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税局公告[2010]1号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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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6.23•【文号】国税发[1999]124号•【施行日期】1999.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23日国税发〔1999〕12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管理,明确税收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现就有关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对不属于第一条所述情况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计税依据为转让股份的面值,税率为4‰。

三、凡属于第一条范围内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由企业(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按所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的要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附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一、企业或单位报送审批的条件和必备文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给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单位)按下列要求提出申请报告:(一)转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二)受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三)转让股权的股数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以及申请豁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理由;(四)申请报告应附证明文件和材料如下:1.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审批文件;2.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章程;4.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向社会公布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事宜的预案公告复印件。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重庆市2004~2005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渝经资源﹝2004﹞1号【发文日期】2004-01-08【实施时间】2004-01-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委、计经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保护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全市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重庆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发《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渝经发[1998]28号)的规定,现将重庆市开展2004-2005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增值税减免1.纳税人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其它废渣等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2.纳税人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煤矸石、煤泥和风力生产的电力;3.纳税人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4.纳税人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5.纳税人生产的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6.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二)所得税减免纳税人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

二、申报条 件(一)实行独立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解读作者:丁丁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对原《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进行了重新制定,并于2011年3月31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形式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5号公告发布后,8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

25号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25号公告执行。

25号公告共有八章五十二条,主要对资产和资产损失的定义、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内容作了规定,并对88号文中部分事项作了明确。

以下根据25号公告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法规、文件,通过88号文与25号公告的对比,对25号公告作一解读。

供业内同行参考,请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实际执行为准。

一、总则(一)资产的定义根据25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与88号文件的规定相比,25号公告主要有以下的变化:1.扩大了资产的范围25号公告将各类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项纳入资产范围,扩大了应收及预付款所包含的内容;明确无形资产属于资产范围,从而解决了由于88号文没有将无形资产损失列入而引起的实务中存在的争议。

2.取消了88号文“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附加条件“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本就表明了是与企业收入有关的,该项资产如发生损失,符合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无需另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
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12.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10.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附件1(2)(中税网)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附件1(2)(中税网)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 (室)提出申请,主管税 务所核查,区(县)地税 局审批。
30日内
5
纳税人因 意外事故 或自然灾 害等遭受 重大损失 的资源税 减免审批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7条“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 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 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 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 区(县)地 3.损失情况盘点登记和损失计算清单; 定减税或免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 税局 4.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 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5.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渝府发〔2014〕32号)决定下放。 6.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等证明材料;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0日内
13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区(县)地 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 3、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局 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孤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烈士家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 (室)提出申请,主管税 务所核查,区(县)地税 局审批。
30日内
6
城镇土地 使用税困 难减免审 批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纳税人缴纳 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 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 区(县)地 3.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 方税务机关批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税局 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规的决定》国务院令645号) 5.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 6.有关部门出具的困难、受灾等证明材料;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税发[2010]53号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成文日期:2010-0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10.08.30 【实施日期】2010.09.01【法规类别】税收征管【唯一标志】137416【全文】【法宝引证码】CLI.4.1374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2.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3.供货企业自查表4.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

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

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

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核查和发函规程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推荐重庆市税协邹凌嘉会长

附件三:推荐重庆市税协邹凌嘉会长突出贡献奖理由邹凌嘉同志从2009年重庆市税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与换届以来,在全市注税行业管理领导岗位上,组织、团结和带领协会领导班子,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国家税务总局、中税协关于行业建设和发展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遵守协会章程,履行协会职责,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服务广大会员,服务行业发展,使协会建设和行业发展发生了可喜变化。

到目前为止,全市税务师事务所达到了75个(增加了8个);行业经营收入2010年预计达到11500万元,比2008年增长70%,实现了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的发展目标;全市行业事务所等级认定、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党建工作调研、“两会”代表委员推荐和会员会籍、会费管理等项工作都走在全国注税行业前列,多次受到中税协和市主管领导机关的肯定,协会被市国税局推荐为2010年全市先进行业协会。

