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报告
中药行业的药物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

中药行业的药物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随着全球对中医药的认可度不断提高,中药行业正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的重大挑战。
本文将探讨中药行业在保护和运营药物知识产权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中药行业的知识产权现状中药作为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药物知识和经验。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中药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比如,很多中草药的药方和配方并未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导致其易于被他人模仿和复制。
二、中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挑战1.资料收集与整理难度大中药的药方和配方通常是由中医师积累多年的经验和知识得出的,而这些经验和知识大多未被系统地整理和记录下来。
这就给中药企业面临挑战,如何准确收集和整理这些药物的知识产权,以确保其独立性和合法性。
2.鉴定与检测技术滞后中药制造涉及到复杂的制程和成分,而传统的鉴别和检测技术往往难以准确判断中药材的质量和成分。
这为中药制造商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困扰,因为如果无法准确判定中药材的质量和成分,就很难证明自己的产品与他人的产品有所区别。
三、中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1.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步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应加大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养,同时鼓励创新和研发,提高中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提升鉴定与检测技术中药行业应积极引进先进的鉴定与检测技术,提高中药材的质量和成分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样一来,中药企业可以通过科技手段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确保产品的独特性和质量。
3.加强中药知识产权运营中药企业应积极将药物知识产权运营纳入核心战略,注重知识产权的整理、申请和管理。
通过与专业机构合作,进行知识产权评估、许可和转让等活动,将中药的知识产权运营最大化,提高中药企业的竞争力。
四、中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1.桂枝汤案例桂枝汤是中国传统药物中常用的方剂之一,由于其独特的治疗效果备受国内外医学界的关注。
中医药专利保护情况汇报

中医药专利保护情况汇报中医药是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随着中医药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对中医药专利保护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本文将对当前中医药专利保护的情况进行汇报,以期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专利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首先,当前中医药专利保护的现状并不容乐观。
虽然中医药在临床应用和药物研发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在专利保护方面却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方面,中医药的疗效机制多为多成分、多靶点的复杂系统,难以完全符合传统的专利申请要求;另一方面,中医药的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存在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专利布局不足等问题,导致中医药专利申请数量相对较少,专利布局不够合理。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医药的创新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其次,针对中医药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加强了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了中医药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专利布局能力;其次,鼓励中医药企业加大对中医药创新的投入,提高中医药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再次,完善中医药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中医药专利的有效保护和运用。
这些举措有助于改善中医药专利保护的现状,推动中医药的创新发展。
最后,展望未来,中医药专利保护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随着国际上对中医药的认可度不断提高,中医药的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有望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中医药的创新发展离不开专利保护的支持,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中医药专利保护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为中医药的创新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综上所述,当前中医药专利保护的情况存在一定的不足,但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解决。
展望未来,中医药专利保护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机遇,我们有信心通过不懈的努力,进一步加强中医药专利保护工作,推动中医药的创新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中医药从业人员共同努力,为中医药专利保护事业贡献力量,让中医药在国际舞台上展现出更加光彩夺目的风采。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探讨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探讨摘要随着传统中医药在现代市场竞争中经济价值的逐渐增大,国际社会对中医药资源的抢占和掠夺日趋激烈。
我国作为中医药的起源国与传统强国急需制定和完善有效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传统中医药进行保护,以免其继续流失和不正当使用。
本文从分析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剖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一、问题由来中医药以其承载的厚重文化底蕴和显著的疗效,越来越为世界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和接受。
中医药走向世界、影响世界,为全人类服务,已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
与化学药物和生物技术药物相比,中医药具有风险小、副作用小、周期短、成本低的显著优势。
随着中医药产业国际化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加上人们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及保护手段比较单一、封闭等原因,而使我国正在逐渐丧失中医药方面的优势。
而与此同时,由于国外对中医药产业的认识不断上升加上外国政府及企业对中医药产业发展的大力推动,对我国中医药资源进行了掠夺和抢占,造成了我国中医药资源的大量丧失。
如今我国中医药产业面临着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新的挑战,实现中药产业的现代化、国际化,提升我国中药产业整体竞争力和发展水平,是当前我国中医药产业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
为此,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合理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增强我国中医药方面的自主创新力,规范我国中医药市场秩序,增强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随着中医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以及人们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上升,国家根据现实需要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了我国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中国中药产业专利分析

中国中药产业专利分析导言中药是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药产业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传统,而中药专利作为中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药产业的发展和创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中药产业专利的角度出发,对中国中药产业专利进行深入分析。
一、中国中药产业专利的现状1.专利数量与分布中国中药产业的专利数量一直处于增长态势。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9年,中国中药产业专利申请量已超过十万件,其中发明专利数量在逐年增加。
