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专题研究: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分享精编版
上市公司董监高忠实勤勉的具体要求和案例分析

违规事实:
公司2009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 2009年10月30日,公司公告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比上年增长的幅度将在20%-50%之间; 2010年1月30日,公司发布200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在前述公告中披露的 2009年度净利润增长幅度修正为将比上年下降幅度在30%以内。 2010年2月27日,公司发布2009年度业绩快报,披露2009年度的净利润为6212万 元;2010年4月28日,公司发布200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前述业绩快报披 露的净利润修正为-12796万元。 2010年4月30日,公司公告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09年净利润为-15123万 元,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09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在上述信息披露过程中:(1)公司未及时发布2009年业绩预亏公告;(2)公 司对2009年业绩情况进行了多次修正,修正前后业绩发生盈亏性质重大变化, 且修正时间严重滞后;(3)公司2009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与2009年年度报告 披露的业绩数据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误差率在100%以上。
公司董监高违反勤勉义务案例

公司董监高违反勤勉义务案例那我给你讲一个挺典型的公司董监高违反勤勉义务的案例吧。
就说有个名叫ABC的公司啊,这公司呢在市场上也算是小有名气的。
这公司的董监高啊,那可真是出了大岔子。
先说说这公司的董事长吧,这董事长啊,就像个甩手掌柜似的。
公司打算开拓一个新的业务领域,这本来是个大事儿,需要做各种市场调研、风险评估啥的。
可这董事长呢,听了一个所谓“行业朋友”的几句吹嘘,就脑袋一热,觉得这个新业务肯定能行。
连个正儿八经的可行性报告都没让手下仔细做,就拍板决定要大干一场。
这就好比你要去一个陌生的地方探险,连地图都不看就出发了,能不出事儿嘛。
再看看公司的监事。
按照规定啊,监事得监督公司的运营情况,看看有没有什么违法违规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儿。
结果呢,这个监事就光拿工资不干活儿。
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现了一些很明显的异常,比如说有几笔大额资金流向不明,这监事就跟没看见似的。
他每天就坐在办公室里喝喝茶、看看报纸,完全没有尽到自己的监督职责。
这就像一个保安在门口站岗,小偷都把东西搬走了,他还在那儿打瞌睡呢。
还有那些个高管啊,他们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公司有一个重要的项目正在进行,这项目就像一艘正在航行的船,需要时刻有人掌舵、调整航向。
可是这些高管呢,一个个都忙着自己的小算盘。
有个高管为了自己能在公司内部争得更多的权力,把项目里的一些关键岗位都安排成了自己的亲信,不管这些人有没有能力胜任。
结果项目进展得一塌糊涂,各种延误,成本还超支了好多。
就像你要盖一栋房子,却找了一群不懂建筑的人来当工人,这房子能盖好才怪呢。
最后啊,这个ABC公司因为董监高的这些不作为、乱作为,新业务失败了,那个重要项目也搞得一团糟,公司的财务状况急转直下,好多股东都血本无归。
这就是一个很典型的董监高违反勤勉义务的案例,他们就像一群不靠谱的领航员,把公司这艘大船直接就驶向了礁石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

自律监督与评估
监督机构
评估机制
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监事会等监督机 构,负责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进行监督。
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 道德和自律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 整改。
公开透明
处罚机制
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 和自律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自律规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 款、解聘等措施。
义务
忠诚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忠 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 利。
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懈怠。
保密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保守公司 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遵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诚信守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诚信守信,不得进 行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
公正公平
上市公司董事、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决策和执行中保 持公正公平,不得偏袒或进行 利益输送。
接受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接受股东和监管机 构的监督,及时回应和解决质
疑和问题。
0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定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需要承
担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
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 失,如因违规行为导致的公司股
董监高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业绩一直保持稳定增长,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然而,在2018年,公司因违规担保行为引发了法律诉讼,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二、案件起因2018年3月,公司下属子公司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A公司向B公司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A公司要求B公司提供担保。
