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医院保密配方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我院中医药保密工作,保护我院中医药知识产权,确保中医药配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保密配方,包括但不限于:中药方剂、膏药、药酒、药浴、针灸、推拿等中医药技术。
三、保密范围1. 我院传统秘方、验方;2. 我院自主研发的中医药配方;3. 我院与外部合作研发的保密配方;4. 我院在临床实践中积累的具有独特疗效的配方;5. 其他经院领导批准需要保密的中医药配方。
四、保密等级1. 一级保密:指具有极高保密价值的配方,如国家级保密配方、省级保密配方等;2. 二级保密:指具有一定保密价值的配方;3. 三级保密:指一般保密价值的配方。
五、保密措施1. 保密制度:建立健全中医药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加强保密意识教育;2. 人员管理:对接触保密配方的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保密意识;3. 文件管理:对保密配方进行编号、登记,实行专人保管,确保文件安全;4. 技术措施:采用加密技术、密码管理、访问控制等措施,确保保密配方在电子设备上的安全;5. 保密协议:与外部合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保密责任和义务;6. 档案管理:对保密配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清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六、保密期限1. 一级保密配方的保密期限为永久;2. 二级保密配方的保密期限为20年;3. 三级保密配方的保密期限为10年。
七、违规处理1. 对泄露、窃取、非法复制、非法传播保密配方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保密配方泄露、丢失、损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我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措施,确保我院中医药保密配方安全,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方面的作用。
中医院保密配方制度范本

中医院保密配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中医药事业的知识产权,维护中医药行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中医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支持中医药科研创新,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加强中医药保密工作,防止中医药秘方、秘法泄露。
第四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保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中医药保密制度,确保中医药秘方的安全。
第二章保密配方第五条中医药秘方是指在中医药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独特疗效、未经公开的药物配方、治疗方法和技术。
第六条中医药秘方所有人对其秘方享有独占使用权,并可以采取保密措施,防止秘方泄露。
第七条中医药秘方所有人应当对秘方进行评估,确定秘方的价值和保密等级。
第八条中医药秘方所有人可以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中医药秘方在公开前,应当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申请专利、登记著作权等。
第十条中医药秘方所有人可以将其秘方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并可以约定使用范围、期限和条件。
第十一条中医药秘方所有人应当对其秘方进行保密管理,防止秘方泄露。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十二条中医药秘方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职责和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中医药秘方所有人应当对涉及秘方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中医药秘方所有人应当对秘方进行物理保密,采取锁具、保险柜等手段,防止秘方泄露。
第十五条中医药秘方所有人应当对秘方进行电子保密,采取加密、防火墙等技术手段,防止秘方泄露。
第十六条中医药秘方所有人应当对秘方进行法律保护,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秘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保密监督第十七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保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中医药秘方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保密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依法查处违反中医药保密规定的行为。
试析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对策-精品

合同范本/知识产权试析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对策一、前言世界上有四大医药体系:中国、埃及、印度、罗马。
随着历史的变迁,后三个传统医药体系均已消亡,只有我国的中药经历了岁月的洗礼,却依然以其独特的魅力得以世代相传,渐渐形成了博大精深的理沦体系、独特深刻的医疗技巧和丰富完备的临床经验,为中华民族和世界人民的健康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20世纪80年代,中药开始走向全世界,以前排斥中药的西方国家先是出现了针灸热,后来又出现了中药热。
在国外,德国人预约住中药医院、英国人排队看中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我国丰富的传统中药知识,也成为其觊觎的对象。
凭借着现代化技术和知识产权制度创建方面的优势地位,我国传统中药正受到“洋中药”严重的威胁。
因此,保护我国传统中医药不被非法侵犯,研究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存问题(一)着作权方面首先,我国《着作权法》对着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
着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作品反映的具体内容。
对于中药来说,最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就是其配方、处方,以及中成药制药方法与关键技术,因而,我国着作权制度并不能保护中药的实质内容,不能依法阻止他人对中药知识的不当使用和占领行为。
