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材料申请审批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2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出国人员数量逐年增加。
为了统一管理和保障出国人员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的内容和应遵守的要求。
一、出国人员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出国目的和用途,我国将出国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 企事业单位派遣人员2. 私人出国人员3. 学生及留学人员4. 旅游团出国人员5. 公务出国人员6. 外向投资人员不同类别的出国人员受到的管理规定和限制也有所不同。
二、出国人员申请及审批程序出国人员在申请出国之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具体程序如下:1.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出境目的、行程计划、关系证明等材料。
2. 相关部门审核:根据不同的出国目的,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
3. 审批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将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后续程序。
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材料,并配合部门的审核工作。
三、出国人员的权益保障为保障出国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措施:1. 人身安全保障:出国人员在境外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人身安全保障,如受到伤害或侵害可以寻求当地法律保护。
2. 经济权益保障:出国人员在境外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经济权益保障,如工资、福利待遇等。
3. 法律援助:出国人员在境外遇到法律纠纷或犯罪问题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
出国人员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及时向相关机构反映和求助。
四、出国人员行为规范出国人员在境外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遵守当地法律:出国人员应当遵守前往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不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2. 尊重当地习俗:出国人员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干涉当地内政。
3. 文明出行:出国人员应当文明出行,不损害我国形象。
4. 安全预防:出国人员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
五、出国人员管理责任出国人员管理责任主要由以下机构和部门负责:1. 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登记和监督出国人员的出入境手续。
(一篇就够)公司企业微信审批管理办法完整版

公司企业微信审批管理办法
一、审批管理
1. 企业微信审批应遵循公司规定的流程,确保审批流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企业微信审批应遵循公司规定的权限和职责,确保审批的准确性和效率。
3. 企业微信审批应遵循公司规定的审批时限,确保审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审批流程
1. 申请:申请人通过企业微信发起审批申请,填写审批表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审批人收到审批申请后,应核对申请人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审批:审批人根据申请人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审
批,并做出审批决定。
4. 反馈:审批人应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并保存相关审批记录。
三、审批权限和职责
1. 审批人应具有相应的审批权限和职责,能够审批相应的申请。
2. 审批人应遵循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和时限,确保审批的合法性和时效性。
3. 审批人应认真核对申请人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确保审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审批记录和保存
1. 审批记录应包括审批人的姓名、职位、审批时间、审批结果等信息。
2. 审批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后续查阅和审计。
3. 审批记录应遵循公司规定的记录保存期限,确保记录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附则
1.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一个公司企业微信审批管理办法的示例,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保险公司理赔申请审批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理赔申请审批管理制度1.引言保险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其主要业务之一就是为客户提供风险保障和赔偿。
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申请时需要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审批管理制度,以确保客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保证公司业务的合规运作。
本文旨在介绍保险公司的理赔申请审批管理制度,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优化该制度。
2.保险公司理赔申请流程概述保险公司理赔申请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申请材料提交、初审、复核、核赔、支付赔款等。
在这些步骤中,各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执行一系列的规定和制度以保证操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3.保险公司理赔申请审批管理政策3.1 申请材料要求保险公司应设定明确的申请材料要求,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损失证明、申请书、身份证明等必要文件。
保险公司要明确告知客户提供的材料要求,以便客户能够准确、完整地提交申请。
3.2 初审环节初审环节是对理赔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旨在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辅助系统等,提高初审效率,并在必要时进行随机抽查。
3.3 复核环节复核环节是对初审通过的理赔申请材料的进一步审核,避免因个别工作人员的失误或滥用职权而导致的错误批准。
保险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复核团队,并建立复核的标准和流程,确保复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4 核赔环节核赔环节是对通过初审和复核的理赔申请进行核查和赔付决策的阶段。
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核赔小组,由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保单的一致性,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付金额的决定。
3.5 赔款支付环节赔款支付环节是核赔通过后,将理赔款项支付给客户的环节。
保险公司应确保赔款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可以借助电子支付等现代化手段,提高支付效率。
4.保险公司理赔申请审批管理制度的优化建议4.1 引入科技手段保险公司可以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审批效率和准确性。
例如,可以建立智能化的初审系统,自动识别申请材料中的关键信息,加速初审环节。
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XX县安监局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窗口设在XX 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本局办公室。
窗口负责人由本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窗口工作人员由毕金福担任。
