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税法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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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依照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依照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指定,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第四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出同现行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相抵触的决定,不得擅自减税免税,或者截留、挪用国家税款。

第五条税务机关对遵章纳税和协助征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检举揭发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应为其保密,并在查实处理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开业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第七条规定的以外,应在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卡。

纳税人所属跨省、市、县、市辖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经核定在当地有纳税义务的,也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税义务的,应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下列纳税人暂不办理纳税登记:(一)只缴纳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的;(二)出售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三)从事临时经营及其他有临时性收入的。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范围、应税项目等发生变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二)纳税人经批准改变所有制性质和经济类型,以及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的,应缴销原税务登记证(卡),重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法律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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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法规大全税收法律法规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TOMPDA,逝水年华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税法

税法

税法的结构
税法构成要素
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或征 收额度。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我国现行税率有三种: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累进税率
税法的结构
税法构成要素
税率
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只 规定一个比率征收的税制。(体现横向公平)
单一比例税率(例所得税中采用)
一个税种只规定一个税率
税目 一、交通运 输业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 险业 四、邮电通 信业 五、文化体 育业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 形资产 九、销售不 动产
征收范围
税率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3% 装卸搬运 3%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 及其他工程作业 5% 3% 3% 歌厅、舞厅、 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 球 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 旅游业、仓储业、 租赁业 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 标权、 著作权、商誉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20% 5% 5% 5%
第二节
税法的原则
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1)课税要素法定主义 (2)课税要素明确主义 (3)合法性原则 (4)程序保障原则 2、税收公平主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3、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的原则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确认和调整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 以及征税主体内部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税 收体制关系的过程中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经济基础。 特征: 特征: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2)税收法律关系由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所决定。 3)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性。 4)税收法律关系内容具有统一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的问题解答-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的问题解答-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的问题解答正文:----------------------------------------------------------------------------------------------------------------------------------------------------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的问题解答(1988年2月22日财政部、审计署印发)1.《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与其他法规的关系是怎样的?答:《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范。

组成一个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两方面的内容,可以写在同一个法律、法规的同一条文或几个条文中;也可以分别写入不同的法律、法规。

由于《处罚规定》和《施行细则》先后发布,我国的财政法律规范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凡是违反财政法规未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同时,有关法规对于这些行为又没有作出相应处罚和处理规定的,都应当依照《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2.对同一偷税案件的处理,是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还是依照《处罚规定》“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答:《处罚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也就是说,有关法规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已作出处罚规定的,应当执行该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关法规没有作出处罚规定的,则应当执行《处罚规定》。

因此,对偷税案件,应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所偷税款的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再依照《处罚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税法计算重点习题及答案

税法计算重点习题及答案

税法题总结单选题:1.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应减除( D )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A. 800元B. 2 000元C. 40%D.20%2.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 A )。

A. 3%B. 6%C.10%D.20%3.某企业将资产的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首饰)用于在建工程。

该批消费品成本为750万元,计税价格为1250万元,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

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为(D )万元。

A.962.5 B.875 C750+1250*(17%+10%)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可以按较低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该税率是(B )。

A. 20%B.15%C. 10%D.25%5、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既是增值税法定税率又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的是(D )。

A.10%B.7%C.17%D.13%6、甲公司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发现其持有的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转账支票为空头支票。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数额是(C )。

A.5000B.3000C.2000D.10007.我国工薪、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C )。

A.5%~20%B.5%~30%C.3%~45%D.5%~50%8、稿酬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C ),并按应纳税额减征()。

A.10% 30%B.20% 20%C.20% 30%D.30% 30%9.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B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1 B. 3 C. 6 D. 510.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一定金额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该金额是(B )。

A.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一B.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C.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三D.票面金额的千分之一11.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收购价格为20000元,该项业务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A )。

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0.04•【字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一九八七年十月四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省内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及其所属的税务分局,稽征处、税务所、税务检查站(组)等派出机构。

第三条凡由本省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和华侨、外籍、港澳人员有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仍按有关税收法规执行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在本省境内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按照税法规定或经税务机关确定负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第五条本省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由本省各级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相抵触的决定。

第六条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

对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对遵守税收法规和协税、护税成绩显著者,税务机关应给予奖励。

任何人不得对依照税法履行职责的税务人员、协税、护税人员和检举揭发人打击报复,违者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七条凡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开业,发给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的固定工商业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

属合法经营并经常有应税收入,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发给营业执照或只发给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或领取临时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2.11•【字号】•【施行日期】1987.02.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7年2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农业税、契税以及华侨、外籍、港澳人员缴纳的各种税收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征收管理外,都应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按照税法和《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纳税款义务。

未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税款。

第四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

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县以上的各级政府和税务部门只能在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决定减免税收。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相抵触的决定。

第五条纳税人签订经济合同、协议等文件,凡涉及税务事项的条款,必须事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并应将文件、合同、协议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包括集中向中央和省缴纳税款单位的所属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对按财产、投资额、其他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所属的跨省、地、市、县、乡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并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或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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