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
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

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医师处方行为,提高处方质量,明确处方信息归口管理,协同做好处方点评,严格执行对不合理处方的处理规定,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医院,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含义)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要求)处方点评是医疗机构持续医疗服务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对医师的处方实施动态监测,以及出现超常情况的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制度第五条(组织架构)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疗机构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实施处方点评具体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药学部门,对处方点评结果的应用和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医疗管理部门。
第六条(专家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医疗机构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之下建立由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七条(工作小组)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参与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沪卫计医〔2018〕078号•【施行日期】201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近年来,本市加大医疗监督执法力度,在推进医疗机构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仍有一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不强,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
特别是近期媒体曝光了个别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布虚假信息、违规执业,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影响恶劣,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为保障本市医疗质量与安全,切实维护医疗服务秩序,营造和谐的医患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一)切实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遵守病历书写规范、疾病诊疗规范。
不得出具虚假检查报告,不得违反诊疗规范或者无指征、重复开具化验、检查、实施治疗,不得诱导就医者接受虚假、欺诈医疗。
(二)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使用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诊疗活动不得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不得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三)规范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各类技术的管理和备案工作。
对于需备案的技术,未经备案不得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对于临床研究类的医疗技术,不得直接应用于临床;不得将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或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沪卫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2月20日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四次全会要求,聚焦建设“五个中心”的重要使命,以医学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国家重大战略为牵引,以行业治理现代化为保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中国式现代化健康根基。
一、围绕建设国际一流的医学中心城市,打造“顶天、强腰、立地”的高水平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健康服务需求1.把握目标导向,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落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分层分类推进国家试点和本市试点工作。
加快推进嘉定区国家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
加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估,做好跟踪评价,开展试点单位和示范项目的中期评估。
启动新一周期医院评审工作。
开展全市医疗质量、绩效考核及行风工作专项督导督查。
依据“国考”导向,完善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深化推动闵行和青浦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区建设。
推进三医协同发展与治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耗材供应保障、卫生行业人事薪酬等制度改革。
2.对标国际一流,扩大高品质医疗服务供给。
上海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上海外配处方管理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海外配处方管理制度是指在上海地区对外来患者开出的处方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确保患者获得合理、安全、有效的药物治疗。
外配处方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优化处方开具和执行流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下文将从管理机制、监督执行、优化服务等方面介绍上海外配处方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管理机制上海外配处方管理制度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机制,包括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处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首先是建立了外配处方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管理政策和规定,协调各部门间的合作,追踪外配处方的执行情况。
其次是设立了外配处方管理员岗位,负责处方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外来患者的基本信息和用药情况也做了详细的登记和归档,方便随时查询和核对。
二、监督执行为了确保处方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上海外配处方管理规定了严格的监督措施。
首先是对医生开具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符合规范和要求,避免滥用抗生素和其他药物,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其次是对药房发药过程进行监督,严格按照处方执行,杜绝药品串货或混淆,确保患者获得正确的药物治疗。
还建立了追溯机制,及时处理和跟踪患者用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优化服务除了规范管理和监督执行,上海外配处方管理制度还注重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
首先是简化取药流程,提高取药效率,减少患者等候时间,为患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其次是开展药师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患者明确用药规范和禁忌症,提高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建立了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升医疗水平。
上海外配处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外来患者提供了更加规范化、便捷化的医疗服务,保障了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通过科学管理和严格监督,提高了服务质量和医患关系,为上海地区医疗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上海外配处方管理制度能够不断完善,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患者,为社会健康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沪卫办中医[2012]002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办中医〔2012〕002号)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级医疗机构:为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进一步加强中医医疗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加强中药用药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相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管理制度,落实医疗用药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中药饮片各环节的管理,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和药品进入医院。
二、进一步强化医院中药处方及调剂工作管理,严格落实处方审核、核对工作,开展中药处方点评,实施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
对有毒中药、配伍禁忌等处方实施有效责任监管。
三、加强院内饮片质量监测。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设置中药饮片检验室、标本室,逐步开展对中药饮片的检验工作。
近期,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对库存中药饮片进行一次清查,发现问题饮片立即封存,并报我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请各区县卫生局和办医主体加强对所属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相关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中药用药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沪卫医〔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4日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持续优化资源供给布局、强化行业基础管理、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抓好医疗安全管理,不断推动本市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
