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产品基准费率方案(试点地区)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九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九条摘要:1.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背景和目的2.条款的主要内容和特点3.条款的具体规定和适用情况4.条款的实施和影响正文:一、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背景和目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力量制定的,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深化车险市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该条款旨在规范机动车商业保险市场,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多样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条款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分为主险和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需与主险一同购买。
条款的主要特点包括:1.结构清晰,内容明确,便于消费者理解和选择;2.覆盖范围广泛,既包括机动车本身损失,也包括对第三者的责任保障以及车上人员的意外保障;3.保险责任明确,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责任。
三、条款的具体规定和适用情况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具体规定包括:1.被保险机动车的定义,即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2.保险责任的承担,根据承保险种分别承担责任;3.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与终止的规定;4.保险赔偿的计算和支付等。
该条款适用于各类机动车辆,包括私家车、商用车、特种车等。
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偏好选择适合的险种。
四、条款的实施和影响自2020 年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已正式实施。
该条款的实施对车险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有助于提高保险产品的透明度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WORD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014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承保实务规程试点地区试行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承保实务规程(试点地区试行版)目录第一节承保信息采集 (1)一、原始资料收集 (1)二、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2)三、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3)四、免责事项说明书 (5)五、投保险种 (5)六、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确定标准 (9)七、特别约定 (13)八、保险期间 (14)九、验车验证 (15)第二节承保信息记录 (18)一、投保单录入整体要求 (18)二、保单要素录入规范 (21)三、团单录入流程 (32)四、新技术应用——二维码扫描 (36)第三节保费计算 (38)一、选用费率表 (39)二、通用客户群分类方法 (39)三、商业险标准保费、应交保费计算方法及有关规定 (42)第四节核保处理 (55)一、核保规则 (55)二、核保流程 (57)三、核保权限 (58)第五节缴费处理 (59)一、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范围 (59)二、“见费出单”规定的缴费方式 (59)三、有关注意事项 (61)第六节单证缮制 (62)一、纸质单证 (62)二、电子化单证 (65)第七节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 (65)一、商业保险合同变更事项 (65)二、变更申请 (66)三、办理批改 (67)四、商业保险批改通用规定 (68)五、商业保险各类型批改规定 (71)六、批改单证的打印、清分和归档 (77)第一节承保信息采集一、原始资料收集为了确保投保单的内容真实、可靠,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车辆信息资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影像资料或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可提供购车发票、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货物证明书等,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后,再提供行驶证原件或影像资料或复印件。
对于已经在我公司投保,已经留存机动车行驶证的业务,在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生变更,且行驶证检验在有效期内的,无需提供上述资料。
因投保车辆跨平台续保导致无法查询承保记录的,需要提供上期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商业险及上年赔付记录及交通违章记录,否则保险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费率优惠。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令狐采学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一项重要规范,旨在规范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经营行为,保障投保人的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该示范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对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市场的影响和作用,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第一章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背景和意义1.1 中国机动车市场发展状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必需品。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机动车市场呈现稳步增长态势,汽车保有量逐年攀升。
这一变化催生了机动车保险市场的繁荣,尤其是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需求不断扩大。