B公司找到公司,请求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董事会成员在未充分了解B公司财务状况和信用评级的情况下,未经股东会同意,便决议为公司下属子公司A公司提供的1亿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此举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三、法律风险1. 违反《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成员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决议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证券法》规定: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进行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必须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其下属子公司A公司提供的1亿元借款担保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3. 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司违规担保,导致B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借款,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公司可能需要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四、案件进展2018年5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公司辩称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是为了维护下属子公司的合法权益,且已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然而,法院认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未履行法定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公司败诉。
1. 公司声誉受损:公司因违规担保引发的法律诉讼,使其在业内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对公司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案例剖析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与司法救济

案例剖析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司法救济盖晓萍律师商海沉浮,企业的盈与亏并不完全取决于市场供求,管理者的经营能力甚至是道德水准也完全能左右企业的成败。
董事、高管作为受托代表股东管理公司的人,如果不能担当股东的信赖,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就不仅仅是个人道德水准的问题,而是一个法律责任的问题。
且看以下案例,律师依法予以剖析:【案情介绍】某A 、某B分别担任上海春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公司)的总经理和销售经理,2009年二人辞职另外加入了上海海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景公司)。
春风公司的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上任后发现春风公司的财务状况混乱,公司亏损得非常蹊跷;经调查得知:A在担任春风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期间就伙同B以及春风公司的主要代工商D公司于2008年共同成立了海景公司,A担任法定代表人,生产与春风公司相同的电子产品;进一步调查后发现A、B二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春风公司的技术资料、销售渠道篡夺了大量春风公司的商业机会,有时甚至就是春风以非正常低价向海景供货,直接导致春风公司的亏损。
现春风公司咨询律师,拟起诉A、B或者海景公司,第一要求关闭海景公司或者达到同样目的;第二要求A、B赔偿春风公司的损失。
【法律分析】暂且不谈春风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仅依照《公司法》分析,A、B二人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
一、行为性质:2006年修改的《公司法》第六章专章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进行了资格和义务的规定,第148条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基于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得存在八类诸如与自我交易、同业竞争等有悖职业操守的行为,而不履行忠实义务,触犯了第149条规定“(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A作为董事兼总经理理应受《公司法》第六章的约束,其行为显然因没有履行忠实义务,而损害公司利益;而对于B,有人认为是高管,也违反忠实义务,有人则认为不是,这关键看春风公司是否在章程规定部门经理是否属于高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为上市公司的重要决策层,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承担着公司治理的重要责任。
他们既拥有权力,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董事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董事是上市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其权力和义务如下:1.1 权力:董事享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决策重要事项、监督公司经营等权力。
他们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可以对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进行决策。
1.2 义务:董事对公司承担着忠诚义务、勤勉义务和保密义务。
他们需以公司利益为重,忠实履行职务,保护股东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3 法律责任:董事在履行职责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失职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泄露重要商业秘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都可能会触犯刑法和公司法规,以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监事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监事在上市公司中履行监督职能,其权力和义务如下:2.1 权力:监事有权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他们可以参与重大决策的讨论,行使否决权,保障公司治理的正常运行。
2.2 义务:监事对公司负有监督责任,要确保董事会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他们应当保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合规经营,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2.3 法律责任:监事如存在监督不力、违法违规行为等不当行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监事泄露公司机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都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三、高管人员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高管人员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者,其权力和义务如下:3.1 权力:高管人员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具有决策权和执行权,可以协助董事会实施战略,并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各个部门。
