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案 证据与证明标准

合集下载

念斌投毒案与

念斌投毒案与
念斌“投毒案”

综上,本院认为,二被害人系中毒死亡,但原判认定 致死原因为氟乙酸盐鼠药中毒依据不足,认定的投毒 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 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 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 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因此, 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 成立。原审判决上诉人念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丁某虾、俞甲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 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 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念斌无罪。 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4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已对念斌投重新立 案侦查 2014年11月14日和11月22日,念斌两次因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出入境 管理部门称,平潭县公安局已于9月份对他重 新立案侦查,已经成为布控对象,依法不允许 出境。
问题
1、2011年9月7日,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 为何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 院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念斌为何被再次立 案侦查,列为犯罪嫌疑人?这一做法有无不妥 之处?
历次审判




2008年2月1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 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判决提 出上诉。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后,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 念斌死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再次提出 上诉。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以念斌案为例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以念斌案为例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以念斌案为例摘要:刑事证明标准是指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表述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既适用于法院的定罪量刑阶段,也适用于侦查机关的侦查阶段和检查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

然而,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案件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据以定罪量刑,则不是十分明确。

对此,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证明标准做了细化,引入了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体现出刑事证明标准由客观向主客观相结合的发展动向。

中国语境下的“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在主观方面进行认定,使之更有操作性。

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刑事证明标准应注意以下几点:根据全案证据认定事实,若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逻辑严密的链条或者相互不能印证,则应当划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行列;严格适用刑事证明标准,不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降低要求;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达到刑事证明标准的案件,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而不能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本文以念斌案为例,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进行研究,这不仅是完善证据制度的需要,也是适应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指导公、检、法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实践活动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刑事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一、理解-对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分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改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与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在事实认定与证据运用上均须达致此标准。

但第53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据此,刑事诉讼中凡涉及“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均应适用该款规定加以认定。

念斌投毒案

念斌投毒案

念斌投毒案简析——证据学案情回顾:念斌原是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的一个平民百姓,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有一个可爱的儿子,然而,幸福在2006年的7月27日戛然而止。

原因是与念斌只有一墙之隔的丁云虾和其子女以及陈炎娇母女在当晚吃过晚饭后,相继出现了腹痛、呕吐,全身抽搐等中毒现象。

后被确认是食物中毒现象,丁云虾的大女儿和大儿子抢救无效死亡,后公安认定为是念斌所为,将其入狱,被判死刑。

从2008到2014,念冰先后被判四次死刑,但都被福建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直到今年的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其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乐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其二:上诉人念斌无罪。

其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念斌无罪释放。

看过此案的大部分人,都会对谁是真正的凶手产生浓厚的兴趣,其实不然,整个事件已经持续了8年之久,真正令人的痛心的就是这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的8年审判。

我们不禁要发问,到底是什么样的悬案,能让案件的判决持续8年?了解过此案的人们或许都会知道此案发生的过程是怎样进行的。

从案件的一开始,警方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念斌,而是丁云虾的另一个邻居X,最关键的是,在案发当天,在X的家中,警方曾发现过“鼠强”的残留物,而且他也在4点钟也就是晚饭前的时候去过丁云虾家中,在之前的几天也因为孩子的问题与丁云虾一家产生过矛盾。

但是,在调查过程中,X突发癔病(之前从无癔病史),最关键的来了,也就是念斌在此时没有通过测谎仪,警方就直接把凶手的矛头指向念斌了。

我们先不说念斌没有通过测谎仪的理由是否真实,但测谎仪在97年就规定了其结果是不具备证据效力的,也就是说,警方把具备证据效力的嫌疑人扔开不管,迷信于测谎仪的结果。

其次,在警方搜集证据和审讯上,更存在很大的问题。

警方的很多检测证据都是在念斌定罪之后才有检测结果的,而且检测样本混乱,甚至多次用了同一个质谱图;在审讯方面,警方有明显的刑讯逼供嫌疑,曾一度让念斌咬舌自尽,而且警方的刑讯录像还有长达一个小时的空缺。

