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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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发表时间:[2010-11-10] 来源:[本站] 作者:[]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各水利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0年度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2)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审查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情况只在评标报告中说明,不另写资格审查报告。
第十条资格审查标准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1)采用合格制时,审查标准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凡符合审查标准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2)采用有限数量制时,可用综合评估法或随机抽取法确定投标人。随机抽取的程序、方法以及综合评估法、限制投标人的数量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综合评估法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考相同招标类别评标标准制定,并报厅招标办审查备案。
格;
2、具有()监理资质证书;
3、已获得湖北省水利厅颁发的信用等级证书;
(5)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见附件二)。
第九条根据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组织形式与工作内容分为两情况:
(1)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审查工作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从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共5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或不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在随机抽取的专家中推荐。
第五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为施工、监理、设备采购、信息化项目四大招标类别。其中施工包含土建工程施工、设备安装、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信息化项目包含涉及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传输的工程项目(如水力监测、大坝监测、水质监测、洪水调度、水利自动化、水雨情测报系统、网络通信、视频监控等)。
第六条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可选条件(见附件一)。投标人基本条件中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可根据招标实际情况确定,其他部分不可修改;可选条件可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进行选择。基本条件与选定的可选条件一起构成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后,未经厅招标办同意不允许随意修改。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2002—07-05 中国公路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结合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招标投标工作可分为招标、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段。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施工招标之前完成。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招标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代理。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派出机构管理本地区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运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交通部管理。

上述项目之外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上述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评标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为规范我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工作,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厅直接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招标评标。

1 投标人资格审查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标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才能参与投标。

1.1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拟派出的监理人员(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3)企业的相关财务资料。

包括企业近三年来的财务审计报告、金融资信等情况。

(4)企业从事过同类工程监理的业绩等(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

1.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采用预审方式,资格预审由资格预审小组负责。

资格预审小组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及随机抽取的相关专家(3~5)人组成,厅招标办对资格预审工作进行监督。

资格预审采取合格制。

2组建评标委员会2.1项目评标委员会是在厅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委派的代表及评标专家临时组建的评标组织,负责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人数总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委派的具有中级及以上水利工程技术或经济方面的代表1人,其余成员为从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中随机抽取的水利工程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

2.2项目评标委员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评标专家中推举1名主任委员,主持评标工作。

3评标程序3.1 先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初审,然后对通过符合性初审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3.2 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综合评分分数从高到低对推荐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提出中标候选人推荐意见。

3.3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首先确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拟中标人。

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拟中标人。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本办法规定招标的项目,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记录公告;(四)对本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管;(五)组建并管理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子库);(六)直接负责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2、保护面积5万亩以上圩堤工程;3、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4、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工程;5、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的水闸工程;6、装机1000千瓦以上的排灌工程;7、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且年度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灌区工程;8、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村安全饮水单项供水工程;9、省级以上资金实施的五河重点段防洪应急整治工程;10、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省水利厅设立江西省水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发表时间:[2010—11-10] 来源:[本站]作者:[]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各水利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0年度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完整版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一、评标原则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由 7 名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 1 人,其余评标专家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2010】236 号文)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 5 名及以上相关技术类专业人员组成,报价组由 2 名经济类专业人员组成。

三、评标程序技术商务组评委根据本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逐项打分累计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平均后为投标人的技术商务部分得分。

报价组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并根据本评标办法报价部分评分标准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技术商务部分得分与投标报价得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 3 名中标候选候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唱标价低的优先;投标唱标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位。

四、有关说明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委员会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会场签到,或不能出示有效证明(或证件)与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的;(3)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需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处而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监理服务期限(含施工期、保修期及竣工验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或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5)投标文件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6)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的;(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一、评标原则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由 7 名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 1 人,其余评标专家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2010】236 号文)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 5 名及以上相关技术类专业人员组成,报价组由 2 名经济类专业人员组成。

三、评标程序技术商务组评委根据本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逐项打分累计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平均后为投标人的技术商务部分得分。

报价组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并根据本评标办法报价部分评分标准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技术商务部分得分与投标报价得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 3 名中标候选候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唱标价低的优先;投标唱标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位。

四、有关说明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委员会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会场签到,或不能出示有效证明(或证件)与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的;(3)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需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处而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监理服务期限(含施工期、保修期及竣工验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或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5)投标文件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6)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的;(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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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一、评标原则
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由 7 名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 1 人,其余评标专家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2010】236 号文)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 5 名及以上相关技术类专业人员组成,报价组由 2 名经济类专业人员组成。

