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专业:法学

班级:1308

姓名:屠国江

学号:2013201364

内容摘要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它经过特别长的历史发展,历经沧桑,以独特的疗效和独立的理论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为中华民族的繁衍做出了巨大贡献。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医开始走向全世界,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欢迎。但同时也受到了许多挑战,主要集中在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本文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入手,分析了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专利商标

引言

中医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珍宝之一,以其独特的诊疗手段以及完整的理论体系在世界医学历史中独树一帜,对世界医学发展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尤其进入现代以来,伴随现代药物毒副作用的增加,中药以其毒副作用小,安全可靠,更加受到了世界范围的重视,中医理论逐渐被世界接受与广泛利用。

但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加入WTO,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巨大挑战,很多中药被外国公司无偿仿制,中医药传统知识正在被大量无偿使用。本文正是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概念和保护范围入手,分析了中医药产权保护面临的状况,提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期望对中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有所帮助。

一.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保护范围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传统医药”指基于本土的不同民族的文化理论,原理,,信念与经验而形成的一整套知识,技能和实践的总结,用于保持健康和预防,诊断,改善或治疗身体和精神方面的疾病。这将中医药纳入了传统医药的范畴,故称“传统中医药”,与西方传统医药相对。而仔细剖析这一概念,我们发现中医药包括中医和中药两大范畴。狭义的中医是指以传统的中医理论为基础,在医疗实践中形成,发展的一整套关于疾病诊断,治疗,康复,养生等方法和知识理论。中药是指在中医学理论指导下用以防治疾病的药物,主要为天然药物及其加工品,包括植物药,动物药和矿物药。

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中医药生产(中药资源的分布,中药材品种产地的认定等),处方与配方,中医的诊疗方法与技术(望闻问切,针灸等),中药炮制技术,中药制药技术,中医药文献保护(中医古籍与当代医学名著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药特有的标记与符号(如扁鹊,华佗名医名称,人参,当归等中药的名称等)等等。

二、目前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形式

(一)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形式

1.对中医药的一般知识产权保护

包括根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提供的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颁

布的《专利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规所提供的保护。

2.中药品种保护

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利益,国务院于

1992 年10 月制定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

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

制成物。中药品种保护是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其特点

之一是采用行政方式保护一些中药品种的技术秘密。其申请条件要远低

于专利,而对其所实施的保护时间又基本与专利相当,一级保护品种的

保护时间比专利有效期还要长(30 年)。但这种保护仅在国内适用,无法

与国际上的通用作法接轨。

3.其他综合性保护

《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

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

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此外,有

关科技成果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等

也都是我国传统中医药保护的法律依据。

(二)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法规及我国与此相应的立法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第22 条第1 款规定,所谓地理标识(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 ,是指能识别某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领土内,或该

领土内的一个区域或地方的那些标志。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

特性基本上能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如云南文山三七、长白山人参、广西

永福罗汉果、广东阳春砂仁、宁夏拘祀子等,这些地理标志对于表明该

产品的特定品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1995 年开始,我国采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方式保护地理标

志。《商标法》(2001)规定,中国保护地理标志以商标法作为依据。而

根据《药品管理法》,中药材、中药饮片并不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因

此,目前中药材申请商标的并不多。把质地优良的道地药材纳入“地理

标志”保护,将有利于优质中药材创出名牌,占领市场,创造更高效益。

这也是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的一项有效保护措施。

2.《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是根据《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

约》建立的国际联盟。该公约是保护育种者权益的重要国际协定。它是

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保障育种者的

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因而是国际间开展优良品种的研究、技术转让、合

作交流和新产品贸易的基本框架。我国于1997 年4 月23 日成为国际

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第39 个成员国,同年10 月1 日正式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条例第二条将“植物新品种”定义为:

“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

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所以,我们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专利法》,共同

对新培育的中药材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3.《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简称CBD)是在联合国环境署推动下制定的旨

在保护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法律文件,也是第一

份保护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全球性协议。该公约确定了三大目标:一是保

护生物多样性;二是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三是公平合理

的分享来自遗传资源的商业性利用和其他利用的利益。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世界应用传统民族医药最古老最广泛的国家,也是中医药的

发源地和中药的最大生产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实施,

以及《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中药保护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颁布,我国的中医药产业取得了

前所未有的发展,每年以18%的速度增长。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

度建立比较晚,以及中医药自身的特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很难为中

医药提供保护,具体表现在:

(一)在专利保护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申请专利的意识淡漠,专利数量少

到2005 年底,我国中医药专利仅29157 万件,且技术含量不高。

很多人认为只要取得了国家的新药证就大功告成,根本没有想到通过申

请专利的方法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更不要说在国外申请专利了。目前

中国已有900 多种中草药项目被外国公司在海外申请了专利。例如人

参蜂王浆,是我国吉林省最早生产的,被他人在美国抢先申请了专利,

使我国的人生蜂王浆不能在美国销售。又如我国贵州省苗族有一种著名

的感冒良药“观音草”,在民间长期用于治疗感冒、咳嗽,韩国的多家公

司采用高科技仪器进行分析研究,解析出有效的分子组成,然后注册药

物专利,为其所用。现在很多传统中药都处于公用公知的境地,任何人

都可以免费使用。

2.中医特有的诊断方法和治疗方法不在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内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 3 项明文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

