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传统知识条款草案
第二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

第二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是保护和维护世界上的历史和文化遗产的一项重要国际协议。
该宪章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这些遗产得到适当的保护、维护和传承,以保持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它还旨在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以共同努力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遗产。
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和方法。
以下是该宪章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应当得到保护、研究、传承和利用。
第二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种国际责任,各国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遗产并协助其他国家保护其遗产。
第三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以科学方法为基础,包括历史、考古学、建筑学、人类学等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术。
第四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以维护其完整性和真实性为原则,不得随意改变或移动遗产的原貌和结构。
第五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尊重当地社区的利益和权益,确保他们参与和从中受益。
第六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综合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确保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可持续性和适应性。
第七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共享信息、技术和经验进行协调和支持。
第八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加强教育和意识提高,使公众了解和珍视这些遗产的价值和意义。
第九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加强法律和制度的保障,确保相关法规的执行和遵守。
第十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尊重和遵守国际人权法和文化多样性原则。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加强国家和国际的监测和评估,确保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来保护和传承各自的历史和文化遗产。
这个宪章的发布无疑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使各国能够更好地合作,共同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遗产,同时也促进了人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
这也充分展现了国际社会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识和普遍价值。
历史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瑰宝,保护和传承它们就是保护和传承我们的文化和历史,这对于维护我们的人类文明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和认定管理第三章持有人的权利及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规范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获取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基于中华民族长期实践积累、世代传承发展、具有现实或者潜在价值的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标志符号,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药古籍经典名方、单验方、诊疗技术、中药炮制技术、制剂方法、养生方法等。
第三条【原则】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优先、分级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登记和认定】国家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实行登记、认定管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
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有关的专利、商标管理等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对外合作】国家鼓励利用中医药传统知识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但不得损害我国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健康。
第七条【鼓励社会参与】国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
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登记和认定管理第九条【登记原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可以申请登记。
(一)具有维护和促进健康价值的;(二)具有科学、历史、文化价值的;(三)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四)面临失传且有传承发展价值的;(五)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登记受理程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开的、广泛传播的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调查登记。
保护传统文化建议书(三篇)

保护传统文化建议书我国是拥有5千年悠久历史的国度,同时也是拥有众多自古留传下来的精美、精彩的传统民间艺术,他们有:皮影、剪纸、编织、绣花、狮子舞、塑作艺术、雕镌艺术等等,都是很著名的民间艺术,也是中华文化瑰宝,更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些传统艺术不在是单纯的艺术更是留传了上千年的古董级的艺术,是中国历史的见证,更是老祖宗、老一辈的人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传承的不单是艺术,更是在传承中国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民族的文化精髓、传承中华民族的文化价值。
然而,如今有很多传统民间艺术因没有人继承、没有大众关注、没有观众去欣赏而无法传承,从而失传、消失。
就像我昨天发表的在西安旅游观看木偶戏、皮影戏感受文章所说,当今还在从事或是坚持在传统民间艺术道路上的从业人员大多数都是老一辈人,年轻人为数不多,而这些民间艺人并不向现在艺人一样红遍全国、走红地毯那么风光无限,也不想现代艺人出场费动辄几十万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
而还是在默默的为游客演出,演出完毕后还要靠收集游客留下的瓶子等物品增加收入。
心里一阵阵的凉意席卷而来,也为我国传统民间艺术的发展而担忧。
