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产拆迁估价报告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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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内容法律规定

评估报告内容法律规定

评估报告内容法律规定引言评估报告是根据特定目的和标准对某一对象进行综合评估的文书,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参考价值。

为了确保评估报告的内容合法合规,法律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和约束。

国家法律规定评估目的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第四条,评估应当解决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问题,确保评估结论客观公正。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的目的、范围,以及对社会、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评估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第六条,评估可以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完成。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评估相应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从业资格。

评估程序和方法评估程序和方法应当符合科学、客观、公正、可重复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范围选择适当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在评估报告中清楚地阐述评估的流程和方法。

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 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评估对象的名称、规模、功能、位置等必要信息;2. 评估目的、范围和时间,明确评估的目标和限定范围,以及评估所涉及的时间段;3. 评估的原则和方法,表明评估所遵循的科学原则和采用的评估方法;4. 评估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5. 数据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明确评估所使用的数据来源和收集方式,确保数据的可靠性;6. 数据的分析和处理,对所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形成评估结论;7. 评估结论和建议,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评估结论和相应的建议,为决策者提供参考依据;8. 附录和参考文献,提供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及引用的文献,方便读者深入了解和查阅。

评估报告的归档和保密评估报告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查阅和审计。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评估活动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评估报告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评估是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重要环节,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确定。

因此,评估是否公平、公正,直接关系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否公平、公正。

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时,有意见担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难以做到独立、客观,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建议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法律责任。

因此,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这里设定了三类行政处罚,即警告、罚款和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四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报告

四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报告

四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一、概述四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报告是指在四川省范围内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时,需要进行的估价工作所形成的文件。

该报告是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其合理补偿标准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经济意义。

二、估价报告的内容1. 估价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四川省的具体情况,四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需要明确采用的估价标准。

对于不同类型、不同用途的房屋,估价标准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2. 估价方法估价报告中需要详细说明采用的估价方法,包括比较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对不同类型的房屋可能需要采用不同的估价方法。

需要对每种估价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进行说明,以保证估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估价结果估价报告需具体给出每栋房屋的估价结果,包括市场价值、收益价值、成本价值等。

并对估价结果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确保估价结果符合实际情况。

4. 补偿标准根据估价结果,确定每栋房屋的合理补偿标准,包括货币补偿和其他补偿方式。

需要考虑征收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正。

5. 附则估价报告还需要包括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编制人员的资格证明等,以确保估价报告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对四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四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对于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编制估价报告时,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估和论证,确保估价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需要重视专业人员的编制,保证估价报告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希望四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在实际应用中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保障各方利益,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总结四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报告是征收活动中的重要文件,编制的合理性和可信度对于征收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编制估价报告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保估价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需要重视专业人员的编制,保证估价报告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房地产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房地产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房地产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在房地产市场中,评估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负责评估和鉴定房地产的价值,为购买者、出售者、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方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保障评估师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正与透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被制定和遵守。

本文将重点介绍房地产评估师所需了解和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评估法》:该法规定了房地产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师的资质要求、业务范围、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等。

评估师需要遵守该法的规定,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评估师需要掌握相关内容,确保所评估的房地产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房地产估价师行业管理办法》:这是行业内对评估师资格、行为准则、业务流程等方面制定的管理办法。

评估师需要了解并遵守该办法,确保自身在行业内的合法地位和权益。

二、行业规范1.职业道德规范:评估师应遵循职业道德,维护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正直性。

例如,评估师应保护客户的隐私,不泄露客户的商业机密信息;评估师应避免利益冲突,不从中谋取不当利益。

2.评估报告编制规范:评估师应按照标准的程序和格式编制评估报告,确保报告内容准确、清晰,并包括必要的附注和解释。

评估师还需要确保评估报告的时效性,遵守相关规定。

3.专业技能要求:评估师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评估方法和标准。

评估师还应持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与市场的变化保持同步。

4.保密规定:评估师需要保护评估工作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

评估师还应妥善保管和管理评估相关文件和资料,防止遗失或被他人非法获取。

结语房地产评估师在其工作中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这些法规和规范的制定和遵守,保障了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信度。

评估师应时刻关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最新变动,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以从容应对日益复杂的房地产市场。

如何审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

如何审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

如何审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征地拆迁中,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常重要。

但是如何审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如何⽤评估报告来积极维权?这样会给被拆迁⼈带来些什么?许多被拆迁⼈可能不是很清楚。

