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土地所有权Word文档

合集下载

土地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土地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土地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1.土地法的概念:调整以土地为课题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土地为构成要素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对土地的拥有、利用管理和保护活动过程中,根据土地法律规范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土地法律关系的特征:一般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特殊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有特征:(1)国家对土地法律关系控制的垄断性(2)土地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3)土地法律关系确立与变更的法定性4.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2)土地法律关系的客体(3)土地法律关系的内容5土地法律关系变化的发生条件:(1)法律规范(2)法律事实6土地法律关系的保护:P237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及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唯一和统一的权利主体(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3)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体现了“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思想(4)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四项全能通过法律规定将其中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固定给使用者,而国家仅保留最后的处分权8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及范围:(1)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具有直接行使和间接行使的特征9.土地他项权利概念: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10.什么是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或者说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和收益的限定物权11.什么是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12.什么是相邻关系权?主要的相邻关系权有哪些: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土地管理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土地管理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土地管理法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土地管理法。

在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经济法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土地管理法。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经济法名师讲义:财税法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社会保险法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食品安全法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土地用途: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城市市区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城市郊区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农民集体所有一、国有土地使用权1、出让土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原始取得,有期限限制(2)主体:境内外法人、组织、个人。

但外商投资开发成片土地,应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3)取得:拍卖、招标、协议商业、旅游、娱乐、豪华住宅用地应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

没条件的,可协议方式,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国家可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对企业的投资,国家对企业享有投资者权益,企业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4)年限:居住70年;工业50年;科教文卫体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其他50年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业生产50年2、划拨土地使用权(1)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缴纳补偿、安置费用或无偿取得,没有期限限制(2)适用范围:国家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二、集体土地使用权1、取得方式(1)农用地:承包(家庭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2)宅基地:分配(3)非农经营用地:投资(4)非农公益用地:拨付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但取得用地的企业破产、兼并致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除外2、土地承包经营权(1)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2)土地承包者之间调整: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以外的人承包: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法律敎育网3、宅基地使用权(1)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2)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再申请宅基地的,不批准三、建设用地管理1、国家建设用地(1)征地的批准权限: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35公顷;其他超70公顷上述规定以外的,省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2)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法学知识点

土地法学知识点

土地法学知识点土地法学是一门研究土地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的学科,它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土地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土地法学知识点。

一、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归国家所有。

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分为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

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

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

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一般用于公共利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等。

三、土地征收与征用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并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用完后要将土地归还。

在土地征收和征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包括给予合理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

四、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以确认土地权利的法律制度。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土地所有权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土地所有权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土地所有权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土地所有权。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要重视基础知识,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
土地所有权是指以土地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它是土地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客体的特定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只是土地。

(2)主体的限定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所有权交易的禁止性。

在我国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权交易,都属于非法行为,均属无效。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并不直接行使土地所有权,而是将土地所有权的权能授权绘社会组织或自然个行使。

就国家土地所有权而言,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就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主要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等。

3、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为土地。

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可以从横和纵两个方面理解。

在横的方面,人们可通过明确四至的方法,划分疆界,即地界。

凡地界以内的土地,在法律上即成为独立之物,可以作为所有权的客体。

在纵的方面,土地可以分为三层,即地表;地上空间,地下地身。

各国民法均:规定,土地所有权的效力及于地表;地上空间和地下地身。

但这种。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八章所有权(第四节)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八章所有权(第四节)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章所有权(第四节) 第四节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或使⽤⼈在各⾃⾏使⾃⼰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所有⼈或使⽤⼈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定的⽅便或接受⼀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间的关系⽤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相邻关系。

可见,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或使⽤⼈,在⾏使占有、使⽤、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提供必要便利⽽发⽣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从本质上讲是⼀⽅所有⼈或者使⽤⼈的财产权利的延升,同时⼜是对他⽅所有权或者使⽤权⼈财产权利的限制,反之亦然。

例如,甲、⼄都是集体⼟地的承包经营⼈,甲承包的⼟地处于⼄承包的⼟地公⽤通道之间,⼄如果不通过甲承包的⼟地就不能到达公⽤通道,或者虽有其它通道但⾮常不便,此时⼄就有权通过甲承包的⼟地到达公⽤通道或者⾃⼰承包的⼟地。

这样,在甲、⼄两个承包⼈之间就产⽣了相邻关系。

这种相邻关系对于⼄来说,是其⼟地使⽤权的合理延升,⽽对于甲来说,是对其⼟地使⽤权的必要限制,这种财产权利的必要延升和限制,对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相邻关系发⽣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所有⼈或者使⽤⼈之间。

相邻⼈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可以是财产所有⼈,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也可以是⾮所有⼈,如承包经营⼈、承租⼈。

2、相邻关系的客体⼀般不是不动产或动产本⾝,⽽是由⾏使使⽤权或所有权引起的和邻⼈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它利益,如噪⾳影响邻⼈休息,对于不动产或动产的本⾝归属则是没有争议的。

有的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物,例如,相邻的⽵林归属关系。

3、相邻关系的发⽣常与不动产的⾃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或者使⽤⼈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

如上例承包经营⼈⼄不通过甲承包经营的⼟地就不能到达⾃⼰承包经营的⼟地。

如果甲⼄之间的⼟地⼀个地河北,⼀个在西藏,⾃然就不发⽣这种通⾏关系。

【国家司法考试】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国家司法考试】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本文概要】2020年备考已经开始,初次考试的考生难免出现畏惧困难的情绪,为帮助广大考生提升学习效率。