其次,着作权保护期是创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但是中药历史悠久,世代传承,许多传统中药知识如中药复方等,大都已经超出了法定的保护期限且已经文献化。
这些知识已经被无偿地翻译为各种外国文字,流传到国外为他们所免费利用。
所以,现行的着作权制度并不能很好的对中医经典古籍提供有效的保护。
(二)专利权方面首先,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这一条在制度上就排斥了中药中比较有特色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且我国专利法主要保护可商业化或产业化的智力成果,这就造成了拥有商业开发能力的组织往往抢先利用我国传统医药知识取得专利权,从而谋取利益。
例如日本效仿我国传统中药“六神丸”开发了“救心丸”,谋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概述说明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范围内都享有广泛影响和认可。
随着全球医疗需求的增加,中医药产业也日益壮大。
然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却面临着许多问题,这直接威胁到了中医药的传承、创新和市场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分为六个部分。
引言部分介绍文章的背景和目的,从整体上概述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和对策。
第二部分将重点分析现阶段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包括历史背景、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盗版和侵权问题。
第三部分将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中医发展的重要性,涉及促进传承与创新、维护形象与声誉以及保障市场秩序和健康发展等方面。
第四部分会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建设进展情况、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以及成就和不足的总结评价。
在第五部分,将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以及提升中医药行业自身保护意识和能力等。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对已提出的对策与建议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1.3 目的本文的目标是全面了解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通过深入剖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探索其对于中医发展的重要性,我们可以为相关政策制定者、企业家和从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推动中医药行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2.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2.1 历史背景:在中国传统医学中,中医药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加强,中医药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历史上,中医药知识往往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给后代,并没有进行系统的记录和保护,这导致了许多中医秘方和独特治疗方法无法被有效地保护。
2.2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尽管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于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但整体上来说还存在不完善之处。
论中药方的知识产权保护

内涵 。
立法规 划 以来 , 历 经八 年 , 可 谓 千 呼万 唤 始 出来 。但 该 法 只是 为 中 医药 事 业 的发 展 阐明 了大 的方 向 , 对 于 中医药 事业 发展 过 程 中面 临的更 为 具 体 的一 些 问
题, 则 并 未能 提供 很好 的解 决 途径 。
中国拥有 丰 富 的药 物 资 源 和 药 方 资 源 , 但 在 国 际市 场 中却 只 占有很低 的份额 , 而韩国 、 日本 等 国 以
我 国 中药 方 为基 础 , 甚 至药 材 原料 也 来源 于 中国 , 研 发 出来 的技 术 产 品 在海 外 市 场 上 占据 着 相 当份 额 ,
市场 中现 行 的 中 药方 大致 分 为 古 方 、 验 方 和 秘
为 各方 所探 讨 , 但 无 论 是 行 政 手 段 还 是 现行 的 知 识 开发 , 进而 向世 人 展现 这一 传统瑰 宝 的魅 力 。
段 存在 的 主 要 弊 端 是 只 能 给 予 中药 方 以 国 内 的 保
收 稿 日期 : 2 0 1 7— 0 5—1 3
、
中药 方知识产 权保护 的必 要性
作者简介 : 卢一 凡( 1 9 9 2 一) , 女, 河南新 乡人 , 硕士 , 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
卢 一凡 , 胡 明阳: 论 中药方 的知 识产权保 护
第 7期
2 0 1 7年 7月
J u 1 . 2 O 1 7
中药知识产权的几种保护方式.doc

中药知识产权的几种保护方式-; ; 由于过去对中药保护的轻视,导致我国一些有价值的古方、验方和祖传秘方长期流落于民间,有的甚至被国外厂商无偿或低价掠走赚取巨额利润。
据统计,在我国目前的中药专利申请中,80%以上为个人申请,企业专利申请尚不足20%。
这种状况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中药专利的成果转化及获取最大利益。
目前,全球每年中成药销售额约为110亿美元,而中国只占了其中5%。
不重视对中药的保护,已经给我们造成了一些难以挽回的损失,而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又使中药产业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在我国加强中药保护势在必行。
当前我国中药保护主要有以下八种方式:; 中药品种行政保护为了加强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国务院于1993年出台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作为专利法的补充和完善,中药保护条例是行政法规。
中药保护局限于品种,其保护期限从二级保护的7年至一级保护的10年到30年不等。
相对于专利保护,中药品种保护是一种弱保护和缓宜之计,一旦其他企业改变剂型申报新药,其市场将被瓜分甚至被取代。
; 中药发明专利保护近年来,中药的专利保护越来越受中药企业和研究院所青睐,这既有加入WTO的原因,也与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出台的三个不侵犯专利条款有关,还与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适度放松对药品保护有关。