念斌案疑罪从无的法律属性,及刑事诉讼证据的考量

念斌案疑罪从无的法律属性,及刑事诉讼证据的考量

念斌案疑罪从无的法律属性,及刑事诉讼证据的考量徐培森班级:刑法方向班级学号:1213124070摘要:虽然念斌案的结果是令多数法律人满意的,但迟来的正义却早已不是纯粹的正义。

八年的过程让我们认识到司法系统的不足与缺陷,而最终的审判结果也让我们看到这场迟来正义对被害人的不公和伤害,凡事具有两面性,也促使我们辩证看待疑罪从无的法律属性。

历史给了我们最深刻的教训,刑事证据的考量应当被司法者重视起来,才能更精确地避免冤假错案、也更好的为被害人主持正义。

关键词:念斌案、疑罪从无、证据考量念斌案从2006年第一次审查起诉到2014年8月福建省高院作出无罪释放的终审判决为止,在历时八年的起起伏伏中,福建高院扮演了一个令人尴尬的角色。

2008年12月,福建高院第一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福州中院重审,然后在2014年8月的终审判决中,却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念斌无罪释放,注意其间2010年4月曾驳回念斌上诉,维持死刑的裁定,福建高院态度的转变是显而易见的。

同一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却带来了不同的结果,主要是因为其没有完全建立疑罪从无的刑法理念。

中国现代刑法起步较晚,很多先进的法学理念还未深入人心,然而高院不等同于中院,高院在建立中国现代刑法体系里位于落后与先进的过渡,是中院及基层法院的标杆,由此其更应该在刑事审判中迈出坚实的一步,不只是福建高院,也是很多法院应该清醒认识的地方。

虽然有最高院的介入,历时较久,还有被告人在看守所内长达八年的羁押,暂且不谈法律事实是不是客观事实,我们也无从得知,但终审判决是令人深受鼓舞的,也是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一次深刻的体现。

念斌案对念斌来说,保全了他自己的生命,也证实了自己的清白,对广大法律人来说,是一道曙光,至少是一道正义的曙光。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被害人的过错认定也使疑罪从无的落实增添了阻力。

暂且不谈念斌案中的被害人是否过错认定,单单就一个非法律人不专业的主观认知情况下,接受疑罪从无就很困难了,更不用说能够去理解。

念斌案再起转折:“有罪”证据与“无罪”疑点(图)——转

念斌案再起转折:“有罪”证据与“无罪”疑点(图)——转

念斌案再起转折:“有罪”证据与“无罪”疑点(图)——转念斌与妻子及父母2006年7月27日“念斌投毒案”案发2008年2月1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

念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

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

2011年9月7日福州中院再次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念斌无罪。

2014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已对念斌投重新立案侦查。

一场高院已经终审判决的案件,是否可称为盖棺定论呢?对念斌来说,答案是否定的。

2006年7月底发生的一场投毒案,念斌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8年中先后4次被判死刑,3次被撤销判决。

直到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一纸终审判决,裁定念斌无罪,并当庭释放。

今年11月,念斌两次办理港澳通行证受阻,才知道今年9月,福建警方重新立案侦查,又将他列为“犯罪嫌疑人”。

念斌的姐姐则表示,念斌去香港是为“治病”。

与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不同,念斌案不公的判罚虽然得以纠正,但凶手仍未见踪影,受害者的家庭伤痛未平。

官司,仍将在双方的心中长久继续。

这个在刚开始立案就疏漏百出的案子,在没有找到真相之前,注定没有赢家。

案情回顾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陈炎娇与丁云虾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丁云虾的两个未成年孩子俞攀、俞悦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念斌在公安机关预审阶段对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念斌案一审判决书

念斌案一审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7)榕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虾,女,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南赖村29号.系被害人俞攀、俞悦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涵,男,汉族,2000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南赖村29号。

系被害人俞攀、俞悦弟弟。

法定代理人丁云虾,女,系俞涵之母。

委托代理人念保敏,男,住福州市马尾限山1号。

被告人念斌,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平潭县沃前镇沃前村沃前54-1号,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坚方、陈群,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公刑诉[200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虾、俞涵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验员范丽红、林建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念保敏、被告人念斌及其辩护人何坚方、陈群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7月26日晚,被告人念斌在其食杂店中,看到顾客被丁云虾招揽过去而怀恨在心。

