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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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5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5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优化监督工作流程,实现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是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提高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提升的重要手段。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进行优化,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更有利于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环境;更有利于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打造在全省立标杆、在全国有影响的“青岛建造”品牌。

二、质量监督范围、工作方式(一)监督工作范围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跨度。

监督工作的空间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质监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2011.3.15青岛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委办公会通过稿)

2011.3.15青岛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委办公会通过稿)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项目代建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86号市政府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以下称代建)活动的招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代建招投标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的代建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臵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需要代建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政府及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项目代建实行全部工作内容发包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1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施工企业开展竞争,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省或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八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市重点工程以及受国家、省委托办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三)登记招标项目,审查招标项目的条件;(四)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七)参与建设工程的后评价工作。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青岛市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为了规范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管理1. 招标范围招标范围包括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环境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建设工程。

2. 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招标。

3.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单位应编制招标文件,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和公示。

4. 投标者资格审核投标者应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资格审核,招标单位需公正、公开地进行审核工作。

5. 招标保证金管理投标者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招标保证金,招标单位需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招标保证金的安全和及时退还。

四、投标管理1.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并按时递交给招标单位。

2. 开标工作招标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开透明地进行开标工作。

3. 投标评审投标文件经过评审小组评审,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综合考虑投标者的资质、技术方案、价格等指标进行评审。

4. 中标公示招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公示中标结果,并签订合同。

五、监管和处罚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2.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标等惩罚措施。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招标单位必须遵守,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以上为《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内容,该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投标者认真执行该办法,共同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良好秩序。

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凡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项目必须按照省建设厅鲁建建字〔2001〕20号文件要求进入青岛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5000万元以下应招标监理项目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分为大型建设工程和一般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大型建设工程是指一等工程。

一般建设工程是指二等及以下工程。

工程专业及等级划分按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投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培育和完善建设监理市场机制,维护业主和社会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凡国家、省、市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和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三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社会监理单位。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四区内的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委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登记招标项目,确定投标企业的范围。

(四) 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第五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

“三资”项目、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应由公证部门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业主).第七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的形式:(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

招标单位在报经市建委批准后,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协商确定监理企业。

第八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可对项目全过程,也可分阶段招标。

一般在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第九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单位向市建委办理招标登记,填报招标申请书;(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市建委审查和审定;(三) 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四)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监理企业进行资格初审,由市建委审定确认投标监理企业的范围;(五)招标单位向投标企业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更好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纪国法,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开展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各类招投标活动(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进行,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招投标管理机构不得与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和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第八条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细则;(二)负责分级管理权限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监督管理分级管理权限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形建筑市场的日常监督、指导工作;(四)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的初审及维护;(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八)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试行)》《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

(试行)》《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

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定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文件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经研究,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作进一步明确与规范。

一、适用范围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不含)以下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施工招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实施评定分离。

EPC项目、以及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招标采购的国企采购项目不列入评定分离试点范围。

二、定标人员库的组建定标人员库的组建原则上由招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及技术骨干。

各功能区下属企业等作为招标单位的,确因招标单位人员过少,可由其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及技术骨干组建。

三、定标纪律定标人员库成员须签订《定标人员库成员承诺书》(见附件1),不得私自打听、泄露定标人员库名单。

定标委员会组长及其成员不得打听、泄露定标委员会名单,做到公正、廉洁定标。

招标文件发布前,定标人员库名单及其《定标人员库成员承诺书》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四、特殊项目的纪检监督部门的确定教育、卫生以及市政公用系统下属单位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中纪检监督部门为派驻教育局、卫生局以及市政公用建设局的纪检组。

五、定标委员会组长的授权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6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定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为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况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书面授权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六、定标会议工作流程(一)定标前准备1、按规定要求与程序,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并通知其参加定标会议。

如抽中的定标人员无法参加定标工作的,必须有经定标委员会组长同意并上报纪检部门《定标人员请假申请表》(见附件2),否则不得补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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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凡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项目必须按照省建设厅鲁建建字〔2001〕20号文件要求进入青岛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5000万元以下应招标监理项目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为便于社会各界对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分为大型建设工程和一般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大型建设工程是指一等工程。

一般建设工程是指二等及以下工程。

工程专业及等级划分按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拟投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大型建设工程监理机构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可以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不配备监理员。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包括土建、水暖、电气、造价或建筑经济专业,大型工程及特殊专业工程可做适当调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参与投标的项目总监等级应当与招标工程的等级相符。

