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关 于我 国刑法 的立 场学 界观 点不 一 。从我 国现 行 刑法支持 重” 造 成严 重损 失” 。 为对象 的数量 或数额 在某些情 况 下是 “ 等 行 的理论 以及刑 法立法 规定看 , 笔者认 为我 国刑法 的基 本立场可 以 影响 犯罪成 立的 决定 因素 。如 要达 到“ 数额较 大” 数 额 巨大 ” “ 。 说 是折 中主 义 。 第 四, 法只 规定 了客观 因素作 为法定 刑升格 的条件 , 刑 没有纳 入 从 我国刑 法相 关理论 看 主观 因素 。如抢劫 罪 的加重情 节 、强奸罪 的加 重情节 等 。另外,
浅析我 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王丽 芬
摘 要 本文通 知考 察我 国的 刑法理论 及立 法规 定发 现 我 国刑 法的基 本立场 是折 中主 义,并从 应然 角度提 出我 国刑法 的
客 观主 义 主观 主义 折 中主义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 2 2 1)4 7-1 10 - 9 (000 - 8 0 2 0 立 场也 应 采取折 中主 义 。 关键词 中图分 类 号 : 9 4 D 2
一
、
( ) 事 责任 能 力本质 一 刑 刑法注 重对 犯罪构 成要件 的描述 。 客观主义 主张道 义责任论 , 认为 在人 的 自由意志支 配下的犯 ( ) 观主 义在刑 法 中的 体现 二 主 罪行 为, 事责任 的基 础 , 是刑 刑事 责任 能力 的本质 是犯罪 能力 。 主 第一, 特殊 防卫 的规定 。《 刑法 》 2 第 O条第 3 款重视 防卫人 观主义 主张社会 责任 论, 认为行 为人 的危险性格 是刑事 责任的基 在受到暴力侵 害时特殊 的紧张心 理, 限制 了防卫 过当的成立 范围, 础 。主张刑 事 责任 能力 的本质 是刑 罚适 应能力 。在 我 国刑 事责 这 体现 了刑法 主观 主义 。 第二 , 在未遂 犯 的处罚 问题上刑 法坚持 任能力 是指能够 违反 刑法规定 的刑事 义务而承担 其后 果的条件 。 “ 以” 可 从轻或 者减 轻处 罚的原 则。 见 , 可 刑法 重视 行为人 的主观 我 国刑 法没 有正面 直接 规定这 种 条件 , 是根据 《 法》 l 条 因素 ,在特 殊情 况下可 以对 未遂犯 按 既遂犯 的法定 刑处 罚未遂 但 刑 第 8 可 以推 知这 种条 件是 指行 为人 对 自己行 为的辨 认和控 制 能力 。 犯 。刑 法重视 行为 人的主 观因素 的表现 。第 三 , 罪预备 问题 。 犯 又依 《 法》 l 条可 以推知 刑事责 任能 力又是 决定犯罪成 立与 刑 法客 观主 义主 张预 备行为 不可 罚 。而 刑法 主观主 义则 认为对 刑 第 3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张明楷教授是中国知名刑法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本文将介绍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包括其对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方法论和具体应用的观点。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篇1一、引言张明楷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解释观点具有鲜明的特色,其基础理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二、基本原则1. 法律文本主义: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的第一步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准确理解。
法律文本主义强调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主张以法律文本为基础对刑法进行解释,而不是随意引申或扩张解释。
2. 刑法目的论: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目的进行解释。
刑法目的论强调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惩罚犯罪。
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应当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兼顾人权保障和犯罪惩罚。
三、方法论1. 体系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主张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对刑法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方法强调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和逻辑关系,主张将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进行解释,而不是孤立地解释某个条文。
2. 比较法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认为,比较法解释方法是一种有效的刑法解释方法。
比较法解释方法强调比较国内外刑法的规定和实践,借鉴国外刑法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从而完善国内刑法的规定和实践。
