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商户管理制度
景区商户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景区商户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商户的日常经营行为,维护景区的正常秩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的所有商户,包括餐饮、购物、娱乐等各类商户。
第三条景区商户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景区管理规定和本制度,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景区商户应积极配合景区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保障景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五条景区商户应加强职工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第六条景区商户应严格遵守景区的开放时间,不得违规延长营业时间。
第七条景区商户不得在景区内从事或者允许他人从事非法营销活动,不得扰乱景区秩序。
第八条景区商户应保护景区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不得破坏景区植被。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九条景区商户应按照景区管理部门的规定,认真落实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件和资质要求。
第十条景区商户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一条景区商户应严格遵守商品价格管理规定,不得恶意哄抬价格,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二条景区商户应规范经营行为,不得以欺诈手段诱导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景区商户应保障商品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过期或者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景区商户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商铺内的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五条景区商户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商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景区商户应落实安全教育责任,定期组织员工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景区商户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所售商品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八条景区商户应制定健全服务规范,规范员工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景区商户应加强员工素质培训,提升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景区商户应建立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游客的投诉及时处理,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景区商户应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得变相强制消费,不得欺诈游客。
景区商业街商户管理制度

景区商业街商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商业街商户的管理工作,提升景区商业街的经营水平,维护景区商业街的良好形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景区商业街商户管理制度适用于景区商业街内的所有商户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景区商业街商户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增强商户的经营动力,强化市场竞争,促进景区商业发展。
第四条景区商业街商户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自律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维护景区商业街内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商户准入管理第五条商户的准入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
第六条商户准入应当遵循经营者自愿原则,鼓励正规、有实力的商户入驻。
第七条商户准入应当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于无证照、无资质、无资金实力的商户不予准入。
第八条商户准入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经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相关证照审批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九条商户准入应当遵守景区商业街的规划和布局,符合景区的整体形象。
第十条商户准入应当遵循保护环境的原则,符合环保要求。
第三章商户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商户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商户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营业范围。
第十三条商户应当遵循价格合理的原则,不得擅自哄抬价格或者限制交易。
第十四条商户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十五条商户应当遵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商户应当遵循合理用地的原则,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保持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商户应当遵循文明经营的原则,不得擅自张贴广告、擅自鸣放音响,保持环境整洁。
第四章商户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景区商业街应当建立商户监督管理机制,负责对商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商户监督管理应当健全制度,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商户的经营情况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商户监督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对于违法违规的商户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商户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商户遵纪守法,提升服务水平。
景区商铺管理规章制度

景区商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商铺的管理,规范商业经营活动,保障经营者、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景区商铺管理应当遵循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景区商铺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景区发展规划和商业布局要求,不得影响景区景观和环境,不得损害景区声誉。
第四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商铺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维护景区商业秩序。
第二章商铺设立与经营许可第五条景区商铺的设立应当向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商铺设立申请书;(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商铺的地理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等有关情况;(四)经营计划和商业信誉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的,应当核发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景区商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景区商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经营范围。
第三章商铺经营与管理第九条景区商铺经营者应当遵守景区的商业秩序,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买强卖、欺诈游客;(二)擅自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服务费用;(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四)占用景区公共资源,影响景区景观和环境;(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景区商铺经营者应当加强商品和服务质量管理,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景区商铺经营者应当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接受游客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游客的问题。
第十二条景区商铺经营者应当配合景区管理机构进行商业监管和服务保障工作,参加景区组织的商业活动。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景区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吊销经营许可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景区商户日常管理制度

景区商户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商户日常管理,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商户,包括但不限于餐饮、购物、娱乐等各类经营业态。
第三条商户应当严格遵守景区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景区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商户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商户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员工培训和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六条商户应当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游客的投诉和纠纷。
第七条商户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定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诈游客。
第八条商户应当积极配合景区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景区的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商户应当做好各项经营记录和报表,接受景区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商户应当积极参与景区的各项活动和推广,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十一条商户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商户应当设立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商户应当设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景区安全和游客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商户应当设立市场营销部门,负责产品推广和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商户应当设立财务审计部门,负责经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第十六条商户应当设立客户服务部门,负责游客接待和投诉处理。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七条商户日常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第十八条经理人员应当负责全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第十九条市场营销人员应当负责产品的宣传推广,开展各类营销活动,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二十条财务审计人员应当负责经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提出经营改进建议,保障经营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客户服务人员应当热情周到地接待游客,及时妥善处理游客的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服务标准第二十二条商户应当制定健全的服务标准,明确各类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
景区商户管理制度

