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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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27号(社会管理类214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27号(社会管理类214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27号(社会管理类21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27号(社会管理类214号)提案答复的函梁志祥等4位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更完善和推进国家康复服务,为老弱残疾等家庭照顾者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培训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现答复如下:一、已开展的工作(一)推动将残疾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健康中国建设大局。

“十三五”时期,《“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等对维护残疾人健康、加强基层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中国残联先后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15号)、《关于做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7〕956号)等,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改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落实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对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出部署。

(二)着力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

在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方面,“十三五”时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对保障低收入家庭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建立类别化、差别化救助政策等作出明确规定。

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提出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缓解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经济和生活困难。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0.27•【文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残联: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10月27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法安排残疾人担任公务员、工作人员或职工。

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合理便利】国家或招录(聘)机关(单位)举办的各类录用、遴选、选调、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046号(社会管理类322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046号(社会管理类322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046号(社会管理类32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046号(社会管理类322号)提案答复的函朱永新等5位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保障盲人和视力障碍者阅读权益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现答复如下: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盲人和视力障碍者阅读权益保障工作。

近年来,中国残联会同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中国盲文出版社等专业机构等作用,推动我国盲文读物出版和阅读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推动国家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落地生效2013年我国签署《马拉喀什条约》以来,中国残联配合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推进条约的批准落实。

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委托中国残联所属的中国盲文出版社、中国视障文化资讯服务中心就《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的落地实施问题开展研究,通过调研国际社会履约现状,总结我国著作权保护与盲人文化服务交叉领域内存在的问题与短板,探究我国履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壁垒,对保障履约的相应政策和实施细则提出建议。

中国残联密切关注和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进程,围绕《马拉喀什条约》的原则和要求,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自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

其中修正案第二十四条,对于“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使用作品情况,把原有的“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情况修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扩大了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实现了与《马拉喀什条约》有关条款的衔接适应,进一步为条约的批准奠定了基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94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94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9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94号建议的答复李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十四五”时期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党中央、国务院格外关心残疾人群体,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

“十三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取得重大成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如期实现,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80%,辅助器具适配率达到80%,4330万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显著改善。

一、关于强化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顶层设计从1988年9月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残疾人事业第一个五年工作纲要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残疾人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不断明确各部门在残疾人工作中的职责,对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作出规定、提出要求。

2017年,国务院印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整合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以下称康复机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提出“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的目标,和“加强国家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技术资源中心作用。

省(区、市)、市(地、州、盟)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完善服务功能。

县(市、区)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的措施。

通过实施《“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投资支持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新建或改扩建。

残疾人组织的概念

残疾人组织的概念

残疾人组织的概念组织是指一群人为了实现某个共同目标而结合起来协调行动的集合体。

它是由若干个人组成的,如果他们在某段时期内相对固定地集中在一起从事某种活动,就会形成人们常说的某种社会组织。

根据目标的不同,可以将组织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行政组织(其目的主要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经济组织(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取得利润)、教育组织(传播科学知识,为社会培养人才)、社团组织等等。

我国残疾人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种适宜活动,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的各类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组织。

主要包括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残联”)和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及其专门协会、社区(村、企业)残疾人协会等等。

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其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它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即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联合国大会1982年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指出:“只有残疾人组织的潜能和作用充分发挥,残疾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保证,平等参与的目标才能实现,要促进并支持建立强大的全国性的残疾人组织。

”因此,中国残联组织的建立和完善,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新中国残疾人组织的发展新中国残疾人组织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1953年。

1953年3月,中国盲人福利会在北京成立。

1955年7月,中国聋人福利会以筹委会身份加入世界聋人联合会,并在第二届世界聋人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世界聋人联合会第二届执行局委员。