; 早在1985年4月1日,我国实施的第一部专利法规定,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1993年1月新修订的专利法扩大了对药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通过对药品的制备工艺给予中药保护,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
加入WTO 后,世贸组织要求我国修改专利法,其中对医药知识产权所作承诺包括: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税率、放开药品分销业务、延长药品专利保护期等条款。
因此,中药专利保护具有强制性,也是国际上认可的法律保护体系,是企业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
; 中药商标保护我国加入WTO后,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崛起了一大批中药品牌,其势直逼百年老品牌,显现了商标品牌的独特魅力。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作者:白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0期关键词中药 知识产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一、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必要性(一)中药保护的发展现状以《本草纲目》为典型代表的中药知识体系在古代早已形成,一个验方往往凝结了众多医师或几代医师的心血和努力。
但这一特点也造成了该验方归属权难以辨明的弊端,也是这一弊端间接地导致了目前中药难以形成体系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至今为止我国中药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第一,生产中药的厂家众多,并且往往相互仿制。
以六味地黄丸为例,生产此药的厂家就有仲景、君山、九芝堂、同仁堂等数十家,十分不利于药物配方的推陈出新。
第二,许多中医大夫依据自身知识经验并在长期的实地验证下会形成很多卓有成效的验方,但因其仅仅适用于个人行医的范围,即使公开也有可能因没有得到权威验证而不被承认,以至于渐渐消亡。
温和”的特性逐渐被世界各国人民关注。
就使得很多海外企天然”“第三,中药以其“绿色”“业将目光投入到了中国的医药市场。
以日韩为代表,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将我国210个经典古方批准为医疗用药,汉方制剂的销量每年都在以10%左右的速度递增。
同时,韩国对我国中药古方的研究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早已展开。
国内中药市场经常会受到舶来药品的冲击。
(二)中药知识产权概念中医药知识产权就是知识产权在中医药领域内的应用。
但具体什么是中药知识产权,目前仍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概念对其加以定义。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定义,“传统医药”只是在民族发展的过程当中综合了信念、经验、文化传统等形成的知识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的总结。
并将其运用于保障身体健康、预防治疗疾病等方面。
因此将中医药纳入了传统医药的范畴。
目前已有国家把“传统知识”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之内,例如安第斯组织。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第12专题中定义: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所规定可以直接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专利,及无法直接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保护的中医药知识权利都称之为中医药知识产权。
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未来将进一步加强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推动中医药
在国际市场的保护和推广,为中医药的国际化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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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 但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以适应
中医药创新发展的需要。
侵权行为频发
由于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 识不强,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如仿 制中药、盗用中药秘方等,严重影 响了中医药的创新发展。
维权成本高
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较 高,涉及到的技术复杂、周期长, 导致很多中医药企业缺乏维权动力。
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积 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修 订。
提高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 力,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交流 与合作,共同探讨中医药领域知识产 权保护的最佳实践和解决方案。
04 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的未来展望
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目录
• 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概述 • 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 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与措施 • 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未来展望
01 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概述
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定义
定义
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是指与中 医药相关的创新成果和智慧成果 ,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国际竞争压力