专利的地域分布也比较广泛,集中分布在一些中药产业发达的省市,如浙江、四川、湖北等。
2.专利类型中国中药产业的专利类型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主要涉及中药制备方法、中药新药研发、中药配方、中药成分提取等方面的技术,实用新型专利主要涉及中药器械、中药包装等方面的技术,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涉及中药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包装设计等方面的技术。
3.专利价值对于中药产业来说,专利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技术创新、市场竞争和产业发展三个方面。
通过专利技术的创新,中药产业能够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加快中药研发和生产过程,提高中药产品品质和疗效。
通过专利技术的保护,中药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
通过专利技术的应用,中药产业能够推动整个中药产业的升级,实现产业链的优化和协同发展。
二、中国中药产业专利的问题与挑战1.专利技术转化难题虽然中国中药产业的专利数量在增长,但专利技术的转化效率却比较低。
由于中药产业的特殊性,中药产品的开发和研发周期较长,专利技术的转化难度也相对较大。
中药产业的产学研用之间缺乏有效的对接机制,也影响了专利技术的转化效率。
2.专利侵权纠纷增多随着中药产业的快速发展,专利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一方面,一些中药企业在研发过程中未能对相关专利进行充分的检索和分析,直接导致了专利侵权的发生;一些中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益,导致专利纠纷的出现。
中药健康产业 知识产权保护

中药健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摘要:1.引言2.中药健康产业的现状3.知识产权保护在中药健康产业中的重要性4.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5.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趋势6.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7.结论正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中药健康产业正逐渐成为一个热门领域。
然而,这个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药健康产业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中药创新提供激励。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企业和个人将更愿意投入资源进行研究,从而推动中药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维护中药市场的秩序。
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防止侵权行为,确保消费者使用到正宗的中药产品。
然而,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并不乐观。
目前,我国中药专利申请数量较少,且专利质量参差不齐。
此外,我国在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执法力度也有待加强。
这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钻法律法规的空子,从事侵权行为。
在国际上,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一种趋势。
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本国的中药知识产权。
例如,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均对中药实行专利保护,并设有专门的审查机构来负责中药专利的审批。
为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标准。
其次,加大对侵犯中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推动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
总之,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推动中药健康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报告

中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报告一、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中药作为中国特有的传统医学,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疗效,对维护和促进人类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药的研发和创新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精力,因此保护中药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
二、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1.缺乏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目前,中国尚未制定出专门维护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文件,导致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空白。
这使得中药制药企业在遇到侵权行为时难以维权。
2.药材资源保护不力中国是中药资源大国,但由于历史原因,一些重要的中药草本植物已经面临灭绝的危机。
此外,未加强对中药材资源的保护管理,导致恶意采挖、乱伐等行为频繁发生,造成中药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3.制假售假问题严重由于中药的药效和原料复杂多样,导致中药制假售假问题严重。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益,以次充好,使用假冒伪劣的中药材制成药物并销售给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对中药行业的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1.知识产权申请数量逐年增加近年来,中国中药知识产权的申请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2024年中国共接受中药相关专利申请6455件,较上年增长12.2%。
2.中药申请专利以发明专利为主目前,中国中药申请的专利主要以发明专利为主。
这一方面说明了中药创新成果的增多,另一方面也表明中药行业对于发明专利保护的需求。
3.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有所加强为了加强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大了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执法力度。
同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促进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提高国际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等。
四、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1.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中国应该尽快制定出专门维护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文件,明确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实施机制,并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中药健康产业 知识产权保护

中药健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英文实用版)一、引言随着健康观念的普及和中医药的独特优势,中药健康产业在全球市场逐渐崛起。
作为一个具有强烈中国特色的产业,中药健康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行业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探讨我国中药健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挑战及应对措施。
二、中药健康产业发展现状1.产业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中药健康产业市场规模逐年上升,产品种类日益丰富,产业链不断完善。
2.科技创新能力逐步提升:在政策支持下,我国中药研发投入不断加大,创新成果不断涌现。
3.国际市场竞争力逐渐增强:我国中药产品逐渐走出国门,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保护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新药物和制剂。
2.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打击仿冒、侵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促进产业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四、我国中药健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挑战1.现状:我国已初步建立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2.挑战: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足;侵权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
