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株菌+中草药”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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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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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 trademark law, and consequently does not constitute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nefit balancing principle, deeming OEM a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s not conducive to ma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freedom, neither to mid-level 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industry development, nor to mi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contractors as well as customers.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e OEM trademark infringement demonstrates the irrationality and immaturity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is regard. The future amendments to PRC trademark law should further clarify the criteria regard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ssessment and better define the concept of use of trademark. In addition, the PRC Intellectual Property Customs Regulation is also suggested to rescind the IP protection on exported products. Finally, the PRC Supreme Court should formulate and release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OEM as well as it legal features, and to stipulate that the labeling activity under OEM circumstance should not constitute the use of trademark under trademark law, and therefore does not constitute any trademark infringement.

中草药的商标保护问题与对策分析

中草药的商标保护问题与对策分析

中草药的商标保护问题与对策分析作者:陈兰昭来源:《现代营销·营销学苑》2013年第04期摘要:商标是经济发展的产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中草药的自主研制与开发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中草药的商标保护问题展开讨论,对我国中药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中草药商标;问题与对策商标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产生的。

其产生最初目的在于区分同类商品,同时商标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商品品质的保证。

具体而言,商标就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服务的提供者用以表明自己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于他人生产、经营的同种商品或提供的同种服务相区别的标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医药企业将与国际医药同行在开放、平等的环境中开展自由竞争,因此我国中草药的商标保护也需要引起更高的关注。

一、中草药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一)中草药的商标注册量非常少虽然我国对人用药品采取强制注册主义,但是在我国中草药的注册量非常少。

中草药企业对商标注册缺乏必要的认识,往往很多商品采用一个商标。

例如,著名的中草药企业同仁堂集团有32类300多个品种的中成药,其商标总量只有95个。

与之对比的是,日本武田药品在国内外拥有注册商标7000多件,每年还有近300个申请。

(二)对中草药驰名商标保护力度不够,屡遭抢注中草药企业缺乏商标保护的观念。

商标作为一种企业的无形资产。

其特定在于无限的延续性。

国内的许多中药企业商标保护意识淡薄,商标到期不续展,导致商标被注销。

我国的商标注册采取申请在先原则,中药企业商标保护意识的缺失导致许多中药商标被外国抢注。

在对我国中草药驰名商标的调查统计中发现,不少驰名商标都曾面临过商标侵权的行为。

世称“北有同仁堂,南有百草堂”。

回顾华夏历史,走遍大江南北,在百姓的心中,“百草堂”早已深深扎根并烙下深刻的美好印象。

14个案例看商标'通用名称'的不同认定

14个案例看商标'通用名称'的不同认定

14个案例看商标'通用名称'的不同认定编者按:作者精心梳理了2000年以来认定为通用名称的6件案例和不认定为通用名称的8件案例,以期在涉及商标通用名称认定的民事侵权、行政确权案件中,为知识产权从业者提供参考~一、认定为通用名称的六个案例1“84”消毒液案案号:(2002)民三终字第1号裁判观点:特有名称又相对于商品的通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

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特别应提到,地坛医院曾以“84”为消毒液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他人在第5类(消毒剂类)商品上注册“84”商标。

地坛医院在商标注册争议过程中所认可的“84”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内容,如实地反映了“84”名称使用的真实情况,又对其反悔这种陈述并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起诉他人侵犯其民事权益的请求,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2鲁锦案案号:(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裁判观点:通过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鲁西南民间织锦是山东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纹彩绚丽灿烂似锦在鲁西南地区已有上千年的历史。

经过媒体的大量宣传“鲁锦”词进入公众视野,已成为以棉花为主要原料手工织线手工染色手工织造的山东地区独有的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称且已被山东地区纺织行业领域内通用并被相关社会公众约定成俗的名称。

综上可以认定“鲁锦”是山东传统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

这种名称是一种无形的公其资产应为该地区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

山东鲁锦公司认为“鲁锦”这一名称不具有广泛性。

主张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出产老粗布但不叫“鲁锦”。

本院认为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其广泛性的判断应以其特定产区及相关公众为标准而不应以全国为标准。

