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经典案例复习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案例专栏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420万元。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
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
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学的一些案例题.docx

可保利益原则;案例一:;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案例二:所有权转移是否即丧失保险利益;1998年4月24日,某县水力发电公司作为投保人;分析:;1、《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2、《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至工;启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保险利益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所;最大诚信原则;案情:;1996年可保利益原则案例一: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且两人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各自家长的首肯。
毕业后,两人虽然没有分在同一个地方,但仍然书信往返,不改初衷。
雷松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王丽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
谁知当雷松从外地匆匆赶到王丽所在的城市时,却遇到了翻车事故,雷松当即死亡。
得知这个消息后,王丽伤心欲绝,随后想到半个月前曾为雷松投保的人寿保险,于是她便携带着有关的证明及资料,到了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万元。
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雷松这份人寿保险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丽擅自买的,于是便以王丽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王丽想不通了:保单签了,保费也交了,我该履行的义务都履行完毕,轮到保险公司履行义务时,却推三阻四找这么个违反保险利益的理由来搪塞人。
一气之下,她走上了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谁知判决结果却让她失望了,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案例二:所有权转移是否即丧失保险利益1998年4月24日,某县水力发电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险。
投保的工程为一所水电站,保险金额3000万元,免赔率为10%;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两年。
1998年6月20日,投保人作为甲方将建设中的电站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了乙方——另一家水电开发公司,但甲方仍然是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甲乙双方约定共同承担水电站的风险。
后来乙方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并已经生效。
这时,工程险的投保人即水利发电公司将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通知了承保保险公司。
保险学案例复习题详细分解

1. 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2.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 万元 (5)3. 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 万元 (6)4. 张某2000 年12 月18 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 年的家庭财产保险 (6)5.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 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 (6)6.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 小时有警卫值班 (6)7. 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 万元的车辆损失险 (6)8. 某A 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0 万元的车辆损失险 (7)9、某人将一批财产向A,B 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6 万元和4 万元 (7)10、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 (7)11、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 (7)12、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 万元 (8)13、 1998 年上海郊县赵某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 (8)14、某企业于19XX 年5 月28 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 (8)15、王某,男,24 岁。
19XX 年12 月1 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 份简易人身保险 (8)16、小学生张某,男,11 岁。
19XX 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9)17、奚某的妻子系某外商独资制衣公司的副经理 (9)18、某皮件厂于某年从国外购进一台设备,进入车间厂房后一直没有使用 (9)19、张某拥有50万元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9)20、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10)21、某商贸公司从国外购得一批粮食,委托当地粮食储运公司储存 (10)22、 A 银行向B 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 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 万元的机器设备 (10)23、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 万元 (10)24、居民甲不慎煤气中毒死亡,他在生前投保了管道煤气保险 (11)25、一外企雇员在驾驶其一辆投了保的汽车的途中,车被狂风刮倒的一棵大树压坏 (11)25、一台新设备投资4 万元,保险期内因遇暴雨而被淋坏 (11)26、某孕妇在临产时出现难产,于是其丈夫李某、已出嫁的妹妹王某护送到医院生产 (11)27、刘某投保了一份保额20万元的年金保险和一份保额12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12)28、小李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额20 万元 (12)29、在海洋货物运输定值保险中,保险双方约定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50 万美元 (12)30、某企业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
保险学保险重点案例

保险重点案例:1、若某保险公司承保某企业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80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某日发生了火灾,损失额为600万元,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为6000万元。
试计算其赔偿金额,并指出该保险是超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为什么?解: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600×4800/6000=48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某日,甲、乙两车相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车损10万元,医疗费8万元,货物损失12万元;乙车车损22万元,医疗费4万元,货物损失14万元。
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30%。
该两辆车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甲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6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问:在不考虑免赔额的条件下,分别计算A、B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各应承担赔偿金额?解: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10万元X70%=7万元甲车主应赔乙车=(乙车车损22万元+乙车车上货损14万元+乙车人员医疗费用4万元)x70%=28万元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车自负车损7万元+甲车应赔乙车28万元)=35万元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22万元x30%=6.6万元乙车主应赔甲车=(甲车车损10万元+甲车上货损12万元+甲车人员医疗费用8万元)x30%=9万元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车自负车损6.6万元+乙车应赔甲车9万元=15.6万元3.若胡某19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胡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
2000年2月10日,胡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江某,胡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2000年\\\月\\\日,因意外发生巨大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保险法复习案例