随着国际上对中医药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压力也 越来越大。如何加强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国 际竞争力,是当前面临的重要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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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一个中药秘方,为何能有如此高的经济价值,并且能够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抵押?这都是由于中药秘方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所蕴含的财产价值。
在今天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如何对中药秘方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而有效的管理与保护,成为众多制药企业研究的课题。
中药秘方的特点及分类2008年春节前夕中央一套在黄金时间热播了一部电视剧《兵心依旧》,描述了几位转业军人在制药行业创业的起起落落,分分合合,剧中一个很重要的情节就是对中药秘方“心舒饮”的争夺和利用,男主角陈之江甚至将该秘方拍卖出1500万元的高价,并以该秘方为抵押从银行获得贷款。
一个中药秘方,为何能有如此高的经济价值,并且能够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抵押?这都是由于中药秘方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所蕴含的财产价值。
中药秘方一般来源自我国传统的医学典籍或者民间验方,经过一代甚至数代中医学者试验、摸索而形成,其对某种疾病往往有特殊甚至神奇的预防或治疗作用。
更具体细分,中药秘方包括一些医药世家掌握的秘方,属于多代中药人的临床实践经验的积累,其特点是疗效好,方法独特,基本符合中医理论原则,秘方往往世代承袭而不外传,民间验方,此类药方一般师徒相授或者父子相传,是民间中医视为谋生绝技而不外传的处方,其特点是组方通常不循常理,所用药物多不被药典收藏;自组方,一般由医院的医师和药师根据临床需要和临床长期经验的积累对某一疾病或病症制定的处方,其特点是处方的主治病症明确,临床针对性强,疗效好,此类处方一般被制成药剂仅在该医院内使用,处方对外保密:实验方,一般由实验室或研究机构的中医药研究人员根据中医药理论,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自组的处方,其特点是此类处方在动物实验上证明有效,但未通过临床验证,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开发,此类处方一般掌握在研究机构或其研究人员手中。
上述各种中药秘方本身是一种由两味或多味药味组成的中药复方,其奥秘就在于各药味之间的配伍。
在今天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如何对中药秘方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而有效的管理与保护,成为众多制药企业和“陈之江们”的课题。
中药方的现行保护一个中药秘方及其制成药品能够获得的知识产权保护大致包括三类,即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此外在我国中药产品还能获得行政保护。
中药秘方的专利保护是一种最直接、最稳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但专利保护的具体客体又有所区别。
首先可以保护该中药秘方制成药品的中药提取物,该中药提取物按照药物活性成分不同又可分为化合物和有效部位,如果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化合物,则该化合物的分子式清晰确定,权利要求的范围最宽广,保护效力最强;如果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有效部位,一般通过制造方法或过程来定义该有效部位,类似一种方法类权利要求。
其次是保护该中药秘方的中药组合物,可以通过该中药产品的原料组成和制造方法的形式请求保护,而且由于这些制造方法大都是常规的,已知的制造技术,因此,此类专利权利要求的发明点往往就在于原料的组成和比例。
对于中药秘方持有者或者是已经应用于产业制造的企业而言,通过专利保护也存在很多不利因素。
首先,由于专利制度本身的特点,申请专利就意味着将整个技术方案对社会公众公开,这时秘方也就无秘密可言了,而公开后能否获得专利权、专利权的稳定性如何都无法明确预知,这对于很多秘方持有者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心理障碍。
其次,我国专利法规定药品及其制造方法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因此,审批时间较长,而且保护期限最多也只有法律规定的20年。
再者,由于中药秘方往往是一种复方,很难准确测定其中药提取物的具体成分,无法使用化学式类权利要求进行限定和保护,而采用制造方法类或原料组成比例类权利要求,在维权时难以有效举证证明他人侵权。
因此,很多秘方持有人不愿意申请专利,而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这种方式导致其中药秘方不被公开,他人无法在其基础之上进行改进或研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药产业的发展。
采取商业秘密保护中药秘方的企业不乏成功者,例如,云南白药、片仔癀等,但维护商业秘密需要相当高的成本,一旦有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有可能造成秘方泄漏,恶意竞争者获得秘方后可以申请专利或者同样生产秘方药品,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被动和经济损失。
商标保护则不能保护秘方本身、秘方产品和其背后的技术内容。
在我国的特殊国情和经济背景下,中药秘方制成的药品还可以获得行政保护,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都可受到该条例的保护,但已经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该条例。
条例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二级保护,保护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10年和7年不等,且保护期限可以申请延长。
但是依照该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或者是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列为省级药品标准的品种。
此外,条例规定某种中药品种可以由多家获得该药品《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同时生产,其他未申请《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还可以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发布6个月内申请补发,因此,该行政保护不具有专利权的排他性。