五、加强中药健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2.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提升企业自我保护意识。
3.建立健全侵权纠纷处理机制:简化纠纷处理程序,提高纠纷处理效率。
4.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国际间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
六、结论加强中药健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推动产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发展。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研究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研究摘要:随着中医药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和应用广泛性的增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论文采用定量分析方法,结合SWOT分析框架,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引言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然而,随着中医药对全球健康产业的巨大贡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出发,探讨相关的对策。
2.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2.1 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建设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和措施。
例如《中医药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旨在保护中医药的知识产权。
然而,这些法律和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2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药复方的保护问题;2)药材资源的保护问题;3)中医药文化的保护问题。
3. 定量分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问题为了更好地了解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问题,本研究选择定量分析方法来研究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通过收集相关数据,并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可以得出一些关键问题的数量化结果。
4. SWOT分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机遇与威胁本研究使用SWOT分析方法,分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机遇和威胁。
在机遇方面,中医药走向国际市场,增强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在威胁方面,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仍然存在,并且难以调查和打击。
5. 建立模型以优化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本研究建立了一个模型,以优化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该模型综合考虑了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手段等多个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6. 结论本研究通过定量分析、SWOT分析和建立模型等方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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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报告摘要: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还不够完善,加上中药许多自身的特点,现有的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很难为中药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
因此,在国内经常出现中药知识产权被侵犯而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的情况。
一些新药被某些企业开发生产以后,很快就被其它企业仿制,导致从事研究开发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影响和限制了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又由于中药和西药差别很大。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为西药提供健全的保护,而中药的自身特征别与这种制度不符很难获得发达国家的保护。
这使在国际上传播中药文化和开拓中药国际市场非常困难。
本文分析了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其保护路径,提出中药的知识产保护,除运用现有的办法外,应当着重改善和加强中药的专利保护,结合中药特点,对我国中药的利保护提出了建议。
引言:中药是我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结晶,是中华文化的瑰宝。
几千年来,无数的中华儿女为中药事业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为我们留下了一笔巨大的保存完好的中药财富。
从神农氏尝百草起,到秦汉《五十二病方》,到明代载方六万多的《普济方》,到清末累积药方达10万个以上。
近现代,在前人的基础上,中药学又迅速发展,开发出了许多有效的现代方剂。
国际上,随着人们对西药副作用认识和环保意识的增强,也出现了从天然药物,特别是从传统的中药中开发新药的热点。
药品开发,从选方、试验、试用到投产,一般要经历长达lO年的时间,要花费大量的开发成本。
中药的开发也是如此。
和其它药品一样,中药也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商业价值,因而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逐渐完善,人们也逐步认识到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国家和政府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并取得了可喜的效果。
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还不够完善,加上中药许多自身的特点,现有的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很难为中药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
因此,在国内经常出现中药知识产权被侵犯而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的情况。
一些新药被某些企业开发生产以后,很快就被其它企业仿制,导致从事研究开发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影响和限制了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
另外,中药和西药差别很大。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为西药提供健全的保护,而中药的自身特征与这种制度不符,很难获得发达国家的保护。
这使在国际上传播中药文化和开拓中药国际市场非常困难。
中药的知识产权在发达国家不能获得保护,发达国家的许多公司又肆无忌惮地仿制我国中药,造成我国大量中药的无形资产流失。
本文从专利保护、行政保护、商标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四个方面分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提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除运用现有的办法外,应当着重改善和加强中药的专利保护,结合中药特点,对我国中药的专利保护提出了建议关键词:中药知识产权第一: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一:专利保护的现状专利保护是药品发明最为有效的一种保护方式。
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
我国1985年的专利法,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造方法。
制造方法的专利保护相对于产品专利保护要弱得多,它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因此方法专利保护只是一种相对保护,只有产品专利保护才是绝对的、有效的保护方式。
1993年我国修改了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专利保护,使我国专利法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法相一致。
其积极的作用是有利于我国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医药技术,促进我国医药事业发展。
中药的专利保护基本上是与专利法的实施和修改同步的。
在1993年以前,中药的专利申请都仅涉及方法发明和医药机械;1993年以后则主要涉及产品发明。
在中药的产品发明专利申请中,又以中药复方制剂的申请为多,占中药产品发明申请量的80%以上。
这类发明的技术特征主要在于开发出了新的中药配方,要求保护的就是中药配方。
从天然药用植物中提取有效成分,将其作为一种化合物申请的专不多。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从中药中提取有效成分的难度很大。
一味中药可能含有几百种,甚至上千种化合物,找到有效成分十分困难,而提取一个有效的纯化合物就更难了。
