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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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建设]《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

[党团建设]《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总则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解读:本项所称“索取和接受财物”,是指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或者被动地收受财物的行为。

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相当于变相索取、接受他人的财物,包括占用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占用车辆、房屋、电脑、手机等。

所称“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对象。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解读:本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判断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以接受活动安排的领导干部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上加以判定,看领导干部的权力、地位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解读:本项所称“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

所称“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解读:本项所称“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项所称“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心得体会

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心得体会

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心得体会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心得体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教育学习活动已在我区全面展开,此项活动的开展不仅可以引导基层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利益观,而且对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利益,推进农村科学发展,推进农村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保证,对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这次学习我感受颇深,启发很大,很受教育,内心也有了深层次的触动。

下面我仅谈一下自身的一点认识和体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试行,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素质的重要保证,也是农村基层干部正确实施权力,广泛发扬民主,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当前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少数农村基层干部也存在作风不实、办事不公、以权谋私等问题。

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制度,对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行为,保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建设同步推进,形成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大部分的农村,对廉洁没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很多农村干部在工作中不免有违返廉洁的行为,不免有损害到群众利益的时候。

如今此规定出台给群众一个明理的方向,给干部一个廉洁的准则。

近年随着国家对村干部的逐重视和对村干部待遇的逐渐提高,更多的年青人愿意到基层工作,农村基层干部就相当于全身的毛细血管,如果不健康就会影响到整个身体,所以在新形势下的国中更应加强基层组织的建设,更应廉洁履行职责,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规,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 的要求(五个应当)
农村基层干部 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 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 苦奋斗; 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 法办事; 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 公道正派; 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 风易俗。
从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制度体系建设情况来看,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 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 业行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都已经制定颁布,而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 责的制度还尚未建立。
背景情况及起草的简要过程
起草的简要过程
2009年3月,中央纪委成立了起草组。经过深入 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并就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国家有关机 关的意见,特别是深入听取了县、乡、村基层干部群 众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进行了修改。 2011年1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 意该稿,决定呈报中央审议。 4月1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 同意修订送审稿。 4月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 送审稿,并于5月23日印发。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 职 责若干规定(试行)
授课人:杨志田
为物生贪欲 贪欲生妄念 妄念即祸根 祸根必大乱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1年5月24日颁布施行
背景情况及起草的简要过程
背景情况
我国现有31000多个乡镇,近60万个行政村, 总计数百万农村基层干部。当前,农村基层干部队 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少数农村基层干部也存在 作风不实、办事不公、以权谋私等问题,广大农民 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9.03•【文号】•【施行日期】1997.09.0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一九九七年九月三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9月3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纪检机关遵照执行。

实施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应当主动检查纠正。

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但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条《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以及已办退(离)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小型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廉政准则》。

第二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管理、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对变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后象征性地付少量钱款的行为,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亟待加强
• 2009年,有先后16名省部级干部 落马。
• 2010年里则有11名省部级高官被 判刑。这11人涉案金额皆在500万 元以上,有的达至千万元
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急需加强
• 提起腐败,大家一般会把目光聚焦到手握公共资源 分配大权的高官身上,往往忽视了遍布在广大农村 基层,与老百姓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乡镇干部和村 官。殊不知,乡镇干部和村官虽小,但面广量大, 直接面对农民,虽说是极少犯罪,但其危害性不可 小觑。他们贪污挪用、违法乱纪,破坏农村社会经 济发展,侵害农民切身利益,极易激起民愤。严重 破坏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 我国现有31000多个乡镇,有60多万个行政村,数百 万管理村务的村官,就是遍布于中国农村这个大机 体的“毛细血管”。这些“毛细血管”健康了,农 村各项工作才能顺利推进;一旦发生“梗阻”,必然 带来巨大危害。
背景情况及起草的简要过程
起草的简要过程
2009年3月,中央纪委成立了起草组。经过深入 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并就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国家有关 机关的意见,特别是深入听取了县、乡、村基层干部 群众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进行了修改。 2011年1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 意该稿,决定呈报中央审议。 4月1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 同意修订送审稿。 4月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 送审稿,并于5月23日印发。
• 五是失神,没有激情,和尚撞钟型。工作 不在状态,缺乏激情,缺乏开拓性、创造 性。他们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有气无力, 没精打采。 • 六是无功,没有政绩,土偶木梗型。徒耗 俸禄,尸位素餐,既无苦劳,也无功劳, 时间混过,山河依旧,平平无声,寂寂无 闻,横比无一席之地,纵比无可夸之资, 人前人后很窝囊,台上台下无喝彩。 • 七是弱能,没有创新,大路货色型。本领 不强,说无口才,做无干才,执行无能, 落实无力,完不成任务,摆不平问题,促 不了发展,当不了先进,与大路货色无异。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相关法规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相关法规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资料1、《廉政准则》)是什么时候颁布施行的?答:《廉政准则》由中共中央于2010年1月18日颁布施行。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是什么时候颁布施行的?答:《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是1997年3月28日颁布施行。

