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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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合国教科 文组 织 U E C N S O版权 与邻 接权教 席讲 席教授 郭 寿 康在接受 中国知识 产权 报记 者采访时指 出。
继 出台 了< 商标法>、专利法> 一系列关 于知识产 权保护的 < 等
法律法规 , 同时也经过多年实践案例经验的累积 , 相关法律法 规越来越正规和完善 , 但是法律条文中复杂的内容 、 繁琐的 申 报和审批程序 , 使一般民众不仅需要熟悉大量法律专业知识 , 而且更需要大量 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一些 申报单位过低 的工
子” 上有损的问题 , 而且还直接牵涉到该 国巨大 的经济利益 。 二、 我国的传统文化知识 产权保 护的立 法现状及 其滞后

疑过 。但 是之前 的中韩“ 端午节” 之争 中国落 败的事实 , 这样
的例子还有很 多 , 一切都在警示 国人 : 对传统知识文化 的产权 保护刻不容缓 。 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 的这个名 词来 源于 l 8世纪的德 国, 著名 比利 时
段。
年来不断利用其完 善的知识产权 制度 , 对发展 中国家的本 土 企业进行打压 。另一方面 , 在东亚 、 非洲和南美地区的许 多发 展中国家 , 历史传承 留下 了非常丰 富的传统知识 和文化遗传 资源 , 但发展 中国家对此却缺乏有效保护 , 以至于这些资源正 被不断窃取、 盗用 , 被一些发达 国家无偿 或非 常廉 价地使用 。


法学家皮卡弟将一 切来 自知识 活动 的权 利概括 为知识 产权 , 这一学说后来被广泛传 播 , 得到许 多国家 以及 国际组 织 的承
认 。对 我 国来 说 , 识 产 权 这 一 名 词 是 对 英 文 IT L E T . 知 N E L C U A R P R Y的 一 种 翻 译 。 LP O E T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是指保护和传承中医药传统知识,防止其被侵权、盗用和失传。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重要性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文化遗产保护:中医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有助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2. 创新研发支持:中医药传统知识是研发中医药新药和治疗方法的重要基础。

保护传统知识可以为科学研究和医药创新提供参考和依据,促进中医药学科的发展。

3. 维护民族利益:中医药是中国民族的宝贵财富,保护传统知识有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防止中医药知识被其他国家或个人侵权和掠夺。

为了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 法律保护: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惩知识侵权行为。

2. 教育培训: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教育培训,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传承力和创新力。

3. 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保护中医药传统
知识免受侵权和盗用,维护我国在中医药领域的国际声誉。

4. 数据库建设: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数据库,收集和整理传统知识,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使用服务,促进传统知识的传承和利用。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政府、专业机构、学术界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保护措施和意识,才能有效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独特价值和学术权益。

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是指由人类创造的智力成果所具有的法律权利。

它包括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是现代社会以及经济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要素。

然而,在古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的概念并不被人们所重视,个人创造的知识产权也很难得到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古人是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以及维护知识产权的呢?一、修行捆仙绳在古代,道教或是一些修行者经常采用一些特殊的修炼方式,创造出了一些独特的技艺,也产生了一些特殊的文化产品。

为了保护自己的独有技艺,修行者们常会将自己的技能与资料传授给比较懂行的人,然后约定将内容保密。

这就是所谓“捆仙绳”,它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机制。

捆仙绳的特点就是,在传授技术的同时,修行者会向接受者传授一些特殊的资料,之后还会将接受者的双手捆绑在一起,用特殊的绳索缠绕,这样可以让自己的技术不被非法传播或是被盗用。

如果对方违反了约定,则可能会引起天谴,损害道业。

二、书法签名在古代,书法被认为是一种文化艺术。

书法家们常常在自己的作品上留下自己的签名,这些签名就是书法家的个性标志。

如果是别人抄袭了自己的作品,却没有自己的签名,可以通过与自己留下的签名进行鉴定,来证明这幅作品是自己所创作的。

例如,唐朝时期有个大书法家骆宾王,他的书法极具人格特征,每次出新作品时,都非常注意在作品上留下自己的名字,以示权属。

其实,这种保护措施也为后来人所传承,成为了法律上的突破点,开创了著作权的先河。

三、嵌字技术在古代书法中,嵌字技术被广泛运用,用于标记所有的文献资料。

一般来说,嵌字技术是将字刻在玉石,青铜,金银等材料上,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古代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可以说,嵌字技术是古代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最基本的方式。

