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行业在我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天津市决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该办法旨在通过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依法竞争,提高工程质量和信用水平。
二、评价对象和内容1. 评价对象本办法所涉的评价对象为天津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如建筑公司、装修公司等。
2. 评价内容(1)企业的法人资质:评价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财务状况:评价企业的财务情况,包括资金流动性、偿债能力等。
(3)工程质量:评价企业的工程质量情况,包括工程管理、项目进度、施工质量等。
(4)信用记录:评价企业的信用记录,包括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等。
三、评价标准和方法1. 评价标准(1)信用评分标准:制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将综合考虑企业的法人资质、财务状况、工程质量和信用记录等因素。
(2)信用等级划分:根据信用评分结果划分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和不良信用等级。
2. 评价方法(1)资料核查:通过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等途径,获取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注册信息、财务报表、工程项目信息等。
(2)现场检查:对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其工程管理、质量控制等情况。
(3)信用记录查询:通过相关渠道查询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记录,包括企业信用报告、法院判决记录等。
四、评价结果与应用1. 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将以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的形式呈现给建筑施工企业。
评价结果涉及的信息将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2. 应用方式(1)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重要参考指标,优秀信用企业将获得优先权。
(2)行业准入和退出:信用等级将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准入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不良信用企业可能被限制参与行业,直至被取消资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浙建〔2021〕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
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
二、评价方法(四)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不良信息扣分(7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50分。
(五)企业基本信息分由基础能力分、项目基本信息分、工程业绩分三部分组成,满分40分。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合建建管[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0号)在肥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们制定了《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经委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建筑业管理处。
附:《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二00九年五月八日附件、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诚信度、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是各建筑业企业的社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凡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坚持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业协会带动企业诚信自律为辅助方法,以及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意识,完善诚信奖惩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及《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建筑市场实际,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条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的目的是:通过完善施工企业信用定量考核标准,形成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动态考核机制,通过信用产品的运用,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行为,不断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
第三条参与信用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范围:(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天津市且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本市及中央驻津施工企业;(二)评价周期内在天津市承揽过建设项目的外地进津企业。
信用评价评级按承包性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大排名序列。
第四条参与信用评价的建设项目以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备案项目为准,未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在评价范围。
第五条参与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采取即时累计积分,实行动态管理。
信用评价评级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其信用级别随时被调整。
第六条信用评价应该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交委)是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
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受市建交委的委托,具体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有:(一)拟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二)起草天津市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三)负责协调、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和各方主体对企业信用进行征信;(四)负责组织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五)负责信用评价系统开发及日常管理维护;(六)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建交中心应设立信用评价管理的日常办事部门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0版)》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0版)》的通知成住建发〔2019〕38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施工总承包和监理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文明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现有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0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2月16日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16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下同)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异议协调处理和信用评价结果公开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定期对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定期调整并公布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建筑业企业,是指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各类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经营活动中记录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活动。
信用评价采用计算机评价系统每日自动计算的方式生成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条(评价原则) 在沪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从事建筑市场活动。
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共享)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逐步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第六条(信用记录)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对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日常管理环节中予以及时准确的记录。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XXX (以下简称XXX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XXX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XXX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
施工企业集团XXX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XXX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仅在1个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提升行业的信用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的评价对象包括建筑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
第四条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级、资质认定、项目承接等方面。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评价指标根据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信用管理需求,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注册信息、资质认定信息、承接项目信息、财务状况信息、信用记录信息、行业口碑评价等。
第六条评价指标根据重要性和权重进行排序,不同指标的得分计算方法由评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政府部门披露、第三方信用机构提供的数据等。
第三章评价流程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体是评价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市场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九条评价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
第十条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可以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信用平台等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四章评价结果与应用第十一条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流程,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并生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根据分数划定信用等级,包括信用优良、信用较好、信用一般和信用较差等。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报送给相关部门、信用平台等,作为有关部门决策、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优化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将公示于信用平台,供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和参考。
第五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相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采取信用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差的建筑业企业进行限制、警示、处罚等。
第十六条对信用优良、信用较好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优惠政策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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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
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
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
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
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 AA 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企业素质低、诚信意识淡薄、
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0 (含)一90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
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0 (含)一80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 (含)一70分;
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四章评价实施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
会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并重视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作用。
其中,A、AA AAA级信
用企业评价采取层级组织的方式。
团体会员中的市(区、县)建筑业协会可作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团体会员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可作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团体会员中的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可作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
报企业的单位。
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对象是,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
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已成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单位会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其他企业。
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进行信用评价。
对于已参加其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信用评价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的程序是:
(一)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向所在地区或所在行业建筑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企业申报材料。
(三)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四)成立专家评价工作委员会。
专家评价工作委员会成员从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
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和信
用评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评价可通过现场调查、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上报指导委员会。
(五)指导委员会对评价结果进行终审,并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对于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向社会公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标牌和证书。
标牌和证书按照商务部信用办公室和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第十二条申请AAA级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3)。
(二)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企业诚信建设及成效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四)企业取得的相关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五)企业最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劳资、信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号。
(六)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措施。
(七)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
验证工作。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
前3年。
对于A级以上信用企业的评价应严格执行标准并有适当的数量控制。
第十五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
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中国建筑业协会可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上予以公布。
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
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投诉。
第十七条参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
为。
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
公告,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对于有影
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中国建筑业协会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收费标准按照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11月3日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建协〔2008〕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2、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3、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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