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念斌到其与丁云虾等人共同租用的厨房,将半包鼠药倒进矿泉水瓶掺水后倒入丁云虾虾放置在与他人共同租用厨房烧水的铝壶中,剩余的半包鼠药及装鼠药矿泉水瓶丢弃在附近的竹筐里。

当天下午,陈炎娇用铝壶中的水帮助丁云虾煮鱿鱼,傍晚丁云虾用铝壶中的水煮稀饭。

当晚被害人俞攀、俞悦、俞涵、丁云虾、陈炎娇、念福珠食用了稀饭、鱿鱼相继中毒。

其中,俞攀、俞悦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福州市公安局法医检验:俞攀、俞悦心血尿液中检出含氟乙酸盐鼠药,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

丁云虾的铝壶内的水、高压锅残留物、铁锅残留物均检出氟乙酸盐成份。

念斌案(证据与证明标准)

念斌案(证据与证明标准)

案例讨论三、念斌案(证据与证明标准)一、案情念斌,1976年出生,福州平潭人。

念斌与平潭县澳前镇南赖村丁云虾曾分别租用澳前17号陈炎娇相邻的两间店面,经营水果、食杂等同类商品。

2006年7月27日晚,陈、丁两家用餐后6人同时中毒,丁云虾一对儿女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警方检验显示,两人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

2006年8月1日福州市公安局首先从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同时在念斌食杂店外面靠近卫生间的门把上检出“疑似”氟乙酸盐毒物的物质,便出具了门把上“倾向于认定”存在氟乙酸盐的分析意见书该分析意见书令平潭县公安局将视线转移到念斌身上。

8月6日福州市公安局在检验了数十件物品之后,从被洗刷干干净净的炒菜铁锅里检验出氟乙酸盐毒物。

据此,念斌被平潭县公安局认定具有投毒作案的重大嫌疑。

8月7日念斌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以“留置盘问”的方式留置审讯,8月8日被拘传,据传当天下午做出从水壶内投毒的有罪供述。

8月9日被拘留,8月18日被平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0月11日平潭县公安局以念斌犯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平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平潭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念斌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6年11月6日转至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福州市检察院受理后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平潭县检察院于2007年1月8日再次将此案移送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期间,福州市检察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终身。

念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以“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并撤销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

念斌案件法律分析(3篇)

念斌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念斌案件是指2010年5月17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念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念斌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1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念斌的申诉,维持原判。

念斌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念斌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念斌是否实施了杀人行为;2.念斌的口供是否真实可靠;3.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4.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三、法律分析1.念斌是否实施了杀人行为根据念斌案件的事实,念斌的口供称其曾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将被害人杀害。

然而,念斌的口供存在诸多疑点,如口供前后矛盾、缺乏直接证据支持等。

此外,念斌在侦查过程中多次翻供,且其口供未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因此,从现有证据来看,念斌是否实施了杀人行为存在较大争议。

2.念斌的口供是否真实可靠念斌在侦查过程中的口供存在诸多疑点,如口供前后矛盾、缺乏直接证据支持等。

此外,念斌在侦查过程中多次翻供,且其口供未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这些情况表明,念斌的口供可能存在虚假成分。

同时,念斌在庭审过程中一直坚称自己无罪,这也表明其口供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3.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念斌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部分侦查人员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这主要体现在念斌在侦查过程中多次翻供,且其口供未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

因此,侦查机关在念斌案件中的行为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

4.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念斌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如念斌在庭审过程中多次提出辩护意见,但法院未能充分重视。

此外,念斌在审判过程中一直坚称自己无罪,但法院未能充分考虑其辩护意见。

这些情况表明,念斌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违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讨论三、念斌案(证据与证明标准)一、案情念斌,1976年出生,福州平潭人。

念斌与平潭县澳前镇南赖村丁云虾曾分别租用澳前17号陈炎娇相邻的两间店面,经营水果、食杂等同类商品。

2006年7月27日晚,陈、丁两家用餐后6人同时中毒,丁云虾一对儿女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警方检验显示,两人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