1.2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然而,在机动车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例如,保险条款不透明、保险责任模糊、理赔难度大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一套具有示范意义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1.3示范条款制定背景和目标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保险监管部门着手制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旨在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示范条款内容解析2.1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基本责任示范条款对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基本责任进行了明确,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这有助于投保人更加清晰地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2.2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责任免除与限制为进一步保护投保人权益,示范条款对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责任免除和限制进行了明确。
例如,明确列举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以及赔偿金额的限制等。
这有助于避免保险公司滥用责任免除和限制条款,损害投保人权益。
2.3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费率与费用示范条款对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费率制定和费用收取进行了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公开、透明地公布费率,不得存在隐形收费。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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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费率方案使用说明(试点地区)
4.全车盗抢保险
(1)根据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种类查询基础纯风险保费和纯风险费率。
(2)计算公式如下:
基准纯风险保费 = 基础纯风险保费 + 保险金额 × 纯风险费率
5.玻璃单独破碎险
(1)根据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种类、投保国产/进口玻璃查询纯风险费率。
(2)计算公式如下:
基准纯风险保费 = 新车购置价 × 纯风险费率
6.自燃损失险
(1)根据车辆使用性质、车辆使用年限查找纯风险费率。
(2)计算公式如下:
基准纯风险保费 = 保险金额 × 纯风险费率
7.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计算公式如下:
基准纯风险保费 = 保险金额 × 机动车损失保险基础纯风险保费/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
8.车身划痕损失险
根据车辆使用年限、新车购置价、保险金额所属档次直接查询基准纯风险保费。
9.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计算公式如下:
基准纯风险保费 = 机动车损失保险基准纯风险保费 × 费率
10.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计算公式如下:
基准纯风险保费 = 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 约定的最高日责任限额 × 纯风险费率
11.车上货物责任险
(1)根据营业货车、非营业货车查询纯风险费率。
(2)计算公式如下:
基准纯风险保费 = 责任限额 × 纯风险费率
12.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计算公式如下:
基准纯风险保费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纯风险费率
13.不计免赔率险
(1)根据适用的险种查找费率。
(2)计算公式如下:
基准纯风险保费 = 适用本条款的险种基准纯风险保费 × 费率
(3)不计免赔率险费率表适用险种一栏中未列明的险种,不可投保不计免赔率险。
基准费率方案使用说明(试点地区)
14.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计算公式如下:
基准纯风险保费 = 机动车损失保险基准纯风险保费 × 费率
15.指定修理厂险
(1)根据国产/进口车,对机动车损失保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进行相应的调整。
(2)计算公式如下:
基准纯风险保费 = 机动车损失保险基准纯风险保费 × 费率
(二)附加费用率使用说明
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唯一值,并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附加费用率,不得上下浮动。
(三)费率调整系数使用说明
费率调整系数由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组成。
1.无赔款优待系数:
无赔款优待系数根据历史赔款记录,按照无赔款优待系数对照表进行费率调整。
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颁布,由行业平台自动返回。
2.自主核保系数:
自主核保系数根据公司自主上报的系数使用规则,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调整使用。
3.自主渠道系数:
自主渠道系数根据公司自主上报的系数使用规则,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调整使用。
4.其他: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适用费率调整系数。
基准费率方案使用说明(试点地区)
四、释义
1.地区: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规定的六个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
2.基准纯风险保费:是构成保险保费的组成部分,用于支付赔付成本,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与损失程度确定。
3.纯风险费率:用于计算基准纯风险保费的费率。
4.基础纯风险保费:是构成基准纯风险保费的组成部分。
例:基准纯风险保费 = 基础纯风险保费 + 保险金额 × 纯风险费率
5.附加费用率:是以保险公司经营费用为基础计算的,包括用于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工资支出及合理的经营利润。
6.费率调整系数:根据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判断,对保险基准保费进行上下浮动比率的调整。
7.车辆使用性质:
非营业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家庭自用汽车、企业非营业客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非营业客车和非营业货车。
营业车辆: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包括出租、租赁营业客车、城市公交营业客车、公路客运营业客车和营业货车。
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按高档费率计费。
8.车辆种类:
费率表中车辆种类的定义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客货两用车按相应客车或货车中的较高档费率计收保费。
五、其他
在费率表中,凡涉及分段的陈述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例如:“6座以下”的含义为5座、4座、3座、2座、1座,不包含6座;
“6-10座”的含义为6座、7座、8座、9座,不包含10座;
“20座以上”的含义为20座、21座、…,包含20座;
“2吨以下”不包含2吨;
“2-5吨”包含2吨,不包含5吨;
“5-10吨”包含5吨,不包含10吨;
“10吨以上”包含10吨;
“10万以下”不包含10万;
“10-20万”包含10万,不包含20万;
“20万以上”包含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