邹凌嘉会长任职以来,认真履行协会章程赋予的职责,以“一切为了广大会员,一切为了行业的发展的思想理念,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殚精竭虑、百折不挠的工作作风和身体力行、处处表率的人格魅力。

”紧紧依靠和团结一班人,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之中,为全市注税行业的规范和较快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不辱使命,不负重托,千方百计谋发展邹凌嘉会长上任伊始,始终把推动和促进行业发展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抓紧抓落实。

(一)主动争取市国、地税局领导的支持,推进两个重要文件的出台,为行业的发展创建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在2009年以来,邹凌嘉会长和协会其他领导一起多次向市注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国、地税局分管领导汇报协会和行业的情况及我们的工作计划、发展目标,反映行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得到了两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和协会其他领导一起,整理和学习了全国20多个省市区税务领导机关制定的规范支持行业发展的文件,汇总并送给两局领导,为两局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同事们一起,走区县、进机关、征求区县税务局和市局机关处室领导的意见和建议,沟通联系,争取支持;先后十多次召开事务所所长座谈会,多次召开市物价局领导、市国、地税局业务处室领导和市管理中心及事务所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研究会,商讨收费管理办法,听取基层事务所的意见,研究和协调行业管理和发展大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2.09•【文号】国税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二月九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一)准备阶段。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宣传辅导。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二函[2013]1号市稽查局、直属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在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单位、部分企业反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执行以及征管方面的问题。

为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便于各单位加强所得税征管,现将汇总整理的问题进行解答,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二处。

附件: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附件: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一、企业所得税方面1、从哪些方面核实法人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答: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二是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三是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四是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五是股权转让时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为正数,股权转让价中是否包含股东所应享有的份额或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六是被投资企业的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七是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时的市价;八是其他因素。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可以考虑以下方式:一是企业自行申报;二是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三是按照《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青岛市政府217号令),提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协助认定法人股权价格。

2、企业资本变动时,如何在增减资股东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涉税事宜?答:增减资属于公司制企业的重大事项,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法做出决定,税务机关据以进行税收处理。

根据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3、某房地产公司与自己员工签订售房合同,首付款在银行按揭款到账后,进行了冲账处理(冲账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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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重庆市国税局公告[2010]1号
附件3: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表(事先备案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备案事项名称 备案事项所属期
备案事项预计金额(单位:元)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可附页)

附 送 资 料 明 细
序号 资 料 名 称 份数 页数 税务机关确认
-43-

纳税人声明:所填报的此备案表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愿承担
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字: 纳税人(签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人: 受理机关(受理章)
税源管理机关备案事项审核情况:

税收管理员: 负责人: 年 月 日
所得税科意见: 业务主办: 负责人: 年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按照所得税管理事项一事一表填列,一式三份,一份经受理机关
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两份报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44-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表(事先备案用)》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事项。由纳税人
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经受理机关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两份报主
管税务机关留存。
对不属于事先备案类所得税管理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
即时告知纳税人。
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事项的,应当一事一表填写。
三、“备案事项预计金额”栏的填写:
(一)备案事项属于“税收优惠”:
1.为“免税收入”的,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
2.为“减计收入”的,填写减计部分的金额。
3.为“加计扣除”的,填写加计扣除的金额。如,研究开发
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50万元,
本栏填写50万元。
4.为“所得额减免”的,填写预计减、免的所得额。
5.为“所得税减免”的,填写企业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与实际缴纳税额的差额。
6.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
得额。
-45-

7.为“抵免所得税额”的,填写可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
8.为“加速折旧或摊销”的,不填写该栏。
(二)备案事项属于“其他”:
1.为“清算事项”的,不填写该栏。
2.为“政策性搬迁”的,填写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
收入的金额。
四、“备案说明”栏的填写:
(一)备案事项属于“税收优惠”的,填写申请备案事项的
原因、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
(二)备案事项属于“其他”:
1.为“清算事项”的,填写企业清算事项的说明。
2.为“政策性搬迁”的,填写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
收入及使用情况。
(三)涉及分支机构的备案事项的,总机构还应填报分支机
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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