1956年2月,中国聋哑人福利会正式成立。

1960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盲人福利会、中国聋哑人福利会合并为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于同年5月20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盲人聋哑人第一届代表会议。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7.06.28•【文号】残联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工作,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我会制定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格认定工作,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盲人按摩机构,是指依法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保健按摩院、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12号(社会管理类68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12号(社会管理类6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12号(社会管理类68号)提案答复的函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强老年残疾低收入人群保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现答复如下:正如提案中所说,老年残疾低收入人群具有老龄、残疾、低收入三重特征叠加,抗风险能力更低,返贫风险更高,是困难群体中的特殊困难群体。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残疾低收入人群需要作为兜底保障的重点关注对象,予以格外的关心关爱。

一、关于老年残疾低收入人群的识别和监测2021年4月,中国残联、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21〕14号),提出落实“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要求,及时将包括农村残疾老年人在内的易返贫致贫残疾人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和帮扶机制,加强数据比对,精准监测和帮扶。

目前,中国残联与国家乡村振兴局在已建立数据核实比对共享机制的基础上,将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纳入重点监测范围,按季度进行数据比对分析,并以此指导地方做好纳入两类监测范围的残疾人户的帮扶工作。

2020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建档立卡失能贫困老年人照护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函〔2020〕224号),要求逐一核实核准存在失能风险贫困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和健康信息,相关信息材料及时转送民政、扶贫、医保等部门,以落实社会救助、医疗救助保障政策;对失能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医疗保障、长期照护等情况以及因病致贫返贫风险进行动态监测,依托信息化手段施行挂牌督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每一位失能贫困老年人都能得到基本照护服务,不因失能致贫返贫。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99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99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99号建议的答复李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脊髓损伤患者康复治疗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推广人工反射弧手术对于“应用体神经-内脏神经吻合治疗脊柱裂脊膜功能障碍的临床研究”,国家卫生健康委已经组织过专家论证,专家认为应用体神经-内脏神经吻合治疗脊柱裂脊膜膨出患儿排尿功能障碍研究尚不足以形成独立的理论体系,临床应用的循证医学证据不足,应该在医政和临床科研管理部门严格控制下进行进一步临床研究,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依规有序开展,目前不宜在临床上大规模推广。

国家卫生健康委未对该项技术进行过准入,更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过推广。

二、关于脊髓损伤者的救助保障近年来,国家医保局、中国残联等部门共同配合,积极推进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各地均按规定落实对家庭困难残疾人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统筹实施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公平普惠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作用,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低保、特困人员及返贫致贫人口倾斜支付政策,加大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力度,适度提高年度救助限额,推动建立防止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此外,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对纳入专项救治的30个病种范围的患者按规定落实医保综合保障政策。

在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保障方面,201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明确将9个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1.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答: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定义务。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务院出台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首次提出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明确要求。

2013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国残联7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文件同时提出“放宽开考比例”“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考生创造良好考试环境”等便利措施,并制定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等监督落实要求。

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对2013年7部门文件的部分要求以国务院文件名义再次进行了强调,同时将“各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聘)残疾人就业”列入重点任务分工。

随着“十三五”规划的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国务院残工委成员单位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公务员。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要求,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Gx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和《xx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任务目标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xx%的市级、县市区编制XX名(含)以上的机关至少安排X名残疾人,编制XX名(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X名残疾人。

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xx%以上(含xx%)的残疾人。

县、乡两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xx%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xx%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主要措施(一)加强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统筹1.全面调研摸底。

市、县两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对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自查,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残联。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残联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对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员和编制信息进行比对核实,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员情况进行比对核实,全面掌握实际情况,列出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名单。

2.提出规划计划。

市、县残联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队伍建设实际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需要,制定本地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三年规划,并提出分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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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国家计划中单
列户头的复函
【法规类别】国家计划
【发文字号】计综[1988]13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8.01.23
【实施日期】1988.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
残疾人联合会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的复函
(计综[1988]132号1988年1月23日)
民政部:
你部(1988)民计函第8号文收悉。

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组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7]75号)精神,同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从1988年起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享受总局级的计划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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