2006年8月1日福州市公安局首先从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同时在念斌食杂店外面靠近卫生间的门把上检出“疑似”氟乙酸盐毒物的物质,便出具了门把上“倾向于认定”存在氟乙酸盐的分析意见书该分析意见书令平潭县公安局将视线转移到念斌身上。

8月6日福州市公安局在检验了数十件物品之后,从被洗刷干干净净的炒菜铁锅里检验出氟乙酸盐毒物。

据此,念斌被平潭县公安局认定具有投毒作案的重大嫌疑。

8月7日念斌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以“留置盘问”的方式留置审讯,8月8日被拘传,据传当天下午做出从水壶内投毒的有罪供述。

8月9日被拘留,8月18日被平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0月11日平潭县公安局以念斌犯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平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平潭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念斌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6年11月6日转至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福州市检察院受理后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平潭县检察院于2007年1月8日再次将此案移送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期间,福州市检察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终身。

念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以“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并撤销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

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后,念斌第三次提起上诉。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上诉人念斌无罪。

3、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1被害人俞攀俞悦俞涵分别是丁云虾的大儿子、女儿和小儿子。

任。

二、刑事诉讼法视角的思考此案给了我们太多的思考,大致可以归纳以下三个方面。

(一)刑事诉讼法目的、原则和理念念斌四次被判处死刑、8年羁押背后反映着刑事诉讼理念的不同。

结合本案请思考以下问题。

1、刑事诉讼目的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2、为什么念斌能被羁押8年之久?3、发回重审制度与福建高院二审判决之间是否存在不和谐因素?(二)证据方面思考1、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2、福州中院三次判处念斌死刑,最后一次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依然判处念斌死刑,说明了什么?(提示:证明标准)3、排除合理怀疑与疑罪从无在此案中如何得以体现。

(参考福建省高院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的体现)4、警方是否伪造的证据?(从所反映的事实方面阐述)(三)程序合法和正当思考1、本案中存在着哪些不规范的侦查取证做法?2、结合本案阐述程序合法与正当的重要性。

(四)案件留下的问题与遗憾1、念斌案是否反映了正义得到了伸张?2、谁是赢家?3、平潭警方若认为念斌确系当年毒案的凶嫌,再次启动侦查程序,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附件一:叶宇婷:《念斌回应再成嫌疑人:作为普通百姓就该死吗?》22014年在北京治病的念斌赶回福州,11月14日,前往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港澳通行证。

对方告知电脑上显示念斌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办证条件。

念斌找到福建省高院,当时案子的审判长答应去跟有关部门反应协调。

审判长告诉念斌,他的无罪判决书代表国家,“念斌被判无罪,和所有公民一样,可以享受一切权利”。

念斌离开法院前,审判长跟他讲,“你未来可能会碰到很多事,但你这样的事,我也没碰到过。

”24日下午,念斌姐姐念建兰致电平潭公安局长陈昌明,根据录音内容,对方表示会找时间接待念斌姐弟,但多次被问到念斌涉嫌什么罪名,何时立案,对方均未回答,称应找法制科吴勇大队长。

念建兰随后致电吴勇,对方称立案侦查,再次将念斌定为犯罪嫌疑人,是“依法依规在做,按程序在办”。

面对念建兰问念斌涉嫌什么罪名时,吴勇说:“涉嫌什么罪名你们心里难道不清楚吗?”念建兰跟吴勇表示希望委托自己的律师去了解案件,吴勇称:“我们现阶段不接待律师,不接待其他人,你家属念建兰过来就好了。

”平潭公安9月初已经再次立案侦查。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雅丽在得知念斌再次被定为犯罪嫌疑人后,还是有点吃惊,“按照道理来讲不应该这样”。

作为刑事律师,在梁雅丽过往的案件中从未遇到类似的事情。

梁雅丽认为相比批准逮捕需要相关证据支撑,列为犯罪嫌疑人相对容易,“只要公安机关怀疑就可以,对于身份不明的人,公安机关都可以立案侦查,更何况这样的案件。

你还没有办法来规范它,这方面法律毕竟有空白,不一定要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叶宇婷:《念斌回应再成嫌疑人:作为普通百姓就该死吗?》,凤凰网2014年11月22日。

