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自然立法解读
道为“物之自然”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

道为“物之自然”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摘要:老子之自然包含两层内涵:其一为“根源性自然”,亦即“物之自然”;其二为“自觉性自然”,亦即“人之自然”。
“道法自然”则确立了“道”的本体地位,奠定了自然的价值基础,其实质是“道之自然”。
从形而上的角度来看,“道”使得物之自然得以可能,但同时又体现在物之自然中。
从实践角度来看,“人之自然”蕴含人的自觉理性,是道家自然价值得以实现的关键。
老子主张人应以无为的方式生存在世,尊重万物之自然,并最终达到人与天地万物和谐共处的自然状态。
关键词:道;自然;道之自然;人之自然;物之自然“道法自然”是老子哲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近几年来,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越来越深入。
但检视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道法自然”的理解仍然众说纷纭,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两点:其一是对“自然”概念的理解,其二是对“道”“物”关系的理解。
本文将直面这两个问题,并以此为基础重新考察“道法自然”的真实意蕴,最后反思学界其他解读的不足。
一、“物之自然”与“人之自然”要解读“道法自然”,首先得确定自然的基本内涵。
自然由“自”和“然”两个词构成,“自”主要有四层含义:“始”,“从”,”自己”,“自然”。
“然”的含义很多,但在“自然”这个合成词中,主要作“如此”、“这样”、“样子”解。
综合来看,“自然”中的“自”首先应当理解为“本源、原初”,“然”理解为“样子”或“状态”。
“自然”即“初始的样子”、“原初的状态”,指的是一种根源性状态、原初性状态,是为自然的第一层内涵。
这层内涵是我们将自然诠释为“本性”、“原初性状”的基础。
同时“自”还可以作反身代词,指代自身、自己,而“然”则是一个特殊的指示代词,指代如此的状况,通常是指代动作、行为带来的状况。
“然”的这种用法在短语和句中可以作谓语成分。
这样“自然”就是“自己如此”、“自己而然”,是一个表示事物自主实施动作和行为的主谓结构,是为自然的第二层内涵。
①在“自然”这个词语中,“然”所指代的种种状态引发了我们对“所以然”的进一步追问。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摘要:人处在主导位置,为理性的行动者,人绝非被单单作为手段,而是合乎目的的实体;能够为本身的存在进行合理性的立法,人是自由的,自由即自律;上帝是假设的存在,在立法上并不能代替人。
关键词:道德主体自身立法自由实践理性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阐述了“自由”这一根本出发点。
既然人应该对“道德法律的敬畏和无条件服从”,那么,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自由该如何表达呢?上帝的出现是否让人的“自由”和自身立法呈现出徒劳呢?人能否作为道德主体给自身立法呢?本人试图解答这些问题。
一、人之自由人之自由是人的理智异于其他自然存在所展现出的尊严之重要体现。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对自由的留存是对人类理智加以限定之后的,自由在这一刻是“知识先验的理念,是可以与自然因果性不相矛盾地说明世界的一种假设”。
它之所以存在“乃在于使我们能够不矛盾的‘思想’自由”1,以达到人类自理论理性转为实践理性。
先验自由,是道德法则存在的重要前提条件,从而有了合理的实践。
先验自由的存在让人类无法解释客观的“自由”,这样康德就希望借助于道德法则论证客观的“自由”。
康德的道德法则这样描述,我们并非用理性或理智当作意志的唯一动机,道德法则于我们来说,仅仅表述为“应该”做的“命令”,只有“定言命令”才符合道德律。
道德律在实践层面一定单独存在于自然规律之外,以对理性发号施令。
“当人类理性道德法则行事之时,决不能掺杂任何经验的、感性的因素,而必须完全彻底地纯粹出于法则而行动,这样的道德法则亦即定言命令显然必须以自由而且是先验的自由作为其存在的条件。
因为当且仅当人类理性具有相对于一切经验因素和自然作用的独立自主性之时,其自身才有可能具有一种完全不同于自然法则的道德法则,它才有可能不受经验的、自然地作用的影响而完全遵从这种道德法则而行动。
”2这样,道德法则,其形式作为内在的必然性,这样才有真正意义上的道德律。
康德由理性缘出人为自然为自身立法

康德由理性缘出人为自然\为自身立法作者:朱琳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5期[摘要]康德法学理论强调人的自然权利并具有鲜明的代表性,代表了传统西方法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
在我们看来,对于康德来说,如果理性能够不受任何外在于自身的因素约束,那么这种理性就是纯粹的,理性是一种自发的能动力量。
自由是道德活动的先决条件;惟有自由的人才能自主自觉地行善、而不是被迫地行善;惟有自主自觉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违背自己意愿做出的事,既不是善,也不是恶。
