无辜一方,应予注意。

8、另外,本条款规定的一个要件是“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怎样算"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按金额还是占财产总量比例?这可能要取决于法官的判断,笔者认为,应及早出台进一步指导意见规范审理。

9、本条款规定,为负扶养义务人支付医疗费,可要求婚内分割财产。

但条文没有明确医疗费标准,是按基本标准还是稍高?笔者认为,显然不可像人身损害赔偿一样拘泥于基本标准,在家庭财力丰裕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医疗费标准是合乎常理的。

另一方面,也不能将财力标准绝对化,对一财力较弱家庭而言,也可能会适当超出自己的财力水平通过举债来支付医疗费。

是否应考虑限于基本标准与家庭财力等就低标准?更复杂的争议留当事人以离婚方式解决?笔者不以为然,不说婚姻法对婚姻关系尽力维护之原则,仅离婚诉讼之漫长,亦不合适对医疗费紧迫需要的性质的处理。

,可见,此标准可能涉及财富和生命价值的优先顺序的价值观,司法者不得不察。

10、新司法解释第四条的法律基础或者启发来自于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定。

但是这一规定是否忽视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般共同共有财产的区别,即财产产生的持续性。

既然允许婚内分割的原因在于对方进一步损害共同利益的威胁,为什么只限于对已经存在的财产的分割?难道可以拿同一件损害事实,不时起诉?当然,这不等于说可以考虑可以请求变更为夫妻财产制度为分别财产制,因为这显然对于弱势一方或者收入少的一方不利。

笔者有理由相信,随着婚内财产分割案件量上升,个人财产金额占家庭财产总量比例也必然加速增长,甚至成为一种常态,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性质转换纠纷也必然随之增加,当然,精细化是法律进化的必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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