主要工作要点如下:一、聚焦重大战略任务,促进优质资源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着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1.推进创建国家医疗中心,新建一批临床重点专科。
创建1-2家国家医学中心,加强现有国家医学中心能力建设,带动全市医学科学发展与整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支持市级医院和区级医院新建一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提升重大、疑难疾病诊疗能力,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启动新一轮上海市临床重点专科规划研究论证。
2.加快区域医疗服务体系发展。
深化医联体建设,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构建城市网格化医疗服务新体系,探索医疗、人员、运营、信息一体化管理,推动门诊号源、检查检验、住院床位等医疗资源向社区下沉,实现内部资源共享,推进区域分级诊疗。
强化区属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为区域内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重点提升区域性医疗中心胸痛、卒中等急症、重症服务能力,打造成为辖区内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互联网医院等综合集成平台,充分发挥其在区域医联体中的牵头核心功能定位。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执业医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执业医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沪卫计法规〔2015〕22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执业医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执业医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基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各有关单位应抓紧组织各类监督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严格按照规定在行政处罚中适用裁量基准。
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张智,联系电话:23117796。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2月28日上海市执业医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案由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一、适用依据违反条款:无。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二、处罚内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三、裁量基准无。
案由二:违反卫生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一、适用依据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裁量基准有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结论的。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27•【字号】沪卫计药政〔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规范处方行为,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和药事行风建设,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3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84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等精神,结合《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临床药事管理促进药事行风建设的意见》(沪卫计药政〔2015〕4号)、《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计药政〔2015〕8号)等文件要求和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组织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
加强处方审核、落实处方点评制度、规范临床处方行为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减轻群众医药负担的重要任务。
做好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是完善医院药事管理制度,促进医院药学由药品供应保障型向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技术服务型转变的重要契机。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医学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版)》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保证患者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医疗质量和安全是医疗服务工作的底线。
药品、医疗器械尤其是相关药品、植入性医用耗材在临床应用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是确保医疗服务整体性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就没有相关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各级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以对人民、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落实相关医疗质量和安全责任。
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医疗机构内部药品、医用耗材供应链每一个环节的无缝衔接,建立药品、医用耗材临床应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
要明确医疗机构内部行政管理、药学、设备、临床医学、护理等相关部门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要强化药品、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的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切实保障患者基本健康权益。
二、加强监管,实现全过程可追溯各级医疗机构应重点加强对特殊药品、高危药品(高浓度电解质、细胞毒性药物等)、血液制品等相关药品以及植入性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的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即从采购、储存、处方、调配、发放和使用等临床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建立相关药品、植入性医用耗材的可追溯管理。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沪卫计基层〔2017〕007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健康促进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现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给你们,请至公共电子邮箱(地址:********************,密码:jcc123)自行下载。
请各市级专业机构遵循“基于国家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确保国家项目”的工作思路,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贯彻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根据规范要求相应调整信息系统中各实施项目的表单结构和内容后,报我委审核备案。
请各区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内各项目与本辖区实施项目的标准作逐一比对,针对目前实施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提供区级自查报告,并于7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及纸质(需加盖区卫生计生委印章)方式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
联系人:秦彦、钟姮,电话:22121822、23117876,电子邮箱:**************,邮寄地址:世博村路300号810室(邮编:200125)。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6月16日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区级比对自查报告(样张)一、简述本辖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总体情况。
二、按规范顺序逐项比对本辖区各项目实施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并说明原因。
三、列出实施标准不一致,但已列入年内调整计划内的项目(需附具体调整计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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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3.27
【实施日期】2017.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促进临床合
理用药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规范处方行为,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和药事行风建设,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3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84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等精神,结合《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临床药事管理
促进药事行风建设的意见》(沪卫计药政〔2015〕4号)、《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计药政〔2015〕8号)等文件要求和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健全规章制度
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