四、具体应用1. 刑法分则个罪观点: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他主张,对刑法分则中的各个罪名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规则。
2. 犯罪构成要件论: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解释的核心。
他主张,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3. 刑罚适用规则:张明楷教授认为,刑罚适用规则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他主张,刑罚适用规则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
刑法教义学是刑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研究刑法基本原则、基本理论、基本规范等内容。
其立场和方法如下:
1. 立场
刑法教义学的立场是客观的、理性的,强调对刑法学基本概念和原则的解释和阐述。
刑法教义学不仅关注刑法的规制功能,也注重探讨刑法的价值和人性因素,其研究具有较为深刻的思辨和哲学性质。
同时,刑法教义学也不是纯理论学科,它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纲领性思维和实践性思维有机结合起来。
2. 方法
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归纳法、演绎法、历史比较法、逻辑分析法、经验研究法等多种方法。
其中,不同方法结合使用,互为补充,能够更好地对刑法学基本概念和理论进行研究和解释。
在具体研究中,刑法教义学注重文本学和语言规范的研究,强调从法律文本和语言中寻找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在规范和意义,发现其中的规则和原则。
此外,还强调以比较和超越的视野,加强与其他法律学科领域的交流,探讨刑法的国际化和全球化等问题,使刑法教义学研究具有更为开放和广阔的视野。
总之,刑法教义学是研究刑法基本理论和基本规范的重要学科,具有深厚的思辨和哲学性质,同时也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理念。
在研究方法上,刑法教义学注重文本学和比较分析,将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以严谨的学术态度对刑法学基本原则和规范进行阐释和研究。
刑法解释立场:平衡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间

主观解 释说 认 为 , 何 对 法 律 的解 释 都 是 对 立 任
法 者 在立法 时 表达 的立 法 原意 的理 解 , 即找 出 立 亦
法 原 意 。它表 达 了立 法 者 希望 或 不 希 望 、 许 或 不 允
允 许 人们从 事什 么 样 的 行 为 的 主观 愿 望 , 律 也 因 法 此 具 有 明确 性 。就 刑 法 而 言 , 法应 以成 文 法 的 形 刑 式 明确规 定 什 么 行 为 是 犯 罪 以 及 应 受 何 种 刑 罚 处 罚 , 们可 以在 社会 生 活 中设计 自己的行 为 方式 , 人 预 见 到 自己行 为 的法律 后果 。法 律 的 明确 性 同时促 使
传统 问题 再次推 向众人关 注 的前 台。 然而 , 式解 释论 与 实 质解 释 论 并 非 是 一 对 绝 形
对 对立 的概念 , 二 者 涵 盖 的具 体 内容 目前 似 乎 仍 且 没 有 统一 的定 论 。其 实 , 在解 释学 中最 为 基 本 的分
类 , 当是 主 观解 释论 和客 观解 释论 。因此 , 应 要探 讨
性 的力量 , 立法 者就 能 “ 发现 ” 个 理 想且 完 美 的 刑 一 法 规则 体 系 。基于 此 提 出 的三 权 分 立 的思想 , 是 也 为 了防止 司法权 干 预 立 法权 , 而要 以立 法 者 的 意 志
为绝 对标 准 。
肘 。 因此 , 法解 释是 刑 法 实施 的前提 , 刑 法 的抽 刑 在
21 0 2年 9月
山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u n l fS a x oie n a n tuefrAd nsrtr o r a h n iP l isa d L w I stt o miit os o t i a
刑法分则解释的基本原理

3.本体论转向 (1)文本意义与海德格尔的存在理论; (2)读者的主体性:期待视野; (3)文本的主体性:语义&价值要求; (4)主体间性:文本的意义存在
4. 结论:解释目标是“寻求读者期待与法律文 本要求的妥协”;或者 “在文本要求的框架下,寻求读者期待实现的 最大化”。
二、构成要件解释的基本立场 (一)现存的学说 1.形式的解释论 构成要件解释以实现法律的安定性为首要价值, 应当以语词的表面意思为准绳。 2.实质的解释论 构成成要件的解释应以实现法律的合理性为首 要价值,允许超出语词的表面Fra bibliotek思。
(二)笔者的立场 1. 法律概念的语言学结构 能指+所指 2.法律概念的语言学解构 (1)联系的任意性; (2)联系的经验性; (3)联系的社会性
刑法分则解释的基本原理
一、构成要件解释的目标
(一)解释目标之争 1. 现存的学说 (1)主观解释论 刑法解释应以立法者原意为目标。 (2)客观解释论 刑法解释应以法律的客观精神为目标。 (3)折衷论
(二)我的立场 1.主观论的困境 (1)刑法的流变性; (2)刑法的多元性;
3. 结论:实质的解释论
三、构成要件的解释中心 (一) 法益保护说的展开 1.何为法益? 2.法益的解释论机能 (1)决定罪与非罪; (2)决定实行行为的认定; (3)决定因果关系的判断;
