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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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一、概述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对商品房销售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的规定,旨在维护市
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商品房销售主体、销售流程、交易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商品房销售主体
1. 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是商品房销售的主体,其在推广、销售商品房时应明示房屋性质、面积、价格、质量等信息,对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房地产中介
房地产中介应当依法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协助开发企业推广销售商品房,引
导购房者了解市场情况,签订合同等。

三、销售流程
1. 房屋信息发布
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在公开渠道发布商品房信息,包括房屋面积、价格、位置、楼盘特点等。

2. 签订预售协议
购房者与开发企业签订预售协议,约定购房事宜,缴纳定金等。

3. 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购房者在预售许可证发放后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交房时间、付款方式等。

4. 交付房屋
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给购房者,购房者验收合格后办理过户
手续。

四、交易标准
1. 价格公示
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公示商品房价格,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2. 质量保证
开发企业应保证所售商品房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且在售后服务方面给予购房者必要支持。

3. 售后服务
开发企业应负责解答购房者在交付房屋后的问题,提供售后服务,并及时解决购房者提出的合理要求。

五、总结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规范,各主体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商品房销售活动合法、公开、公平,为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商品房销售工作计划(5篇)

商品房销售工作计划(5篇)

商品房销售工作计划(5篇)商品房销售工作计划(通用5篇)商品房销售工作计划篇1一、销售目标1、项目组销售套数及累计销售率,销售套数为394套,销售率80%。

2、销售目标的实现基础。

A、销售目标的实现须按本月的推广计划和配合有效的促销优惠,推动高层单位及北向三房等难点户型的消化。

B、现场园林展示及物业管理品质的展现是突破80%的前提基础。

二、剩余房号及市场分析1、目前剩余房号存在的问题剩余房号户型不存在缺陷,但针对原目标客户群优势减弱,如高楼层,总价走高,北向,噪音大。

2、剩余房号所针对的目标客户群根据剩余房号目前存在高层北向有噪音且总价偏高的问题及其拥有的景观优势,对于前者,香港客户敏感性相对弱,而对环境和景观因素较为敏感重视,因此,目标客户重点仍是针对香港市场,一方面以“低成本,高品质”更准确精细的诉求挖掘打动原有客户群,同时以度假休闲概念拓展目标客户群,同时结合春交会展示注意挖掘本地客户。

3、内外销市场的分析4月底,深圳楼盘外销推广及销售相对淡静,多数楼盘在准备投入五月的春交会。

从片区来看,除鹏兴花园园林展示带动成交明显上升,其他如聚福花园、鹿茵翠地及帝锦花园、百仕达三期等罗湖外销楼盘销售都较缓慢。

三、本月销售策略1、以世联外销展厅为据点,加强客户营销和服务。

2、品质+促销即通过园林展示、环境景观资源及促销配合推动剩余房号的消化,力争销售率突破80%。

四、营销建议1、参加世联香港外销展厅。

2、结合月底园林工程的完成,通过现场“嘉年华活动”开展客户营销;3、结合剩余房号的特点以外销为主同时继续发挥分展场的作用,利用软文宣传,注意挖掘本地客户。

4、对于莲塘新放的80套房号,以保留房号的形式推出,自然消化。

五、人力资源安排及团队建设1、项目组保持11人,配合尾盘的激励措施,先完成12套指标的同事优先考虑调盘。

2、团队建设A、针对存量户型南向两房(E、C)及北向三房(C、D)做专题讨论:规范障碍点的统一口径/如何引导客户/锁定目标,挖掘户型卖点,以此加强大家对产品的了解和信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目录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目录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保障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及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销售价格,不得在销售过程中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售备案;(三)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内容;(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如实告知购房人相关信息;(五)商品房销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

第三章销售程序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与购房人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等;(三)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支付方式;(四)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及条件;(五)商品房的质量及保修责任;(六)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使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修改示范文本内容。

第九条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有权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证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准备第二条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进行销售准备工作,并向有关部门申请销售许可。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准备工作包括:项目规划、预售方案、销售证明、销售资质等。

企业应当认真制定,并一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商品房预售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在取得销售许可后,按照预售方案进行预售。

第五条商品房的预售对象应当是具备购房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购房资格包括合法身份、符合购房条件等。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有关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期限等内容,并由购房者和销售企业在预售备案系统上确认。

第四章商品房销售第七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销售过程中不得出现虚假宣传、过度营销等行为。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应当按照公示的价格进行,不得私下调整价格或炒作行情。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为购房者提供必要的咨询和解答服务,并及时公示销售进展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销售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包括预售备案审核、价格监管、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与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销售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规定的销售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暂停销售许可等措施。

附件:附件1: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表附件2:商品房预售备案通知书附件3:商品房预售合同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以管理城市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

2、购房资格:指购房者具备的合法身份、符合购房条件等方面的条件。

3、预售备案系统:由监管部门建立的用于记录和管理商品房预售信息的电子系统。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4篇)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4篇)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三条国家对商品房销售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确保商品房销售活动的合法、公正、透明。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开放、平等原则。

不得限制购房者的籍贯、户籍、职业、婚姻状况、政治信仰等,购买商品房的条件应当公平、平等。

(二)合法原则。

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三)公正原则。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正、公平,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透明原则。

商品房销售信息应当公开透明,购房者应当清楚了解商品房的各项信息,包括房屋区域、户型、面积、价格等。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五条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第六条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经营。