同时,内心不断反问自己如今还存在为数不多的民间艺术在若干年后还能欣赏到这些吗?在若干年后是不是只能在博物馆或历史记载里面才能看到它们的身影吗?那是一件多么可悲的事啊!因此,我在此倡议中华民族全体儿女们让我们一起用实际行动来保护、传承出国留学网、继承我国为数不多的仅有的传统民间艺术,它是我们中华民族文化精髓的象征,是中华民族5千年悠久历史的见证,是中华民族的文化价值所在。
倡议大家一起行动起来。
首先,希望从国家层面提高现在正在从事传统民间艺术的艺人福利待遇。
在此,从社会层面望各大媒体、单位、学校加大宣传传统艺术,加大传统艺术教育。
最后,从个人层面希望有更多的大众、更多的中华民族儿女去关注、了解中华民族传统艺术、更多的大众、年轻一代人能去继承、传承中华民族传统艺术,让我国传统民间艺术能继续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下去,不在失传。
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方案

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方案导言: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我们的宝贵财富。
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责任和使命。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方案,以期对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思路和方法。
一、重视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工作,不仅关乎到历史、考古学、建筑学等学科的领域,更关乎到社会发展、经济利益等多个层面。
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其重要性,为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制定相关方案。
二、加强法律保护作为保护文化遗产的基础,法律规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国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建设和完善,以确保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三、倡导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除了法律保护之外,我们还需要通过教育和宣传等途径提高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
只有当每个人都认识到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才能够共同努力保护和传承。
四、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为了保证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建立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基金是必要的。
这个基金可以用于文化遗产的修复与保护工作,资助相关研究项目,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
五、加强科学研究与技术支持文化遗产保护离不开科学研究与技术支持。
加强对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开展文物保护的先进技术研发,并将其运用到实际保护工作中,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六、加强与社区的互动文化遗产往往存在于社区之中,社区居民是文化遗产的直接受益人。
因此,加强与社区的互动和合作,让社区居民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将会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七、完善管理机制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是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关键。
在保护与传承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文化遗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其能够得到合理有效地保护。
八、推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并不仅仅是对过去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将其与现代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实现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在保护与传承的同时,注重挖掘文化遗产的经济、社会价值,推动其可持续利用。
保护中华传统文化的措施

保护中华传统文化的措施
保护中华传统文化的措施多种多样,需要从教育、法律保护、文化传承等方面进行努力。
1. 教育引导:将中华传统文化融入学校教育内容中,加强对中华传统文化的教育引导,培养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和理解。
2. 文化传承:通过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如传统节日庆祝、文化展览等,鼓励人们参与到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中。
3. 保护古迹:加强对古建筑、古遗址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确保它们能够被保存下来,世代传承。
4. 法律保护: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中华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打击侵权行为,保护传统文化的权益。
5. 文化交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交流,促进中华传统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传播。
6. 科技保护:结合科技手段,利用数字化技术保护中华传统文化,如数字化档案、虚拟现实等,使得传统文化能够以更广泛的方式传播。
7. 培养保护意识:加强公众对中华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培养人们的自豪感和责任感,共同参与保护中华传统文化的行动中。
总之,保护中华传统文化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涉及教育、法律
和文化等多个方面,只有综合施策,才能有效地保护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
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非物质物化遗产保护提案

非物质物化遗产保护提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案旨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惯例、庆典、节日、手工艺技艺等。
以下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案的框架:
1. 创建保护机构和框架: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保护、传承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
机构应该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和专家,能够制定保护政策和法规。
2.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定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明确保护标准和措施,同时建立一套评估机制,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独特性。