【案例一】原告:李超军,男,河南省某县农民被告:中国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李超军诉称:其为北京美好家园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的员工,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李超军在工作中左手中指与无名指被机器割伤,造成手指缺失,即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要求。
保险公司审核之后,向李超军给付了医疗费用保险金3877.77元,但拒绝给付伤残保险金。
李超军认为,其手指因被机器割伤造成缺失,符合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手指缺失”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18000元的责任,保险公司拒绝承担承担保险责任理由不正当。
故李超军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给付伤残保险金18000元。
保险公司辩称:认可李超军是该公司承保的人身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确实约定了以被保险人手指缺失作为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内容。
但是,保险合同对于“手指缺失”作出了确切的定义,手指缺失是指近位指节间以上完全切断。
李超军实际伤情为左手中指和无名指末节缺失,不符合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因此,保险公司不同意李超军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2002年5月21日,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刘某签发了《人寿保险单》一份,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为刘某,身故受益人法定,投保主险为平安鸿祥,保险金额1万元。
附加短险为意外伤害、意外医疗,年交保费合计603.7元,保险期间20年。
该保单所附的《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的第2条保险责任中约定了满期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之后,刘某依约按期交付了保险费。
2005年9月11日,刘因病住院,自述病史:“1990年出现乙肝标志物阳性,近十几年来因肝炎发病两三次”,经诊断为“病毒性肝炎,慢性重型乙型,自发性腹膜炎,肝性脑病”。
2005年9月16日,刘因病去世。
保险学案例复习题及参考复习资料