虽然在我国其他省份的手工棉纺织品不叫“鲁锦”但不影响“鲁锦”指代山东地区独有的民间手工棉纺织品这一事实其指代是具体的、明确的。

公共关系案例——三株口服液虚假广告案

公共关系案例——三株口服液虚假广告案

(三)对策分析 新闻媒体对策分析。在杭州三株公司内部,针对这次对其迚行了批评 报道的媒体--《杭州日报》下午版存在两种态度:一种认为,要向 《杭州日报》下午版讨个说法,因为在公司一部分人看来,《杭州日 报》下午版没将三株曾做过更正广告一事在报道中提及,这是违背新 闻报道的真实、公正原则的。另外,对在只有1万份发行量的《富阳 报》一个通栏广告上,三株所犯错误却用连续多篇批评报道迚行报道 是丌是有些过分。然而,另一种态度认为,既然发布了虚假广告,丌 管这个刊物的发行量大不小都会产生严重后果,公司面对新闻界的批 评应虚心接受,主劢改正,尽快扭转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此时 企业无须将既成事实的批评报道迚一步让大众来“论证”,邁样只会 恶化同《杭州日报》下午版的关系,使事情更显复杂。最后公司内部 同意了第二种方案,公司立即派与人不《杭州日报》下午版新闻部领 导、编辑迚行了沟通,希望媒体通过杭州三株公司日后为杭州所做的 贡献重新认识公司,并希望通过广泛合作为社会共同做出贡献。
(四) 策划活动,重塑形象
鉴亍以上分析,杭州三株公司积极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公关活 劢,重塑了企业形象,挽回了企业信誉,使企业转危为安。这些 策划活劢主要有如下几项: 1.1995年9月,杭州三株公司发起“公正推选三株名誉员工” 活劢。让消费者参不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监督企业的行为,反 馈产品质量和朋务质量,以确保企业丌偏离“来源亍社会,奉 献亍社会”的轨道。这一活劢巧妙地将三株放在了消费者中间, 改善了因危机造成的企业不消费者相背离的状况,形成了良好 的公共关系环境。 2.1995年10月,杭州三株公司不浙江省《经济生活报》 联合推出“全民健身活劢”。在政府的参不下,在新闻界的 综合报道下,杭州三株公司的形象开始明显好转,在浙江省 的主要媒体上又出现了企业和产品形象。

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药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药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药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15)民提字第46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规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即注册商标无论驰名与否,其商标专用权都依法受到保护。

正文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药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46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园区唐明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马里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利刚,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药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双塔东街56号。

法定代表人:惠建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春,该公司法务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青,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宁堂药业)因与被申诉人山西省药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晋民终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4〕11号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

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民抗字第3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该院助理检查员滕艳军、苏彦来出庭。

申诉人大宁堂药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利刚,被申诉人山西省药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春、王冬青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大宁堂药业企业名称中的“大宁堂”字号未侵犯山西省药材公司注册商标权,二审判决认定大宁堂药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大宁堂药业作为药品生产企业,与山西省药材公司注册的服务商标所属服务类别并非相同或类似,而山西省药材公司因其注册的“大宁堂”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不能对其进行跨类保护,故二审判决判令作为生产企业的大宁堂药业禁止使用“大宁堂”作为企业字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何判断不规范汉字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如何判断不规范汉字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如何判断不规范汉字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作者:庄晓苑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7年第10期2005年09月28日,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得酒业公司”)申请注册了第4920495号“陶醉”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见下图),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酒(利口酒)”等商品上,该商标于 2008年07月28日获准注册。

争议商标2014年01月24日,自然人路高对该商标提起争议申请,认为:(1)争议商标中使用的文字属于乱造字(自造字),违反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以及《商标实质审查规程》中关于错别字或自造字的规定,具有政治不良影响和社会危害,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2)争议商标用在酒类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和描述酒类商品的功能、用途和质量,是酒类商品行业的通用词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因此,依据《商标法》(2001)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以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商标实质审查规程》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舍得酒业公司进行了答辩,其主要理由是:(1)争议商标不是以普通的印刷字体书写,而是使用手写的毛笔字书写而成,在我国毛笔书法艺术领域,异体字或自造字大量存在,以毛笔书写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相关公众能够将其识别为书法作品,不会因为商标未使用规范汉字而产生错误认识;(2)“陶醉”一词的含义是指“忘我地沉浸于某种情境中”,是对人的情态的描述,而阅读、听音乐、看电影、玩游戏等活动均能产生“陶醉”的状态。

因此,“陶醉”这种情境与酒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争议商标“陶醉”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并没有直接描述其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质量特点,也并不是酒类行业的通用语;(3)争议商标已经投入使用达十年之久,早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并被认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