康德的法学理论可以细化为两个方面:“人为自然立法”“人为自身立法”。
[关键词]人为自然自由形而上学道德世界[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5-0059-01康德法学理论的主要著作是1797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上册《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康德在此书中阐述了它的法学思想的渊源,主要来自以理性主义为特征的罗马法和法国启蒙思想,特别是卢梭和孟德斯鸠,强调人的自然权利。
康德的法学理论有鲜明的代表性,代表了传统西方法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
康德一生的研究活动经历了几个阶段。
在晚年,尤其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对伦理、美学、社会、法律、政治及和平等问题倾注了极大的注意力。
他以其天才的哲学思辨力论述了这一系列的问题。
他的法学理论的最重要之点,是为自由主义法学思想提出了一套哲学的论证。
在我们看来,对于康德来说,如果理性能够不受任何外在于自身的因素约束,那么这种理性就是纯粹的,理性是一种自发的能动力量,也就是说,纯粹理性就是自由,因为从本体论的意义上来说,自由就是不受任何外在东西的决定的存在。
正如康德利用理性的第三组二律背反所指出的,理性在自然领域和实践领域中有着明显的区分,自然领域里,世界上所有的一切都是被决定的,理性只能服从于决定论和自然规律;而在实践领域中,理性却是自由的,不被任何外在的东西所决定。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一书中进一步详细地指出,认识理性存在者,是不受经验的因素所决定的,是自由的。
粗略梳理康德“人为自身立法”

粗略梳理康德“人为自身立法”作者:文华灵来源:《青年文学家》2013年第11期摘要:“人为自身立法”,顾名思义,人自己为自己制定法规。
以现在的眼光来看,这非常的再自然不过的事了,这便足以证明康德哲学影响力之巨大。
但这样的解释显然过分的简单,不能体现康德哲学真正的内涵,故而,下面做出对康德“人为自身立法”最基本的概括之后,再通过对康德哲学中一些基本概念的梳理来进一步理解这句话的真正的内涵:人为自身立法,便是说人是有理性的动物,能够制定或选择自己行为准则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某个个体为了使得其自由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就不得不考虑和尊重其他个体的自由,务必使自己的自由与他人的相符合。
关键词:人为自身立法作者简介:文华灵,男,生于1988年8月6日,重庆市渝中区。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业:伦理学,方向:经济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B0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3)-11--01一、康德的认识论—哲学领域的“哥白尼革命”康德的哲学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一个重要部分,文字庄严谨肃穆,给人刻板保守的感觉,但这样的文字搭载的却是在当时非常激进的思想。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序言里,把这部书的意义概括为哲学领域的“哥白尼革命”。
他指出,数学成为科学,是因为从以前“死死地盯着图形”,在图形中辨认它的特性的方式,转变为先天的设想出来东西归于事物。
同样,物理学中那些具有决定意义的实验,都是按照理性设计出来的,这便说明:理性必须挟着它那些按照不变的规律下判断的原则走在前面,强迫自然回答它所提出的问题,绝不能只是让自然牵着自己的鼻子走。
康德认为,由经验得到的认识素材虽然是杂多、偶然、无序的,但它并非是知识本身;物自体本身无法被我们认识,但在事物本质之“物自体”后,我们依凭表象所能获得的感性材料连同感性认识因素在先天逻辑中结合先天范畴被给予了“理性认识”的名分;不是我们的认识符合事物,而是让事物符合我们认识的给予。
人类为自然立法

人类为自然立法前言康德曾经说过:“不是事物在影响人,而是人在影响事物。
是我们人在构造现实世界,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人比事物本身更重要。
”康德还说过:“我们其实根本不可能认识到事物的真性,我们只能认识事物的表象。
”康德的著名论断就是:人为自然界立法。
他的这一论断与现代量子力学有着共同之处:事物的特性与观察者有关。
不得不说,康德为人类带来了哲学上的哥白尼式转变。
所以本来及康德的《人为自然界立法》为基础,具体阐述本人对人类为自然立法的一点浅薄之见。
一、浅谈康德的人类为自然立法”从康德的《人类为自然立法》可以看出,康德否定意志受外因支配的说法,而是认为意志为自己立法,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从后天获得。
这套自然法则是无上命令,适用于所有情况,是普遍性的道德准则。