相当于是一种刻石板,只有经过由权威或者是受认可的机构的认证,才能具有所有权。

四、文献保护传统文献保护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文化遗产,在古代被广泛运用。

那时候,文献物质的质量相对比较差,而且经过长时间的保存,容易出现破损、褪色等情况。

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

文化本身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

笼统地说,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

同时又是一种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

广义的文化是人类创造出来的所有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其中既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部分,由包括自然科学和技术,语言和文字等非意识形态的部分。

确切地说,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

根据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的定义,文化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获得的能力与习惯的复杂整体”。

其核心是作为精神产品的各种知识,其本质是传播。

文化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

文化是由人所创造,为人所特有的。

有了人类社会才有文化,文化是人们社会实践的产物。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是指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中华民族及其祖先所创造的、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所继承发展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历史悠久、内涵博大精深、传统优良的文化。

它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的结晶,除了儒家文化这个核心内容外,还包含有其他文化形态,如道家文化、佛教文化等等。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TRIPS协议语境下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立法保护问题

TRIPS协议语境下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立法保护问题

2012年第6期总第216期

ForeignEconomicRelations&Trade【国际经贸】

TRIPS协议语境下传统

文化知识产权立法保护问题张冬滕欢(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摘要]国际经贸中的重要国际条约———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中,并没有涉及传统文化的知识

产权保护。在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尚未纳入TRIPS协议之前,发展中国家应当灵活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以保护本国利益。在TRIPS协议中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应兼顾传统文化来源地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积极运用弹性条款来建立保护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立法机制,以此来维护属于我国传统文化国际化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关键词]TRIPS协议;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G7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6-0012-03

作者简介:张冬,哈尔滨工程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滕欢,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基金项目:国家社科2010重大课题“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数据库建设研究”(10&ZD133);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传统医药产业创新问题的知识产权研究”(CLS(2011)D42);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G201019)。

一、TRIPS协议中传统文化的相关保护范围由于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并未包含有关传统文化的相关定义及保护的具体范围。目前在TRIPS中关于传统知识的讨论、给予的概念也是狭义上的,其讨论的传统知识是可以产生新的技术发明的传统知识,而且现行专利制度并不是将专利授予传统知识本身,而是基于传统知识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二次发明。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版权、商标权、地理标识权、专利权、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以及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而对于TRIPS中有关传统文化与传统知识的讨论主要集中于第27条第3款(b)项第二句,该条款并不直接包括传统文化或是传统知识,而是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在2001年《多哈宣言》的第19段,就将TRIPS协定第27条第3款(b)项的审议由植物品种保护扩展到TRIPS协定与CBD的关系、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并且明确了传统知识是新一轮贸易谈判的优先考虑议题之一。TRIPS协议第二部分第一节“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但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式或数学概念本身。”也就是说,TRIPS协议旨在保护各种“智力创新”,而不涉及“智力源泉”(包括传统文化)。WTO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智力成果独创性或首创性之上,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必须是新作品、新技术、新知识。欧美文化在知识产品的现代化生产和传播中,以各种“智力创新”的形式得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周延保护;与此相反,传统文化,包括传统工艺、民间传说、土著礼仪及地方视听表演艺术等,则因为是世代传承的(不符合原创性要求)、依附部族的(不具有个人主体特征),无法适用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二、TRIPS协议中传统文化保护的相关利益平衡原则(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的平衡

传统知识保护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的困境及出路

传统知识保护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的困境及出路

千 万传 统 医药 工作 者千 百年 来 不 断实 践 的结果 。
时代 就存 在 的 ,特 定 群体 ( 方 学者 习惯 称 之 为 西
[ 稿 日期 ] 0 01.3 收 2 1.01
而众多的医药验方秘方也是经过了历代实践和不 断修 正 。还 有 民族 传统 舞蹈 ,它们 并 不 是 单个 人 的创 作 ,是经 过历 代人 集体 创 造 流传 下 来 的 。传 统 知 识 的掌握 者也 具有 集合 性 ,通 常 为 某 个 民族