3.2 义务:高管人员应当为公司利益负责,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
他们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内部规定,推动公司合规运营,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简述公司董监高的义务与民事责任
公司董监高的义务与民事责任一、引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权益和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责任。
他们的行为和决策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因此,董监高必须充分了解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并且承担民事责任,以保证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公司董监高的义务公司董监高的义务是指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忠实义务董监高应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以个人利益为重。
他们应当秉持公平、公正、诚实、谨慎和勤勉的原则,全心全意为公司的利益服务。
2. 义务审慎董监高在决策和执行工作时应具备审慎的判断,合理预见和评估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他们需要保证获得充分而准确的信息,并依法依规进行决策。
3. 义务谨慎董监高在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职权或者以职权为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他们应当妥善处理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事务,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 义务忠告董监高有义务向公司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和意见,并在必要时提出警告和忠告,以保护公司的利益。
他们应当及时报告和解决公司面临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方案。
5. 义务保密董监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股东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他们应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确保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受损害。
三、公司董监高的民事责任公司董监高在履行自己的义务过程中,如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公司或股东受到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董监高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约责任如果董监高未能履行其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给公司或股东造成实际损失,将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能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或者其他法定的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责任董监高的过失行为或者错误决策可能导致公司或股东遭受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监高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
相互关系
权力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制 约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力,
也没有无权力的义务。
法律责任对权力与义务的制约
1 2 3
法律责任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对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的权力与义务进行明确和规范。
违法行为处罚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未履行相应职 责和义务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 任。
03 高管人员的权力、义务与 法律责任
高管人员的权力
01
02
03
04
决策权
参与制定公司战略、经营计划 和重大决策,并对公司运营和
管理提出专业意见。
执行权
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 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等,确 保公司日常运营的正常进行。
监督权
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等进行有效监督,保 障公司规范运作和股东权益。
加强自我约束
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自律组织的管理,加强自我约束和自 我管理,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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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负责, 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行为。
勤勉尽责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重,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 ,积极参与决策和监督,推动公司稳健发展。
保守商业秘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维护 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声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董事、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分析(一)(汪兴平)
董事、⾼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分析(⼀)(汪兴平)以下两个案例,⼀个是去年⽣效的法院判决,⼀个是近⽇证券市场披露出的信息,但都涉及如何理解董事、⾼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问题。
案例⼀、证监会查明,*ST华泽在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的年报中,未披露关联⽅⾮经营性占⽤资⾦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以及将⽆效票据⼊账,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为。