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1)本案中争议商标其图样系手写书法文字作品,不属于标准印刷体汉字,表现形式较为独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在广告中使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在广告中使用“国家中药保护
品种”内容的批复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广字[99]32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9.12.08
【实施日期】1999.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在广告中
使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内容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广字[99]
32号1999年12月8日)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展示广告宣传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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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商标保护现状

中药商标保护现状中药可以注册商标吗?中药商标保护现状是怎样的呢?关于中药商标的保护,接下来有关中药商标保护现状的相关内容就由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的标记。

商标的作用在于使消费者能够区别商品的来源,对于药品来说,商标的意义还在于药品的商标注册可以作为药品是否合法经营的依据,药品的商标注册对于企业创名牌、争效益、保证药品质量、提高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药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1982年我国开始实施商标法,1985年实施药品管理法,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中均有关于药品商标注册的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这样就将药品纳入到了强制进行商标注册的轨道,使商标管理成为药品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中药产品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调查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我国中药商标的保护状况对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作为企业的财富,其价值远远高于其有形价值。

商标的“品牌效应”是其主要功能之一。

中药做为特殊商品,消费者无法靠自己的能力辩别质量的优劣,只能通过对产品的信任度决定使用哪一种产品。

名牌产品因其质量好、疗效确切,受到消费者的喜爱。

同一产品最有效的区别方式就在于使用不同的商标。

企业应当通过宣传商标,让消费者认识自己的商标,通过提高质量创出名牌。

我国一些企业,花费巨资做药品的广告宣传,却很少有人能记住其产品的商标。

企业进行广告宣传,应以商标为核心,围绕商标进行宣传。

中药老字号有悠久的历史。

在海内外享有一定的声誉,是中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

如北京的“同仁常”,广州的“潘高寿”、“陈李济”,重庆的“桐君阁”,天津的“达仁堂”等。

这些名称大多申请了注册商标,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但仍有许多不法之徒假冒著名商标获取不义之财,给商标权人造成了损害。

由此看来,中药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尚需加强。

但更多的企业仍缺乏名牌意识,在商标注册使用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药品商标注册量不足由于我国医药企业缺乏名牌意识,药品商标的注册量少,从一些统计数字上可以看到这一点:日本武田药品株式会社在国内外拥有注册商标共达7,000多个,每年还有近300个新商标申请注册,瑞士化学药品公司注册商标达3万多个,而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到1995年约注册了500万件商标,这意味着平均40家企业才有一个企业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谁的“养生”?

商标侵权谁的“养生”?任何的司法判决背后都有它的价值取舍,我们为什么保护知识产权?为什么保护商标?我们在鼓励什么?“养生之道,得养生焉。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养生”已成当今国人人皆奉行的生活理念,也由此带动了健康食品、保健产品等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

不过,近日,“养生”二字已经超越了我们一般理解的价值范畴,面临着“知识产权”归属的尴尬局面。

一家业从事酵素、益生菌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养生天下公司,其旗下“养生天下”注册商标,被指与同样含“养生”一词的品牌“养生堂”商标元素构成疑似相近。

“养生”侵权案始末养生天下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台湾地区,商标持有者为中国养生天下国际研发(香港)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0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养生天下’加拼音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养生堂’均含有相同文字‘养生’,图形及拼音要素虽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在含义、呼叫等方面相似。

结合考虑第三人所提供的在案证据,其‘养生堂’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两者产生特定联系,进而对产源产生混淆误认。

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判决结果为,驳回养生天下诉讼请求。

在此之前,养生天下公司和养生堂有限公司经历过两次商标异议和异议复审。

2012年1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做出“(2012)商标异字第60451号”《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被异议商标‘养生天下YANGSHENGTIANXIA及图’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养生堂’商标未构成近似。

”2014年4月14日,商评委做出“商评字(2014)第059892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裁定结果: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27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
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275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请示》[沪工商广字(1996)第271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用语是否属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应视其是否会产生使广告受众认为该种产品具有治疗某种(类)疾病的功效的效果而定。

“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一语,可能使消费者认为金王纯花粉对人体内分泌失衡具有治疗作用,属于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可以认定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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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株菌+中草药”文字是否构
成商标侵权的批复
【法规类别】商标使用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发文字号】商标案[1997]505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7.10.16
【实施日期】1997.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株菌+中草药”
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
(商标案[1997]50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9月26日《关于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三株菌+中草药”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请示》(苏工商标[1997]17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经查,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5类药品、医用营养物品等商品上的“三株”及图形商标,已由济南三株药业有限公司在我局注册,注册号为第832040号,刊登在第540期《商标公告》上,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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