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评价系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事系指本行监事会全体成员。
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
第四条本行监事会在进行监事履职评价时,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关注以下内容:(一)工作规范性1.监事任职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
2.监事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本行商业秘密和与经营管理情况有关的秘密。
3.监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其任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监事不得在与本行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任职。
4.外部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对监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二)工作时间充足性1.监事应每年亲自参加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外部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外部监事)代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2.监事每年为本行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监事应根据需要和监事会的指派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告监事会。
(三)工作质量1.监事应重点了解和关注本行的以下事项:⑴本行财务行为;⑵本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情况;⑶本行董事和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⑷本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资产质量、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⑸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委托的重大事项。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监事的监督检查职能,促进监事会规范运作,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对监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
监事履职评价按年度进行,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第二章第二章 履职评价内容履职评价内容第五条 监事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履职水平。
第六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七条 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 个工作日。
外部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监事受监事会指派有义务出席股东大会。
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监事受监事会指派可以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第九条 监事应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监事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本行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不得利用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不得泄露本行的商业秘密和与经营管理情况有关的秘密。
第十一条 监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应事先告知本行,并承诺其所任职务与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

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监事会制定了《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尽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职尽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尽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尽职评价第四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尽职评价。
对于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的评价工作应依照《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监管规章制度开展。
第七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尽职评价报告。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
董事履职评价档案管理由监事会履职尽职考评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可由监事会办公室维护。
第九条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履职监督小组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办法模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制定了《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对于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的评价工作应依照《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监管规章制度开展。
第七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
董事履职评价工作可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及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八条定期向监事会提交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
第九条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履职监督小组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股东、本行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中信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
第三条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 董事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推动本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董事应当保守本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第八条 董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九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
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监事会制定了《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尽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职尽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尽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尽职评价第四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尽职评价。
对于(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监事会应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议案进行表决。
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于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决议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通知函送交董事本人。
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第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告股东大会,并通报董事会、通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对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与董事会组织会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督促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其提高履职能力。
如该董事于第二年内仍未评为称职,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予以更换。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及时予以更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董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履职评价的内容第四条董事履职评价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组织实施。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定期对董事、高管人员作出履职评价。
第五条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否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是否及时告知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三)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四)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并对本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五)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六)董事接受监事会监督的情况。
监事会要求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行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本行股票的行为;(八)是否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六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除第五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本行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二)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5 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监事会履职评价实施方案
监事会履职评价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监事会履职评价是对监事会工作的一种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有利于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监事会履职能力和水平。
二、评价内容1. 监事会组织架构及工作机制的健全性评价监事会的组织架构是否合理,成员结构是否完善,工作机制是否健全,是否能有效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2. 监事会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评价监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情况,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3. 监事会履职情况的透明度评价监事会履职情况的透明度,包括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公开情况、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
4. 监事会成员的履职情况评价监事会成员的工作态度、履职情况,包括是否积极参与监事会工作、是否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监事职责等。