法不授予专利。可是,中医做为一种独特的治疗方法已得到了世界的广泛

认同与应用.例如针灸,目前在西欧至少有五万名针灸师,法国的一些大

学还开设了针灸课,1997 年欧洲还成立了跨国性的欧洲中医大学,总部

设在法国,欧洲各国设立分部,学制五年。据资料统计,英国5000 万人

口,有中医诊所3000 个;荷兰1500 万人口,有中医诊所1600 个;加拿

大3000 万人口,有中医诊所3000 个,[7]中医药的应用范围正不断扩大,

但针灸推拿等中医特有的诊治手段却不再专利法的保护之内。

3.专利保护的期限不适应中药保护的要求

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 年,自专利申请之

日起计算。可是,开发一种新药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开发

以后又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实验才可投入临床应用,当这种药品正式投入

市场时,专利保护期已所剩无几。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药品开发者的积

极性。

(二)在商标保护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商标保护意识薄弱

商标作为商品和企业象征,不仅仅是一种标记,更代表着一个企业

的形象、信誉、商品的质量。药品的商标更是疗效、诚信、和声誉的象

征,在市场经济中,商标具有很强的商业经济价值,尤其是驰名商标,

其价值往往超过了有形资产。中药老字号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种传统

文化的代表,更是宝贵的无形商标,如北京的“同仁堂”、广州的“潘高寿”、重庆的“同仁阁”,这些知名商标以深入人心。由于多数国家采用

注册在先的原则,因此抢注商标成为合法行为。前几年就发生过我国的

一些中药老字号在国外被他人抢先注册,后来又斥巨资把商标买回的事

情。现在仍有一些的名牌药品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如:“同仁堂”商标就

已经在日本被人抢注。

2.药品通用名称和商标名称混为一谈

中药的命名有着严格的规范,产品标准名称(即通用名称)在全国

统一使用,不具有专属性,如“三精”六味地黄丸,六味地黄丸是其通

用名,我国很多企业生产和使用,而“三精”才是其商标,为哈尔滨制

药六厂所独有。很多企业将商标和药品混为一谈,用药品命名并注册商

标,后来该药品名称被收入《药典》,成为药品的通用名称,那样就失去

了商标的意义。

(二)现有的法律、法规很难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进行

保护

北京中医药大学张韬教授认为,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对传统

知识进行有效保护,因为这项制度在制定之初,就不是针对传统知识的,

而是近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保护的是“私权”,而不是保

护传统知识的持有者。按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中医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着诸多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难点

第一,已公开的传统医药不具备新颖性,不能得到专利保护。中医

药在我国具有数千年的历史,大量的经方、验方已处于公用公知的状态,

已不具备新颖性的要求,一些改良方与经典方比较虽有所加减变化,但

其新颖性及侵权判断仍有难度,因而难以适用专利制度。

第二,专利保护的期限性,不适合中医药等传统知识的要求。专利

法规定,一项中药专利从申请日起计可保护20 年,而事实上,等专利批

准,新药上市,实际上可保护的期限只剩下十四五年或更少。

2.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难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

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济信息。中药的商业秘密所在主要是配方和生产工艺。我国采取的是

一种先公开后保护的专利制度。在被授予专利之前,关于新药的配方和

生产工艺都有可能被公开或泄漏。而药品又极易被仿制。我国专利法规

定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需要在专利公报上公布专利说明书,这就意

味着技术秘密的公开所以,在技术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之间,常常难以

选择,一旦申请技术专利后,技术的公开,他人可能会在专利技术的周

边做文章,先行一步,威胁专利产品市场。此外,药品还具有侵权认定

困难的特征,可能因举证困难而无法制止别人的侵权行为。有句俗话叫

做“单方气死名医”,这说明民间存在大量的祖传秘方,仍处于秘密状态。

因此,什么是可以公开的,哪些是作为秘密加以保护的,是申请专利保

护,还是申请商业秘密保护,需要有一个取舍。这个取舍的标准就是一

个难点。

3.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难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 年。但是对于传统中医药

典籍、散落在民间的医书、手迹,或早已丧失了保护的时效,或难以确

定权利的归属人。可见,以现有的著作权法来保护传统中医药典籍、民

间的医书手记是行不通的。

四、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基于我国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以及中医药所面临的现

代化、国际化的强劲走势,我们一方面应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传

统中医药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应制定特殊的专门法律、法规对现有知识

产权法所不能保护的范围进行保护。

(一)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越来越多的大企业,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价值,但中小企业以及个人行为中,保护的意识还很淡漠,甚至存在一些误区,认为保护的成本很高,因而不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因此,我国还应进一步强化知识产

权保护意识,加强宣传,消除误解。

(二)充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这点在前文已经提及,不予赘述。

(三)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特别立法

对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进行特别立法是十分必

要的。为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国家文化部、版权局起草了《民间文

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草稿),云南省颁布了专门保护民族文化的地方

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文化部也起草了《民族民

间文化保护法》(草稿)。2006 年,我国已开始了中医药立法的起草工作。

建议在《传统中医药保护法》,赋予传统中医药的所有人以广泛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权等以及

知识产权相关权利,赋予权利人以选择权。建议在制定《传统中医药保

护法》时,根据传统中医药的特性,在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的前提下

对传统中医药进行特别保护。特别注意多学科、多部门的合作,尤其应

邀请中医药专家参与其中,能够体现我国技术优势的中医药领域的知识

产权到充分有效的保护。立法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明确个人、

家庭、社会团体和国家成为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权利

主体,同时确定保护的中医、中药客体和保护范围,明确权利和义务,

为传统中医药知识提供特殊法律保护,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

此外,还可以通过利用完善商业秘密制度,保护中医药配方,利用商标法律制度,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还可以寻求国际范围内的广泛协调与合作,加强传统中医药的国际法律保护。

