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补考、重修、研究生入学考试、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等。
3. 考试违规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破坏考试秩序,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二、考试违规行为种类1. 考试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传接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等;请人代考或者替考;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传播考试答案;以及其他经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2. 考试违纪: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扰乱考场秩序;在考试过程中大声喧哗、吵闹;在考试区域内吸烟、进食、乱扔垃圾;擅自离开考场或者未经允许进入考场;以及其他经认定为违纪的行为。
3. 考试违规: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但尚未构成作弊或违纪的行为。
三、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1. 监考老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记录在案,同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
2. 考场负责人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核实,确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将考生带离考场,并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3. 考试结束后,考场负责人将考生违规行为报告、证据等相关材料提交给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
4. 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审核,根据本办法对考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知考生及其所在学院。
5. 考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考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1. 警告: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中。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教育部令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附件:教育部令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已于年月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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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周济二○○四年五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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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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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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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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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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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3日第 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国考试作弊行为违反《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应当一概予以严厉打击。
严重国考作弊行为一般有抄袭、私吞考生证、考试作弊或协助作弊等,行政许可等形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详细规定。
一、《教育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规定,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应当严格按考办性质:(一)针对全国统一考试及全国联考:1、考试办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发现作弊行为,应当终止考试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考生被查出后可以提出书面申辩,但根据情节轻重,有权给予一定的处理措施。
2、查处严重作弊行为,除上述外,考试机构可以给考生:(1)永久取消其考生资格,并解除其在考试机构的各项职务和职称;(2)永久取消其考生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针对学校考试:1、根据《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的考生应立即取消其考试成绩,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情节严重以记大过以上。
2、考试中发生硬拷贝或视听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成绩,取消比赛资格,取消其本学期学习成绩,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处分;3、学校采取反作弊措施的范围由考试机构决定,一般应包括:(1)检查考试设备;(2)加强考场管理,及时发现作弊行为;(3)开展反作弊教育,增强学生作弊意识;(4)等等。
二、根据《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以下:一、《教育法》1、考试秩序严格,考试有权制定管理办法,并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考试秩序及考试结果的真实、公正;2、发现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当马上制止;3、考试中发生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考试机构管理办法,依规取消其考试成绩;4、被依法取消考试成绩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机构尚未结束的其他考试。
二、《考试违纪处理办法》1、遵守考试票据,绝不越权答卷;2、私交作弊物品,妨碍其他考生正常参加考试;3、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及技术作弊;4、抄袭他人答案或有其他作弊行为;5、以欺骗、胁迫或其他不当手段,干扰其他考生正常参加考试;6、杂乱、嘈杂或传播不当信息,影响其他考生考试秩序;7、其他违背考试秩序的行为。
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处理办法

为保证考试工作的严肃、公平,保证考务工作的健康、公正,根据省市区考试工作要求,及时规范地处理好违纪作弊的突发状况,特制定此处理方案。
一、发现考生违规
1.监考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在《考场违规行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在答题卡袋面“有无考场违规行为”“违规考生姓名、考号”栏填写相关内容。
2.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3.整个过程要保证违规考生的考场继续答题,并尽可能的少打扰到其他考生答题。
通知流动监考员,告知主考或副主考。
4.考试结束时,监考员应向相关考生告知其违规记录的内容,并要求其在行为人签字栏签字确认。
如因特殊情况未告知考生本人或其拒不签字,监考员应在行为人签字栏中注明。
5.请考务人员在考试结束后注意安抚考生情绪,通知考生的带队教师,并和带队教师一起护送考生交给家长。
国家考试违规处理方法

国家考试违规处理方法
国家考试违规处理方法会根据具体的违规行为和考试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家考试违规处理方法:
1. 取消考试成绩: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如舞弊、抄袭、作弊等,考试机构有权取消违规者的考试成绩,并将其列入违规记录。
2. 终身禁考:对于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如组织作弊、伪造证件等,考试机构可能会对违规者做出终身禁考的处罚,意味着该人将永远不能参加任何国家考试。
3. 暂停参加考试: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考试机构可能会对违规者做出暂停参加考试的处罚,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参加国家考试。
4. 违规记录通报:考试机构会将违规者的信息和违规行为通报给相关部门和机构,以便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5. 法律追责: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如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可能会依法追究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违规处理方法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考试类型而有所不同。
考生在参加国家考试前,应仔细阅读考试规定和纪律要求,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考生发现其他人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考试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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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
为有效推进依法治校,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准确认定与处理考试违规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北京邮电大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北京邮电大学(成人)高等函授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
二、在考试违规处理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三、违规行为的认定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考试过程中手机或电子设备处于开机状态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携带储存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强迫他人将试卷、答案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考试过程中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他作弊行为。
3.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或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考试违规的处理
1.考生有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成绩记为无效。
2.考生有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资格,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该课程第二次正常考试机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记过、留籍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理。
3.考生有所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记过、留籍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理。
4.考生在有效学习期限内的课程考试中,若第二次发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或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留籍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五、申诉
1.考生若对考试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应当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学总站或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2.学院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考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核,作出复核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对处理不当、事实不清或依据有误的,应由学院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3.考生若对复核处理决定有异议,应当在接到学院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从考试违规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送达之日起,考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申诉。
六、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