三、评标程序
技术商务组评委根据本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逐项打分累计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平均后为投标人的技术商务部分得分。

报价组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并根据本评标办法报价部分评分标准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技术商务部分得分与投标报价得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 3 名中标候选候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唱标价低的优先;投标唱标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位。

四、有关说明
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委员会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会场签到,或不能出示有效证明(或证件)与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的;
(3)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需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处而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监理服务期限(含施工期、保修期及竣工验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或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
(5)投标文件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
(6)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的;
(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4、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应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五、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其中:投标报价 20 分;监理大纲部分 40 分;商务部分 40 分。

(一)投标报价部分(20分)
1、本项目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倍值。

明显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C=(0.8A+×K。

其中:
(1)A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

(2)B为开标现场公布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不进入B值计算的情形:①开标现场确定的废标或无效标;②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③未通过资格审查的;④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3)K为合理低价期望值,为、、、、五个数之一,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投标人代表,再由该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相应的K值。

4、投标报价分值的计算
(1)投标报价与评标价之比等于1时,该报价得分为20分。

(2)投标报价与评标价之比大于1时,每高1%扣5分,直到扣完该报价得分为止。

(3)投标报价与评标价之比小于1时,每低1%扣2分,直到扣完该报价得分为止。

(4) 报价计算采用直线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二)技术部分(40 分)
评委根据各投标人的监理大纲的内容按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由评委成员独立提出各项评分意见。

投标人按以下要求编写,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无严重技术错误的最低分不能低于 35 分,否则该评委的计分作废。

1、监理范围与目标(4分)
要求明确本项目的监理范围与目标并以表格形式说明。

2、现场监理机构设置、监理工作管理制度与人员安排(8 分)
要求有健全的现场监理部以及监理部人员组成,较详细说明监理部各人员的具体分工情况及各工作岗位的职能与责任,要求实效性好。

3、监理设施和设备仪器的配备(6 分)
要求有满足施工监理要求的监理设施和设备仪器汇总表,说明各主要设备仪器数量,以及备用数量。

4、本工程建设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及应采取的措施(10 分)
要求对本工程的建设重点与难点进行详实分析;对关键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重点、难点有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

5、监理工作计划(包括监理工作程序、监理机构与人员进场计划)(6分)
要求监理工作程序清楚正确不漏项,监理工作流程合理、科学,监理手段得当、切合实际。

结合监理项目和监理工作程序,详细说明监理机构与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现场监理人员到位的保障措施。

6、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的控制措施及安全监理、环保监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协调工作(6 分)
要求有切合实际的针对监理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的控制措施,以及安全监理、环保监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协调工作等的管理措施和管理程序。

(三)商务部分(40 分,以下评分内容均凭原件计分,否则相应评分部分不予计分)
1、企业资质(3分)
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施工监理甲级及以上的得3分,乙级得分。

2、监理人员投入(25 分)
1)总监理工程师(5 分)
监理资格(分):同时具有水利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和水利部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得分,否则得 0 分。

技术职称(1 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监理经历(2 分):每从事过一个类似工程(须提供能证明其经历的合同或工程验收文件原件)的得 1 分,最多得 2 分。

年龄及健康状况(分):年龄等于或小于 60 周岁(凭身份证原件),且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2)专业监理工程师(10 分)
人数(3 分):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3 分,否则不得分。

监理资格(3 分):均具有水利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的得 3 分,否则不得分。

技术职称(4 分):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均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的得 4 分,职称未达到工程师职称的,每有一位扣分,最多扣 2 分。

3)监理员(10 分)
人数(2 分):监理人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监理资格(4 分):均具有监理员(或以上等级)资格或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的得 2 分,高于要求资格的,每有一位加分,最多加 2 分。

技术职称(4 分):监理员均具有技术职称的得 2 分,否则得 0 分;具有助工及以上职称的,每有一位加分,最多加 2 分。

3、类似工程监理业绩(8 分)
提供近 5 年(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堤防除险加固监理业绩(投标人须提供监理合同原件)每个得 4 分,最多得 8 分;
4、质保体系(3 分)
通过 ISO900 质量体系认证且年审合格的,得 3 分,否则不得分。

5、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及质量(1 分)
投标文件资料完整及质量好的计 1 分。

投标文件资料不完整的扣分;质量差的扣分。

六、中标人的确定
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后。

无特殊情况时,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将被确定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评标全过程由相关招标监管部门进行监督。

七、其他
招标文件中凡与本评标办法不一致的或相抵触的,以本评标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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