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并获得相关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诚信经营。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三)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销售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第七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将销售信息及相关文件在其经营场所公示,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销售信息。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销售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区域、户型、面积等。

(二)销售价格及优惠政策。

(三)销售方式及流程。

(四)购房者应提供的证件及资质要求。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张贴公告、发布在官方网站或平台、公开发布会等。

第四章商品房销售合同第十条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通过书面合同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口头约定等形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制定
本办法。

二、销售主体
1. 开发商是商品房销售的主体,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销售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开发商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相
应资质,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销售方式
1. 开发商可通过官方网站、售楼处、销售代理机构等渠道进行
商品房销售。

2. 销售过程中应当明示商品房基本信息、价格、面积、朝向等
重要信息,并签订书面销售合同。

四、交易流程
1. 购房者应当查阅商品房销售公示,了解相关信息后,选择心
仪的商品房。

2. 购房者与开发商或销售代理机构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缴纳认
购定金。

3. 在商品房交付前,购房者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项。

4. 商品房交付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完成交易。

五、合同条款
1.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商品房信息、
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2.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其他规定
1. 如遇不可抗力导致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或按照相关法律规
定处理。

2. 购房者在购买过程中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维护自
身权益。

以上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开发商、销售代理
机构和购房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商品房销售秩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一、总则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商品房销售范围和条件1. 商品房销售范围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

2. 商品房销售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国家相应土地使用权;- 完成商品房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等手续;- 获得相关审批文件或证明文件;- 按照土地使用权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具备合法的销售资质。

3. 商品房销售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禁止擅自提高房价、销售条件等。

三、商品房销售的程序1. 商品房销售的程序包括公示、登记、摇号、签约等环节。

2. 公示环节要求:- 开发商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商品房的基本信息、销售条件、价格等;-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3. 登记环节要求:- 购房者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登记,填写购房登记表;- 购房者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明文件。

4. 摇号环节要求:- 如购房者超过商品房供应量,采取摇号方式选房;- 摇号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

5. 签约环节要求:- 销售方与购房者根据登记和摇号情况,确定签约顺序;- 签约前应向购房者明示房屋产权归属、面积、房价、贷款情况等相关信息;- 购房者应按时支付购房款项,销售方应按时交付房屋。

四、商品房销售的合同管理1.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的产权归属、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

2.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

3. 销售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交付商品房,购房者应按时支付款项。

4. 如购房者违约,销售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商品房销售的监督管理1. 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受到市场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2. 市场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3. 购房者对商品房销售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

商品房销售流程

商品房销售流程一、前期准备。

在商品房销售流程中,前期准备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开发商需要确定商品房的定位和目标客户群体,包括房屋类型、面积、售价等。

其次,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当地房地产市场的供求情况,以及竞争对手的情况。

同时,还需要确定销售策略和推广手段,包括广告宣传、销售活动等。

二、项目规划。

在确定了销售目标和策略后,开发商需要进行项目规划。

这包括确定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楼盘配套设施、周边配套环境等。

同时,还需要制定销售价格和付款方式,确保能够吸引目标客户群体。

三、开发预售。

一般来说,在商品房项目还未完工前,开发商会进行预售工作。

这时,开发商需要准备好相关的销售文件,包括商品房销售合同、预售许可证等。

同时,需要进行预售公告,向社会公布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吸引购房者的关注。

四、开展销售活动。

一旦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就可以正式开展销售活动。

这时,需要制定详细的销售计划,包括开盘时间、销售方式、售楼处布置等。

同时,需要配备专业的销售团队,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吸引客户前来购房。

五、签订合同。

当客户决定购买商品房后,需要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商品房的基本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内容,确保双方权益。

六、办理过户手续。

在签订合同后,购房者需要办理商品房的过户手续。

这包括向相关部门缴纳契税、办理产权证等手续,确保商品房的合法所有权。

七、交付房屋。

最后,开发商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

在交付房屋时,需要进行验房工作,确保房屋的质量和配套设施完好无损。

总结。

商品房销售流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开发商在前期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同时在销售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服务,确保客户满意。

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完成商品房的销售工作,同时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商品房的销售活动。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销售条件与要求第四条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销售的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三章销售行为与原则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房销售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购房者。

第八条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明确说明商品房的规划、设计、配套设施、交付时间等重要信息。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应遵循一房一价的原则,明确标示房屋价格,并公开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广告与合同规定第十条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夸大其词或误导消费者。

广告内容应当与合同约定一致。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购房者有权要求查看并了解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交付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价格与费用公示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并明确标示各项费用,如契税、维修基金等。

第十四条价格公示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标价或价外加价等行为。

第六章售后服务与物业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为购房者提供必要的物业服务,如维修、保养等。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销售资格,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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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
按照销售主体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个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设立资质: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2)销售资质:分为预售和现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预售资质: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
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
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
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管局)
2、现售资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
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3、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

二、房产中介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
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
费用。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方能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作为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

凡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注册资本、执业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经营业绩及社会信誉条件等,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资质等级。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10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各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代理各类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二)二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5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各1名,会计师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代理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
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三)三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取得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3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1名,会计师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

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代理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四)新成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低于三级资质所要求的条件标准,在一年的暂定资质有效期内,可代理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一年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核定三级资质。

一、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三级及临时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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