景区商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持景区商户的良好秩序,提升商户服务质量,增强管理效能,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规定(一)商户入驻1.商户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明。
2.所有商户必须进行资质审查,并签订入驻合同,合规经营。
3.商户入驻前需经过景区管理部门的审批,包括商户类型、产品服务等。
(二)商户经营规范1.商户须按照景区相关管理规定,准守景区开放时间及规定的经营范围。
2.商户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并保持环境卫生。
3.商户应遵守价格法规定,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4.商户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低价次品的形式欺骗游客。
5.商户应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过期食品或伪劣商品。
6.商户应积极参与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如配合景区安全演习等。
(三)商户管理1.景区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巡查商户的经营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景区对商户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商户需按照相关要求配合景区进行市场调查、消费调查及满意度调查等。
4.商户应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提升服务质量。
三、安全管理1.商户须严格遵守景区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人员配合商户进行安全培训。
2.商户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商户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
四、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商户,景区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可能取消其经营权。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景区管理部门将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游客的权益和景区的正常秩序。
五、附则本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视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商户须严格遵守并配合执行。
景区商场商铺管理制度

景区商场商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商铺的经营管理,维护景区商场正常秩序,提升景区商场的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商场内的所有商铺。
景区商场是指位于景区内的商业场所,供游客购物消费的地方。
第三条商铺经营者或承租者应当遵守景区商场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景区商场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四条景区商场管理单位负责对商铺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景区商场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五条商铺经营者或承租者有权享有合法的营业权益,同时要遵纪守法,遵守景区商场的管理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商铺经营者或承租者应当自觉维护景区商场的形象,提高景区商场的服务水平。
第七条景区商场管理单位对商铺经营进行定期评估,评定合格商铺将获得相应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八条商铺经营者或承租者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顺应消费者需求,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商品。
第二章商铺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商铺经营者有权享有合法的商业经营权益,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商铺经营者应当遵纪守法,遵守景区商场管理规定,维护景区商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商铺经营者有义务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和租金,并按时交纳。
第十二条商铺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并对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负责。
第十三条商铺经营者应当遵守景区商场的开放时间,不得私自闭店或早收。
第十四条商铺经营者应当遵守景区商场的消防安全规定,确保商铺内人员和商品的安全。
第十五条商铺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景区商场管理单位的相关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商铺经营者应当自觉保护景区商场的环境,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不得破坏景区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商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或矛盾,应当及时向景区商场管理单位反映,协商解决。
第三章景区商场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景区商场管理单位有权对商铺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景区商场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十九条景区商场管理单位有权根据景区商场经营情况,对商铺经营者进行定期评估,评定合格商铺可以获得优惠政策和奖励。
景区商户关系管理制度

景区商户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商户的经营行为,保障景区的经济效益和游客体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经营商户,包括餐饮、购物、娱乐等各类经营业态。
第三条景区商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积极配合景区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景区商户应该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景区商户应该加强合作,互相支持,共同进步,共同推动景区的发展。
第六条景区商户应该尊重景区管理部门的决定,并积极配合景区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景区商户应该尊重游客,维护景区的形象,提升游客体验。
第八条景区商户应该重视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服务态度。
第九条景区商户应该遵守景区规章制度,不得私自更改景区内的装修、设施等。
第十条景区商户应该遵守景区的运营时间,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时间。
第二章商户准入与退出管理第十一条新商户进入景区需经过景区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注册。
第十二条商户需要提供经营场所租赁合同、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商户在景区内经营必须遵守景区商户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将被终止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商户在景区内经营若有违规行为经景区管理部门通报后,需限期整改。
否则将被终止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商户因自身原因退出景区,需提前30天通知景区管理部门,完成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被景区管理部门终止经营资格的商户,需按规定时间内搬离并清理干净经营场所。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商户在景区内经营需遵守景区的经营规定,不得擅自更改经营项目和形式。
第十八条商户应该购买景区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商品进货,不得私自进货。
第十九条商户需要对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清洁和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条商户需要按照景区的运营时间进行营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一条商户须齐全所有证件,如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并展示在显眼位置。
第二十二条商户需要与景区管理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配合景区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
景区商户管理制度