3.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提供经济和人力资源支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传承。
这包括提供资金资助、设立奖项、建立培训机制等。
4. 教育和宣传: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意识和认识。
这可以通过教育课程、展览、文化活动等方式实施。
5. 国际合作和交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组织的合作和交流,分享保护经验和技术。
同时,积极参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和机制,推动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6. 数据收集和研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和数据库,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同时,鼓励研究人员进行相关的研究,为保
护工作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这是一个基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案框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通过综合运用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人类文明的繁荣。
传统文化保护的措施

传统文化保护的措施引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独特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意义和艺术价值。
然而,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传统文化面临着日益减少、流失甚至消亡的威胁。
为了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将介绍几个常见的传统文化保护措施,并分析其效果和问题。
一、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了保护传统文化,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明确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责任。
这些法律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围:法律明确了什么属于文化遗产,以及哪些资源需要予以保护。
2.保护措施和机构:法律规定了各种保护措施,如修复、保存、整理等,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3.惩罚和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了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将面临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传统文化。
例如,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和措施,同时也设立了专门的国家和地方机构来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然而,由于人力、资金等方面的限制,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二、传统文化教育和传承项目的开展为了培养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和认同度,许多国家都开展了传统文化教育和传承项目。
这些项目包括举办传统文化课程、培训传统文化艺术家、举办传统文化节庆活动等。
传统文化教育和传承项目的开展,有助于普及传统文化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兴趣。
例如,日本的传统文化教育项目让年轻人有机会学习传统的绘画、茶道、武道等技艺,从而传承和发展了日本的传统文化。
然而,传统文化教育和传承项目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如传统文化知识的传递方式、项目的可持续性等问题,需要持续进行改进和探索。
三、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传统文化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传统文化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许多国家将传统文化资源数字化,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传播和展示。
这种方式既扩大了传统文化的受众范围,也增加了传统文化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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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知识:条款草案第二次修订稿(2016年9月23日)序言/引言承认价值(i) 承认传统知识的[整体][独特性]性质及其固有价值,包括其社会、精神、[经济、]智力、科学、生态、技术、[商业、]教育和文化价值,并肯定传统知识体系是进行不断创新及鲜明的智力和创造性生活的框架,对于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具有[根本的]内在的重要意义,并具有与其他知识体系同等的科学价值;加强认识,增进尊重(ii) 增进人们对传统知识体系的认识和尊重,对保存、发展并维持这些体系的传统知识[持有人]/[拥有人]的尊严、文化[完整性]遗产以及智力和精神价值的尊重,对传统知识在保持传统知识[持有人]/[拥有人]的生计和认同方面所做贡献的尊重,对传统知识[持有人]/[拥有人]为[保护环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可持续利用、粮食安全与可持续农业、医疗保健,以及科学技术进步所做贡献的尊重;替代项(ii) 增进人们对传统知识体系的尊重,对保存并维持这些体系的传统知识持有人的尊严、文化完整性以及精神价值的尊重;[替代项完]促进对传统知识的[保存和]维护(iii)[通过尊重、维护、保护和维持传统知识体系,[并为这些知识体系的保管人维持和保障其知识体系提供奖励]],促进并支持对传统知识的[保存和]维护[和尊重];[与相关国际协定和程序的一致性(iv) 注意到其他国际和地区文书和程序,并始终如一地与之共同开展工作,尤其是有关知识产权以及与传统知识相关的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益分享的文书和程序,[以及《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促进获取知识,维护公有领域(v) 承认活跃的公有领域和适用于所有人使用、对创造力和创新至关重要的知识体系的价值,承认有必要保护、维护和加强公共领域;][记录和保存传统知识(vi) 促进记录和保存传统知识,鼓励人们根据传统知识持有人的相关习惯做法、规范、法律和/或协议,其中包括在传统知识在可以被他人公开、学习或使用之前需要得到事先知情同意或批准和参与和共同商定的条件的习惯做法、规范、法律和/或协议;][促进人权(vii) 承认并保护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而且这项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促进创新(viii) [保护传统知识应当]有助于促进创新和知识的转让与传播,使知识的持有人和使用者共同受益,而且在方式上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应有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替代项[基于传统知识的创新可以为技术的转移和传播作出贡献,有益于传统知识的持有人和合法使用者,只要其有利于社会经济福祉和权利义务的平衡。
