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排污许可相关政策、工作要求(2018)
(环保部令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01.10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其他税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三章税收减免第四章征收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附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2023年-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内容的真实性负责B.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C.公众参与篇章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公告时应作必要技术处理D.报告书简本中公众参与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公众参与篇章的摘要【答案】 D2、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B.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
C.可逐步推进生态移民,有序推动人口适度集中安置,降低人类活动强度,减小生态压力。
D.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答案】 C3、(2018年真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B.对环境影响很小、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C.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专项评价D.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答案】 D4、根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关于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管理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油基泥浆可排放入海B.塑料制品可弃置入海C.含油污水经稀释达标后,可排放入海D.含油垃圾应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答案】 D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4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permit general programme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2018-02-08发布 2 0 1 8 - 0 2 - 0 8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前言................................................................................................................................. .. (ⅱ)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2)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7)6可行技术要求 (10)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2)8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2)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2)10合规判定方法 (15)附录A(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 (18)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 号),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落实相关治理措施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一般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要求。
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方案

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方案为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改善环境质量,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遵循"精心组织,全面推行,分类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规范排污者的排污行为,加强对排污者稳定达标的长效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削减排污总量,改善环境质量。
二、工作要求(一)排污许可证发放对象辖区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包括城市集中处理或者其他工业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均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对象。
(二)许可证的内容1.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种类(1)国家法律法规、规划计划中确定的主要污染控制因子排污许可证污染控制因子的确定首先要满足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和规划计划的需要。
"十五"期间,全国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为水两项(COD、氨氮)、气三项(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噪声和固体废物;其他流域(区域)性污染防治条例、计划所涉及的地区,应按条例、计划的规定,列入相应的污染控制因子。
(2)区域特征污染物根据现状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对比相应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列出已超标的污染物和接近标准值的污染物,将其中由排污者排污所引起的污染物,作为实施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的主要污染物。
(3)行业特征污染物不同的行业所排放的污染物区别较大,对于有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的污染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排污者所排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
在确定排污者需要控制的污染物时,根据排污者行业特性,确定实施排污许可证控制的主要特征污染物,各种行业所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可在《环境统计手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资料中查询。
2.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浓度(强度)及排放去向。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附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手册(2018版)》简介

IAPA文摘Abstracts of IAPA“采取协调一致和/或统一的流程来满足相关欧盟法规要求”,包括《环评指令》和《水框架指令》。
虽然英国的水评价相关导则基本很全面,但其分散在不同领域,数量众多,比许多其他环境要素导则更加复杂,其他要素有一个或几个综合性的导则,如景观研究所和IEMA 2013年发布的《景观与视觉影响评价导则》就在一个文件中提供了综合性的景观与视觉影响评价指南。
水环境的特点决定了为其提供一个单独的综合性导则非常困难,但一个能简单介绍其他分导则的通用导则文件对环评从业人员还是非常有用的。
这类文件其实已经存在——《环评方法》(第二版)(Morris和Therivel,2001),但其已经发表了15年,需要及时更新。
5 结论 文章认为,人体健康和使用能胜任的从业人员是可能引起水评价重大变化的两个领域。
这两个领域也被Fischer等(2016)认为是可能为整个英国环评带来更加实质性变化的领域。
但欧洲其他国家的情况差异很大。
例如,“能胜任的从业人员”的定义在爱尔兰可能是一个重大议题(Fry等,2016),但在爱沙尼亚却不是,因为爱沙尼亚从1992年起就建立了环评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体系(Peterson和Kalle,2016);在葡萄牙,只有部分法规和实践涉及人体健康(Ramos等,2016),但在西班牙,已有专门的人体健康法规(Martinez-Orozco等,2016)。
其他方面,Fischer等(2016)认为对整个环评都非常重要的领域如气候变化、后评价/监测、重大事故和灾难,本文认为不会引起水评价的重大变化。
这是因为气候变化和洪灾减缓已经纳入水文学研究,而且满足要求,重大溢流和洪水可能导致的灾难也已经被常规性地纳入水评价。
虽然后评价和监测措施的质量有待提高,但也不足以引起重大变化,因为在本文审核的8本报告书中,5本已经涵盖了后评价和监测,而其他3个项目基本不需要后评价和监测。
此外,对“能胜任的从业人员”给予更多关注,不仅满足新指令的要求,也会提高水评价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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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
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
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环境管理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基本信息是在排污许可正本和副本中载明;登记事项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副本中记录; 许可事项由排污单位申请,核发部门审核后,在副本中进行规定
企业申报流程
定位:固定污染源管理核心制度
通过技术体系,衔接固定 污染源管理多项制度
实施情况-与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水法
《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污许可制 做了两处补充,进一步明确纳入 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细化管理 要求。
《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全 面对接排污许可制度,明确按排污 口征税、纳税申报排放数据与排污 许可形成的实际排放量保持一致
改革背景
法律依据
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强调“国家依 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 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 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 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改革背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 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 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 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 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 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 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 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 划的建议》(2015年10月29日)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 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9月1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 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
② 登记信息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 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 见、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
排污许可证副本
③ 许可事项
④ 承诺书
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
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
等,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
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
主要内涵
主要目的:加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经济发展
与环境保护双赢。“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
基本思路: 将 “排污” 视为一项一般禁止行为,授权行政机构执行。 实现条件:
① 清晰、明确地告知排污单位守法要求,申请人满足许可条件,批准许可; ② 要求被许可人持续满足许可条件,企业自我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定期报
主要内涵
定义:是一项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
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
内涵:以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行业排放标准为基础,规定污染物的种类、数
量、速率和去向等的制度。
特征:本身具有强制性,是典型的命令控制手段。用于总量控制可以明确
排污单位总量控制目标的法定地位,提高其权威性。
出台 相关文件ຫໍສະໝຸດ 推进 协同改革制度 衔接融合
探索 管理机制
梳理 信息系统
做好 数据挖掘
实施情况-排污许可技术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示意图
新排污许可证样式
新排污许可证样式
扫描二维码,可获取信息公开信息
新排污许可证样式
副许 本可
证
16
新排污许可证内容 ① 基本信息
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
国家排污许可相关政策、工作要求
2018.05
主要提纲
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背景 新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要求 执行排污许可需要配合的工作
2
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背景
3
改革背景-中央文件精神
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生态文明改革总体方案 要求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3年11月12日)将“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作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 理体制的重要任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依法规 定排污许可的管理对象,明确和细化了排污单 位应持证排污和环保部门应依证监管的法律要 求,对排污单位承诺制、信息公开、自行监测、 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实施情况-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整合逐步推动
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取得进展:出台《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环评与排 污许可的关系,以及管理要求上的衔接。 试点总量考核与排污许可融合:2017年的总量考核试点将 减排核算方法与排污许可实际核算方法逐步衔接 按证监管取得突破。印发《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 检查工作方案》,对全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火电、造纸企 业进行全面执法检查,梳理出问题清单。 与重点排污单位的衔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环办监测[2017]86号),明确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 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废水、废气污染物的单位。与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衔接配合,逐步明 确了对企业的分类管理。
告,提供守法证据以自证清白; 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 “统一、明确” 的执法标准进行核查,规范行政执法。
主要内涵
以污染源识别 为许可证管理 的单元
原辅材料、产品
唯
一
编
生产
污染治理
排放口
码
设施
设施
企
业
许
排放标准
污染因子
自行监测
可
证
污染治理设 施运行维护
许可量 (年)
许可浓度
达标判定
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