(4)决定犯罪对象; (5)决定的正当化事由; (6)决定既遂与未遂。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在刑事法律适用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虽然在很多情况下两者可能相互交织,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对于罪行的认定和刑法的适用中,两者的区别和作用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将对“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的作用进行分析,并着重探讨两者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我们先来看看“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这两个概念的含义。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通常指的是法官或裁判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和判断,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动机、意图等主观因素的考量。
而“客观解释”则是指法官或裁判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对案件进行认定和判断,而不受到主观情绪和偏见的影响。
简而言之,“主观解释”更侧重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和意图的认定,而“客观解释”更注重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断。
从这个角度来看,“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各有其重要性。
首先我们来看看“主观解释”的作用。
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和意图是十分重要的,这往往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比如一起故意杀人案,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是出于报复或仇恨,那么其犯罪性质和所处的刑罚程度往往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和意图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主观解释”中,法官或裁判员还需要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是否成立,这同样需要对证据的充分了解和综合考量。
因此可见,“主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对于“客观解释”来说,它同样不可或缺。
在许多案件中,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判案的重要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或裁判员需要完全站在客观的立场上,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断。
比如对于一起盗窃案来说,如果证据完全表明被告人存在盗窃行为,那么法官或裁判员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断,这时候主观的情感因素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主观与客观原本是一对哲学范畴,同时也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
在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矛盾关系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对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的注释和说明。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国刑法学将主客观统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理论之中。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
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难度较大的研究课题。
就我国现今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争论来看,其深层原因都不可避免地归结为思想观念、理论根据和思维方式的对立,而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这些对立关系的集合。
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没有展开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关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概念的界定、二者分歧的焦点、主客观要件统一的基础、主客观统一原则在不同范围中的特点,以及刑法学中对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内容在认识上的差异等等,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这类问题的认识都比较模糊、混乱,一些论著对此类问题的解释也比较简单、粗糙。