康德指出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而做的行为,而为实现某一个个人功利目的而做事情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
因此康德指出,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采取该行为的动机。
康德还指出,只有当我们遵守道德法则时,我们才是自由的,因为我们遵守的是我们自己制定的道德准则,而如果只是因为自己想做而做,则没有自由可言,因为你就成为各种事物的奴隶。
与以往的哲学家把人置于接受或被赋予地位的观点不同,康德树立了理性的威严。
他高扬人在自然界和人在社会领域的主体性地位,反对把人仅看成工具,而是要把人看成目的。
但作为自然的一员,人不是随心所欲地制定自然的法则,他自己也要服从自己为自然所立的法。
因为这个“法”,是源于知性范畴的先天认识形式,它天然内在于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它是指现象或表象的连结法则,即一般的经验的可能的法则,也就是自然界的普遍的法则。
这里的“自然”即是其所说的现象界,指的是现象的总和,即在我们心中的主观的感觉表象的总和。
二、个人浅见康德的这个人类为自然而立,虽然很好,但随着时代的变迁,我现在不是特别认同康德“人为自然立法”的观点。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立法理念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立法理念
1. 环境保护法律,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确保自然资源的
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这些法律可以包括自然保护区法、水
资源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以保护和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稳
定和健康。
2. 生态保护法律,制定和实施生态保护法律,保护生物多样性
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这些法律可以包括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自然
遗产保护法等,以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3. 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定和推行可持续发展法律,促进经济社
会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法律可以包括可再生能源法、低碳经济法等,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的破坏,实现经济的绿色转型。
4. 公众参与和信息透明,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让公众能够参与
环境和生态决策的制定过程,增加民众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
认知和参与度。
同时,加强信息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了解环境状
况和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
5. 教育和宣传,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环境保
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教育和宣传,培养人们的环保意识和行动,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在社会中的普及和落地。
总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立法理念需要从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公众参与和信息透明、教育和宣传等多个方面综
合考虑,以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和共生共荣。
人为自然界立法

人为自然界立法康德在哲学领域的“哥白尼革命”指出以往人们总是从观念符合对象这个角度来理解科学知识和科学性,现在康德则换了个角度,从对象必须符合观念的角度来理解一下科学。
为此,他还举了科学史上的很多例子,如伽利略、欧几里得,他们不是被动地接受了很多知识,从而形成了某种习惯,并发现科学知识的,他们是回到人的先天结构,然后用人的先天知识结构去审问自然界。
人有一套先天的先验的结构,科学家一手持着这样的先天结构,另外一手拿着由外界所获得的感觉经验、直觉、印象等材料,面对自然界的种种千变万化的现象,用主体的一套规则去审问自然界。
这就是康德所说的人为自然界立法。
首先,在阐述这一命题之前,必须对其中的词的概念作出解释,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所谓自然界,并非指的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那个大自然,而是为我们所直观到的那个现象界。