源 以及传 统 文 化 的关 注和 利用 增 多 ,国 际法 学 界 对 传 统 知识 的保 护展 开 了热烈 讨论 。而 白上世 纪 8 0年代 中期 开始 ,人们对传 统知 识 的界定就 曾有 过 积 极 的探 讨 。当 时,世 界知 识产 权 组织 和 联合 国教 科 文组 织 召 开大 会 ,讨论 对传 统文 化 遗 产 的 保 护 。在 此 之 前 ,原 住 民的知 识成 果 都被 统 归 于
持 生物 多样 性 的作用 不 言而 喻 。而 民间 文学 艺术 的经济 价值 也不 可 忽视 。近 年 来好 莱 坞 的 多部大 片 ,均 取材 于我 国 的 民间神 话 和历 史 故 事 。更有 些发 达 国家 的商业 机 构 ,将某 些 原 始 部落 的 图

“ 民间传 说 ”( okoe F llr)的标 题之下 。在该 次大会
视 。但在 对其 开发 利用过程 中,出现 了侵 害传统知识原握 有 者的利 益以及 对传统资源的掠夺性 开发 ,破 坏生物和 文 化 多样性 问题 。传统知识的特性使其在现代知识产权框 架 下无 法得 到有效保 护 ,需要对现有作者权制度进行 以把这 几 个 不 同方面 的

解读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以激励理论为视角

解读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以激励理论为视角
要 前提 是为传 统知识 法律 保 护提 供 必要 的正 当性基 础 。 经济 学 中的激励 理 论 出发 , 从 以人 的要 素作 为核
心 , 寻激励理 论 以及传 统知 识 法律 保护 二 者之 间的 契合 点 , 以此 为基 础 为传 统知 识 法律 保 护 的正 当 探 并
性做 辩 护 。
解 读 传 统 知 识 法律 保 护 的 正 当性
— —
以激励理论为视角
杨 振 宁 卫 欢
6 4 0 (. 1 兴义 民族 师 范学 院 , 贵州 兴义 5 2 0 ;
2贵 州师 范 大学 , 贵州 .
贵 阳 500 ) 50 1
摘 要: 对传 统知识 的 法律 保护 是知 识 产权保 护 的 国际协调 层 面 面临的新 问题 。解 决这一 问题 的 首
G i o om l nvri, uyn G i o 5 0 0 ) uz uN r a U i sy G i g,uz u 5 0 1 h e t a h
Ab t c : elg l r tcin o a i o a n wld e i ten w is et a ei tl cu mp  ̄ r t t n c n ea r s t s r t Th a oe t f r d t n l o e g e u t h el ta p e y p oe i a l co s a e p o t i k sh s h t n e l c o a
k o ld e nweg.
Ke r s ta i o a n wl g , ai i , n o r gn e r s ywo d :r d t n l o e e v l t e c u a ig t o e i k d d y h i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双边FTA中传统知识保护的完整性问题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双边FTA中传统知识保护的完整性问题

【法学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 2021年10月(第10期,总第294期)Oct .,2021(No.10,G eneral No.294)收稿日期:2021-08-20基金项目: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下内蒙古企业“走出去”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020NDC064)作者简介:张博(1986-),女,内蒙古通辽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与历史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刘亚军(1969-),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知识产权法。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双边FTA 中传统知识保护的完整性问题张博1,2,刘亚军1(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2.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与历史学院,内蒙古通辽028000)摘要:在当今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知识保护不充分的情况下,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利益失衡的一种补救,在我国签订的FTA 中对传统知识条款进行完整性地规定非常重要。

我国以往签订的双边FTA 对传统知识的保护仅停留在静态层面,且存在范围不明确,内容不统一、不完整,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现FTA 中传统知识条款规定的完整性方面存在现实困难。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我国在FTA 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提供了新的合作契机。

在未来的FTA 谈判中,中国应该进一步明确传统知识的范围,规定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客体等条款,同时基于传统知识的特殊性,应区分不同伙伴类型,充分考虑传统知识持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结合贸易因素,依据动态利益平衡理论,遵循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基本逻辑,推进传统知识条款完整性的进程,实现传统知识静态与动态保护相结合,努力争取我国传统知识(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自由贸易协定;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一带一路”;条款完整性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21)10-0131-06“一带一路”倡议源自中国传统历史文化,倡议的提出对于推动相关国家民心相通意义重大,以文化交流合作为灵魂,沿线国家能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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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报告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报告对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据本文第一和第三部分的论述,传统知识保护的客体包括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传统科技知识和传统标记三大类,本部分就讨论如何利用当今的知识产权体系对三类客体提供保护。