因此,有必要对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清理。
刑法学发展的历史经验提示我们,脱离对理论层次矛盾的分析,缺乏对传统思想的反省,就不会有刑法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一、刑法中主客观对立的误偏我国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将两者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必然导致认识的片面性。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便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可以帮助法官或法律解释者更好地理解刑法,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刑法解释技巧和理由:1.文字解释:文字解释是刑法解释最基本的方法,即根据条文的字面意义来理解其含义。
这种解释方法简单明确,直接反映了立法者的本意。
然而,有时刑法条文的措辞可能不够明确或存在歧义,因此需要结合其他解释方法进行补充。
2.语境解释:语境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所处的背景和相关的事实情况来理解其含义。
刑法条文往往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因此了解立法者当时的意图和环境有助于正确解释刑法。
此外,还可以考虑刑法条文所属的章节和部分,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刑法条文,来帮助确定其含义。
3.制度解释:刑法是一整套互相关联的法律制度,因此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可以考虑整个刑法制度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例如,其中一刑法条文的解释可能会对其他相关条文产生影响,在解释时需要考虑到整个刑法体系的稳定性和公正性,避免产生矛盾和歧义。
4.比较解释:比较解释是指将刑法条文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对比,以找出其共同点和区别,进而理解其含义。
例如,可以比较刑法条文与宪法、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确定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
比较解释可以帮助消除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1.立法者意图:刑法解释的首要依据是立法者的意图,即法律制定的初衷和目的。
通过了解立法者当时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需求,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2.司法公正:刑法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规制和制裁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
刑法解释应当以司法公正为原则,确保刑法的适用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并符合法治原则。
3.司法实践:刑法解释也应当参考司法实践和先例判决的经验。
司法实践是对刑法条文实际适用和解释的总结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指导性。
通过了解和分析过去的判例,可以为刑法解释提供相关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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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是一种主张 根据社会需要来理解刑法规范含义的解 释论。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立法者原意 并不存在, 法律条文是集体智慧的结果, 哪位立法者的原意是立法原意呢? 同时他 们还认为, 人民接受的是法律的统治,人 民只需了解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不需要了 解立法者当时想什么,如果要保障法律的 安定性,最重要的就是要承认法律文本本 身的权威, 即使需要为实现法律的目的, 对文义有所增减,也不能超出文义所能涵 盖的最大范围。 他们另外还提出问题,如 果即使存在立法原意, 普通人何以得知? 到底到什么地方去探询? 有怎么检验探询 的真伪呢? 由此,他们主张,刑法应当和其 他法律一样跟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刑法 一经颁布,刑法内容应当脱离立法者的原 有意志,与社会的需要为自己的内容。 他 们还认为, 立法是以立法时间为界点,是 对过去经验的总结, 对未来的合理预见。 而立法者的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始终是 受限于一定历史条件,其总结和预见必然 会有偏离社会实然的存在,由此,刑法解 释的任务就是使刑法规范与社会同步发 展,让刑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随着社会 的不断发展定会产生不断的新的需要,也 需要新的刑法解释。 主 观 主 义 解 释 理 论 在 整 个 19 世 纪 和 20 世纪初期在西方占据支配地位,它是概 念 法 学 的 产 物 。 客 观 主 义 解 释 理 论 在 19 世纪末兴起并逐渐成为迄今为止最具有