结论

总之,目前我们很难找到一种现成的方法来保护所有的传统中医药

知识产权。但我们必须要发扬光大我国传统中医药知识,使我国12800

余中药材、1 万多个中药处方这个“宝库”不仅为世人带来福音,而且

也为传统中医药知识的持有者带来精神财富和一定的经济利益。这需要

做许多的基础性的工作,如整理、收集、保存等,除了在大量的古代医

书中搜寻外,还有大量散在民间的单方、验方,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

工作。同时,为了适应时代需求,实行中医药现代化,与现代医学接轨,

才能使传统中医药更好地走向世界。当然,传统中医药知识的整体观和

辨证论治的特点决定了其处方用药的奥妙,强调君、臣、佐、使配伍,

有其独特的理论体系,中医的针灸、推拿治疗也讲究经络、穴位,中国

完全可以自创一套能让世人接受的一套科学中医药标准。这同样也是一

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把传统中医药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

上对传统中医药进行保护,寻求国际范围内的广泛合作,加强传统中医

药的国际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必须要建立中医药特别的立法,以弥补

现有知识产权对中医药保护的漏洞。只有二者并行,建立一套复合型的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使中国中医药无愧于祖先的辛勤积累与创造,

也能使这件瑰宝更好地服务于世人。

注释

[1]郭霞珍:《中医基础理论》,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年版,第3-5 页。

[2]杜瑞芳:《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版

第73 页。

[3]雷天锋:《中医药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载《河南中医》,2006 年2

月,第78 页。

[4]《中医药传统知识该如何保护》,中国医药技术经济网。

[5]叶文才姚新生:《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与中药作用物质基础研究》,载

《中药研究与信息》,2005 年第2 期,第6-7 页。

[6]杜瑞芳:《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版,

第73 页。

[7]雷天锋:《中医药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载《河南中医》,2006 年2

月,第78 页。

[8]《国外盗用中医药传统知识中医保护关乎国力竞争》摘自《法制日

报》,2007 年2 月24 日

[9]李振吉龙致贤:《以标准化推动中医药国际化的相关问题》,载《科

学之友》,2007 年04 月,第41-44 页。

[10]唐广良:《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

[11]郭霞珍:《中医基础理论》,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年版

[12]幺厉肖诗英:《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医药出版社,2004 年版

[13]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14]陈英华、陈贤春:《WTO 与中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

[15]王兵,陈维国,姚玲.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J].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

[16]李海澈. 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思考[J].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17]李燕. 浅谈中国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J]. 法制与社会,2007,(12).

[18]谢添. 试论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J]. 法制与社会,2007,(12).

[19]鲁帆. 我国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J]. 法制与社会,2008,(16).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特色和优势 我国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刚刚起步 , 但《药品管理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而现行的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制约了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WTO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促进我国中医药产业的迅速发展,并将为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更高的保险系数。本专业立足于社会对此类人才的迫切需要,为提高我国中药行业国际国内经贸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培养优秀人才。 就业前景 学生毕业后,主要到制药厂、医药研究所及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从事新药研究与开发以及中药产品市场品牌经营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根据人才需求情况分析,该专业方向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供不应求。 编辑本段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面临的挑战 其中一个重要迹象就是,将中医药名称“去中国化”。除了韩国已立法将“汉医学”更名为“韩医学”,将“汉药”改称“韩药”外,日本也正在酝酿更名问题。二是真正体现中医药特色的中药复方,难以通过缘起于西方的专利制度获得有效保护。三是中草药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使我国中药出口贸易的高附加值大多流向国外竞争对手。应对这方面的挑战,我们不能再居被动,必须积极主动对中医药这一我国的原创成果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目前可以作的至少有三点:一是对于中医医疗中具有核心价值的中药复方进行特殊保护或技术秘密保护;二是对于中草药采用地理标志保护;三是对中草药新品种提供植物新品种保护。这些保护将有利于促进中医药的健康发展。此外,我们还须抓紧研究其他保护方案。由于中医药有廉价便民的优势,积极保护与发扬它,不仅可以对国际上的挑战,对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始起草的保护法,自己也“去中国化”,定名为“传统医药保护法”而不是“中医药保护法”。国际组织及国际条约称“传统医药”,是因为它不能单指某一个国家;而我们自己的部门法也不称“中医药”,则是不对的。 “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与“中医药”在我国都是长项,如果我们只是在发达国家推动下对他们的长项(专利、驰名商标等)加强保护,对自己的长项则根本不保护,那么将是一个重大失误。即使传统知识的这两部分不能完全像专利、商标一样受到保护,也应受“一定的”保护。 编辑本段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两条路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策略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与隐私保护 【内容提要】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一个自由、开放的世界,并且因特网已经将人类社会的各种信息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从而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个因特网用户都可以从网上获得各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电子商务等各种活动。然而,网络也为非法侵犯隐私权提供了一个大平台。隐私泄露、滥用隐私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造成了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的侵害。而在我国也同样存在着一些网络隐私的问题,并且我国也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本文通过对网络隐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并且对我国的网络隐私的相关内容、泄露隐私的方式及保护网络隐私的策略进行了分析和说明。 【关键字】网络隐私我国网络隐私策略 【正文】因特网是目前世界上发展最快、前途最为广阔的领域,它为人类社会提供了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一个自由、开放的世界,并且因特网已经将人类社会的各种信息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从而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个因特网用户都可以从网上获得各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电子商务等各种活动。然而,网络也为非法侵犯隐私权提供了一个大平台。隐私泄露、滥用隐私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造成了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的侵害。而在我国也同