本文整理了“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本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化结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无须登记确认)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确权后所有主体进行经营和管理例如,张某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清河村5组,那么5组的土地由5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和管理。

(2)集体土地变为国家土地的途径。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土地所有权不得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所有权不得交易。

(二)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1)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①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注意】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③蔬菜生产基地;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⑤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土地法学复习资料

土地法学复习资料土地法学复习资料土地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土地的权利、利益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回顾土地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以及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土地法学的基本概念土地法学是研究土地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学科,包括土地权属、土地使用、土地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因此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至关重要。

土地法学的研究目的就是为了建立土地的法律制度,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法学的原则1.土地公有制原则: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和控制。

这一原则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也是土地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税等费用。

这一原则旨在调节土地的供求关系,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3.土地保护原则:国家对土地实行保护政策,保护耕地、生态用地和重要农田等土地资源。

土地保护的目的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土地利用集约化原则:土地利用应当遵循高效利用、节约用地的原则。

这一原则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权属、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这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基本法律,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是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城市土地的使用和转让等方面的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这是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行政法规,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程序和条件。

四、土地法学的研究领域土地法学的研究领域非常广泛,涉及土地管理、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承包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同时,土地法学还与环境法学、城市规划法学等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

土地法学知识点

土地法学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土地所有权的定义与分类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出让划拨转让3、土地征收的程序与补偿4、土地用途管制制度5、土地登记制度6、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11 土地所有权111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112 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其范围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113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

12 土地使用权121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22 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

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

123 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124 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13 土地征收131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132 土地征收应遵循严格的程序,包括发布征地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组织听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

133 土地征收的补偿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14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141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对各类土地的利用实行严格控制和管理的制度。

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考试-土地所有权(一).doc

土地所有权(一)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

A.【〜3B. 4〜6C. 6〜10D. 152、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正后的征收对象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是否有偿的问题上,正确的是A.征购是无偿的B.没收是无偿的C.征收是无偿的D.没收是有偿的3、要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实际代表着国有土地所有者的是oA.地方土地管理部门B.市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C.经委托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D.地方土地管理部门4、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正确的是oA.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只有在既不能依法直接确为国有,也不能因归属不明而推定为国有的情况下,确定为国有B.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只有在既不能依法直接确为国有,也不能因归属不明而推定为国有的情况下,确定为农民所有C.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只有在既不能依法直接确为国有,也不能因归属不明而推定为国有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集体所有D.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只有在既不能依法直接确为国有,也不能因归属不明而推定为国有的情况下,确定为省、市所有5、城市近郊的本地农民弃农经商致土地缺人耕种,这一类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一个条件,就是必须经村名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A. 1/2B. 2/3C. 3/5D. 5/66、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

A.个人私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B.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C.个人私有土地转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D.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集体土地7、有关对国有土地收益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叙述中,应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A. 20%B. 30%C. 50%D. 70%8、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正确的是oA.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私有B.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个人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C.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D.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个人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私有其他土地一律推定为个人所有A.B. 除有证据证明归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除有证据证明归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D .除rr证据证明归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其他土地一律推定为集体所有 其他土地一律推定为国家所有其他土地一律推定为农村人民公社所有9、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正确的是 除有证据证明归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10、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不正确的是。

2016司考民法讲义:所有权的种类

2016司考民法讲义:所有权的种类2016司考民法讲义:所有权的种类2016司考民法讲义:所有权的种类。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而进行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的范围(1)土地所有权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B.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A.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B.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C.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其他财产A.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B.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1)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3)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职责A.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B.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C.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集体所有权1、集体所有权的范围(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这些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除国家所有之外就是集体所有。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土地所有权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土地所有权。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很多考生已经开始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征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考复习基础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土地所有权是指以土地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它是土地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客体的特定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只是土地。

(2)主体的限定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所有权交易的禁止性。

在我国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权交易,都属于非法行为,均属无效。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并不直接行使土地所有权,而是将土地所有权的权能授权绘社会组织或自然个行使。

就国家土地所有权而言,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就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主要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等。

3、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为土地。

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可以从“横”和“纵”两个方面理解。

在横的方面,人们可通过明确四至的方法,划分疆界,即地界。

凡地界以内的土地,在法律上即成为独立之物,可以作为所有权的客体。

在纵的方面,土地可以分为三层,即地表;地上空间,地下地身。

各国民法均:规定,土地所有权的效力及于地表;地上空间和地下地身。

但这种效力范围并不是漫无
限制的,各国民法也都对此力加以一定的限制。

(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仅限于,地下矿藏资源属于国家。


4、国家土地所有权
(1)法律规定:
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2)范围:
A.城市市区的土地。

法律敎育网
a、城市市区的土地,是指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县城所在镇市区的土地。

b、这些土地主要不是农业用地,而是工业、交通、文化、建筑用地及城市居民用地。

B.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收购为国有的土地。

C.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D.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原、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E.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F、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管辖:国务院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

(4)使用: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国有土地也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5、集体土地所有权
(1)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所有的土地的独占性支配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宅基地、自留地。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即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有以下三类:
A.村农民集体。

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具体地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
B.如果村范围内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C.土地如果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