那在这⾥向⼤家全⾯的介绍⼀下评估报告的作⽤和意义。

评估报告也是拆迁过程中⼀个⽐较重要的环节。

1、评估机构的选定(1)法律规定“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批资质等级⾼、综合实⼒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选择。

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投票或者拆迁当事⼈抽签等⽅式”。

(2)权利主张上述是法律规定的评估机构的选定⽅式,其应该采⽤投票或者抽签的⽅式选择,但实践中评估机构都是拆迁⼈⾃⼰单⽅选定的,被拆迁⼈根本没有选择的机会和权利,甚⾄房屋被评估了都不知道。

所以,很多拆迁项⽬评估机构的选定都是违法的。

被拆迁⼈应该要求⾃⾏选定评估公司,这是作为被拆迁⼈的合法权利。

2、初步勘验程序(1)法律规定:“拆迁评估⼈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员、拆迁⼈、被拆迁⼈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和估价机构以外的⽆利害关系的第三⼈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2)权利主张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在房屋初步勘验过程中,评估机构应该对被拆迁⼈的房屋进⾏勘验,做好相关记录,并要拍摄反映房屋外观及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并且需要相关⼈员签字认可,如果当事⼈不签字或者⽆法进⾏勘验和拍摄影像资料的,应该由⽆利害关系的第三⼈进⾏见证。

上述是法律规定的对勘验的法定程序,但实际的评估⼯作中,评估公司往往不按照法定程序,或者没有录像,或者没有签字,或者没有见证,更有甚者连实际勘验都没有进⾏只是根据被拆迁⼈的房屋产权证上的附图就出具了评估报告。

作为被拆迁⼈,如果房屋处于待评估状态,就可以要求评估公司按照上述的程序进⾏评估,⼀旦发现他们违法的⾏为,就有权拒绝配合评估或者要求其重新进⾏评估活动、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考试大纲

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考试大纲

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考试大纲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考试大纲导语: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师的资格认证可以通过技术体系互融进行合并。

下面和店铺一起来看看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考试大纲。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房地产估价概论考试目的本部分的考试目是测试应考人员对房地产估价的含义、特点和必要性,现实中对房地产估价的各种需要,房地产估价的要素,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状况等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第一节对房地产估价的基本认识一、房地产估价的含义(一)专业估价与非专业估价的区别(二)专业房地产估价的概念(三)估价与评估的异同(四)国外和港台地区对房地产估价的称谓及定义二、房地产估价的特点(一)房地产估价是评估房地产的价值而不是价格(二)房地产估价是模拟市场定价而不是替代市场定价(三)房地产估价是提供价值意见而不是作价格保证(四)房地产估价有误差但误差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五)房地产估价既是科学也是艺术三、房地产估价的必要性(一)专业估价存在的基本前提(二)房地产需要专业估价(三)房地产估价在估价行业中占主体第二节对房地产估价的各种需要一、房地产抵押的需要二、房地产征收征用的需要三、房地产税收的需要四、房地产保险的需要五、房地产转让和租赁的需要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需要七、房地产分割的需要八、房地产损害赔偿的需要九、房地产争议调处和司法鉴定的需要十、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需要十一、房地产行政管理的需要十二、其他方面的需要第三节房地产估价的要素一、估价当事人(一)估价委托人(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二、估价目的三、估价时点四、估价对象五、价值类型六、估价依据七、估价假设八、估价原则九、估价程序十、估价方法十一、估价结果第四节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第五节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概况一、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房地产估价的地位二、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三、设定了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四、成立了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五、发布了房地产估价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六、制定了房地产估价国家标准和相关指导意见七、形成了较完善的房地产估价理论方法体系八、深化和拓展了房地产估价业务九、形成了公平竞争的房地产估价市场十、积极开展了国际交流合作考试要求1.熟悉房地产估价的含义;2.掌握房地产估价的特点;3.熟悉房产估价的必要性;4.掌握房地产抵押的需要;5.掌握房地产征收征用的需要;6.熟悉房地产税收的需要;7.了解房地产保险的需要;8.熟悉房地产保险的需要;9.掌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需要;10.熟悉房地产分割的需要;11.掌握房地产损害赔偿的需要;12.掌握房地产争议调处和司法鉴定的需要;13.熟悉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需要;14.了解房地产行政管理的需要;15.了解其他方面的需要;16.熟悉估价当事人;17.掌握估价目的;18.熟悉估价时点;19.掌握估价对象;20.掌握价值类型;21.熟悉估价依据;22.熟悉估价假设;23.熟悉估价原则;24.熟悉估价程序;25.熟悉估价方法;26.熟悉估价结果;27.掌握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28.熟悉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概况。