让我们从基本概念出发。

根据WIPO,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

如果我们把“基于传统的”略去,就可发现,剩下的主题就成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发明和创造”,而它们都基本属于当今知识产权体系所保护的主题范围,可分别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等保护。

因此,问题就变为,“基于传统的”这些文学艺术作品、发明创造、标记和未公开信息等能否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或者说,“基于传统的”能否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也许有人会担心,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鼓励人们在文学、艺术或技术上的创新,但传统知识的最大特点却是“传统的”,其间显然存在着很难调和的矛盾,因此传统知识难以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这种担心可能来自对如下两方面理解的不足:其一,传统知识虽然是“基于传统的”知识,但却并非一定是陈旧的或落后的知识;其二,知识产权并不因主题的来源地、技术领域等因素而排除对其保护。

因此可认为,“基于传统的”传统知识并非先验地就可被排除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主题之外。

那么,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貌似矛盾的这些特点能否得到协调统一呢?本文在以上第四部分已经解决了主体问题,认为传统知识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主体上的障碍。

接下来,本文将结合具体知识产权形式,分析对相关传统知识客体进行保护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探讨当今知识产权体系对传统知识可能的保护。

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保护的最佳方式。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定义,“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产品,而不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文字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实用艺术作品;示意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三维作品。

应该看到,根据《伯尔尼公约》的定义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些事物中的大部分都可获得著作权或邻接局行使对《格萨尔》的著作权,并同时规定国家版权局亦可再转委托或转授权此权利或权力,这样国家版权局就可转委托或转授权西藏自治区版权局或《格萨尔》著作权信托管理机构行使和管理其著作权。

并且,如本文第四部分所述,也可依法成立一个全国性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公益性信托组织,全面管理和保护国内众多的作者未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格萨尔》、《格斯尔》和《俄勒特依》等。

其次是关于客体应满足的条件和保护期的问题。

这两个方面其实可归结为一个问题,但却是一个根本性的难题。

依据《著作权法》基本原则,一部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应具有原创性或独创性,并且保护期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

这对于很多重要的民间文学作品而言可能是不足的。

例如,对于已流传千年的藏族史诗《格萨尔》等属于整个民族的意义重大的史诗类作品,现有的《著作权法》即使能够提供保护,区区50年或70年的保护期也肯定是不足的,因此有进一步探讨利用特别法进行保护的必要。

专利是保护科学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创新最有力的工具之一。

在我国,专利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

一项发明创造要获得专利权,就应满足相应的条件即可专利性。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应满足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应满足的可专利性包括新颖性、合法性和美观性。

此外,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还必须清楚、完整、充分地公开,其标准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在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

对于传统知识中的传统科技知识,能否和如何利用专利对其进行保护?根据本文第三部分对传统知识客体的分析和归类,传统知识的第二类客体为传统科技知识,包括:传统农业技术,传统畜牧技术,传统狩猎技术,传统服装或织布的制作和印染技术,传统食品制作技术,传统医药和医疗知识,传统生育方法,对传统香料如熏香的应用,与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有关的传统生态知识,传统的头发造型方法,传统的骨安置技术和用手语表示数字的方法等。

专利不因技术领域或是否基于传统知识等原因而对某种发明创造有所歧视,如TRIPS协议规定,专利对所有技术领域内的任何发明都应是可得的,专利权应是可享受的,不因发明的地点或技术领域而有所歧视。

因此,从表面上看,对于这些形态各异的传统科技知识或生活知识,不管它们涉及的是某种传统的产品还是传统的方法,只要其满足专利法规定的条件,都可能获得专利,从而对该种技术方案获得在一定时期内的独占权。

但如果进一步分析和比较以上众多形态的传统科技知识和专利法要求的具体条件,就可发现:一方面,并非所有的传统科技知识或生活知识都可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因为它们可能很难突破专利法规定的技术性障碍;另一方面,诉诸专利也并非一定就是所有传统科技知识最好的保护手段,因为它们的技术方案需要充分公开,并且获得的保护期也只有20年的时间。