5. 监事会履职效果评价监事会履职工作的效果,包括监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等。
三、评价方法1. 文件资料分析通过对监事会的文件资料进行分析,包括监事会会议记录、工作报告、决议等,了解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2. 调查访谈对监事会成员、公司管理层、公司员工等进行调查访谈,了解他们对监事会工作的认识和评价。
3. 绩效评价制定监事会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监事会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包括定性和定量指标。
四、评价结果运用1. 发现问题、改进工作通过监事会履职评价,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提高监事会履职能力和水平。
2. 提高监事会的透明度通过监事会履职评价的结果,及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监事会的工作情况,提高监事会的透明度。
3. 提高监事会的履职效果通过监事会履职评价的结果,对监事会的工作进行激励和约束,提高监事会的履职效果,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
五、总结监事会履职评价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公司能够认真落实监事会履职评价实施方案,不断完善监事会的工作,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1.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银行保险机构的治理,促进董事会与监事会积极履职,根据《公司法》,结合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以及被授予执教或观察职权的国家机关代表。
二、董事、监事评价内容1.事、监事工作态度评价:主要包括责任态度、服务态度、勤奋态度、认真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评价。
2.事、监事施政能力评价:主要包括组织能力、决策能力、沟通能力、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3.事、监事管理能力评价:主要包括团队管理能力、绩效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行政管理能力、战略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三、评价指标1.作态度评价指标:按照责任态度、服务态度、勤奋态度、认真态度、职业道德等指标,进行得分百分制评价。
2.政能力评价指标:按照组织能力、决策能力、沟通能力、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等指标,进行评价。
3.理能力评价指标:按照团队管理能力、绩效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行政管理能力、战略管理能力等指标,进行评价。
四、评价方式1.部评价: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应自身对本会的董事、监事的工作态度、施政能力、管理能力等进行评价,并做出有效评价结论。
2.部评价: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从国家有关行业管理机构或企业投资者的评价中取得客观的、全面的董事、监事履职情况、以及相关形象和声誉的评价报告。
五、结果处理1.部评价结果应当于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中公布,并印发书面评价结果。
2.部评价结果应当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讨论,并印发书面评价结果。
六、附则1.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的制定,标志着国家日益重视资本市场的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评价机制,是确保银行保险机构依法治理,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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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评价系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事系指本行监事会全体成员。
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
第四条本行监事会在进行监事履职评价时,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关注以下内容:(一)工作规范性
1.监事任职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
2.监事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本行商业秘密和与经营管理情况有关的秘密。
3.监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其任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监事不得在与本行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任职。
4.外部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对监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二)工作时间充足性
1.监事应每年亲自参加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外部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外部监事)代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2.监事每年为本行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监事应根据需要和监事会的指派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告监事会。
(三)工作质量
1.监事应重点了解和关注本行的以下事项:
⑴本行财务行为;
⑵本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⑶本行董事和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⑷本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资产质量、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⑸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委托的重大事项。
2.外部监事除监督上述事项以外,还应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⑴本行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⑵本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⑶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⑷可能损害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3.监事应认真审阅本行定期发送的各类资料和会议材料,积极就监督事项在相关会议上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或建议。
4.监事应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专题调研和专项巡查活动,并提出监督意见或工作建议。
5.监事应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日常监测和独立审查工作,并结合自身特长,对每个监测和审查的事项应当提出监督意见或工作建议。
6.监事应及时指出和纠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还可以根
据情况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提起诉讼。
7.监事在担任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应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工作,按照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议、审查意见。
8.监事应积极参加监事会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工作。
(四)工作能力
1.监事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金融政策以及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和趋势。
2.监事应了解掌握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3.监事应了解本行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风险评估现状和资本管理等情况)及优势、劣势。
4.监事应掌握本行章程及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权力与义务。
5.监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水平。
第三章评价办法
第七条监事会按年度对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对于任职时间不满6个月的监事当年可不进行履职评价,其履职情况并入次年一并评价。
第八条监事履职评价工作包括监事自评、监事互评、监事会评价等环节。
监事除履职评价的自评环节外,不得参与本人履职评价的决定过程。
本行监事会根据监事自评、监事互评、股东对股东派出监事的评价情况及监事会办公室整理的经本人确认的监事履职档案,对监事履职情况形成最终评价结果,并作出年度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本行监事会进行监事履职评价,应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对于评价年度内任职机构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监事,应当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第九条本行监事会依据评价结果将监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第十条监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列席监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监事会会议的;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十一条监事会应建立监事履职档案,记录监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
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
(二)监事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列席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会议的情况;
(三)监事组织或参与监事会检查、调研活动情况;
(四)经监事签署的监事会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第十二条监事年度履职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在履职过程中,监事有无违犯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及本行章程的行为;
(二)监事有无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包括给本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渎职失职行为;
(三)监事履职中是否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监事会办公室将监事会对监事的履职评价结果通知监事本人。
监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后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监事会收到监事评价复议申请后,召开监事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结果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监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议。
第四章评价应用
第十四条本行监事会以书面形式将监事履职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并通知监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监事会通过组织会谈的形式,向监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
监事会通过组织培训的形式,帮助监事提高履职能力。
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可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被评为不称职的监事,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可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本行监事会于每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监事履职评价结果和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