样存在着一些网络隐私的问题,并且我国也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1.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内容 知识产权就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在民法中,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共有四类,即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和债券。知识产权是同物权相并列的财产权,因其不像房屋、货币、器物那样占有一定空间,知识产权又被称为知识权、无形权利或无形产权。然而完全无形的东西无法保护,因此它总是通过一定得手段,物化在有形财产之中。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也要通过其物化的有形财产而进行。只不过对于有形财产的侵权通常表现为毁损或强占,比较容易察知或追查责任;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剽窃与仿冒,固然这种侵权也会物于一定得有形物件之上,但察知与追查责任的难度较大,加以知识形态的智力成果具有与有形财产类商品不完全相同的法律特征和属性,因此,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承认与保护,需要另作直接的、具体的规定,并须经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专门的机构鉴定后,才予实施。 显然,由于知识之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在问世后,人人有权享用,属于社会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知识并不是必然构成产权的。若按照自然法的基本思想,凡经由劳动或所有权而产生的财物,其产权自然属于劳动者或所有权权利人,则知识形态成果同样应自然地形成产权。但知识产权作为法权,只有在承认和实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才实际存在和受到保护。各国由于情况和目的不同,说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也有差异,从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分析2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分析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我国“入世”的临近,药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医药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医药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其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对于打造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及促进行业对外交流都具有重要作用。 1.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 为了鼓励药品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和技术创新,规范新药的研制和审批,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维护药品市场的秩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许多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实施,开始对药品领域的发明创造给予方法专利保护,并在修订后于1993年1月1日开放了药品的产品专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8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又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9月20日通过,并在2001年修改后于12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新药审批办法》和《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于1999年《月1日起施行;此外,国务院还于1992年12月12日和10月14日通过和发布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这2个条例均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这些法律的基本框架和保护的水平都适应了国际发展的趋势,不仅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科技合作和经济贸易,也为我国制药工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法律环境。 2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及特点 目前,我国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4种保护方式:专利权、商标权、医药著作权和医疗商业秘密权。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长足的进步。如在药品的专利保护方面,已经由对产品的保护上升到了对方法的保护;商标保护方面新增加了对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新药的分类标准不断趋于科学化等。 2.1专利权保护 2.1.1保护对象及条件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新开发的原料药即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或其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授权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药品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药品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该药品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药品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由此可见,药品专利保护的是世界范围内最新的、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后方才开发出来的药品或制备工艺,而所有填补国内空白的仿制药则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因此是不能得到专利保护的,这种要求显然远远高于其他行政法规。然而,在实用性方面,药品专利只要求该药品或者制备工艺能够在产业上应用,也即具有产业化前景即可,而且,这种产业化应用主要是就其从技术上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而言,而不对其毒性及安全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一般来讲,为了抢时间,由动物实验证明了药品的治疗效果后即可申请专利,而不必等到临床试验完成以后,在这方面,药品专利

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研团队从事发明创造,提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科研水平,保护电研院的知识产权,协调科研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与他方发生的利益关系,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科研人员在执行电研院任务或利用电研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科研人员利用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或电研院资金、设备、科研场所、元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智力劳动成果;自选项目、自筹资金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电研院位的其他任务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离职、停薪留职、调动工作人员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职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凡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范围的,均可以定为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和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物质、新工艺、新配方、新材料、新设计半导体芯片和计算机软件等。 (二)商业和商业秘密,主要包括电研院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

或未注册商标,以及不为公众所知,只有电研院拥有的管理程序、设计、市场、服务、财务信息等。 (三)职务科学作品,主要利用电研院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电研院承担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等。职务科学作品创作人有署名权,其他的权利属法人单位所有。 第四条电研院科技创新部负责电研院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工作。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电研院在职职工必须签署知识产权合同或协议,约定电研院与每位在职职工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责任和权利。离职、停薪留职、调动工作人员必须签署其在离职第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职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均属学校职务成果的协议或合同。 对外派技术人员,必须签署防止丧失电研院的知识产权和防止泄漏电研院技术秘密的协议或合同。 外来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签署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协议或合同。派出的出国人员,必须签署保护电研院知识产权的协议或合同。 第六条职工有义务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若出现知识产权流失现象,应主动向单位汇报并配合单位制止对方的违法行为。

中药资源学重点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 1、中药资源学:是研究重要资源的特点、种类、分布、蕴藏量、活性成分及其时空变 化规律的科学。 2、中药:是在中医基础理论指导下使用的治疗、诊断、预防疾病和对人体保健发挥作 用的物质。 3、自然资源:①可再生资源,如生物资源②不可再生资源,如矿物资源 4、中药资源的特点:①地域性:地道药材:在一定地域内形成的质量好、疗效高、产 量大的药用种类。②再生性③共存性④多用性⑤可解体性 5、中药资源学的研究内 容:{药用动物植物矿物资源种类及其地理分布、产量(含蕴含量)、资源更 新}(1)重要资源调查的技术: 传统调查技术:踏查和访问调查法、详查和样地调查法、统计报表、抽样调法现代调查技术:RS技术、GIS技术、GPS技术、3S技术(2)药用动植物资源区划与产地适 宜性分析①区划:地域性、综合性、宏观性 ②产地适宜性分析:单品种产地适宜性区划、单项地理生态因素区划、多项自然生态区 划 (3)药用动植物资源的野生抚育和可持续利用(实行围栏保护封育)野生抚育:生理生态学研究、资源学研究、生物学研究(4)药用动植物资源的动态规律和合理开 发利用研究 药用动植物资源的利用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应以药物开发为中心并进行其他多产品 的开发 (5)积极寻找和扩大药用动植物新资源(6)濒危药用动植物资源的评价和监测 问答题:请你为保护濒危药用动植物提出意见? 答:1、要对药用动植物资源区划和进行产地适宜性分析,这样能因地制宜。2、可以实行围栏保护封育。3、合理开发利用研究4、积极寻找和扩大药用动植物新资源,这 样能取代那些濒危的药用动植物资源。 第二章:传统的中药资源区划及其资源状况 1、关药区:野山参、关黄柏 2、怀药区:怀地黄、怀菊花、怀牛膝、怀山药