此外,*ST华泽2015年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两起对外担保情况。
证监会认为*ST华泽的上述⾏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郭⽴红⾝为*ST华泽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知悉上述情况,在开具的本票上签字审批,并多次在审议*ST华泽涉案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书⾯确认意见书上签字同意,是信息披露违法⾏为直接负责的主管⼈员。
故对郭⽴红作出采取证券市场禁⼊措施的⾏政处罚决定。
郭⽴红诉称,2013年的事项发⽣在其到职之前,是原财务总监的⾏为。
年报上仅是例⾏签字,不存在审批权,且被董事长和审计师胁迫欺骗。
同时,她是在被⽴案调查后才知悉关联⽅利⽤变造的票据复印件充当还款凭证。
变造票据是诈骗⾏为,⾃⼰⽆法识别。
年报签字是形式上的签字。
违法事件是利益相关⼈封闭运作导致的,⾃⼰只能形式审查。
即使⾃⼰有失察之责但不是明知⽽为的故意违法,也不是利益主体或利益相关⼈。
⼀审法院认为,郭⽴红的辩解理由,均是基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混乱,⾃⼰作为财务总监的职责实际上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但这不能构成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可以在⽆法确认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就在相关⽂件上签字的免责事由。
勤勉义务是⼀种积极作为义务,并不以当事⼈对于违法⾏为是否明知为要件,在⼤多数情况下恰恰体现为过失的不作为责任。
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是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只有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才能对所有投资者和整个市场负责。
郭⽴红的诉讼理由综合起来,核⼼就是主张⾃⼰虽有财务总监之位,实⽆财务总监之权,⽽这正符合⾼级管理⼈员未尽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
董监高勤勉义务典型案例
董监高勤勉义务典型案例董监高勤勉义务的典型案例有很多,以下为您推荐:案例一: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不准确2014年6月11日,A公司披露《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取得B公司100%股权。
A公司采取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评估增值率高达747%。
B公司原控股股东C成为A公司股东,并承诺B公司2014年至2016年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1,万元、28,万元、37,万元,合计数不低于86,万元。
经审计,B 公司2014年至2016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数为48,万元,盈利承诺实现率仅为%,实际盈利情况与承诺数差异较大。
就上述违规事实和公司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案例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A公司与甲签订《劳动合同》,甲入职A公司,担任总经理。
乙原系A公司市场总监,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乙自A公司离职后,于2019年1月入职B公司。
A公司曾向乙发出《关于履行竞业限制的通知函》,要求乙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支付2019年1月竞业限制补偿。
乙于2019年2月向A公司发出《函告》,告知其于2018年11月收到A 公司出具的《取消竞业限制通知书》,表示其不会履行竞业限制相应的权利及义务,并于2019年4月将A公司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退回。
在该案仲裁过程中,A公司要求乙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乙要求A公司支付2018年度奖金。
仲裁委作出裁决书,以A 公司已在乙离职前取消了对乙的竞业限制义务为由,驳回了A公司的仲裁请求,同时也驳回了乙的仲裁请求。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董监高勤勉义务的典型案例,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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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专题研究: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分享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上市专题研究54: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分享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一、董监高的基本义务1、忠实义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从公司最大利益出发,不得使自己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
【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的148条和149条】2、勤勉义务:必须是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监高各司其职,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保证公司正常运行,利益不受损害。
比如:1)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并确保每年不少于10天时间进行现场检查。
2)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交易所报告:(1)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2)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3、股份锁定义务: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职期间股份交易限制等。
比如:1)证券法: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进一步规范中小板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其他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的股东需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控股股东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对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票;创业板最近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而新增加股东,需遵守一年加50%的锁定规则;普通股东需要锁定一年。
4、短线交易禁止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5、信息披露义务:义务责任人不以是不是高管为基准,不以是不是有过错为要求,不能以不知道或者不熟悉为免责理由,除非你已经表明异议或者进行了举报。
