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中纪委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中纪委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4.14•【文号】•【施行日期】1995.04.1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9月3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3日)废止中纪委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1995年4月14日)为保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补充规定”的行为,特制定本实施和处理意见。
一、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
根据1990年7月12日经党中央批准下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
《通知》发布后至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的,应主动检查纠正,将产权交公,由有关组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房改政策进行处理,并根据当时建房的实际情况给予个人补偿。
不检查纠正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规定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的,由有关组织按规定对所建私房予以收购、拆除或没收,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自筹自建私人住房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不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
领导干部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确有困难的,可以参加集资建房,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批。
已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标准的,不准参加集资建房。
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必须主动检查纠正,或者退出已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退出集资建的住房。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为加强残联党建目标管理和组织监督,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央和上级作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特指行政副科长以上领导干部。
2、领导干部既要模范执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业务招待费报告等“三项制度”和廉洁自律“四条规定”,更要认真对照本规定自律。
3、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4、根据中纪发(1995)5号文件精神,未经批准,任何领导干部不准用公车、公款学驾驶执照;任何党员领导干部8小时外未经允许擅自驾驶本单位车辆办私事,造成一切后果,按保险公司兑费的费用对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
5、领导干部不准直接经手管理现金。
6、不准领导干部的亲属干涉自己分管的工作及业务活动,严禁领导干部的亲属参与用公款支付的业务招待方面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7、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务拖欠公款和侵占公物。
8、不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各种业务招待活动,更不准
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9、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0、本规定内容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日常考核。
11、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和性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格按党纪政纪处理。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1•【字号】•【施行日期】2001.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地、州、市、县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专院校党委:经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和讨论,并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2001年9月11日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为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在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系列规定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如下重申和规定。
一、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遵守省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有关规定。
1、省级现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家庭财产报告的有关规定,必须按时报告本人及其配偶和由其抚养的子女的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
2、必须严格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要求的内容如实填写《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不准瞒报、伪报。
(二)必须遵守不准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
1、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必须在1个月内如实向组织报告、主动如数上缴;不报告、不上交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不准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具体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具体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9.29•【字号】浙政办纪〔1995〕1号•【施行日期】199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具体规定(浙政办纪〔1995〕1号1995年9月29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两个“五条规定”作出的补充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现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规定:一、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一)到本省市(地)县调研、协调工作及执行其他公务,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待。
对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超标准招待,要自觉予以谢绝。
(二)在办文、办会、办事及办理其他业务工作过程中,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
(三)到本厅直属单位指导、检查工作,不得接受宴请。
确需就餐的,按规定吃工作餐。
(四)接待本省及省外单位来杭联系工作人员的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超标准接待。
二、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一)不准参加任何单位组织的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
(二)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
(三)不准要求、授意下属单位和有关部门用公款为个人或本单位支付娱乐活动费用。
(四)不准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联谊庆祝等文娱活动。
(五)不准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开业、庆典等应酬活动。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者,应由秘书处按正常办事程序统一安排,并报经厅领导批准。
三、加强教育、督促检查,确保落实(一)机关党委和各处室行政领导、支部书记要经常组织学习中纪委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加强对干部、职工廉政、勤政教育,对本规定要定期对照检查。
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十条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十条规定
一、自觉加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二、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
三、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四、廉洁奉公,严禁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不准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受回扣。
五、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利用职务影响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及亲友进行营利活动。
六、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侵害群众利益。
七、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八、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九、不准用公款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和借机敛财。
十、不准利用职务影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准则

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准则
1. 忠诚廉洁从政:领导干部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保持政治清醒,自觉维护党的纯洁性,廉洁自律。
2. 理想信念坚定:领导干部应当始终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3. 服务群众热情:领导干部应当始终保持对人民群众的热情和崇敬之心,以人民为中心,用心为民,积极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