中药处方点评资料

主要内容 1、处方点评实施办法 2、处方点评中一些常见问题 3、处方质量改进的思考 背景 ?2007年5月1日新的《处方管理办法》实施,要求各级医院实行处方点评制度。 ?2010年3月5日卫生部文件下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2010年6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2010年10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处方点评定义 ?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 1、用药适应证 2、药物选择 3、给药途径 4、用法用量 5、药物相互作用 6、配伍禁忌 处方点评的目的 ?通过点评临床处方是否合理,发现临床用药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干预,持续改进,以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提高药物治疗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处方点评内容 1、是否有用药指征 2、药物选用是否恰当 3、用法用量是否正确 4、联合用药是否恰当 5、是否重复用药 6、出现不良反应而未及时处理 7、中西药的联用是否合理 8、是否经济(首选国家基本药物)9、与用药相关检查是否完善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处方点评工作组成员 ?处方点评专家组: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 ?负责制定不合理处方点评指南、专项处方点评及技术讨论评定等。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 ?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由药剂科负责处方点评日常工作 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处方点评的实施 ?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门诊抽样率:≥总处方量1‰;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100张; 三甲医院门诊抽样率:≥总处方量5% 检查要求:处方合格率≥95%

中药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中药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摘要:中药资源是我国人民防治疾病的重要物质基础, 是祖国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 由于人均拥有资源量降低、需求的迅速增加和无序的开发利用, 我国药用动植物资源的贮量已逐年下降或趋于枯竭。只有坚持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的原则,通过完善和健全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机构、建立中药资源保护体系,完善自然保护区和药用植物园区的建设以及建立中药资源动态监测及预警系统等方法才能够保证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利用。 关键字:中药资源,保护,可持续开发与利用 中药资源是指在一定地区或范围内分布的各种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及其蕴藏量的总和。中药资源包括植物资源、动物资源和矿物资源。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生物资源,属于可再生性资源;药用矿物为非再生性资源。我国开发利用中药资源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千百年来, 对中华民族的生存繁衍、兴旺发达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中药资源是我国人民防治疾病、康复保健的重要物质基础, 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丰富的科学内容, 是祖国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应用,对社会主义的经济事业和人民卫生保健事业有明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生物多样性大国”之一,拥有全球物种总数的10%~14%。据全国第三次中药资源普查结果统计,我国有药用植物资源11146 种。但我国又是世界上人口最多、增长速度较快的发展中国家,人均占有资源量相对不足,人们对药用植物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大,必然导致人均资源拥有量的迅速降低。在被开发利用的药用植物资源中, 约80%为野生药材, 只有不到 20%药材被人工栽培。长期以来, 由于我国的中药业长期处于“吃资源”以换取低成本的生产方式, 经过长期采挖或不合理的采收和采猎, 我国野生药用动植物资源的贮量已逐年下降或趋于枯竭, 加之近 10 年来我国天然植物药的需求翻了三番, 年需求量已高达 6 000 万公斤, 出口约 3 000 万公斤, 如此高的开采量已经致使大面积植被被毁, 导致近10 年野生药用物种分布区域逐渐缩小, 蕴藏量大为减少, 中药资源在不到 20 年的时间里已经锐减至 6 000余种, 400 种常用药材中有 20%以上已经处于短缺状态, 部分常用中药材和道地药材的野生种质已趋于消失, 少数物种濒临灭绝, 某些种类已基本灭绝, 近千种药用植物资源濒危。据报道[1], 在我国处于濒危状态的近 3 000 种植物中, 用于中药或具有药用价值的约占60%~70%, 我国《中国植物红皮书》所收载的 398 种濒危植物中, 药用植物达 168 种, 占 42%。这不但使中药资源加速枯竭, 而且使生态环境恶化, 给自然环境和资源造成巨大压力。因此, 若不注意合理地开发利用我国的药用动植物资源, 不重视野生药材资源的驯

浅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浅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p(一)中药概念及特征 中药是我国传统药物的总称,凡是以中国传统的医药学理论(如四气五味、升降浮沉、归经、补泻润燥、配伍反畏等)为指导,来解释其作用和用途而用以防病、治病、保健的药物,均可称为中药。我们通常所说的“中药”是指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制剂的总称[1]。中药具有以下特征: 1.整体性。中药在对疾病治疗过程中强调机体治疗的整体性。中药知识体系是一个比较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中药的使用以配伍为特征,强调各种药物之间协同的作用。治疗过程中注重从机体的整体性出发。 2.传承性。中药作为传统医药都是世代相传,其历史发展是连续的。中医药知识是我国各族人民与疾病做斗争过程中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它们一般是以文字传承或口头传承的方式得以流传下来,并最终形成了现在的宝贵传统医药知识体系。 (二)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内涵 “知识产权”这一术语是在1967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时出现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所有权”或者“智慧所有权”,具体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以及著作权等权利[2]。依据中药概念及特征,可以将中药视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我国通过加入TRIPS协定,签订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并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来保护中药知识产权,旨在建立完善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我国中药在国际竞争中的实际状况却令人堪忧。 二、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存问题 (一)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 本文主要从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行政保护三个方面分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专利保护 (1)中药品种获得专利保护难度较大。旧《专利法》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是不授予专利权的,1993年新的《专利法》规定,中药药品和药品发明均可申请专利保护。但是,中药品种要想真正获得专利保护难度很大,因为我国《专利法》基本上借鉴西药保护模式来保护中药,用西药的专利保护方式来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中医药 科技创新能力 (作者: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 ) 【摘要】知识产权是现代司法中一种十分重要的权利, 属于与人身权、物权、债权并列的一种民事权利。随着世界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继物力、财力、人力三大经营资源后的 “第四经营资源。已从传统法律定义上的研究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权利 逐渐成为国家科技和经济竞争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科技实力和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强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推动我国的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医药知识产权经济发展科技创新 中医药是目前我国在国际上占有优势的少数学科领域之一。几 千年积累的中医药理论,实践经验和文化是我国在天然药物的运用方面具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丰厚知识。但自古以来我国中医药领域一直缺乏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发展是从古时的自我保护的传统模式,女口:“秘方医术;以祖传的形式,“传子不传女”等1]中医药个体或家庭小规模经营活动时期,过渡到80年代专利法的初步实施,再到

