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部长(签发)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大中小】作者:基层处来源:河南省司法厅时间:2012-08-13 17:37:02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根据省政府下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限的决定,我省基层法律服务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做新的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放行政许可权限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2〕35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下放给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不得收费。
二、执业核准程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申请人提交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签署意见后,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办理执业核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省辖市(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执业核准条件(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申请执业核准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核准。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五)身份条件:1、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国家司法考试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之一者。
2、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1)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业务工作、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法制工作、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执业核准: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的;4、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5、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6、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办事指引及流程图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二、办理依据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冀司通〔2009〕13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到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辖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
四、申请条件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1、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2、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3、申请执业登记时要符合:①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品行良好;③身体健康。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五、申请材料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登记表》;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及复印件;3、公安部门出具的个人品行证明;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考核鉴定表》;5、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6、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执业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复印件);7、无其他职业证明(包括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式文件、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复印件,乡政街道政府或县级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无其他职业证明原件);8、申报前一个月内经过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9、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2张。
六、基本流程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市司法局)。
执业登记机关(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法律服务条例

法律服务条例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基层法律服务组织3第三章基导法律服务工作者4第四章管理和监督5第五章法律责任6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乡镇、城市街道设立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据本条例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通过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宣传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必须以事实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基层的法律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2第二章基层法律服务组织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三名以上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专职人员;(二)有固定的职业场所和必需的开办资金;(三)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由申请人向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组织章程;(二)执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三)资金证明;(四)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五)专职人员的性名、简历、学历;(六)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九条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

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申请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一)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表》(附件1);2.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学历证书和省司法厅组织的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申请人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5.基层法律服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6.申请人无职业的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2);7.申请人近期小2寸正装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张。
申请人在申请执业前,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原单位批准辞职、退休、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执业核准: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符合基层法律服务从业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
申请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本指南第一条所列的所有材料;(二)申请人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是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同意其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内容的证明;(三)申请人在民营企业工作的,提供所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是本企业的员工,同意其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内容的证明;申请人为务农人员的,按照本指南的第一条所需材料提供。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21年)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开展法律服务,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 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部长(签发)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初审)办事指南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初审)办事指南
一、办事程序
1、受理;
2、主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3、局领导作出审核意见;
4、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法律服务所章程、合伙协议;
3、合伙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能够专职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保证书;
4、资金证明;
5、执业场所证明。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设定依据
司法部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费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初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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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玉溪市司法局2018年8月31日发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服务事项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办理。
二、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75项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玉溪市司法局。
四、审批条件(一)新办(1)予以批准的条件:(a)满足执业许可申请条件。
(b)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c)申请材料符合规定。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①符合规定的学历证书、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资格证书;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③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④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a)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b)被开除公职的;(c)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d)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e)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f)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a)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b)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c)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遗失执业证的,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云南法制报》上刊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a)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b)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c)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d)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a)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b)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玉溪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玉溪市司法局606室基层工作科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南祥路10号交通方式:可乘15、19路公交至市统计局下前往市政府第二办公区。
六、申请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申请材料目录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受理时限:五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依申请变更、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六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一)共同审批无(二)前置审批1.前置审查部门: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2.实施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十、中介服务无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每年2-3月进行年检注册,每两年对业务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
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南祥路10号玉溪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玉溪市司法局606室基层工作科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
(二)受理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审核。
市司法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发证玉溪市司法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市司法局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十四、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
地址:玉溪市司法局606室基层工作科窗口2.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0877-(二)咨询回复通过现场咨询,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1.窗口咨询地址:玉溪市司法局606室基层工作科(玉溪市红塔区南祥路10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拨打玉溪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咨询热线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审批证件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重新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并收回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由玉溪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窗口制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
(五)监督投诉窗口投诉:玉溪市纪委驻玉溪市司法局纪检组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南祥路10号。
电话投诉:(0877)2023668。
信函投诉:玉溪市纪委驻玉溪市司法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南祥路10号,邮政编码:6531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下载地址: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办理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