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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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摘要:不论中小学校,还是大中专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总时有发生,为了帮助家长和学校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此类事件,对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和赔偿做以简述。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校园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2)09(b)-0233-01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据统计,在我国13亿人口中有2亿多是在校学生,而在这庞大的学生群体中绝大多数又是未成年人。因此,正确及时审理好校园损害赔偿案件,不仅关系到广大未成年学生的保护问题,而且,也关系到学校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国家义务制教育的健康发展。

1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概念和特点

实践中,一般将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界定为学生因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我们可以将“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界定为: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读期间,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正确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遭受人身损害,或者因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人身损害所引发的案件。这里就明确了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仅指学生,应与学生致人损害案件相区别。因此,校园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归纳为:

(1)特定时间:在时间方面,应当以教育机构的工作时间之内为基础,并包括其合理延伸。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教育机构组织进行的教育教学环节中,但在校期间的非教育教学时间,比如课间休息时间,放学后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也应属于校园人身损害。

(2)特定空间:在空间方面,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校园范围之内,但不仅限于校园内,同样应当包括其合理延伸。比如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仍应认定为校园人身损害。

(3)特定原告:一般来说,校园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是学生。在一般事件中,如轻微伤害、轻伤害,或者重伤害这些情况下,学生本人是赔偿权利人,即原告应当是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学生;在学生是未成年人时,其家长只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如果学生收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情况下,家长是赔偿权利人,其应当作为受害学生的继承人以原告的身份起诉。

(4)特定被告: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第三人侵权的,该第三人应当是被告之一,学校也一般都会成为该类案件的被告。这也是该类案件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区别之一。

2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认定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侵权案件之一,当事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而当事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必须符合条件,也即侵权

责任的构成:一是行为人必须有违法行为,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决定性条件。民事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凡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果违反法律而作为,即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如果法律规定行为人有做出某种行为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其义务,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二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包括对财产权利的损害和非财产权利的损害;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四是违法行为人的过错和无过错责任。有过错即需承担责任是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但在特殊损害案件中,法律规定被告应当首先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被告将被推定有过错而令其承担责任。

从上述侵权责任的构成可见,尽管每个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情况、损害事实、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联系等方面都不尽相同,都有自己的特点,但当事人均须在这四个方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由于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非常复杂,为指导事故的处理,使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能够有具体的遵循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将学校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各种事故,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划分为4个类型:一是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二是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而造成的事故;三是第三方责任事故,即由与学校或学生个人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过错造成的事故;四

是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造成的事故。上述事故,将由责任者根据自身过错程度的比例,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法院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中,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学校的注意义务:一是学校是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在适当的场合向学生公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二是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三是学校是否采取必要的可能的应急防范措施,预防、避免校园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四是校园人身损害事件发生后,学校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施救,防止损害后果扩大;五是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对学生故意实施体罚等损害行为。如果学校有违反上述注意义务的情形,可以认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3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范围和标准为: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一般为县级以上)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护理费(护理人员误工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

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各县规定不一,如陇南市规定市内每天20元、出市每天30元、省会每天40元、出省每天50元)。

(4)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甘肃省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数据为13188.6元/年)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甘肃省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数据为3424.7元/年)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5)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甘肃省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65.7元)。

(6)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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