90年代《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颁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发展虽经历了几次重要变革,但现有制度也仅是从理论的角度制定,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如对于治疗方法、包括像基因治疗等还不能授予专利权]2]。 自加入WTO后,药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我国药品制造业必须从过去的仿制转向创新,同时亦为我国中医药业提供了推陈出新、扩大出口良好机遇[3]随着国际上环保意识的增强和人们对天然产物的青睐,许多国家已将新药开发的希望寄托于植物药。这一点, 对于被誉为中医药宝库且拥有几千年的中医药知识、技术、文化积累 和储备,1.2万余种中草药资源的我国,也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创新的课题,否则因中医方药、资源、品种等流失造成的损失将是不堪设想。 1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1.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当前,我国中药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开始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但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强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科研观念没有转变,计划经济的科研管理模式没有从根本上改革;二是科研管理与评价体系不完善,致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不到重视;三是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乏力。 1.2职务发明比例过小目前,我国的中药发明专利申请仍以非职务发明为主,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中结案量与授权量的比例仅 为4 1,授权率仅为25 %,授权率偏低,发明程度不高]4]。

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青岛科技大学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生班 杨铁山 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对策 一、引言 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它通过规定创造者的独占性权利刺激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开拓新的空间,促使知识呈几何级数迅速增长和广泛传播,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通过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得以实施,使专利权人在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 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 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 000 亿美元,现在已达1 100亿美元。资料显示,目前,在全球的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中,发达国家所占的份额已经高达98%,而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仅占全球的2/3。由此可见,发达国家控制技术输出的份额,要远远高于其资本输出的比例。除了技术贸易以外,以商标许可、商号许可、商业秘密许可、版权许可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有飞速的发展。完全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开发创建、知识产权的交易贸易,正在成为现代科技革命的主要运行方式和全球化时代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交换方式。因此,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通观全球,无论是处于先进行列的发达国家,还是位于500强的大型跨国公

浅谈我国中药资源的现状与保护

浅谈我国中药资源的现状与保护 中药资源学是研究中药资源的种类、数量、地理分布、时间、空间变化、合理开发利用和科学管理的学科。该学科是一门综合性的自然学科,它是在生物分类学、生态学、地理学、生物化学、天然产物化学和中药学等学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多学科、跨学科兼有管理学科性质的新兴边缘学。我国开发利用中药资源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千百年来,对中华民族的生存繁衍、兴旺发达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中药资源是我国人民防治疾病、康复保健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丰富的科学内容,是祖国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应用,对社会主义的经济事业和人民卫生保健事业有明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中药资源是自然资源的一部分,人类在漫长的生活实践和生产实践中利用自然资源,发现并累积了利用植物、动物和矿物防病治病的知识,并逐渐形成体系,著成多部本草学。随着人口增加,社会对中药资源的需求量随之增加,从而使中药原料供求矛盾突出。近年来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相关学科的发展成果 ,为中药资源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先进的实验手段。 一、我国中药资源的现状 我国是资源大国,拥有全球物种总数的10%-14%。据全国第三次中药资源普查结果统计,我国有药用植物资源11146 种。但我国又是世界上人口最多、增长速度较快的发展中国家,人均占有资源量相对不足,人们对药用植物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大,必然导致人均资源拥有量的迅速降低。在被开发利用的药用植物资源中,约80%为野生药材,只有不到20%药材被人工栽培。 中药资源中近80%的种类来源于野生资源。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合理开发利用中药资源的认识不足,使得我国一些地区不同程度上对中药资源进行了掠夺式的过度采收、捕猎;又由于违反自然规律的垦殖等原因,使一些药用动、植物丧失了适宜的环境,减弱了中药资源的再生能力,造成中药资源的减少和枯竭,加之近10年来我国天然植物药的需求翻了三番,年需求量已高达6000万公斤,出口约3000万公斤,如此高的开采量已经致使大面积植被被毁,导致近10年野生

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doc 11页)(1)

我国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我国的中药正面临着严峻的局面。当前,我国中药在理论发展与技术创新方面与西药相去甚远,在中药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方面落后于日本和韩国;在国际市场上,我国生产的中药产品无足轻重,只占中药国际贸易的5% 左右;而且,即使是在国内市场上也正面临着外国中药产品的强烈竞争。因此,国产中药正处于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这种严峻局面已经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1998年开始,国家将“中药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化开发”列入“九五”重中之重项目,对“九五”、“十五”期间的中药现代化计划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与方案;在“十五”计划里,中医药产业化发展工程又被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中的生物技术产业的22个重大专项之一,对中医药的产业化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但是,实际上,由于加入WTO 后的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中药自身的特殊性,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将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对于如何实现中药由传统向现代的对接、如何实现中药从中国向世界的传播与扩散,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一、以知识产权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及有效工具 千百年来,我们的祖先根据中医理论,经过无数次的实验与改进,已经形成了非常完整的中药制造体系,在植物的药学属性与药用植物选择、中药材栽培、种植、炮制、成药的加工等所有方面都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己的规范。这些都组成中