而这里所讲的法,也不是自然科学中的具体的规律,而是人类理性利用范畴加诸现象界之上的规则,它并非是自然界本身所固有的,而是我们的理性赋予给它的,因而称之为人为自然界立法。
下面,我们则来分析下人是怎样为自然界立法的。
首先,从本源上说,时空不是从外部经验或内部经验中抽引出来的经验性的概念,空间作为一切外部直观之基础的先天直观形式,时间作为为一切直观奠定基础的必然的先天表象,都是先于经验被给予我们的,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是我们直观一切外部现象的先天条件。
因为有了空间观念,我们才能表象两个事物相互外在、相互并列的关系;有了时间观念,我们才能表象事物的同时或相继的关系。
空间作为外感官的直观形式,先是外物对我们造成刺激,从而我们获得了对外物的感觉,但它们仅是一堆杂乱无章的感觉材料而已。
但如果它要成为我们内心的一种直观的话,则必须是有序的,否则一堆杂乱无章的感觉材料对我们来说什么也不是。
于是,空间对它们进行规整,使之符合空间的序号,把它们表象在我们之外而又在空间中,只有这样才能被我们的内心所认识。
而时间作为我们内感官的形式,则是我们借以直观我们自身的先天形式,同样的道理,时间对我们自身的内心状态进行直观,用时间的规定性来对它们进行规整,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获得对内部直观的认识。
自然为人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

自然为人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自然为人立法,是海德格尔后期思想的一个实质内容。
人为自然立法,是康德哲学的一个根本精神。
海德格尔与康德两个人在时间上相差一个半世纪之多,然而两个人的思想却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对科学的看法方面,康德试图论证科学的普遍必然性在于先天的认识形式,提出了人在认识上为自然立法,海德格尔则旨在说明科学对自然进行对象性思维的片面性,批判了科学活动中主体性的极端膨胀,提出自然本身的运行的尺度最终不以人的科学活动为转移;在对实践的看法方面,康德在实践理性的分析中提出,人应该按照理性所颁布的道德法则去行动,超越人自身的自然和外部的自然,这即是人为自身立法,而实质上这是提出了人在实践上为自然立法,海德格尔则在对人类技术实践的分析中提出,人与自然是整体性的在者,自然是人生存的根基,人必须从天地之间获得自己的生存尺度,因而归根到底是自然为人立法。
海德格尔与康德两种不同思想的对立表明一个问题——人与自然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
人与自然在本质上的确是既存在着差别、对立又存在着同一、统一。
一方面,自然是以无意识无目的无能动实践的方式存在着,人则是以有意识有目的、能够自觉地去实践的方式存在着,人能够按照自己的尺度去认识去行动;同时,自然界的许多事物并不能够直接满足人的需要,自然界的许多现象、过程对人是有害的,反过来,人的许多活动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违反自然的存在尺度,破坏自然的和谐。
这是人与自然的区别和对立。
但另一方面,人又是自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自然的一部分,人本身是属于整个自然的。
因此,人与自然又是统一的。
正是人与自然之间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决定了人与自然之间决不是单向的立法关系,而是双向的相互的立法关系。
!!!!!!!!!!!!!!!!!!!!!!!!!!!!!!!!!!!!!!!!!!!!!!!!!!!!!!!!!!!!!!!!!!!!!!!!!!(活动段看字数够不够再决定加否)一方面,人与自然的区别对立既决定了人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能动地认识和改造自然,使自然在一定的范围、程度、方式上成为合人之目的的在者,也决定了自然本身的规律是人认识和改造自然所必须遵守的尺度,违反了它就要受到自然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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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学道德与人文精神专题结课论文题目学院学号学生姓名授课教师撰写日期:2014年11月13日人为自然立法摘要: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主体性思想强调人对于自然的中心地位, 使人从自然中解放出来, 具有革命意义。
人为自然立法,是康德哲学的一个根本精神,本文将通过介绍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讨论其认识论意义,以及对人为自然立法的扬弃,深入理解人为自然立法,在加强对其认识的同时,引起人们对它的思考。
关键词:人为自然立法,康德,扬弃一、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世所公认, 康德是西方哲学发展史上具有伟大转折作用的哲学家。
