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15)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涉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涉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涉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涉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审查结果,现决定废止下列十四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关于收取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费的通知(珠府建〔2001〕85号)。
二、关于颁发《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建〔2001〕323号)。
三、关于我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通知(珠府建〔2002〕139号)。
四、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珠府建〔2003〕241号)。
五、关于办理《珠海市建筑工程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证明》的通知(珠建房〔2007〕3号)。
六、关于印发《珠海市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建〔2002〕303号)。
七、关于颁发实施《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办法》的通知(珠府建[2003]23号)。
八、关于珠海市逐步限制和淘汰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珠府建〔2003〕91号)。
九、关于实施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珠建建〔2004〕94号)。
十、关于调整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通知(珠建建〔2005〕10号)。
十一、关于严格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珠建技〔2006〕7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量化考核的通知(珠建建〔2006〕129号)。
十三、关于调整《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的通知(珠建建〔2008〕65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珠规建质[2018]32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8.04.03【实施日期】2018.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珠规建质〔2018〕32号)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生产、施工、监理单位,市建筑业协会:根据《珠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珠规建质〔2016〕195号)、《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7〕69号)和《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导则》(珠规建质〔2017〕168号)等要求,为规范建筑易建性设计、易生产和易施工等过程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建造效率,借鉴新加坡等地建造理念,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8年4月3日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建科〔2017〕77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根据《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7〕69号)和《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导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产业化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以下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如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应当开展易建性评价,同时可申请易建性评价标识:(一)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二)政府投资为主的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三)可工业化建筑面积15万平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商业综合体以及工业厂房、配套研发和办公项目;(四)可工业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单栋住宅建筑;(五)自愿申请评价的项目。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范本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它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它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规建建[2013]27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3.03.07【实施日期】2013.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3〕27号)横琴新区、各区建设局、质检站、安监站,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三月七日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指建筑市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
主要从业人员指注册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或者描述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散装水泥办公室、城建档案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有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工作。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5分
资产负债率小于 75%者得 5 分,每增加 5% 减 1 分,大于 90%者不得分
11
评价内容
主要评价指标
标
准
分数
评分办法
1、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合格率 100%;无直 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质 3 分 量事故
无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发生;企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 业建立文明施工的标准、监
理
(一)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向所在地区或所在行业建筑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 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或有 关单位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 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企业申报材料。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 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 1)评分,其 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 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 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
督、考评制度;无环保、卫生、
3分
治安、消防等部门的重大处罚
3、劳资管理
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规定为劳动者投保,不拖 2 分 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三、管理指标
15 分
4、材料采购、构配件管理
材料采购、构配件检验验收制 度健全
2分
5、人力资源管理
职工继续教育经费占企业总 产值比率大于 0.5%;建立职 工绩效考核与激励制度;劳务 3 分 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资质的 劳务企业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对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大检查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对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珠规建质[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对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大检查的通知(珠规建质〔2011〕70号)各相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和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确保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我局决定近期开展对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生产质量大检查,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
(三)《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关于将商品混凝土生产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3〕356号)。
(六)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建管函〔2008〕220号)。
(七)《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珠建建〔2009〕90号)。
(八)《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珠规建建〔2010〕69号)。
(九)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检查的范围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检查内容(一)检查企业的资质条件、生产经营情况。
(二)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控制情况,包括企业的生产及检测设备、检测能力、质量控制、人员配置及服务客户以及企业试验室运作状况,同时抽检原材料水泥、砂、石、粉煤灰和外加剂质量。
四、检查组织此次检查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牵头组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市质检站、斗门区质检站、金湾区质检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等单位参加检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珠规建建[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3〕27号)横琴新区、各区建设局、质检站、安监站,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三月七日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指建筑市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
主要从业人员指注册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或者描述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散装水泥办公室、城建档案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有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工作。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

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达标
每个项目质量加10分(质量、安全各5分)
序号
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5
5-10
项目管理加分
使用符合标准要求密目式安全网,建筑物外立面封闭严密、牢固,保持整齐、洁净
每个项目加3分
1年
信用信息申报表或加分文件(评价标准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规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
