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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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doc 9页)

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doc 9页)

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doc 9页)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对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事务。

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可以受有关机构的委托,承担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等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编制第九条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并定期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需要,反映本省建筑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

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解释工作;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

第十条为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指导性计价依据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补充计价依据。

浙价服(2001)262号文件

浙价服(2001)262号文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计委等部门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相关业务资质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工程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投标报价编制和工程预结算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以及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为基准费率(见附件),委托双方可以上述基准费率为基数,根据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在±1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其中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收费,由基本费和核减追加费两部分组成。

基本费按照项目送审造价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核减追加费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支付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核增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审查费用。

第六条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乱收费的,应按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预算工作通讯》
【年(卷),期】2004(000)004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3-15)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标准定额司陈重司长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J],
2.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J],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J],
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J], ;
5.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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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建建发[2010]22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发改委、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适应建设市场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修订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要求,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0版)[以下简称计价依据(2010版)]已通过审定,现予颁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价依据(2010版)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计价依据(2010版)。

二、计价依据(2010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03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同时停止使用。

凡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者虽然工程合同在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但工程招投标的开标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项目,除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特别约定外,仍按2003版“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引言建设工程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合理的工程计价对于推动建设工程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作为全国经济实力较强的省份,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本文将对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进行介绍,为相关从业人员及利益相关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

涉及到国家、省委、省政府规定的计价政策另行执行。

计价原则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原则如下:•依据市场价格原则;•依据建设工程量价分离原则;•采用综合造价计算方法。

工程造价项目划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建筑工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交通运输建筑;•水利建筑;•民用防空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给水供排水工程;•煤气供应工程;•热力供应工程;•照明、照明设施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绿化工程;•道路、广场绿化工程;•水体、湿地绿化工程。

工程费用构成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构成包括:•工程造价;•税金;•外交费用;•设计费用;•工程监理费用;•质量保证费用;•投资管理和咨询费用;•工程保险费用;•其他造价成本。

综合造价计算浙江省建筑工程综合造价计算方法遵循以下步骤:1.估算建设投资总额;2.根据设计方案和技术要求计算工程量;3.根据工程量和造价因素计算工程造价;4.根据工程造价和出资率计算费用总额。

投资预算投资预算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建设辅助费、储备金及其他资金总额。

其中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的全部造价,包括工程建筑物的所有建筑费、安装费、设备购置费、工程设计和施工费等。

在编制投资预算时,应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造价等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建筑市场行情选用相应的造价指标,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测算、验算。

浙价服[2001]262号

浙价服[2001]262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计委等部门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相关业务资质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工程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投标报价编制和工程预结算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以及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为基准费率(见附件),委托双方可以上述基准费率为基数,根据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在±1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其中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收费,由基本费和核减追加费两部分组成。

基本费按照项目送审造价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核减追加费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支付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核增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审查费用。

第六条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乱收费的,应按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编制的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筑市场信息价格依据、企业\\\(行业\\\)自行编制的经验性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和计价依据编制活动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对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事务。

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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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就需要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之前做好建筑工程的造价计价工作和造价评估工作。

下文是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编制的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筑市场信息价格依据、企业\\\(行业\\\)自行编制的经验性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和计价依据编制活动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对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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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
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建
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
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编制的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筑市场信息价格依据、企业\\\(行业\\\)
自行编制的经验性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和计价依据编制活动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对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事务。

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可以受有关机构的委托,承担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等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编制
第九条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并定期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需要,反映本省建筑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

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解释工作;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

第十条为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指导性计价依据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补充计价依据。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工程建设单位编制补充计价依据。

补充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颁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测算和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供计价依据编制的服务。

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计价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计价行为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其合同价的确定应当有明确的计价依据。

第十五条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七条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可以要求该投标人就其投标报价符合不低于成本的规定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律、合同法律的有关规定,按中标价订立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在订立合
同后再行订立不符合合同定价的其他协议,但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的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方式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约定合同价格调整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调整合同价格应当由发包方或者发包方授权的监理方与承包方双方当事人确认并盖章。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事项。

发包方可以依法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承包方也可以依法要求发包方提供支付担保。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文件。

工程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对工程结算的提交或者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但双方就具体期限达成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工程结算文件经发包方认可并签章,即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双方对工程结算文件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国家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依据的适用、计价活动的评审或者审计监督等有专门规定的,有关建设工程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工程师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认可,并应当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反不正当竞争、政府采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监督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有关资质、资格管理规定或者执业准则和规范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管理职责,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计价依据编制、服务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当事人的计价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工程造价计价师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或安装)、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考试时间:20xx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4、25日举行。

报名时间及报名方法
(一)报名时间:五月份已开始陆续报名。

(二)报名方式和地点:一般采用网上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地点在各地人事考试中心
免考规定
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xx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xx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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