只有使用先进的技术才能从中药中得到有效成分,从而按西药产品发明专利申请的形式申请中药的产品发明专利。
这类专利申请现在主要由日本、台湾、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申请者提出。
它完全把中药西药化,专利保护上完全等同于西药。
这种类型的专利,对药品的保护最强,可能代表了未来中药的发展趋势。
按照目前对中药实施专利保护的做法,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也在明显的缺陷,例如侵权认定就非常困难。
在制备中药过程中,几十种物质混合在一起,any-处理时这些物质又可能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
在制备成片剂或汤剂的中成药后,即使采用最先进的仪器也无法分析出它的原始配方和生产工艺。
实践中,权利人认为他人可能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但拿割他人的药品后,根本无法拿他人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自己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较,无法证明他人是否侵权。
即使分析出他人药品与自己药品含有几十种相同的化合物,但一味中药中往往古有几百甚至上千种化合物,并且同一种化合物他人可以从其他的途径、其他配方中获得,也无法证明他人一定侵权。
可能明明构成侵权,而权利人无法认定侵权的事实,投有办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这种状况大大影响了人们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人们不愿意公开自己的中药发明,他人也无法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从而限制了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二:行政保护现状在修订后的中国专利法1993年开始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以前,我国主要依靠行政立法保护药品的识产权。
1993年以后,则是两套系统并行。
这里的行政保护是指除专利、商标之外,依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国卫生部于1987年颁发了《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规定》规定新药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发给研制单位“新药证书”r凡卫生部批准的新药,其他单位如未得到原研制单位的技术许可,在以下时限内不得移植生产:自颁发“新药证书”之日起,I类新药8年;Ⅱ类新药6年;m类新药4年;1V类新药3年。
这种保护适用于所有药品,并非是给予中药的特殊保护。
一项药品从开发、适用到投产,往往要经历十几年的时间,要花费巨额的开发成本,《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规定》所给予的保护时限过短,最长才8年,开发商在这么短时间内可能无法收回开发成本。
1993年施行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对中药的知识产权提供特殊保护。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可见《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很广,只要没有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都可以申请中药品种保护该条例还规定:依照《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规定》申请新药保护的,在保护期过后,和申请专利的在专利有效期过后,仍可申请中药品种保护。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条件非常宽泛,不要求有新颖性、创造性。
已公开发表、公开使用的药物,仍可申请。
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两级。
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的以及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可以申请一级保护;属一级保护的品种和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和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可以申请二级保护。
申请经卫生部批准后,颁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并发布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上。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保护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10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7年。
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7年。
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只能由获得《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企业生产。
如果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批准前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的,未申请《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可以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发布6个月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逾期没有申请的,应在限期内停止生产。
限期内未停产的和其他没有获得该中药品种保护的,擅自仿制该中药保护品种,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生产假药处理中药品种保护是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一种很有效的手段。
其申请条件要远低于专利,而对其所实施的保护时间又基本与专利相当。
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时间比专利有效期还要长。
自1993年施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来,我国共受理了1754个中药品种保护的申请,867个获得国家中药品种保护,有效地保护了我国中药企业的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利润。
1992年中美两国政府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美国专利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可以到中国申请行政保护。
为实施该备忘录,我国先后制定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和《药品行政保护实施细则》。
这种行政保护实际上是美国的“管线保护(Pipeling Protee—tion)”政策在中国的应用。
管线保护政策是美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推行的一种主张,含义是:一个国家对药品、农业化学和化学产品第一次提供专利保护时,要求该国对不论在哪一个国家获得药品和农用化学药品专利的产品,只要还未进人该国的市场,都应在这些产专利剩余保护期内提供相应的保护。
我国的行政保护虽然与管线保护有许多区别,但它们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是一样的。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规定,外国药品独占权人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或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销售的独占权的,或提出行政保护生效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可以申请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的保护期限为7年零6个月。
对获得行政保护的药品,未经药品独占权人的许可者销售该药品。
未经药品独占权人的许可,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药品独占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止侵权行为,药品独占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经济赔偿。
自从与美国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后,我国先后与欧盟、日本、瑞士等19个国家签署协议。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对这些国家都适用。
《药品行政保护条倒》只适用于1993年以前在这些国家享有药品独占权的人,一般是在这些国家的药品专利权人。
随着时阃的推移,满足条的申请人会越来越少,最后《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也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申请药品行政保护的条件较宽泛。
《新药审批办法》和《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中药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中,只对新药的质量、药理、毒理等方面提出一些标准。
未对药品的新颖性、创造性作过多规定。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则不要求药品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只在第六条、第七条对药品疗效提出特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