华民族造福于全人类的宝贵的知识财富。因此,中医药同样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中药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诸多方面;内容包含中药材、饮片、处方、制药工程、文献及信息资源等。例如,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要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像中药材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组方(处方与配方)、中药制药工程技术等,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因此,中药知识产权应该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但是,对于中药现代化,人们强调得更多的是如何采用各种规范以及何种新技术应用于中药产业,而对于知识产权在中药现代化中的作用却认识不够。实际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物力、财力和人才之后的又一种新的经营资源,被人们称为“第四经营资源”。中药现代化将产生众多的技术创新与市场价值,而现代化的这些成果只有固化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知识产权,才能真正保护中药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中药市场秩序。 中医药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并不矛盾。专利制度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适用于所有行业,中医药行业也不破例。实际上,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而且可以成为推进中药现代化的有效工具。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以专利保护制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促进产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有效机制,成为促进技术创新的加速器。因为,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利而鼓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发明内容,后人可以在更高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与创造,既避免了社会的低水平重复,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从而推动社会快速向前发展。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中药是中国的国粹,是中华文化的瑰宝,中药产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药的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随着中药的国际影响日益扩大,许多国家加紧了对中药的研究开发。由于我国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大量中药知识产权的流失已经使我国中医药产业感到了生存和发展的危机。 由于不会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来保护自己,目前中国本土中药在国际中药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已经微乎其微,仅占5%左右。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洋中药”大肆进入中国市场,对我国中药产业的持续发展带来重大影响。不仅国外公司利用知识产权手段抢滩中国市场,而且国内的中药知识产权也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流失,使得我国本土中药痛失市场先机,教训沉痛。目前,国内中药领域不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而且由于我国的中药保护形式本身也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因而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此外,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很不完善。对此,如何保持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优势,并将传统优势转化为现实的市场优势,是当前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加强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当务之急。 从全国来看,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进程正在加速。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中,传统的中医药似乎变得无所适从。该怎样应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中华民族的瑰宝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传统中医药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难相容是造成中药知识产权难以得到维护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经验丰富的专利审查员们来说,审核中医药知识产权申请是件麻烦事。为了治疗慢性萎缩性胃炎的中成药“摩罗丹”的归属,发明人河北省中医院原院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中医专家李恩复和有关单位进行了长达10年的诉讼,案件所涉标的逾3000万元人民币。虽然最高法院终审认定“摩罗丹”为李恩复非职务技术成果,但对已过古稀的李恩复来说,并没有太多喜悦。他说:“如果能够专心于歧黄之术,我不知道能救助多少病人。” 除了这些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相容的特点外,中医药知识产权难以保护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医药行业的现代化进程比较缓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部长张清奎说,中医药实践性强、理论自成体系,与西医药的区别较大,无法统一在一个标准中。而且中医药的很多名称不规范,有的药材在不同地区叫法不同,审查员们经常反映中药材名称不易审核。,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另一问题是,中药原料来自自然界,在制作过程中,成分有时会发生改变,所以很难确定其成份。中医药因具有辨症诊治和复方用药等特点,带有经验性。而且现有中成药在主味相同辅药差别的情况下形成不同药名和品牌,无法规范,国际上也缺乏认可的标准。就以川贝枇杷液为例,这是典型的以药材命名的中药,研发者很难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药行业自身也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也是导致近年来中医药知识产权诉讼案例上升的原因。 中医药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屡被不当占有让无数国人痛心不已!以色列人向美国申请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组方”专利,并于2002年获得授权,权利要求涉及口服给药、直肠给药的所有剂型。这意味着,我国出口的同类中药一旦在美国市场上出售就构成侵权。申请者在专利说明书中承认组方来源于上海出版的《中华本草》英文版。日本无偿商业化开发了《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方》中的210个古方,并被批准为医疗用药,使日本“汉方制剂”工业蓬勃发展起来;日本的药王园还把我国的中医药知识用到了开发日本国的旅游事业上。2002年,中药青蒿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探讨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探讨 摘要随着传统中医药在现代市场竞争中经济价值的逐渐增大,国际社会对中医药资源的抢占和掠夺日趋激烈。我国作为中医药的起源国与传统强国急需制定和完善有效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传统中医药进行保护,以免其继续流失和不正当使用。本文从分析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剖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一、问题由来 中医药以其承载的厚重文化底蕴和显著的疗效,越来越为世界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和接受。中医药走向世界、影响世界,为全人类服务,已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与化学药物和生物技术药物相比,中医药具有风险小、副作用小、周期短、成本低的显著优势。随着中医药产业国际化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加上人们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及保护手段比较单一、封闭等原因,而使我国正在逐渐丧失中医药方面的优势。而与此同时,由于国外对中医药产业的认识不断上升加上外国政府及企业对中医药产业发展的大力推动,对我国中医药资源进行了掠夺和抢占,造成了我国中医药资源的大量丧失。如今我国中医药产业面临着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新的挑战,实现中药产业的现代化、国际化,提升我国中药产业整体竞争力和发展水平,是当前我国中医药产业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为此,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合理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增强我国中医药方面的自主创新力,规范我国中医药市场秩序,增强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随着中医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以及人们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上升,国家根据现实需要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了我国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

中药资源保护法律问题

中药资源产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中药资源在生态、遗传、经济、科学、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对疾病的治疗研究和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保护中药资源是一件关乎人类健康的大事。同时,中国的中医药产业在世界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中药在中国应用了五千年,为保证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奉献。根据80年代开展的全国中药资源普查,中国有12800多种药用资源,在世界上可谓名列前茅。但是随着人类社会文明和经济水平的飞速发展,长期以来对野生药材资源的过度采猎己经成为中药资源严重下降甚至濒临枯竭的重要原因[1]。并且随着医疗保健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中药的需求越来越大,中药资源的供求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如何通过对中药资源产地的保护使得中药资源能够可持续的发展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中药资源产地保护立法现状解决对策 一、我国中药资源概述 (一)中药资源的定义 中药资源是指在一定地区或范围内分布的各种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及其蕴藏量的总和。中药资源包括植物资源、动物资源和矿物资源。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生物资源,属于可再生性资源;药用矿物为非再生性资源。 (二)中药资源的现状 建国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曾开展过中草药资源普查。己鉴定的中药材达6000种以上,并出版了《中药志》、《全国中草药汇编》、《中药大辞典》、《新华本草纲目》、《中国民族药志》等。此外,全国各地还陆续出版了地方性本草志。中国虽然拥有丰富的野生药材资源,但由于对生物资源保护的忽视和可持续利用意识的