一级项目总监在监项目有一个一等或两个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时,二级项目总监在监项目有一个二等或两个三等工程时,三级项目总监在监项目有两个三等工程时,不得参与投标。

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专业,其它工程的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有在监工程项目时不得参与投标。

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可以参与本市各区、市同一区域或相邻区域内项目监理的投标,但同时监理的项目不得超过两个一等、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否则,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分项不得分。

第八条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时应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原件,并明确主投标人,主投标人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在监理单位。

由两家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任何一方人员不得少于拟投标监理机构的40%。

企业业绩、项目总监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等计分项以主投标人为主,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联合体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得分,按主投标人考核分乘60%加其他联合体各方得分的平均值乘40%计分。

第九条 企业投标时的项目总监与企业报名时的项目总监原则上应一致。

如确需更换,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拟更换的项目总监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报名项目总监,否则该投标人投标无效。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同期市造价管理部门统一发布的标准。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其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按预计中标监理费金额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价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七)项目总监逾期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九)监理取费超出国家规定取费范围的;(十)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一)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十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的。

第十三条 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人。

招标人代表应为本单位人员同时应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的建设类执业注册师。

第十四条 投标人提供的监理业务手册、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手册、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等所有资料必须是原件,且真实可靠。

各类奖项以获奖证书或有关文件日期为准,竣工验收的工程,以质量监督部门确认或签署日期为准。

业务手册、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必须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业绩方可计分。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备案并按规定办理项目总监业绩认定,其他工程完成工作量至三分之二,并按规定办理项目总监业绩认定后方可作为评标评分依据。

第十六条 上一年度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的1月1日,上两年度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1月1日,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企业或项目总监所监理的已竣工工程获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业协会评定的优质工程奖及所承建项目评定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者表彰奖励的正式文件。

获得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竣工项目优质工程奖的,应同时提供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和表彰奖励的正式文件。

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超越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及行业管辖范围评审的奖项不予记分。

第十八条 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总监,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者授予优秀项目总监称号的正式文件;其他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总监,必须同时提供关于授予优秀项目总监称号的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总监,除提供获奖证书和授予优秀项目总监称号的正式文件外,还应提供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该部门评选优秀项目总监资格的证明文件及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项目总监考评方能计分。

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第十九条 外地投标企业须持当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参加投标。

包括监理业务手册、总监业绩证明等。

第二十条 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得分构成该标书的总得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中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作为投标人最终得分。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中标后,监理机构人员需要调整的,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大型工程、一般工程分别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六个月内、三个月内调整项目总监的,评标时该工程作为后任总监业绩计分;超出上述期限调整的,评标时该工程作为前任总监业绩计分。

两任总监均在工程主体验收备案后方可视为不再担任该工程总监。

第二十六条 工程停工半年以上,需撤换项目总监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撤换,撤出后的总监视为不再担任该工程总监,评标时也不予加分。

第二十七条 特殊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6]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技术标书评分标准(施工阶段)项目分数评 分 办 法质量控制3.5质量目标分解、规划合理得0.5分;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得1分;质量控制措施有效可靠得0.5分;控制手段先进完善得0.5分;旁站监理方案合理可行得0.5分;能有针对工程特点的的难点、重点分析及预控措施得0.5分。

进度控制0.5工期总进度计划科学、优化,控制措施与手段可靠有力得0.5分。

投资控制1风险预测与防范对策有效可行得0.5分;控制措施与手段健全得0.5分。

安全措施3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可靠得1分;安全事故控制措施得力得1分;能有针对工程环境及工程特点、难点防范及化解安全事故的发生的措施得0.5分;安全控制手段有力得0.5分。

组织协调0.5组织协调内容具体、措施得力得0.5分。

合同管理1合同管理的内容全面得0.5分,控制措施合理全面得0.5分。

根据验收制度、签证制度、会议制度、公司对项目工作制度0.5监理机构的监控制度、季报(月报)制度、公司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奖惩考核制度等各项制度健全完善情况,酌情打分,缺一项扣0.1分,扣完为止。

合 计10附件2:大型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商务标书评分标准项目分数评 分 标 准监理取费15以各有效标书监理取费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价。

若监理取费最终报价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上下20%(含20%)范围内的有效标书少于四家(不含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而取其平均值作为评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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