4. 正直诚信表率:领导干部应当做到言行一致,以正直廉洁的行为树立榜样,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
5. 严格自律遵纪: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廉洁奉公。
6. 公正廉洁执法:领导干部在一切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廉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7. 保护国家利益:领导干部应当时刻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8. 公平公正用人: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和各项规定,公平公正选拔任用干部,坚决抵制任人唯亲、任人唯钱等不正之风。
9. 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干部应当积极主动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树立高尚的道德风范,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10.经常自我教育:领导干部应当经常进行自我学习和自我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以更好地履行职责使命。
这些准则旨在要求领导干部秉持廉洁从业的原则,做到廉洁奉公、公正执法、忠诚为民,始终保持政治清醒,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0.08•【文号】•【施行日期】1993.10.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9月3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3日)废止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是推动当前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严格遵守“五条规定”,使执行纪律有所依据,保证“五条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0@ 一、“五条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领导干部,包括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上述干部。
按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总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领导干部,也适用“五条规定”。
上述机关中任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干部,也适用“五条规定”。
二、对违反“五条规定”的行为,凡是党和国家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过去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实施意见》处理。
对经商办企业,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领取报酬,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问题,按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纪委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党性原则,坚持党的纪律和规矩,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全面从严治党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坚持从严治党,坚决反对腐败,坚决反对特权,坚决反对行贿和受贿,坚决反对搞权钱交易,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坚决反对搞贿赂,坚决反对贪污腐化,坚决反对搞亲疏违纪。
三、廉洁自律
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经纪律,认真履行廉洁自律义务,坚持实事求是、勤勤恳恳,节俭节约,不谋私利,不搞权钱交易,不搞官僚主义,不搞贿赂,不搞贪污腐败,不搞亲疏违纪。
四、规范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要规范行为,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行政管理原则,坚持公正公开,坚持反对任
何不正当行为,坚决反对违法乱纪,坚持正确的政策,坚持党的纪律,坚持规范的行政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朱庄初级中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是拒腐防变的根本保证。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学校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自觉性,增强学校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塑造良好的学校领导干部形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1、带头遵守政治纪律。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高度保持一致。
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不准散布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论,不准搞自由主义、不准传播谣言和小道消息。
2、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时时处处以身作则,为人表率。
不准协助他人直接或间接向学校推销商品,不得接受学生家长约请的宴会。
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钱物。
不准收受经营活动中的折扣、回扣、中介、礼金、好处费等。
3、坚持团结,不拉山头、不搞宗派、不拉帮结伙。
4、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关教职工调配、学校基建。
招生收费、经费收支等重大决策,坚持由校级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尊重教职工民主权利,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教师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使学校决策公开、公正,增强透明度,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牲。
每学期期末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干部活动。
5、切实做好“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定向生、有关助学工程救助的困难学生的推荐工作,由班主任、政教处、教务处推荐,领导小组初审,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在推荐过程中,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坚持标准,坚持学校的全面安排,不徇私情,杜绝说情送礼现象。
6、严格执行纪律监督。
(1)在接待办案和处理信访工作中,要积极协助,主动配合,不准阻挠。
刁难执行公务。
不准为被查人隐瞒事实真相,或通风报信,出谋划策。
不准为被检查人说情开脱,袒护包庇,妨碍案件查处。
(2)学校领导要自觉接受纪律监督。
本人在接受调查、询问、审查时,要向上缴和纪检监察人员如实反映情况,不准提供假证,不准陷害他;不准藏匿,销毁证据。
(3)在处理来信来访中,不准把检举信转给破检举控告人,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
7、在职权范围内,对干部考察、认用,对教职工的考核奖惩、评优。
评定职称等要坚持标准,举贤荐能不以个人好恶或恩怨取人。
干部任免,必须严格程序,坚持群众路线,由校级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个人不得封官许愿。
在未正式公布前,不得外传更不能向当事人透露。
有关个人和其他人员的职务变动、工作调动,要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搞自由主义和本位主义。
8、必须认真执行个人生活及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遇有以下情况须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1)本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2)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因严重违纪受到法纪党纪政纪追究以及发生重大民事纠纷且造成重大影响;
(3)本人婚姻发生重大变化,家庭发生意外灾害;
(4)新建、扩建、翻建住房、购房、分房、调房、卖房、出租房和高标准装修住房;
(5)本单位教职工严重违法违纪;
(6)学校发生事故或发现严重事故隐患;
(7)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9、要自觉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1)不准违反规定擅自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
(2)不准私存学校公款。
(3)不准挪用或外借学校公款。
(4)贵重仪器、教育设施、设备的购置和学生生活用品的购买必须严格办事程序,执行招标购买等制度,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归口管理。
学校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一次。
(5)学校的贵重物品及其它公物,不得长期占用,需借用时应办理借用手续。
(6)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
(7)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或亲友买房、建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8)所有预算外经费收人均入行政帐,不允许搞“帐外帐”,私设“小金库”。
(9)不准用公款支付营业性歌厅。
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及其它场所的高消费娱乐活动费用。
10、学校基建项目的确定必须多方论证,数额较大工程经费的支付必须经集体讨论,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基建程序和规范。
执行招投标、质监。
工程预、决算、审计等制度。
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和随意变更规定的标准。
11、要崇尚节俭,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准用公款送礼。
私人及家庭成员的工作调动。
家庭婚丧喜庆,提倡树新风,破旧俗。
12、倡导积极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不准搞封建迷信严禁赌博和变相赌博。
不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下棋、打牌、掺麻将。
13、必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严禁参与嫖娼活动,严禁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不准揍受色情性按摩。
14、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有关条例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1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朱庄初级中学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