通说认为刑法解释就是对现有刑法 规范含义的理解或说明。 然而我们在理解 刑法解释的意义时应该注意这样一个事 实。 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候对同一刑法规 范可能有不同甚至完全对立的理解。 对于 法官而言,不同法官对同一事实可能作出 不同、甚至完全对立的判决。 甚至在现代 法治中, 我们还赋予法院违宪审查权,法 官 “不但可以宣布违宪的法律根本无效, 而且在宣布无效之前,将会出现改变或修 改法律的解释。 上述事实至少说明两个方 面的问题。 第一,刑法的解释结论可能随 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人们在不同的时代 对同一刑法规范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释,这 说明刑法解释不可能一蹴而就,会随着时 间的推移不断赋予刑法新的内容。 第二,
正确适用, 既是人们解释刑法的目的,也 是指导人们进行刑法解释,选择刑法解释 结果, 决定刑法规范应有含义的根本标 准。
二
怎样才能达到这个目标?各位学者的 观点也很不统一。 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以 下观点。
一、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立足于原立法 者,认为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探求立法原 意, 即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初衷和目 的。 同时根据探寻立法原意方法的不同, 主观主义解释论又可大致分为三种: 1、 语 义 原 意 说 : 语 义 原 意 说 认 为 立 法 者的原意与法律语词本身的明确含义是 一致的,解释者应该从法律所运用的语词 本身寻找法律原意,而不应该诉诸于立法 史材料或任何其他外在的材料来确定立 法原意。 语义原意说通常被称为客观原意
作者简介:漆昌国,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四川行政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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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主 与 法 制 DEMOCRACY AND LAW
说。 2、历史原意说:这种形态的原意说认为,
探寻立法原意不能局限于法律语词本身, 而必须借助各种立法史材料,尤其是立法 准备材料。 通过对立法史材料的研究,解 释者就能了解法律制定时的一般舆论情 况,了解使法律得以通过的一般社会状况 (如不同社会利益的冲突与权衡), 以及立 法者意图通过法律予以救济的对象或解 决的问题,从而把握存在于法律背后的政 治、社会和经济的目的。 历史原意说又被 称为主观原意说。
2、 必须认识到刑法本身及其解释的 特殊性。 刑法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它涉 及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最基本权利。 此类权利不能被随意剥夺,否则,人们会 丧失作为人最基本的东西。 同时刑法解释 与其他法律解释相比,在解释的规则上有 其特殊的地方。 概括说来,刑法解释和其 他法律解释的区别在于刑法解释更倾向 于严格解释。 这种差异主要是因为各个部 门法的内在精神、特点、实体原则不一样, 与其他的部门法相比,刑法的法律性质具
对 客 观 主 义 而 言 , 由 于 自 20 世 纪 以 降,绝对的三权分立主义已经破产。 在实 际的政治体制中,垄断的出现要求政府积 极介入社会各个领域, 行政权力不断膨 胀。 法律解释权逐渐被视作司法权的应有 之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大。 刑法 解释不再拘泥于发现立法意图,更注重通 过对适用时文本的客观含义的揭示以解 决刑法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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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 理 论 与 改 革
有保障性或者不得已性,这是刑法与其他 的法律的主要区别。 承认刑法的保障性或 不得已性意味着要限制刑法的处罚范围, 只有在其他法律的保护不充分或不能有 效展开时,才能允许刑法进行调控。 如果 只要市民生活一受到侵害,便提出“要刑 罚处罚”的要求,就很容易陷入直接诉诸 刑事法或强化刑法的误区。 尽管在某种意 义上讲刑法是对付不法侵害的一种有利 的手段,但不可能是决定性的手段。 正如 人们长说的“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 刑事政策”那样,所以即使市民的安全受 到侵犯, 其他控制手段尚能正常发挥效 果, 刑法就没有必要毫无遗漏地处罚,刑 法的适用必须慎重。 如果忽视刑法的这个 特性,一味地符合人们的这种“要求处罚” 的自然冲动,把刑罚这把两刃之剑用之不 当则会违背刑法部门法本身的特性。 国家 与个人将两受其害。 所以,不仅在刑事立 法上要确立合理的犯罪圈; 在适用过程 中, 也应当对刑法解释予以必要的限制, 如果说其他法律解释带有扩张性,那么刑 法的解释就具有相对的保障性或不得已 性,。