他第一个发现并清醒地认识了人的“自我”意识, 一反以往的哲学家把人置于接受或被赋予地位的观点, 极力高扬人在自然界和人在社会领域里的主体性地位, 反对把人仅看成工具, 而是要把人看成目的, 因而宣称“人为自然立法”。
“人为自然立法”是康德哲学的一个根本精神。
康德的哲学就是关于“人”的哲学。
康德本人也说: “我学会了尊重人, 认为自己远不如寻常劳动者之有用, 除非我相信我的哲学能替一切人恢复其为人的共同权利。
”在认识领域: 高扬科学对自然的主体性科学是近代人类的基本活动成果之一, 康德对科学的本质及科学在人类进步中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众所周知, 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为论证形而上学如何可能时而先对数学和自然科学如何可能进行了说明, 这种说明也即是对科学知识如何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说明。
康德认为, 纯粹数学、纯粹自然科学之所以可能, 它们之所以具有普遍必然性, 就在于人这个主体具有先天的认识形式。
这种先天的认识形式有三种, 即感性、知性( 又译为“理智”、“悟性”)和理性。
其中感性是指主体自我借助于感觉经验而形成感性直观知识的一种先天认识能力, 感性有时间和空间这两种“纯形式”;知性是指主体自我在感性与感性经验相结合而形成的感性直观知识的基础上, 对其进行思维、综合, 使其联结成有规律的自然科学知识的一种先天的认识能力, 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康德提出的十二对范畴形式。
根据康德的知识来源理论, 知识的来源有两个方面: 一是来源于感官提供的后天的感觉经验(“质料”), 一是来源于人脑先天固有的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的认识能力(“形式”)。
科学知识是这样形成的: 当外部对象刺激人的感官时, 人的感性直观认识能力便开始进行活动, 首先形成对外物的表象, 并以先天的“纯形式”即时间和空间对这些表象进行整理, 形成感性经验; 然后, 人的知性思维能力则进一步对感性经验进行综合统一, 把自身先天具有的范畴与感性经验结合起来, 科学知识就形成了。
在这个过程中, 由于人的感性和知性这两种先天认识形式都具有普遍必然性,所以经它们加工整理的科学知识也就具有普遍必然性, 从而使科学知识得以可能。
康德指出, 这就是认识上的“人为自然立法”:“理性一手拿着原理; 另一手拿着它依据这些原理而设计的实验, 它为了向自然界请教, 而必须接近自然。
可是, 理性在这样做时,不是以学生的身份, 只静听老师所愿说的东西, 而是以受任法官的身份, 迫使证人答复它自己所构成的问题。
”康德进一步对他的“人为自然立法”做了说明:“人为自然立法”中所说的“自然”是指现象的总和,即在我们心中的主观的感觉表象的总和, 也就是康德所说的“现象世界”,而不是指“物自体”(即与康德的现象对立的另外一个范畴: 自在之物);“人为自然立法”中所说的“法”是指现象或表象的连结法则, 即一般的经验的可能的法则, 也就是自然界的普遍的法则, 而不是指经验的原则或经验的自然界法则。
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康德明确指出: “我们必须把经验的自然界法则同纯粹的或普遍的自然界法则区别开来。
前者永远以个别知觉为前提, 而后者不根据个别知觉, 它们只包括个别知觉在一个经验里的必然结合条件。
就后者来说, 自然界和可能的经验完全是一回事; 而且, 既然合乎法则性在这里是建筑在现象在一个经验里的这种必然连结之上( 没有必然连结, 我们就不能认识感性世界的任何对象),从而是建筑在理智的原始法则之上的, 那么如果我就后者说: 理智的( 先天的) 法则不是理智从自然界得来的, 而是理智给自然界规定的, 这话看起来当然会令人奇怪, 然而却是千真万确的。
”如此一来康德对他的“人为自然立法”中的“自然”与“法”作了这样的界定后, 我们就更容易理解他所说的“人为自然立法”只是指人为现象意义上的自然立法, 而绝不是指人为物自体本身立法。
这也是为了进一步研究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思想而首先要予以澄清的一个问题。
在实践领域, 主张人应该超越自然康德认为, 科学只能限于事物的现象领域, 不能达到事物的本体领域;只能限于感性自然的必然性领域, 不能达到超感性自然的自由领域。
为此, 康德进一步分析了人类的道德实践活动。
他指出, 人的真正的道德实践与科学不同, 因为它是建立在人的理性这个基础之上的。
因此, 为了更全面、更准确地把握康德所说的道德实践, 首先不得不对他所说的“理性”作一番分析。
所谓理性就是指人的头脑中本来就具有的一种超越现象世界去把握自在之物的先天认识能力。
由此可以看出, 理性的本性就在于要追求一种无条件的、绝对完满的知识, 即要超越一切感性经验的界限, 从而达到事物的本体领域和自由领域。
而我们都深深知道一点: 人是道德实践活动的主体。
而在康德看来, 人是具有双重性的存在者, 他既是感性存在者又是理性存在者。
人的感性存在是指人的现象存在, 人在这个方面是属于整个现象自然界的, 受自然的因果必然规律支配;但人的理性存在则意味着人的行动可以摆脱人自身和外物的感性自然的支配, 只受理性意志的支配,只按道德法则去行动。
康德也说: “假如一个人只是智性世界一分子, 他的一切行为一定会合乎意志的自律, 假如他只是感觉世界的一部分, 他必定完全受制于欲望和爱好的自然律, 即完全服从自然界的纪律。