附件二:烨泉:《警方并没违法,不能以一种司法制度来批判另一种司法制度》今年8月,轰动一时的“念斌投毒案”,在历经了8年的反复和波折后,终于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被告人念斌无罪。

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标志着我国在司法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谈到此案时说,这个案件的处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

正因为“罕见”,所以这个案子的意义才被提得很高。

但是如今这个案子又发生了一次不小的反复,被无罪释放3个多月后的念斌,两次去办理护照,均被明确告知无法办理,不得出境。

原来,在今年9月,平潭县警方已对“念斌投毒案”重新立案,念斌因此再次成为犯罪嫌疑人,而被限制出境。

警方的这一做法受到了舆论的广泛批评。

但必须承认的是这次警方并没违法,根据我国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出现新事实和新证据,警方可以再次启动侦查程序,而且新的证据因为侦查工作的需要也可以不对外公开。

一些舆论批评警方的依据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即“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被迫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

但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其他一些西方国家奉行的司法原则,到目前为止,中国并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

相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也就是说,即使被法院宣判无罪,只要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依然可以再次受审。

这种不同的规定是中国与西方一些国家司法制度的区别,不能简单地判定谁优谁劣,更不能以一种司法制度来批判另一种司法制度。

一花一世界,一人一菩提。

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现实需要,和而不同才是理性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其实,本着现实主义的精神,对于念斌案的反复,很多人应该是有思想准备的。

毕竟中国作为一个具有深厚而独特的传统文化积淀的国家,对“疑罪”我们经过了一个痛苦而艰难的自我反省和自我意识的过程。

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每一步的推进都不容易。

多年前,对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绝大多数中国人都是抱着看笑话和闹剧的心态来对待的,而今天如果再来一次民调,相信会有更多的人理解此案中代表的法治精神和法治价值。

固然我们可以说念斌案是我国在司法理念上一次重大突破的标志,但是人们的思想意识存在差异,不可能因为一个节点而发生百分之百的变化。

受害人家属想不通,一些办案民警想不通,包括一些完全与此案无关的网友也想不通。

就像某个办案民警说的,案子可能有瑕疵,但确信他就是凶手。

这样的心理在中国会有,在国外也会有。

辛普森案就是如此。

所以,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案件出现反复,甚至是重启调查,也不奇怪。

相反,没有反复我们就无法体会到一种先进司法理念确立的不易,而每一次的反复恰好是推动社会心理与我们所期待的“疑罪从无”更贴近的一次契机。

念斌案风云再起,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如果说仅是不同司法理念之间的拉锯战倒也罢了,因为那毕竟只是一种法律之争,争论越多,法治就会进步得越快。

真正具有破坏性的还是那些各种没来由的猜疑和不信任。

投毒案受害人的家属说,“如果他(念斌)心里没鬼,为什么要急着出国?”念斌的姐姐念建兰说,“平谭县警方是为了报复我家人才重新调查的”。

而一些舆论则说,“8年都没有发现新证据,被告人才被放了几天就有新证据了?”这些猜疑看似合理,但实际上都没有任何依据。

而这些猜疑被媒体广泛报道后,都成了“阴谋论”的佐证,而“阴谋论”才是撕裂社会共识与信任的大杀器。

念斌案的反复其实对完善司法制度是有借鉴意义的,既然我国的法律规定了案件出现新证据后,可以重新起诉,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又不能公开新证据,那么,加强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就应该是确保警方公正办案的关键。

对此类案件重启调查不能由当初办案的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是否应该由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甚至是审判机关对新证据进行审查,并明确一个可预期的结案时间呢?一个人不能总生活在犯罪嫌疑人的阴影中,这涉及到基本的人权,我们的制度设计需要慎之又慎。

司法制度的完善来自于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正处理,从这个角度讲,反复的念斌案又何尝不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次契机呢?3烨泉:《警方并没违法,不能以一种司法制度来批判另一种司法制度》,法制日报2014年1月27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