3、必须贯切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三条明文规定了 罪刑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是为了对抗 中世纪封建国家当中以国王以及官僚即 法官所具有的生杀予夺的大权为背景的 专制独裁,在近代市民阶级新起的过程中 所产生的,它是以保护市民的权利和自由 为目的的原则。 国外刑法学界对罪刑法定原则有形 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二种理解。 形式主义的 理解至少包含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原则, 二是禁止适用类推,三是禁止事后法。 法 律原则即罪刑成文法原则,要求犯罪和刑 罚必须以成文的法律加以规定,不成文法 即习惯法不能直接成为刑法的法律渊源。 禁止适用类推就是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 项不得适用规定有类似内容的法律条款。 禁止适用事后法就是禁止将行为时合法 的行为根据事后的法律判定为犯罪,也不 允许将行为时应当轻罚的根据事后法加 以重罚。 实质主义理解者“在探询法的本质时 在实在的制定法以外去寻求法的真谛,把 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理解为体现了人类 理性的自然法,在实际生活中为人们所遵 循的活法或司法创造的法;在法的价值取 向上着重强调个人的利益应服从社会的 需要,将维护保卫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作
【关键词】 刑法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公众常识;基本立场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7426[2009]02-0123-04
一
刑 法自其产生之日起便需要解释。刑
法的历史从某种程度上就是刑法解释的 历史。 然而目前关于什么是刑法解释,以 及刑法解释的目的是什么还存在歧义。
影响力的法律解释学说。 纵观上述两种观 点, 他们都有自己的产生背景和理论基 础。
对于主观主义而言,由于人文主义情 绪与极为膨胀的理性主义思潮贯穿于整 个 18 世 纪 , 当 时 西 方 都 浸 染 着 理 性 的 信 仰,启蒙运动的锋芒直指中世纪天主教的 精神秩序与封建主义的世俗秩序, 强调 “人 是 一 切 事 物 的 主 人 ”,最 终 实 现 了 人 与 神的分离。 人们认为立法者具有绝对的理 性和超人的预见能力。 “只要通过理性的 努力,法学家就能够塑造出一部作为最高 法律智慧而由法官按一种机械的方式加 以实施的完美无缺的法典”。 这种极度膨 胀 的 理 性 主 义 思 想 对 18 世 纪 中 期 以 后 欧 洲的法典化运动影响甚巨,人文主义就此 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弘扬和崇奉,古典自然 法的摄人的力量与夺目的光辉就此得到 了最为充分的展现与传承。 出于对立法万 能的过分依赖与迷恋,人们认为法律的正 义性问题已经在立法过程中得到了完美 解决。 即使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遇到了疑 难, 也只能通过探寻立法原意加以解决。 在绝对理性主义的笼罩下,法律解释的创 造性必将被扼杀,刑法解释必然是,也只 能是对立法原意的转述和表达。 这样规范内 容被动的认识者,而且是一个能动的刑法 规范含义的选择者和决定者,或者说“刑 法的解释”不仅是解释者认识刑法规范内 容的过程,也是解释者选择、决定、改变刑 法规范内容的过程。 刑法学说史表明,目 前刑法理论中关于“刑法解释”探讨,从根 本上说,都是围绕着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刑 法规范,而不是应该怎样说明、运用刑法 规范而进行的。
三
历史上既然出现了这些解释标准,在 我们作出选择之前必须有一个指导思想。 我认为在确定刑法解释的标准之前应该 坚持以下指导思想。
1、必须了解刑法解释的目的。 拉伦茨 说:“对于适用者而言, 恰恰就是在讨论该 规范对此类案件事实得否适用时,规范文 字变得有疑义”。 法律解释最大的特征就 是与个案的关联性。 不与个案相联系,就 不可能发现法律的含义到底清楚与否。 解 释结论出现歧义一般都是因为碰到了疑 难案件。 此时,解释的目的是什么?不是寻 觅出立法的人到底说了什么,而是为眼前 的疑难案件找到最合法且合理的解释。 刑 法只有在适用时才会发现它的歧义,而歧 义的统一就是刑法解释的主要目的。
同时,由于理性主义的破灭与实证主 义的勃兴,科学主义和非理性主义成为主 流。 科学主义者认为理性的能力并不是无
限的,只有在经验、现象的范围内才是有 用的。 “非理性主义不是说人可以不要理 性, 而是指出理性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不 能把人的本质仅看成理性”实证主义逐渐 取代古典哲学登上历史舞台,而“实证哲 学的根本特点正是认为人的理性必然不 能说明一切高不可攀的玄妙奇迹”。 分析 实证主义法学派形成, 该流派将价值、目 的等形而上的因素排除在法律解释之外, 不再致力于探明法律本来的意义,不再相 信立法意图的探明就可以解决一切法律 适用问题,认为解释的目标在于探究并阐 明法律对解释者的意义。 就刑法而言,面 对犯罪的滋生蔓延这一社会难题,推崇立 法原意的解释观只会给犯罪者更多挑衅 刑法的机会,社会的普遍安全感将随之受 到侵蚀,民众无法接受刑法不但不能保护 社会,反而给犯罪大开方便之门这一尴尬 现象。 客观解释以其对刑法弹性的合理发 挥和对正义实现和社会保护的明显功效 而逐渐居于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