公证部门房产价值评估(3篇)

公证部门房产价值评估(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产交易日益频繁,房产价值评估在房地产交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公证部门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房产价值评估的职能。

本文将就公证部门房产价值评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公证部门房产价值评估的依据1. 国家法律法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房产进行价值评估。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房产价值评估进行了规定。

2. 房产评估行业标准我国房产评估行业有一套完善的评估标准,包括《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

这些标准为公证部门房产价值评估提供了依据。

3. 房产交易市场行情公证部门在评估房产价值时,需要充分考虑房产所在地的市场行情,包括房屋类型、地理位置、配套设施等因素。

三、公证部门房产价值评估的程序1. 受理评估申请公证部门在接到房产价值评估申请后,首先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2. 调查核实公证部门评估人员将对房产进行实地勘查,了解房产的实际情况,包括房屋结构、面积、装修情况等。

3. 收集资料评估人员将收集与房产相关的资料,如土地证、房产证、购房合同等。

4. 分析评估评估人员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实地勘查情况,运用评估方法对房产价值进行计算。

5. 撰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将撰写评估报告,详细阐述评估过程、评估依据和评估结果。

6. 审核批准公证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公正。

7. 出具评估证书公证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出具房产价值评估证书。

四、公证部门房产价值评估的方法1. 成本法成本法是根据房产的重新购置成本或重建成本来评估房产价值。

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筑成本、装修成本等。

2. 市场法市场法是通过比较类似房产的市场成交价格来评估房产价值。

3. 收益法收益法是根据房产的预期收益来评估房产价值。

主要包括租金收入、物业管理收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六条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八条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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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地产拆迁估价报告的法律地位
[根据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是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脱钩改制后的估价机构多为估价师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属于“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模式的机构,因此其行为不具备行政行为效力。

从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定义中可知,它是“全面、公正、客观、准确地记述估价过程和估价成果的文件,给委托方的书面答复,关于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研究报告”。

这里体现出两层意思,其一,是估价机构和估价师运用自已的专业技能,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有义务为委托方提供房地产的客观合理价格;其二是该报告仅是体现出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智力劳动成果的研究报告,仅供委托方在特定目的下参考使用,不具有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但它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作出判断和决定的重要参考,产生影响力而非决定力。

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房地产拆迁估价报告符合证据的特征,而非行政执法和法院裁决的依据。

既然在行政执法和审判中估价报告仅作为证据而非依据,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就应当对其从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方面进行审查。

1.估价报告的合法性审查
首先,《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据此,估价报告只有法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作出并由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才能作为证据被采用。

其次,估价报告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入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如果违反该程序规定完全由拆迂人确定估价机构,所作的估价报告就违反了证据的合法性而不被采信。

第三,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估价报告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包括委托人、评估标的、估价方法、估价机构、估价师。

缺少必备要件就属于证据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被采信。

2.估价报告的真实性审查
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无一例外的要考察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要求证据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具有客观性,证据的内容应当以客观事物为基础。

据此,估价报告的结论存在主观臆断,无根据的猜测因素的,就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一些规定保证了估价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被拆迁房屋客观真实的价值。

第五条规定:“拆迁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十条规定:“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估价应当
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这些规定为行政执法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估价报告真实性的判断提供了线索。

行政机关作出裁决时,由举证义务的拆迁人提供估价报告,如果被拆迁人不能反驳的,可以估价报告为依据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义务,在不能反驳估价报告时,人民法院可以估价报告作出判决。

被拆迁人否定负有举证义务的拆迁人或者行政机关提供的估价报告,可以通过横向、纵向,同类、近类比较的方法分析和反证。

3.估价报告的相关性审查
审查估价报告这一证据的关联性时包括:(1)该估价报告要证明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2)该估价报告所证明的问题对案件事实认定是否具有实际意义;(3)该估价报告对于要证明的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力。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虽各具特点,但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是一有机整体,相互补充,缺一不可。

证据缺少任何一“性”,都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尽管如此,法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作出的估价报告属于优势证据,在没有足够的其他相反证据否定时,仍应以其为依据作出裁判。

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估价业务是通过良好的公信力,其所作出的估价报告是否被拆迁当事人双方接受及是否被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采信,直接影响其公信力的提升和下降。

证据对当事人不产生直接的拘束力,只有估价报告被行政行为采信后才产生拘束力。

因此,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无需对轻微过失性的错误估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故意做出虚假的估价报告致使民事主体作出错误的判断,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有关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虚假作证行为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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