第四第本局确定办公室负责人作为联系XX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第一节受理第七条本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七)行政许可条件;(八)申请材料;(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十二)行政许可程序;(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十五)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十六)行政许可收费;(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本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本局服务中心窗口或者本局办公室负责受理。
公司证明涵管理制度

公司证明涵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统一公司证明函的格式与内容,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结合公司实际运营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遵循公正客观、重点突出的原则,以期达到有效管理与使用证明函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需要对外出具证明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在职证明、业绩证明、授权书等各类证明文件。
三、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证明函的申请接收、审核及存档工作,确保证明函的内容真实、准确无误。
2. 法务部门:负责对证明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核实证明函所需证明的事项,并对真实性负责。
4. 财务部:在涉及财务信息的证明函中,负责提供相关数据并参与审核。
四、操作流程1. 申请人需填写《证明函申请表》,明确申请理由、用途及所需证明内容。
2. 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并签字确认。
3. 人力资源部根据申请表内容起草证明函,并提交给法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
4. 法务部门审查无误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最终审批并加盖公司公章。
5. 人力资源部将审批后的证明函正式打印,并由申请人签字领取。
五、注意事项1. 证明函的内容必须基于事实,不得有虚假陈述。
2. 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或伪造公司证明函。
3. 证明函的存档应做到归档整齐,便于查询和追溯。
4. 对于特殊或敏感内容的证明函,需由高层管理人员审批后方可出具。
六、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或影响公司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并公布。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三、工作程序(一)审批申请收货单位所在地为上海的,入出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货物交运前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
登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详见“在线办理”)进行以下信息填报。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生物安全信息2.入出境特殊物品信息申请所需材料提交方式原则上为电子信息上传,如涉及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具体见附件1),还需递交批件正本,并注明申请流水号。
批件正本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快递寄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1118室卫生监督科。
批件正本归还方式:审批许可完成当天,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单位委托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
(二)审批流程1.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单位分类说明见附件2)内签发《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单》)。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可在“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上查看审批流程状态。
(四)出具单证1.《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为电子单证,无需领取。
由申请单位的报检人持本批次特殊物品通过审批的证明性材料(系统内打印的审批单),前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院(站)、急救中心(站)、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护理院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三)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四)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五)鼓励社会办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多元化发展。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第四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卫生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和床位规模;(三)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四)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设施、设备和房屋;(五)具有符合规定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六)具有符合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根据以下分类进行管理:(一)一级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二)二级医疗机构:包括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三)三级医疗机构:包括市级医院、省级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
第三章医疗机构审批程序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设立申请书;(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相关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资质证明;(四)医疗设施、设备和房屋相关证明材料;(五)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六)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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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申请审批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员工个人向公司申请出具证明材料,明确申请审批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二、证明材料的类别
证明材料等应为员工本人办理必要事务之用,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证明材料的类别通常包括报考及申请考试资格(学位)表单、贷款在职收入证明、出国旅行在职收入证明、办理信用卡收入证明、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政审证明、政审函调信、亲属关系证明、实习证明及其他公司可以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三、证明材料的办理流程
公司员工因办理个人事务需要,向公司申请出具证明等用印材料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为员工办理。
员工先填写人力资源部《出具证明材料登记表》,写明用途、责任者、用印名称等详细内容,再由人力资源部专人在OA系统上进行申请,经部门总经理及总裁签批后,送办公室用印。
员工申请证明材料时应做如下准备:
四、出具证明材料的其他规定事项
1、公司仅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填写并出具证明材料。
2、用印材料若有规定的制式文本,员工需提供制式文本并填写完整。
3、关于员工工作情况及薪酬方面的证明材料,除非有特殊要求时可以加盖公司公章,原则上加盖人事劳资公章。
4、公司规定信用卡收入证明每名员工只可以申请两次。
5、人力资源部须在收入证明下方写明:此证明仅用于员工办理(何种业务)之用,且仅作为该员工的收入证明,不作为本公司为其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五、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