”但康德并没有就此止步, 而是进一步指出: 人的感性存在容易受经验感性的条件的影响, 因而是变化的易逝的;而人的理性存在则不受任何感性自然的影响, 只听从自己的理性意志, 因而具有永恒的意义。
可见, 康德更看重的是人的理性存在, 他认为人主要是一种理性存在, 只有人的理性存在才是人的真正存在, 人的感性存在应该服从于人的理性存在。
他说: “人类, 就其属于感性世界而言, 乃是一个有所需求的存在者, 并且在这个范围内, 他的理性对感性就有一种不可推卸的使命, 那就是要顾及感性方面的利益, 并且为今生的幸福和来生的幸福, 而为自己立下一些实践的原则。
但是人类还不是彻头彻尾的一个动物,他所具有的理性还有一个较高的用途, 那就是, 它也要考虑本身为善为恶的东西( 只有不受任何感性利益所影响的纯粹理性才能判断这一层) , 而且还要把这种善恶评价同祸福考虑完全分离开, 从而把前者作为后者的最高条件。
”显而易见, 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是建立在其“人主要是一种理性存在”的理论基础上的。
正是由于人的理性存在, 人在自己的道德实践领域中才具有了自由意志, 这也是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人的自由意志使人成为一个自由自觉的主体, 所以人在自己的道德实践活动中可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从而为自身确立行为之法则。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人是一个立法者。
同时人作为意志自由主体, 他为自身立法还表现在人有权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
人的道德行为不受任何利益和需要的制约是出于与理性原则相一致的意志原则, 只受人自己的理性意志的支配。
所以, 康德指出: “人只有作为意志主体、道德主体才能达到真正的最高自由, 才能真正实现人的尊严。
”可见, 康德的“人为自身立法”突出了人在实践领域中的主观能动性和主体性。
事实上,这也是康德哲学的核心思想。
二、人为自然立法的认识论意义在康德的批判哲学中,“人为自然立法”是个常常引起争论的命题, 有的研究者仅仅抓住它的唯心主义实质, 而无视它在认识论上掀起的革命风暴, 就将它抛弃。
这是值得商榷的。
毋庸多言, 这是一个主观唯心主义命题。
然而, 哲学史的研究工作不能以得到这个结论为满足。
普列汉诺夫在评价黑格尔哲学时说过, 它在哲学史上所以“占有最重要的位置一一决不是因为它得出了什么特别有价值的实际结论, 而是因为它确立了一些极其重要的理沦原则”。
考察康德的这个命题, 也应该从这个观点出发。
如果只是简单地停留在结论上, 而不深人分析在进行理论思考时所阐明的理论原则, 就必然妨碍发现其中的积极因素, 对于总结人类认识的发展规律和提高人们的思维能力是没有帮助的。
问题是, 康德在论证“人为自然立法”这个命题的过程中,是否提出和阐明了有价值的理论原则。
这是需要深人分析的。
他在基本错误的前提下, 对人的认识能力、科学知识的性质、认识对象的形成以及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的关系等问题, 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深人研究, 提出了不少深刻而具有独创性的见解, 论述或解决了一系列过去哲学界没有提出或没有解决的问题。
这些理论成果不仅在哲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就是在今天, 对于深化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学说, 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启发和借鉴作用。
认识论何以可能在认识论上, 感觉和思维的对立, 总是和解决认识和对象的关系这个中心问题联系在一起的。
围绕着这个问题的争论, 在近代哲学史上形成了唯理论和经验论两个敌对的派别, 而康德提出“人为自然立法”这个命题, 则标志着这场争论的深人和转折。
早期经验论认为感觉是认识的唯一来源, 人类知识就是由这些感觉材料组成的。
从反映论的观点看, 这当然是正确的。
但是, 科学知识并不是感觉经验的简单结合; 在这个问题上, 虽然他们提出过一些猜侧, 却由于不能在理论上说明从个别的感觉经验如何上升到普遍性一与必然性的知识, 以及科学知识和外部事物的区别, 从而把认识和对象看成是直接的同一。
经验论发展到休漠那里, 他着到, 按照经验论的原则, 只有通过感觉经验得到的认识才能与对象一致, 那么, 象因果必然性一类的知识并不来自感觉经验, 能否与对象一致, 休漠对此作了否定的回答。
唯理论宣称人类头脑中存在着某些与生俱来的“天赋观念” (笛卡儿) 、“真观念”(斯宾诺莎)或潜在的天赋观念(莱布尼茨)之类的东西,依靠它们就可以推论出一套与对象一致的知识来。
但是,由于他们割断思维与客观世界的联系,因而无法说明依据“天赋观念”进行推论得到的知识为什么能与客观世界相一致。
为此, 他们最后不得不把“天赋观念”看成是上帝放在人心中的, 而主观思维和客观世界一致, 看作是上帝预先安排好的,是“前定和谐”。
就是说,认识与对象的一致得自上帝的保证。
由此看来, 经验论的最后结论, 否定了知识与对象的一致,唯理论虽然肯定了知识与对象的一致, 但这个“一致”的基础是上帝。