加5分
1年
1-3
企业管理体系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加5分
1年
1-4
企业执行“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制度
加10分
1年
1-5
企业派专人负责管理项目现场劳动工资
加5分
1年
1-6
评价时点前两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
加5分
1年
信用信息申报表
市场科、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7
评价时点前三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此项与1-6不同时加分)
市、区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市、区质检站、安监站
5-11
工地设置围挡符合要求且具有景观性、艺术性的
每个项目加2分
5-12
工地采用标准较高的“绿色”围挡
每个项目加3分
5-13
工地施工车辆出入口内侧按要求设置冲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安排值班人员和建立物料运输车辆进出管理台账
每个项目加2分
5-14
通报表扬
国家级
住建部: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每项加40分
3-5
广东省级
省人民政府: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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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及披露第六条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经行业协会核实后上报,再经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同时获得信用基础分100分。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基础信息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通过信息登记,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企业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信息登记:(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未通过续期的;(二)企业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揽业务(包括投标)资格的;(三)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四)有围标、串标、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五)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务的;(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七)未按要求提供工人工资保证金证明的,或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劳动者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或拒不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质量安全事故、质量投诉、劳资纠纷、工程款纠纷的;(九)违规夜间施工五次及以上或同一项目两次及以上的;(十)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分低于50分或连续两年信用评价平均分低于70分的;(十一)拒不执行《珠海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等市住规建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十二)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十四)移交的竣工归档资料(包括竣工图)不真实,与工程实际不符的;(十五)未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未提供授权书、承诺书或在授权书、承诺书中弄虚作假的;(十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第八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附件1),良好信用加分不设上限。
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可以累计加分。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依据评价单位的《珠海市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D3)》(附件3)或企业提交的《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D5)》(附件5)等,按《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进行评分,经信用信息评价单位登记核实、签发后,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
第九条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附件2),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当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应对分包企业进行扣分;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承担管理不力责任,则同时对总承包企业按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50%进行扣分。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市建筑业协会采集,按《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进行评分,经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发《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D4)》(附件4)后,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
第十条各评价标准中的有效期均从相关文件发出之日或文件规定日期起计算,且不低于文件规定的奖励或处罚期限。
信息系统每日自动完成有效期判定及评价更新。
第十一条各信用评价单位对施工企业(包括企业各在建项目)的信用评价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可采用大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评价,所有在建工地均应进行检查评价。
第三章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公布第十二条信用信息评价公布后实时更新,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级,具体标准为: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D级;100分以上的按排名划分等级, 排名为前10%(含10%)的为A级,排名为10%(不含10%)-30%(含30%)的为B级,其余为C级。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情况及信用等级信息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信息网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发现企业或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行为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举报。
第四章异议处理第十四条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部门)负责处理,原评价人员应回避。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提出异议。
有公示期的信用评价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无公示期的在信用评价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七条评价单位(部门)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在信息系统中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自送达异议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评价单位(部门)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并在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后2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规建局提出复核。
市住规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送达异议人,并自下一工作日起生效。
市住规建局作出的复核决定为企业信用评价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评价信息应用第二十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资质申报、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指导招标人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引导招标人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的使用方法。
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首先选择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发包人可适当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
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市建筑业协会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督察等环节中实行差别化管理:(一)对A级以上信用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B、C级信用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D级信用的企业实行重点防范机制,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二条已通过信息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或者信用评价分低于70分的,限期3至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上报全市联合征信系统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整改完毕后,由企业向市住规建局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达到要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市住规建局诫勉谈话后方可恢复承接业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申报、信用评价、工程招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市建筑业协会应予以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第二十四条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配合执行本细则的工作情况,纳入落实政务公开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每季度予以通报并上网公布。
第二十五条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保存记载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或擅自修改信用评价数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市住规建局负责解释,并由市住规建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15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0]69号)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2.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3.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D3)4.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D4)5.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D5)附件1- 11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 12 -- 13 -- 14 -- 15 -附件2- 16 -- 17 -- 18 -- 19 -附件3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D3)珠规建〔20 〕号:依据《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在年月日的检查中,你公司/单位施工的项目的下列事项完成较好,予以加分奖励,总共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