保险学案例复习题及参考答案案例分析与计算题1.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答案(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2分)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若:(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5月12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3)8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答案(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3.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
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答案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20+5)×64/80=20万元4.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一、保险利益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
思考:是否应该赔付?【争议焦点】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
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
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 、 1996 年 3 月,某厂45 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 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 月 24 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 年 5 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 ,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 (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 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 25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20000 元,每年应缴保费 55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2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 60 元,10 年后保险人发现 ,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 51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50000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4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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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财产保险标的位置变动
哈尔滨隆兴制革厂与永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 合同规定,哈尔滨隆兴制革厂投保固定资产730万元,流动资产 350万元。保期为1年,自2006年4月2日零时起至2007年4月1日零 时止。在财产明细表中,详细列明半成品、原材料存放地点,某 仓库或某车间。 2006年5月哈尔滨隆兴制革厂与上海佳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 订了一份加工合同。根据合同,哈尔滨隆兴制革厂将价值37万元 的原材料发运到上海,佳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货后,将其存 放在自己的仓库内。 2006年7月26日,仓库发生火灾,价值37万元的原材料全部烧 毁。经过公安部有关机构检验,是原材料自然起火。当时,上海 天气炎热。 哈尔滨隆兴制革厂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 偿,理由是该批原材料运离原贮藏地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哈尔滨隆兴制革厂起诉,一审胜诉。永安保 险公司上诉,二审永安保险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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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二:一起保险代位追偿案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20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方航空公司办 理了货物托运手续,委托航空公司运200台29英寸彩色电视机, 总货款60万元。同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又在长安保险公司 投保了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交 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飞机在降落时,发生机械故障,机身剧烈抖动,致使200台电 视机全部损坏。依照运输保险合同规定该损失也属于保险人承保 风险。请分别说明被保险人红星五金公司可以有哪几种做法?与 此对应,保险人应该怎么处理?
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
张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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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处理] 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
给付: 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
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 3、核定王成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 给付王成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4、核定王成死亡 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 险。
P79 案例四:第三章实训题
锦城某小学生张某(女,7岁),在其生母与 其生父离婚后,她与其12岁的姐姐随生母一起生活。 2008年1月,张某的生母与黄某结婚组成新的家庭。 同年9月,张某所在学校的学生集体投保学生团体平 安险(一年期、保险金额2万)。根据保险合同规定, 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指定受益人。当时在老师的 询问下,张某将其继父黄某的名字填入受益人栏目 中。12月,张某的生母与继父因感情不和而离婚。 张某的继父黄某因为复婚之事和子女抚养问题与张 某的生母争吵、大打出手,张某为保护母亲也惨遭 毒打,其继父一怒之下将张某母子杀害。
案例十四: 家庭财产险重复保险损失如何赔付
【案情简介】郭某于2005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 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 限2005年1月31日至2006年1月30日。后来,郭妻所在单位 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财保险并附加盗窃险,郭某家的保险 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3月18日至2006年3月17 日,但承保人为乙保险公司。2005年5月10日,郭某家发生 盗窃。郭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 勘确定,郭某家被盗损失达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7000 元,金银手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 7000元。郭某向甲、乙两保险公司提赔。
【评析意见】 2.答:如果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先向四方航空公 司提出索赔,并获得全额赔偿,则长安保险公司不 予赔偿。 如果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向四方航空公司索赔 不足,则还可以继续向保险索赔其差额部分。 如果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先向保险公司索赔,长 安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之后, 可以以被保险人名义或者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向责 任方四方航空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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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处理]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 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 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 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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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上的运用
[案情介绍]成某为其妻王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王某指定成某为受 益人。半年后王某与其夫成某离婚。假如: (1)离婚次日,王某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 其终身全残,对于王某该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项下 3万元伤残金,王某和成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2)离婚半年后,王某因意外车祸致死, 王某的父母亲以继承人身份,成某以受益人身份, 以及王某生前的朋友吴某以王某债权人的身份,分 别向保险人提出王某身故保险金的请求权。问上述 两种情况保险人如何处理?为什么?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
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 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 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 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 偿责任?
案例六:珠宝商丢失珠宝索赔案
[案情处理]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
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
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
保证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 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P104:案例库4-4 案例七:一个出版商能为苏共总书记投保
[案情介绍] 1982年有个名叫马丁·鲁滨逊的出版商向 英国劳合社的承保人申请投保以当时的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 夫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和任期保险。鲁滨逊诉说的投保理由是 因为他正在计划出版一本由他女儿撰写的书,书名叫《安德 罗波夫在台上》。劳合社的承保人接受了这一投保申请,双 方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这份特约的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 限自投保之日起至1984年6月止,保险事件为被保险人安德 罗波夫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辞职或被驱赶下台。双方在保险 合同中约定:如果保险事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承保人将按 照合同给付鲁滨逊22000英镑,而这位出版商作为投保人则 向承保人缴付4700英镑的保险费。 后来,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果真病逝, 由于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劳合社的承保人履行了给付责任。
案例三:保险车辆转让后出险索赔案
根据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 任认定书,陈某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1年6月,机床公司和李某一起向保险公司 提出索赔申请,并于同年6月10日向保险公司 出具了该车在车管所过户的证明。保险公司 以保险车辆已过户转让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 改手续为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双方为此引起诉讼。
[案情介绍]
2001年4月8日,某机床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 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窃险, 保险期限自 2001年4月25日起至 2002年4月24日止。 该公司及时交付了保险费。2001年5月25日,该公 司将该车转让给个体户李某,共同时在车辆管理所 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将此车用于营运,5月29日, 司机陈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经汽车修理 厂进行维修评估,两辆事故车的修理费分别为4万 元和5万元。
案例八: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上运用
[案情介绍]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 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 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
户按时退房。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
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 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 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对于本案张某的身故保险金 有几种处理意见:
1、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应拒绝给付保险金; 2、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给付给张某的姐姐; 3、一种观点认为应支付给张某的继父; 4、第四种观点认为应该给张某的生父。
请问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本案?为 什么?
P89:案例库4-2 案例六:珠宝商丢失珠宝索赔案
[案情介绍]
[案情处理] (1)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王某领取。因被保险人王某 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且人身保 险合同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的受益权受法律保护,保 险金既不能够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中间分配,也不能够作为清偿 被保险人债务的财产处理。故本案在该保险合同存在受益人成 某、且未改变情况下,受益人成某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虽 然王与成的婚姻关系解除,但也不影响索赔权,该笔身故保险 金请求权既不能由王某父母以继承人身份领取也不能由吴某以 债权人身份索赔。
如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则甲、乙两公司应负赔 偿金额分别是:
7000元*[5000元/(5000元+3000元)]=4375元
7000元*[3000元/(5000元+3000元)]=2625元
如按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甲、乙两公司的赔偿金额与前面是一致的。
案例三:保险车辆转让后出险索赔案
[案情处理]
法院认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 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 人某机床公司将保险车辆在车管所办理过户手 续转让给了李某,该事实已由被保险人提供的 车辆过户手续证明。由于车辆转让后未向保险 公司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本案的保险合同 从保险车辆过户转让之日起无效。 法院判决:机床公司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损失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故驳回诉讼请求。
保险学经典案例复习
[案情介绍] 张强和陆敏是一对恩爱的恋人,双方家境也都还算殷实。 去年2月6日,两人一起到当地保险公司,由陆敏花了1350元钱 为自己买了一份保额为75000元的人身险。保单上约定,被保 险人是陆敏,受益人是张强。此后,谁也没把这当作一回事。 去年底,眼见时机成熟了,两家人准备为两个年轻人操办婚事, 两人更是忙得不亦乐乎。当时,张强刚拿到驾驶执照,其父便 为他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让两人来去也方便些。 2002年12月10日中午,陆敏乘坐张强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回家 去。在经过陆敏家不远处的一座水泥桥时,汽车突然失控翻进 了河里。陆敏被闻讯赶来的父亲从车中拉出,但已不幸身亡。 相隔一个半小时,张强也被从车里拉出,但也已经死亡。他们 留给双方父母家人的除了悲痛,还有就是一时难以解开的保险 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