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董监高的基本责任1、刑事责任: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刑法第158条)、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欺诈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新增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罪)(刑法第161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增加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内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刑法第182条)、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竞业经营罪,刑法第165条)。
另外,刑法修正案(七)还对证券期货的内幕交易、以及其他有关行为进行了约定。
*ST深泰:涉嫌抽逃资本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2年9月20日,*ST深泰、深圳市新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昊鹏投资有限公司三方在深圳设立深圳市中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1亿元出资中,*ST深泰出资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新产业公司、昊鹏公司各以3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因涉嫌抽逃中委公司的注册资金,*ST深泰前任董事长王迎于2008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5月30日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行政责任: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行政处罚、市场禁入【3-5年;5-10年以及终身禁入】等。
3、民事责任:主要就是赔偿责任。
2002年1月15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归入义务、损害赔偿权;违反保密义务等;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如果董监高违反了以上的基本责任,就会构成违法违规行为,基本的情况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信披、违规买卖证券等。
值得一提的是,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损害是永恒且头疼的问题,在中国职业经理人制度并不发达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也会是公司的主要管理者,这一点在民营企业尤其常见。
因此,很多情况下董监高的违规行为也就是大股东的违规行为,且这样的违规行为有时候对公司的伤害可能就是灭顶的。
一、内幕交易: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法第74、75以及76条的规定。
1、华芳纺织:引狼入室2007年6月,张萍成为华芳纺织董事,任期至2010年6月,随后还成为该公司董秘。
实际上,张萍还是上海金臣纺织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但这一重要事实,却被此人刻意隐瞒。
2007年2月,华芳纺织披露拟向大股东华芳集团定向增发,收购华芳夏津棉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华芳夏津纺织有限公司100%股权。
6月,该议案通过了证监会审核。
定向增发的利好,加上大牛市的来临,成为助推华芳纺织大涨的动力。
从2007年1月开始,该股便启动了一轮大行情,从元附近一直飙涨到2007年5月份的元,涨幅逾5倍。
实际上,在此之前,张萍便开始暗暗潜伏。
从2006年底开始,上海金臣以万股的持股量成为华芳纺织第一大流通股东,到2007年中期,该公司还持有万股,随后便从股东榜消失的无影无踪。
上海金臣精准抄底和逃顶的功夫令人叹服,而其实际控制人张萍的账户想必不会做得比这差。
2009年7月,张萍开始“急流勇退”。
华芳纺织人士告诉记者,张萍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书面辞呈,表示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中国证监会23日通报,经行政调查发现,张萍作为华芳纺织的董事,参与华芳纺织2007年定向增发工作。
在定向增发方案公布前,张萍通过其本人账户,同时操作上海金臣账户大量买卖华芳纺织股票,获利巨大,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
2、ST黄海:偷鸡不成2007年8月10日,赵建广开始通过朋友王某的账户,分次买入自己担任总经理的上市公司ST黄海的股票。
随后两个月,他分次买入ST黄海共计万股股票,累计成交额2860万元。
赵建广本以为,借助他手头掌握的内幕信息,能在股市中狠狠地捞上一笔。
在此前的2005年2月,ST黄海接受了中国化工集团重组。
重组之前,中国化工集团与青岛市政府签订了一份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在重组之后,青岛市政府继续支持ST黄海的改革和发展。
由于ST黄海在2005财年和2006财年连续亏损,为避免在2007财年再度亏损而遭摘牌,公司于当年5月向青岛市政府求救——其中包括免除一笔青岛市财政局代为偿还的亚洲银行开发项目的1亿多元债务。
2007年7月10日,赵建广作为ST黄海的董事、总经理,参加了公司召开的免除债务的专题会议,并在其后参与了公司就该事项与青岛市财政局、国资委之间的多次沟通,还出席了青岛市政府组织的财政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会。
赵建广认为,如果青岛市政府最终能免除公司的这笔债务,对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
于是,从2007年8月10日起,赵建广开始了大规模建仓ST黄海股票的过程,一直到10月11日最后一笔交易完成,共买入ST黄海股票万股。
11月5日,青岛市财政局发文,同意免除青岛市财政局代为偿还的1亿多元债务。
然而,想象中的“利好”并没能拉升ST黄海的股价。
2007年10月,也就是赵建广最后一次购买ST黄海股票之时,上证综指也攀升到6124点的历史高位。
随后,在大盘大跌的背景下,ST黄海也难独善其身,3个月的时间里股价累计下跌近15%。
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从2008年1月24日开始,赵建广花了4个多月的时间,将账户中的ST黄海股票全部卖出,累计亏损35万元。
二、操纵市场:典型的三种形式;证券法的规定1、中核钛白:操纵市场的教科书般案例刘延泽和程文水是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嘉利)的实际控制人,北京嘉利是中核钛白的第二大股东。
2008年8月8日,北京嘉利持有的中核钛白限售股万股到期解禁,并开始上市流通。
然而,时运不济的北京嘉利没有其他“小非”一样的好运气,中核钛白上市以来股价一路下跌,在其限售股解禁当天,便遭遇沪深两市股指超过4%的大跌,中核钛白的股价也随之下跌了%。
面对A 股市场的由牛转熊,以及由美国次贷危机影响的深不见底,刘延泽和程文水决定,即使是赔钱,也要尽快把手里的股票卖掉。
随着这个决定的做出,一个更加“宏伟”的计划也酝酿形成,并在第一时间开始付诸行动。
在北京嘉利以外,刘延泽和程文水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大量设立壳公司,包括天津联盛、西安浩拓、甘肃新秦陇和海南太昊在内的4家公司。
同时,通过借营业执照办理证券账户等方式,刘延泽和程文水又将河北夏成龙公司招致麾下,成为名副其实的“影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