景区商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商户管理,提高景区商户经营质量,保护游客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景区内所有商户,包括餐饮、旅游纪念品、娱乐等各类商户。
第三条景区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规定,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景区商户管理应当坚持“服务为先、诚信经营”的原则,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为游客创造良好的旅游体验。
第五条景区商户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法规定,诚信经营,不得进行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景区商户应当遵守环保法规,保护环境,不得进行乱倒垃圾、乱涂鸦等破坏景区环境的行为。
第七条景区商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购买商业保险,保障自身和游客的权益。
第八条景区商户应当加强品牌意识,提升服务质量,不得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游客。
第九条景区商户应当配合景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接受景区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景区商户应当维护景区内部的公共秩序,不得在景区内进行吵闹、脏乱差等有碍景区形象的行为。
第二章商户招商第十一条景区商户招商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景区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景区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环保证书等相关证照和资质文件,并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三条景区商户招商应当优先选取知名、规范品牌商户,严格审核入驻商户的信用、资质和经营项目。
第十四条招商之后,景区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商户经营项目的备案管理,并在景区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商户经营第十五条景区商户应当依法自主经营,不得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景区商户应当根据景区规划和环保要求,选择合适的经营场所,不得占用公共区域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景区商户在进行商品价格制定时,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不得恶意哄抬物价,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景区商户应当依法签订用工合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性骚扰等侵害员工的行为。
第十九条景区商户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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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红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户管理制度制作单位:营销策划部制作人:鲜正东时间: 2013年12月25日景区服务宗旨:为树立景区形象,打造景区品牌,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经营环境和管理环境,最终使景区和商家成为一家人。
景区服务目的:共同维护景区形象和消费者权益,让各商家能够放心经营,不断创新,实现景区和商家共赢的目的。
特制定管理守则,望广大商家共同遵照执行景区服务承诺:1、维持景区经营秩序,保证景区正常活动的顺利开展。
2、维护商家合法利益,及时处理商家的意见和建议。
3、急商家所急,帮商家所需,解商家所难,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4、公正调解和解决商家之间的争议或纠纷。
5、保持景区内公共区域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6、定期征询商家的意见,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7、对商家开展的正常经营活动给予大力的支持和帮助。
一、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的规定1、商家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景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景区管理,维护景区信誉。
如有违反,本景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2、商家须按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办理证照,自觉缴纳相关费用。
3、商家须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逾期,本景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4、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本景区商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不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产品、塑化超标、有毒有害产品的各项规定。
凡发现销售以上商品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本景区有权解除其合同。
5、根据国家专利法有关条款规定,对已申请专利的产品,不得仿冒,仿制。
6、严禁商家违法经营,一经查实,没收履约保证金。
情节严重者,终止合同,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7、为维护景区的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及商家的切身利益,景区销售的商品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公开透明。
不得强买强卖、恶性竞争、欺行霸市、如有发现扰乱景区经营秩序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屡教不改达三次及以上者解除合同。
8、为了保护广大商家的共同利益,对于相同或相近的商品,商家之间应互相协商,定出共同遵守的底价。
如果商家认为有必要,可以将有关达成的协议递交给景区,景区作为公证人为商家公正。
一旦出现互相竞价的现象,景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干预。
9、景区内各商家必须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确保销售商品的品质优良。
如确属商品质量不良而出现顾客退货的情况,商家有责任退换或赔偿,严禁因顾客退换而辱骂、殴打顾客,如有发生,景区除责令当事人赔理道歉、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等处分。
10、商家应在贵重易损产品上或商铺内显眼处贴出警示语,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1、商家之间或商家与顾客间如遇问题或纠纷,应积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告知景区管委会协助解决,不可采取积怨报复等伤害手段。
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商家为防火第一责任人。
各商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安全防火的各项规定,做到万无一失,保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
2、严禁在商铺内乱拉、乱接电线及插座,电源插座旁禁止堆放纸盒、塑料、泡沫等易燃物品。
3、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景区。
4、各商家严禁擅自搭建临时建筑,不得破坏建筑外貌,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5、各通道严禁堆放货物、纸箱等,保证景区各通道畅通无障碍。
6、各商家及从业人员必须爱护景区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箱、灭火器等,必须掌握消防知识及防护措施,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械,杜绝火灾隐患。
7、商铺内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ABC干粉灭火器)。
8、各商家必须遵守各项消防安全规定,如有违反,景区有权要求商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业整顿、解除合同等处分。
如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事故,其责任和损失由商家全部承担。