传统科技知识可能面临的专利法上的技术性障碍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重要方面:新颖性标准的含义是指一个发明创造应是新的,但却不要求绝对地未曾出现或存在过,因为那样会面临取证上的困难。

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采取的具体衡量标准是所谓的“混合新颖性”,即对于一个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在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上未曾公开发表过,在国内未曾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未曾由他人在我国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

因此,我国的传统科技知识如寻求专利权保护,在新颖性方面就主要面临来自两方面的威胁:其一,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公开,包括从古到今的所有书籍等;其二,从古到今国内的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的所知。

不言而喻,这两方面都可使很多传统科技知识不能满足新颖性的要求。

例如,在我国布衣族﹑苗族﹑瑶族和仡佬族等少数民族地区流传和使用很广的蜡染技术就可能因为已绵延使用了上千年而丧失了专利法上的新颖性;很多传统的中医药处方也是如此,因为它们可能曾出现在我国古代的药典或药书中。

当然,如果一项技术从未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也未曾为公众所知,则仍然可申请专利并可能获得专利权保护。

例如云南白药疗效神奇,众所周知,但其配方可能从未公开过,因此可以申请专利进行保护。

但此时需要考虑专利是否是最好的保护手段,因为如果利用技术秘密的形式则可能得到更为完善、长期和稳妥的保护。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要求,“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传统科技知识或生活知识要满足这一点也属不易。

例如,对于大多数传统农业技术、畜牧技术、狩猎技术和生育方法等,就很难说它们在与现代农业技术、畜牧技术、狩猎技术或生育技术相比时可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也称工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因此不适于工业性制造或使用的传统科技知识或生活知识就很难满足实用性要求,例如传统的骨安置技术和用手语表示数字的方法等。

在专利授权和专利权无效等实践中,充分公开是很重要的一个条件。

对于传统科技知识来说,也会面临这方面的问题,因为它们可能更适于用本土语言所描述,而非当今的科技语言,其方案的实现也可能涉及一些区域性条件,而这些条件在别的地方可能很难满足。

这些都可构成充分公开方面的障碍。

第五,专利法的明确排除。

为防止专利权滥用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伦理,专利法还设有专门的“道德条款”,并对一些客体作了明确排除。

例如,我国专利法就特别排除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的可专利性。

因此,相关的主题如传统中医药、藏医药或蒙古医药中对于疾病的特别诊断或治疗方法就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同理,传统知识中关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动物和植物品种也不能获得我国专利法的保护。

鉴于以上多方面的障碍,本文认为,对于大部分已经处于公有领域中的传统科技知识或生活知识,它们已经不能满足当今专利法的要求,因而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如果利用有关的传统科技知识培育出新的植物品种,则也可能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本土居民离大自然更为接近,与大自然的关系更为密切,在其对野生植物或人工培育品种进行开发的过程中,如果培育出植物新品种,则可获得相应权利。

如上所述,运用专利保护传统科技知识有很多技术上的障碍,同时也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即保护期限太短。

与之相比较,运用商业秘密的保护就能克服这些缺陷。

TRIPS协议规定,如果具备三个条件,即信息是秘密的、信息因是秘密的而具有商业价值和权利人对此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则该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就可获得相应的权利保护。

能够满足这些条件的传统科技知识,其中尤其是通过反向工程不易解读的传统医药知识等,都可在此权利框架下获得普遍、方便、低成本和长期的保护。

例如,一种特别的传统中医药偏方或验方,可方便地以“祖传秘方”等技术秘密形式被保存数百年之久。

对于WIPO报告中提到的运用手语表示数字的方法,也可在一个限定的人群中或社区内作为技术秘密得到保护。

对于基于传统知识创造出来的新知识和新信息,当然也可在商业秘密的框架下获得保护。

并且,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权保护是相互平行的两类保护,可以同时运用,互为补充。

根据TRIPS协议和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可用作商标的标记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以上因素的组合;标记应具有显著性,并可能要求具有可视性;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地区,而该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对于传统知识来说,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至少可涉及以下两方面:其一,传统标记可通过商标或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其二,任何传统知识的商品化,无论是以产品形式还是以服务形式出现,皆可利用商标或地理标志进行标示,以与其他类似产品或服务相区别,增加其经济价值或市场价值,并扩大其文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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