保护源于传统知识的创新,使各社区有权管理和控制自有知识产权的商业利用,并集体从中获益;]提供新的规则和准则(ix) [承认有必要制定新的规则和准则,为强制执行与传统知识相关的权利提供有效和适当的手段,同时兼顾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与习惯使用的关系(x) 不得限制受益人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在社区内和社区之间,对传统知识进行[符合成员国国家法律的]创造、习惯使用、传播、交流和发展。
政策目标[替代项1本文书旨在:1. 为受益人提供手段:(a) 防止其传统知识[被盗用/非法占用、滥用和未经授权使用];(b) [控制以超出习惯和传统背景的方式使用其传统知识;](c) 促进依据事先知情同意或批准和参与,并酌情考虑习惯法,实现因使用其传统知识而产生的利益的公平和公正分享;并(d) 鼓励和保护基于传统的创造和创新,不论是否已经商业化开发。
[2. 帮助防止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授予错误的知识产权/[专利权]。
]]][替代项2本文书的目标应当是防止受保护传统知识的[盗用]/[非法占用],并鼓励[基于传统的]创造和创新。
][替代项3本文书的目的是有助于保护创新和知识的转让与传播,使受保护传统知识的持有人和使用者共同受益,而且在方式上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祉,并应有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承认活跃的公有领域和适用于所有人使用、对创造力和创新至关重要的知识体系的价值,承认有必要保护、维护和加强公共领域。
]术语的使用本文书中:[盗用是指替代项1在未经事先知情同意或批准和参与,并根据适用情况,在没有共同商定的条件下,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商业、研究、学术和技术转让)的任何获取或使用[客体]/[传统知识]。
替代项2使用他人的受保护的传统知识,而[客体]/[传统知识]是使用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或破坏信用、违反提供国国内法从持有人处取得的,但承认因持有人未采取合理保护措施而通过[独立发现或创造、]阅读书籍、从未受损害的传统社区之外的来源处取得、反向工程和无意披露等合法手段获得传统知识不属于[盗用/滥用/未经授权使用/不正当和不公平的使用。
][替代项3对受益人传统知识的任何获取和使用,违反有关此种传统知识获取或使用的习惯法和既定做法的。
][替代项4对[受益人]土著[人民]或当地社区的传统知识的任何获取和使用,无自由事先知情同意和相互议定的条款,违反有关此种传统知识获取或使用的习惯法和既定做法的。
][滥用可能在属于某一受益人的传统知识被使用者以违反使用国的立法所批准的国内法或措施的方式使用时出现;在国家层面保护或保障传统知识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如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这种保护以不公平竞争原则或一种基于措施的方法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方法为依据。
][受保护传统知识是满足第1条规定的资格标准和第3条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条件的传统知识。
][公有领域在本文书中是指,就其性质而言,不受或可能不受使用这种材料的国家的立法规定的知识产权或相关保护形式保护的无形材料。
这可能是所涉客体不符合在国家层面保护知识产权的先决条件的情况,或根据情形,也可能是任何先前的保护期已届满的情况。
][公开可用系指已经失去了与任何土著社区显著联系且由此成为通用或普通知识的[客体]/[传统知识],尽管其历史起源可能已为公众所知。
][替代项1本文书中,传统知识由土著[人民]、当地社区[和民族/国家]创造、维持和发展的知识,与土著[人民]、当地社区[和民族/国家]的民族或社会认同和/或文化遗产有联系,或者是其组成部分;代代相传,无论是否连续;存在于经过整理的、口头的或其他形式;可能充满活力、不断发展,可能的形式有诀窍、技能、创新、做法、教导和学问。
][替代项2本文书中,传统知识由土著[人民]、当地社区[和民族]创造、维持、控制、保护和发展的知识,与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社会认同和/或文化遗产有直接联系;代代相传,无论是否连续;存在于经过整理的、口头的或其他形式;可能充满活力、不断发展,可能的形式有诀窍、技能、创新、做法、教导和学问。
][秘密传统知识是受益人根据习惯法用某些保密措施持有的传统知识,依据的谅解是传统知识只在具体团体内使用和知晓。
][神圣传统知识是尽管秘密、传播范围窄或者传播范围大,仍构成受益人精神认同一部分的传统知识。
][传播范围窄的传统知识是指受益人共享的传统知识,受益人之间不采取保密措施,但非团体成员不易获取。
][传播范围广的传统知识是指公众可轻易获取,但文化上仍与受益人的社会认同有联系的传统知识。
][非法占用是指使用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违背信赖从传统知识持有人获得的传统知识,并导致违反了传统知识持有人的国内法。
使用通过合法手段,如独立发现或创造、阅读出版物、反向工程、因传统知识持有人未采取合理保护措施而无意和故意披露等获得的传统知识,不是非法占用。
][未经授权使用是指在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受保护的传统知识。
][[“使用”]/[“利用”]系指(a) 传统知识被含在某种产品之中[或]某种产品是在传统知识的基础上被开发或取得的:(i) 在传统范围以外生产、进口、许诺销售、销售、存储或使用产品;或(ii) 为在传统范围以外许诺销售、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占有产品。
(b) 传统知识被含在某种方法之中[或]某种方法是在传统知识的基础上被开发或取得的:(i) 在传统范围以外使用方法;或(ii) 对使用方法直接产生的产品进行(a)项中所述的行为;(c) 在非商业研发中使用传统知识;或(d) 在商业性研发中使用传统知识。
]文书的客体[替代项1本文书适用于传统知识。
][替代项2本文书的客体是集体创造和维持、与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和民族]的社会认同和[/或]文化遗产有直接关联、代代相传的(无论是否连续)、存在于经过整理的、口头的或其他形式的传统知识。
[替代项3本文书的客体是由土著[人民]、当地社区[和民族/国家]创造、维持和发展的传统知识(不论是否广泛传播),与土著[人民]、当地社区的社会认同和/或文化遗产有关联,或者是其组成部分;代代相传,无论是否连续;存在于经过整理的、口头的或其他形式;可能的形式有诀窍、技能、创新、做法、教导和学问。
[传统知识尤其可以与农业、环境、医疗保健及土著和传统医学知识、生物多样性、传统生活方式、自然资源和遗传资源,以及传统建筑诀窍和施工技术等领域有联系。
]][替代项4本文书适用于传统知识。
资格标准要根据本文书获得保护,传统知识必须与第2条定义的受益人的文化遗产有[显著]联系,系集体创作、创造、发展、维持和共享的,且在已由每个成员国决定的期间(不少于50年)代代相传]。
保护的受益人[替代项12.1 本文书的受益人是持有受保护传统知识的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
[2.2 成员国也可以根据国内法,经受益人[同意]/[直接参与和批准],指定一个主管机构,作为代表受益人的托管人。
[应当]/[应]将任何主管机构的身份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替代项22.1 适用时,本文书的受益人包括依据国内法可能确定的土著[人民]、当地社区、国家、[民族]和其他受益人。
2.2 成员国可以酌情成立国家主管机构,根据习惯法和惯例,与土著[人民]、当地社区和创造、维持、发展和行使传统知识权利的利益攸关方确定传统知识的受益人。
][替代项32.1 适用时,本文书的受益人包括依据国内法可能确定的土著[人民]、当地社区和其他受益人。
2.2 成员国也可以在认为适当时,根据国内法,指定主管机构,作为代表受益人的托管人。
]保护范围[和条件][替代项1按本文书的定义,成员国[应当]/[应]对[受保护的]传统知识受益人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以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方式,酌情并按照国内法予以保障。
][替代项23.1 凡传统知识是秘密的,则不论是否是神圣的,成员国[应当]/[应]确保:(a) 受益人拥有维持、控制、使用、发展、授权或禁止获取和使用/利用其传统知识,以及从因其使用而产生的利益中收取公平公正份额的专有、集体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