3、修订后的《廉政准则》由原来的《廉政准则(试行)》30个“不准”增加到多少个?答:修订后的《廉政准则》由30个“不准”增加到52个。

4、《廉政准则》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答:纵观《廉政准则》全文,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共3章18条,3700余字。

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52种“不准”的行为,并充实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5、执政党的什么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答: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6、哪些党员领导干部可参照执行《廉政准则》?答: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7、制定《廉政准则》根本依据是什么?答:《中国共产党章程》。

8、《廉政准则》适用范围有哪些?答:《廉政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9、《廉政准则》提到的什么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答: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10、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了哪“四个更加”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答: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中纪发【2011】19号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中纪发【2011】19号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有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主动检查纠正。

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必要时可以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条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适用〘廉政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廉政准则〙执行。

第二章廉洁xx行为规范第一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

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二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江西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

江西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

江西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行为,树立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进农村和谐稳定,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按照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廉洁自律行为规范第一节乡镇、街道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第一条乡镇、街道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要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违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四)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聚敛钱财;(五)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并领取报酬;(六)用公款或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七)吃拿卡要,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八)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公款私存、长期占用公物、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九)违反规定购买农村宅基地或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私房。

第二条乡镇、街道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国,严禁挥霍公、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二)用公款旅游或以考察、学习和接受革命传统、爱国主义教育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三)违反规定配备、使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或为个人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

第三条乡镇、街道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要诚实正派,奉公守法,严禁弄虚作假、违法乱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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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总则
条为提高全镇村级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规范村级领导干部的行为,加大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力度,树立村级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镇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三条村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禁止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及配偶子女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

不准用公款向领导干部和有关单位赠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亲友的学习、培训费用。

不准用公款为个人和子女及亲友购买和装修住房。

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

需要组织外出参观学习的,必须事先书面报镇党委批准。

严禁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的,要继续使用。

确需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经镇党委批准,所购车辆必须为价格不超过25万元且排气量低于2.0的国产汽车。

严禁村干部之间的交际性、联谊性宴请。

村业务招待费支出最高不准超过村集体年度可支配收入的5%。

不准用公款购置通讯工具和报销家庭住宅电话费用;可以领取无线通讯补贴,具体标准由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自行制定,但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50元,两委班子其他成员最高不超过80元;镇下派到各村兼职或任职的干部,不准在村集体领取通讯补贴。

不准酒后驾驶车辆;不准参与赌博活动;严格执行《关于严禁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

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严禁在村集体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

确需兼职的必须报镇党委批准,且不得在兼职企业及经济实体中领取报酬。

不准在村集体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中报销费用。

村级主要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担任村级领导职务,不准在村集体企业及村办经济实体中的要害岗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报镇党委批准。

不准以任何名目变相增加个人报酬,必须严格执行区、镇关于村级领导干部报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村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白条入帐,特殊情况必须经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财务人员共同签字并写明事由。

不准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的手段滥发钱物、请客送礼;公务招待发票必须注明招待事由,否则禁止入帐。

不准设立帐外帐、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和集体资金;不准挪用公款和集体资金。

不准用集体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不准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严格执行《某某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占用对外承包出租收入管理使用补充办法》规定,不准挪用集体土地征用、占用、对外承包、出租收入。

严禁拆借公款和集体资金;严禁将公款和集体资金借给他人,本村村民确因生活困难需要借用公款和集体资金的,需集体讨论决定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条村级领导干部要本文于知音网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不准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村内重大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要严格执行《某某区健全和完善
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的规定》,财务公开每月一次,涉及以下事项必须召开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党委备案:集体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售;
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出租;
村集体重要工程建设;
村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行;
大额度资金使用;
以集体名义贷款、借款。

第六条村级领导干部要坚决执行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必须请示报告。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留学、定居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和在国外活动的情况;
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镇党委、镇纪委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每
半年对村级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召开村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要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主要内容,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结合每年的“民主日”活动中,各村要专题向村民代表报告村级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必须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与实施本规定相配套的各项制度规定,特别是村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决策制度、大额度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并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村级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廉政谈话、诫勉、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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