薄弱,使之成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受破坏严重的国家之一。 (三)中药资源濒危的原因 尽管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在80年代就已经提出了,但是,在中药资源的保护方面可持续发展思想并未得到实现,其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中药资源本身的特殊性外,人为因素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其一是毁林开荒、过度放牧以及城市化进程不断破坏资源分布和生态环境。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人们通过对资源的开发来解决粮食、药物等问题,满足自己物质文明的需求,但是如果对资源过度开发,破坏生态平衡,使中药资源的分布产生重大变化,进而威胁中药资源的繁殖。 其二是人们对中药资源的保护观念和法制观念薄弱。长期以来,不少人认为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对中药资源的往往是先破坏后保护,这也导致很多珍贵的中药材短缺甚至是濒危的重要原因。 其三是国外对中药材需求的剧增。以植物药为例,我国己连续三年成为世界最大药用植物出口国,1999年中医药出口额6.15亿美元中,中草药出口额为3.32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64%,其中低加工、低附加值的原料药材出口占了很大比例[2]。这种以环境的牺牲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来赚取金钱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中药资源的严重流失。 鉴于以上各种原因,我们需要对中药资源进行保护,尤其是中药资源产地的保护,因此在法律层面上,针对中药资源产地进行保护刻不容缓。 二、中药资源产地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法律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第3条规定,国家保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策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策 摘要: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意识淡薄,高新技术流失现象严重,对中药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素质教育,重视培养中医药复合型人才;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要整体谋划,提高中医药专利的技术含量;健全有关法规、机构。 关键词:中医药;知识产权;专利 随着中医药学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健康认识的日益加深,中医药市场迅速膨胀,生机无限。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也悄然在中医药领域展开了激列的竞争。虽然中医药学是我国的优势发展领域,迄今为止的整体实力仍然在世界各国之上,但一些国家为了未来能够在这一领域攫取更大的利益,已经开始利用他们原有的诸如高科技等优势,构筑竞争资本,从知识产权方面对我国中医药资源加紧了温情下的争夺。已经发生的种种令人痛心的事实已无需赘述,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目前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仍存在不小的差距。 1 中医药领域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1.1 申请专利的意识淡薄 据统计资料显示,近十年来我国中医药的专利申请中,职务发明申请比例过小,这反映出我国中医药企业和科研单位专利保护意识淡薄,没有充分运用专利这一有力武器来保护自已的知识产权。历史上,由于缺乏专利保护,很多老中医对于自已长期临床经验总结出来的疗效卓著的验方秘而不宣,致使一些宝贵的疗法和技术得不到推广,甚至失传。而国外的政府及企业对此相当重视,千方百计得到这些核心技术,申请专利,抢先在国外建立起该技术的市场垄断地位,成为我国中医走向世界的“拦路虎”。 1.2 高新技术流失现象严重 由于缺乏专利意识,缺乏专利人才和专利知识,怕支付各种专利费用,抱着能省钱就省钱的态度,没有把专利工作提到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高度去认识,中药专利申请高科技含量偏低。并且,我国大部分中药新产品的研发成果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了出去。这些没有专利保护的技术,等于无偿地奉献给世界。而发达国家由于早年实行了药品专利制度,在这方面拥有丰富经验,他们一方面以合作开发的名义获得我国的中药专利;另一方面,又以专利为武器,企图独占被其获得的一些中药财富。 1.3 对中药专利保护力度不够

世界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世界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如果将1474年威尼斯颁布的专利法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开端,那么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已走过了500多年的历程。经过17~19三个世纪的漫长发展,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体系:专利、版权和商标制度已基本成形。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植物新品种、电子软件、生物技术相继加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列,1993年12月15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则进一步将当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推进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世界各国出台实施了一系列强劲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 1、知识产权已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 美国作为世界上的?°科技领先型国家?±,建立了体系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且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在知识产权国际事务中强制推行其美国价值标准; 在?°技术赶超型国家?±中,日本曾提出过?°教育立国?±、?°贸易立国?±、?°科技立国?±等口号,到2002年进一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提出?°知识产权立国?±。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出台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并每年制定年度?°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以推进实施创造、保护、利用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振兴科学技术,强化国际竞争力。 在“引进创新型国家”中,韩国确立了2015年成为亚洲地区科研中心、2025年成为科技领先国家的发展目标,通过修纲变法,保护本国的优势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逐渐重视本国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其立法接近美欧日的基本政策立场。目前俄罗斯、乌兰克、印度等国也都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这些都对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发展进入了空前活跃阶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这一时期,并将成为21世纪很长一个时期的主流。 2、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对侵权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近年来,美国率先建立了由司法部和专利商标局牵头,联帮调查局、海关等其他政府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构,其主要目的在于集合各部门的力量来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的执行力度。美国专利商标局向北京和上海专门派驻官员,对我国重点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监控,这是美国唯一在境外派住专利商标局官员的地方。韩国、日本也建立了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会及专门机构,主要任务之一是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行调查,收集、跟踪、监督,从而以此来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美国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301条款?±,采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将知识产权与贸易制裁相联系,以保护美国企业在别国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的目的。美国将其条款内容纳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在国际贸易中,将知识产权与贸易直接挂钩,并且引入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的经济制裁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因此说,当前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状况和水平如何,已经不能完全由其自主决定,在相当程度上已交世贸组织来评价、决定。 337条款又是美国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设定的知识产权武器,美国依据337条款进行的337调查是指美国针对进口贸易中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主要是对知识产权侵权采取的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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