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无锡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保证工程质量和效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电站、灌溉系统等。
2.1 定义•招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承包商参与竞标。
•投标: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标书。
•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承包商提供的有关招标的文件和资料。
三、招标程序3.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方根据工程需求,制定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投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
3.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根据工程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述、投标要求、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等内容。
3.3 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向潜在承包商发出邀请参与竞标。
•招标文件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确保所有潜在承包商都能够获得。
3.4 投标准备•潜在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预算等。
3.5 投标文件提交•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方。
•投标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快递或在线提交等方式。
3.6 招标文件评审•招标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工程造价的合理性等。
3.7 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方公示中标结果,通知中标承包商签订合同。
•中标结果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公示,确保公正公开。
四、投标管理4.1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支付一定金额作为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履行合同的保证。
4.2 招标文件解释•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义时,可向招标方提出解释要求。
•招标方应及时对疑义进行解释,并将解释通知所有投标人。
4.3 投标文件保密•投标文件应严格保密,除招标方和评标委员会外,不得透露给其他人员。
•违反保密规定的投标人将被取消资格。
4.4 投标文件修改•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本文是爱岗的小编为家人们找到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欢迎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 篇一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四十六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
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1/3.第五十条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察(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水利勘察(测)、设计工作或相关的技术经济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页眉内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复;(二)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锡政办发[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9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无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五)加强太湖蓝藻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
组织起草地方性水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市内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等专业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所涉的水资源和防洪评价论证工作。
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无锡市水利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水利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水利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2.24•【字号】锡水财〔2018〕28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水财〔2018〕28号各市(县)、区水利(农机)局、新吴区农经水利局、各市(县)、区财政局、市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水利局无锡市财政局2018年12月24日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8﹞29号)、《无锡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质量考核试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事业资金”)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我市农村水利建设和管理、水土保持、蓝藻打捞处置和调水、防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长制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
水利事业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和分工第三条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负责会同市水利局制订水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计划审核和国库集中支付;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牵头做好绩效论证工作。
(二)市水利局职责:与市财政局共同制订水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按规定执行专项资金预算;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负责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负责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 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标的透明度、公平性和竞争性,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水坝、水库、渠道、排水工程、供水工程等。
3. 招标投标的流程3.1 招标准备阶段在招标准备阶段,招标人(业主)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并向公众公开发布。
3.2 投标准备阶段在投标准备阶段,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工程量清单、资质证书等,并按时递交给招标人。
3.3 开标评标阶段在开标评标阶段,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召开开标会议,公开拆封投标文件,并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
评标结果应当公示,并按照合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中标和签订合同。
3.4 履约阶段在履约阶段,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实施,招标人应履行监督和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
4. 招标投标的原则4.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各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争,并在竞争中获得公平的机会。
4.2 效益优先的原则招标人应当从项目效益出发,选择最具竞争力和效益的投标方案。
4.3 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招标投标的各方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低价投标等违规行为。
4.4 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招标人应当尊重和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版权、商标等权益。
5. 监督管理5.1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5.2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5.3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撤销中标资格、罚款、停工、拒绝招标资格等处罚。
6. 罚则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违约金、停工、扣押保证金等。
7.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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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的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招投标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锡市区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在无锡市水利工程招标平台进行招标的政府性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江阴市、宜兴市自主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投资渠道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省级以上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咨询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其他服务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利招标办”)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
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参与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格。
2、外市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锡办好工商、税务登记;
(2)具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有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3、近三年在招标代理工作期间,未因不良行为被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4、近三年代表工程业绩不少于3项,其中必须代理一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批复总投资300万元以上,代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有一项批复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愿意参与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必须至市水利招标办报名备案,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后参加准入考核。
报名备案资料包括:
1、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2、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3、近三年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4、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情况表及附件。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明确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代理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下称“从业人员”),原则上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注册水利造价工
程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1人(该条件2015年10月1日后必须满足),水利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2人。
从业人员必须提供上岗证和缴纳“三金”证明(近三个月)。
第九条准入考核由市水利招标办组织,并接受市水利局纪检监察室监督。
准入考核总分100分,其中企业资质信誉40分,从业人员业务水平考试60分,及格分为60分。
从业人员若有人员变动的应及时报备,新增人员要及时参加业务水平考试,考试合格者才可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条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库制度。
按得分从高到低选取考核及格的10家招标代理机构入库管理(其中具有甲级代理资质的不少于3家),入库机构在无锡市水利局网站公布。
参与或考核及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满10家的,选取考核及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抽签方式确定。
1、由业主代表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库中随机抽取确定3家候选单位。
再从候选单位中随机抽取1家作为中签机构。
2、候选单位确定后,必须3天内通知候选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在指定地点参与最终抽签活动,负责抽签人员为随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3、若候选单位均未参加最终抽签活动的,业主单位可在招标代理库中选择候选单位以外的任意一家作为中签机构;若只有1家参与最终抽签活动的,直接确定其为中签机构;若候选单位只有2家参与最终抽签活动的,仍通过抽签程序确定中签机构。
不参与最终抽签的
候选单位直接扣除其违约责任分10分,若中签机构未经同意放弃代理的,其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并取消其参与当年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
4、抽签工作由业主单位组织,抽签现场监督由市水利招标办、市水利局纪检监察室负责。
业主代表、抽签代表和监督人员需在抽签纪录上签字。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备案申请;
(二)协助招标人拟定招标方案并报审;做好各项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三)拟定招标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拟定招标公告,按照规定程序在相关媒体发布;
(四)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有资格预审的还应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并组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审查;
(五)编制工程预算价并报审;
(六)按规定在相关媒体发布招标限价;
(七)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协助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九)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日内向市水利招标办和发包方同时提交招标全过程的备案资料,包括招标前期手续资料和招标、评标等全部过程资料。
(十)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等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本招标代理机构具备招标项目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相关人员均应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标准;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若因此造成投诉并确定,在年度考核中按每起扣除20分计。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代理全过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招标代理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两年内不得在我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一)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项目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串通的;
(三)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八)编制的招标文件、工程预算价严重失实或有严重失误的;
(九)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不同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十)对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招标文件内容拒不改正的;
(十一)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回避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市水利招标办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信誉、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在无锡市水利局网站公布。
年度考核采用计分制,总分100分。
考核标准参见附件一。
年度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考核结论为合格。
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不合格及年度考核得分在末两名的暂停其下一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其名额可由其他未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准入考核要求递补。
恢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必须重新进行准入考核。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处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无锡市水利局纪检监察室书面投诉。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