9、商铺内除厨房外严禁使用明火,景区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10、木结构房屋严禁使用烤火炉。
11、各商家每天离开商铺前确认已关好房门、水、电、气,一旦发生事故由商家自负。
三、卫生管理规定1、商铺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由商家自行负责。
景区管理人员有责任监督管理。
2、各商家要保持其铺位内和铺位附近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遵守景区的卫生管理规定,服从景区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配合清洁人员共同搞好景区卫生,做到不乱吐痰、乱扔杂物等,自觉把垃圾放到指定地点,以便统一清扫。
3、各商家必须负责商铺门前面区域的卫生,保持整洁干净。
须在每天关铺前清扫卫生,并把垃圾放在指定地点,以便统一清扫。
严禁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把铺位垃圾堆放在通道内或其他公共场地上。
4、商家因进货或装修形成的包装物等垃圾应及时自行清理,若需景区清洁部门配合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5、各商家有责任提醒自己的客户在景区内不乱吐乱扔,遵守景区的卫生规定。
6、对于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景区管理人员、景区清洁人员有权制止、指正。
7、商家若发现卫生不合要求,应及时向景区反映,有权要求景区清洁部门改正。
8、各商家应自觉遵守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景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责令清洁、书面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景区将解除合同。
四、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严禁遮挡和私移消防设施。
一经发现要求立即整改,如不整改,处以罚款500元。
2、严禁堵塞原有消防疏散通道。
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如不整改,处以罚款500元。
3、严禁在配电箱开关箱处摆放、堆放物品。
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如不整改,处以罚款200元。
4、严禁私自钻顶棚,在主副龙骨上悬挂重物。
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如不整改,处以罚款500元。
5、严禁玻璃货柜、货架未打磨圆角而交付使用,遗留安全隐患。
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如不整改,处以罚款200元。
6、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产生有毒、有害、刺鼻气体的操作。
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如不整改,处以罚款200元。
7、严禁私自张贴广告和POP(卖点广告)。
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如不整改,处以罚款100元。
8、严禁采用易燃材料装潢,货柜用不易燃烧的材料来制作,如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刷防火涂料。
9、倡导使用绿色、环保、节能、低耗材料进行装饰装修。
10、各商家应不断提升商铺档次,使之与景区档次匹配。
五、重大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1、景区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顾客都应严格遵守景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增强安全消防意识,防患于未然。
2、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保持消防设施齐全、正常。
3、电器不用时应及时关掉电源或拔掉插头;发现电源线破皮、接口脱线或电源板破裂等情况时应及时检修。
4、紧急情况或突发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现场积极组织抢救。
经营人员和顾客要沉着冷静,不要围观,听从景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疏导,从最近的出口离开事故现场。
六、景区奖惩规定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口头劝说警告、罚款人民币50-200元、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罚。
1)、不按工商税务卫生部门要求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国家相关营业手续者。
2)、违反消防规定,破坏消防设施者。
除景区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赔偿一切损失。
3)、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被消费者投诉至相关部门,严重破坏景区形象者。
除景区处罚外,还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4)、在景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从事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除景区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5)、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服务态度差,辱骂顾客或使用不文明用语,使顾客自尊心受到伤害,被顾客投诉者。
6)、违反景区有关规定,不服从景区管理,甚至侮辱、打骂工作人员及围观起哄、扩大事态者。
7)、采用强卖、欺行霸市、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严重扰乱景区经营秩序,引起顾客或周边商家共愤的。
8)、所售商品有质量问题,被顾客投诉,且态度恶劣,拒不听从工作人员调解的。
9)、凡在景区内张贴有损景区和其他商家利益的标识,影响景区正常经营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罚款的处理。
1)、在景区内大声喧哗,追客叫卖,制造噪音,影响他人营业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2)、在景区内乱扔垃圾,妨碍公共清洁卫生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予以书面警告,责令其打扫卫生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3)、未经允许或未按照要求张贴广告、商品标识或悬挂招牌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4)、在景区内占道经营,越线摆卖,堆放杂物,堵塞通道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
私自占用公共场地的,将按景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注:凡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的商家,本公司将记录在案,被处以罚款年度累计达三次者或被处以停业整顿者,将取消其续签合同的资格,被处以罚款年度累计达五次者或被处以停业整顿年度累计三次者,景区将解除合同。
商家收到景区的“罚款通知书”时,须在下一个月度缴纳费用时一并缴纳。
每年罚款所得金额,景区将向商家公布,此款项用于经营、服务态度好的商家进行年终评比的表彰与奖励。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奖励;1)、经常关心景区的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公司采纳并产生较好的效果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2)、自觉维护景区形象,积极协助景区管理人员维护景区正常秩序,制止不良的经营行为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3)、见义勇为,敢于同打架斗殴、偷盗等不法行为作斗争,或主动向景区管理部揭发不法行为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4)、乐于助人,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收到顾客表扬,或为景区带来良好影响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5)、热情对待顾客的投诉,并认真处理有关问题,使顾客得到满意答复的,奖励人民币50元。
商家管理制度的解释与修订1、本景区要求商家都能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本景区及广大商家、顾客的利益。
2、各商家如对景区的管理及发展有什么意见、要求及建议的,欢迎向景区管理部提出。
凡属合理要求、意见、建议,景区都将及时改正和采纳。
序言3、《商家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景区有权限根据情况修订和变更有关内容并通知商家及员工。
4、景区营运过程中,新定制和补充的相关规章制度作为本制度的补充。
5、本公司保留修订权和最终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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