对于没有获得该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擅自仿制该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生产假药来处理,此时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没有主动提出经济赔偿请求的权利,难以获得有效的利益补偿。
对于中药秘方持有者来说,要想利用《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寻求行政保护,除了存在前文所述的行政保护不具有排他性和没有独立的经济索赔权,以及受中药品种保护的药品生产权不能转让等缺陷以外,还有一个致命打击在于中药品种保护必须是在取得新药证书并且正式投产以后,并且请求保护的主体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而不能是个人或研究院所等。
对于那些手持中药秘方寻求合作企业或者风险投资的秘方持有人而言,中药品种保护就像一个远在天边的美好愿景,秘方持有者们只能是望梅止渴。
中药秘方的保护困境一边是中药秘方持有者们抱怨无法获得合理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另一边是资金雄厚的经济发达国家制药企业对中药秘方及其中药材的虎视眈眈。
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从化学合成物中获得新药的命中率明显降低,西药新药的研发成本不断提高,相比之下,从传统医药中进行开发,命中率高,费用低、周期短,使得传统医药尤其是植物药成为国外新药研制的重点研究对象,他们凭借资金和技术优势,对传统医药及其医药秘方进行二次开发,再利用专利制度对开发结果加以保护。
华人医生罗鼎辉女士曾经在英国治疗湿疹,疗效显著并引起轰动,英国植物技术有限公司就在罗鼎辉女士药方的基础上开发出一种药物,并在各国申请专利。
该药品获得了巨大成功,1995年出让该药的欧盟市场开发和销售权的许可证获得100万英镑,1996年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第一批的定单就达3亿英镑。
在国内,各种中药秘方技术外流的事件也层出不穷。
1999年5月,美国FDA下属GNF研究所从事基因工程研究的专家娜达-赛因来到北京找到鲜药专家、金龙胶囊的研制者李建生,拿到了300克鲜药半成品回国进行活性成分的实验、提取。
2001年3月1日,娜达在《华尔街时报》发表论文,论述诺华公司即将推出的一种抗癌药Gleevec的药物机理,李建生得知后称“其药物机理竟然与金龙胶囊惊人地一致”。
2001年5月10日,美国FDA正式批准诺华公司的抗癌新药在美国临床治疗,李建生认为“诺华公司的这种药品从研发到美国FDA批准临床治疗只有两年半,这是过去任何一种化学药品所未有过的,稍有医药常识的人都知道一种成功的化学药品要花8~10年时间,甚至更长。
该事件曾经是我国发生的最大宗中药秘方遭受美国剽窃事件,按当事人估价损失达20亿人民币之巨。
截止到2005年,全世界有170多家公司和40多个研究机构在从事天然药物的新药开发,全球植物药市场年销售额超过160亿美元,其中我国中药制剂年出口额仅为1亿美元左右,而每年天然植物药进口已经超过6亿美元。
如何保护像中药秘方这样的特殊种类知识产权,已不仅仅是“陈之江们”的难题,也成为知识产权立法者和行政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
2008年1月深圳市卫生局透露,《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已经被深圳市人大列为当年的一类项目,即2008年要颁布实施。
该条例送审稿第三十六条规定,“鼓励中药企业在中药材、药效物质、中药新用途以及制药工艺等技术环节申请产品专利、方法专利或者中药新用途专利。
对不适宜专利保护的工艺、方法等,可以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实施保护”,第四十五条规定,“深圳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和中医药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禁止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秘方、验方、专门技术、科研成果和专利”。
该条例尝试以地方行政法规的形式给予中药秘方知识产权保护,但仍限于专利、技术秘密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形式。
中药秘方所包含的技术性决定了其可以寻求专利保护,其密不示人、概不外传的性质又具备了商业秘密的一般特征,但其背后更深刻的属性在于中药秘方是中华各民族人民,在几千年的繁衍生息中所掌握,积累的医药学结晶,作为本地原住居民利用本地区特有的自然资源世代积累的传统经验和知识,中药秘方理应获得更特殊,更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药秘方的传统知识保护1中药秘方的传统知识属性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大会上的致辞中提到,要“加强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符合中医药特色的市场标准和准入办法”。
2008年1月29日,吴仪副总理在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注重知识产权法制建设。
知识产权工作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
要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及时修订专利,商标、版权等基础性知识产权法律。
要做好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订工作,为更好地保护我国遗传资源、地理标志、民间文艺,传统知识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并规范与市场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工作,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滥用知识产权。
加强知识产权政策与有关政策的衔接,确保公共健康、信息传播和教育科研活动正常开展,使知识产权制度更好地为社会建设服务。
”WIPO在2001年发布的《传统知识持有者的需要及期望》一文中指出,传统知识(TK)广义上是指基于传统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发现、设计、标志、称号或象征、未披露信息,以及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的活动中产生的以传统为基础的创新成果,通常狭义上是指遵照当地法律和风俗习惯世代相传并反映环境变迁的农业知识、科技知识,传统医药救护及生态知识等。
因此,中医药包括藏药、苗药、蒙药等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作为我国人民的传统知识,理应作为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得到尊重和保护。
中药秘方作为中医药知识和文化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传统知识属性无疑是明确的。
应当受到现有知识产权部门法以外的更加特殊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